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华南师范大学2025)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0004558589192505220154

项目业主:

华南师范大学

服务机构:

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00004558589192505220154

合同总金额:

¥88,44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6月1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7月01日至2025年08月29日

服务内容: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

合同附件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合同.pdf

华南师范大学 2025-06-10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华南师范大学监理人: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HT2025B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监理费支付台账项目代码:单位:元序号款项名称比例金额审核意见请款单位财务1合同价88440.00//2进度款30%26532.003结算价///4结算款/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方式进行公开选取的方式,委托人华南师范大学确认监理人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工期:按照施工合同工期。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实际进场展开工作起算。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以下无正文)2(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委托人:(签章)华南师范大学监理人:(签章)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住所:广州市天河华南师范大学教师新村D座三楼经费/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工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3602008109000386071帐号:3602008109002668053邮编:510631邮编:510631电话:电话:85214563(财务部)日期:22025年月日日期:2025年月日3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门(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1的时间段。F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5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6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7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氏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8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9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招投标文件。2、委托人与有关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合同文件。3、委托人确认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变更、修改设计通知书及图纸会审纪要等设计文件。4、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5、当地现行工程定额、收费标准和有关监事工程造价信息文件。6、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管理法规和通知等。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委派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进度安排。特别注意施工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根据有关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对本工程进度的监理控制任务。发现进度滞后,要向施工单位提出、分析进度滞后的因素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的建议,做好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3、委派常驻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对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管理。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5、依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文明地施工。6、工程完工后,对有关工程量进行核实签证。7、工程保修期内,按监理规范规定继续向委托人履行责任。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1、委托人负责建筑场地的平整及接通施工用水、用电、通讯工作。2、委托人负责本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招标工作。3、委托人派出工地代表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属于委托人处理的事宜,包括参与由承包人组织的工程协调会及验收工作。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招标文件及清单、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在开工前提供。第五条委托人应在7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o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o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o补偿金额=/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监理费为:人民币捌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整(¥88440.00元),总价包干,结算不作调整,具体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预付监理费30%的预付款。监理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后,于项目开工日开始进驻工地;2、工程竣工验收后,若不出现下列扣罚监理费情况时,结清监理费余额;若出现,需扣减相应的罚款后再结清监理费余额:如由于监理原因造成对委托人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金额,由委托人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处罚金额,处罚金额在监理费内扣除。由于监理原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是指①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的;②发现后未能及时制止并指令承包商整改的;③制止无效后未能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十二条奖励办法:1奖励金额=工程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附加协议条款:无。11附件1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事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GD2505300180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省区东省受华南师范大学委托,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一层部分区域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00004558589192505220154),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60天。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华南师范大学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华南师范大学东省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L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U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05月30日东省风东省网b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