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5)



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合同公示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本级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502000090A_001
二、合同名称: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500000202502000090
四、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地址:东营市府前街100号
联系方式:15263868035
供应商(乙方):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5层523室
联系方式:1324108233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1
331.68
331.68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6-0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6-1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合同.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502000090A_001计划编号:37050000021000120250009采购人(甲方):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供应商(乙方):乙方1: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乙方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体参与方)乙方3: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参与方)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浩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1—采购人(甲方):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供应商(乙方):乙方1: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乙方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体参与方)乙方3: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参与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2.服务地点:东营市3.服务内容和范围:(1)阐明东营市环境空气臭氧污染状况与成因,判断东营市臭氧前体物浓度、天气形势及气象条件,大气化学反应及沉降等大气物理化学过程对东营市臭氧污染的影响;明确东营市本地与外地传输对臭氧污染形成的贡献,判断臭氧生成的NOx与VOCs敏感性以及敏感性的时空变化规律;明确东营市需要重点控制的NOx污染源,确认东营市对臭氧污染形成贡献显著的优势VOCs组分,定量解析各VOCs排放源类对VOCs的贡献与分担率,指明东营市需要控制的VOCs重点排放区域和重点控制污染源。(2)提供在市级及国控站点所在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专家人员派驻服务。(3)根据东营市大气污染状况及臭氧污染特征分析所得的结果,明确臭氧浓度高、超标频发的月份。根据臭氧污染预报信息,选择不—2—少于2个臭氧污染过程,在不少于5个代表性监测点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的手工监测采样;每个监测点位累计监测不少于15天,其中每天至少采集6个VOCs样品和12个OVOCs样品。以《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综合开展基于观测的臭氧成因与VOCs来源解析和基于空气质量模型的臭氧来源解析工作。臭氧污染高值季(5月-9月),每周原则上对不少于15家企业开展现场帮扶指导,重点核查企业LDAR开展情况(每家企业检测点位不少于100个)、VOCs收集治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实现172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现场核查全覆盖,协助重点企业编制“一企一策”方案;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安排,配合做好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编制“一市一策”方案(包含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报告),全面梳理当前辖区内VOCs排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有治理措施与成效,明确治理目标,谋划重点任务与措施,确定重点工程与项目,提出有力的工作保障措施。二、服务期限自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三、服务标准符合项目招标及国家相关行业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3316800.00元);—3—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五、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刘琨。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3316800.00元。七、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合同款支付实行分期支付方式,详细支付约定如下:第一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即¥99504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伍仟零肆拾元整;第二期: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132672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第三期:剩余30%(即¥995040元,大写:玖拾玖万伍仟零肆拾元整)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以上具体支付以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为准。2、以上款项均支付给乙方1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乙方2、乙方3的款项结算由乙方1根据联合体协议中实际负责部分对应金额进行结算。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号】、《山东省—4—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5—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6月5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即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联合体成员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贰份。—6—(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及信息载明页)甲方: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公章)乙方1: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住所:东营市府前大街100号36号楼5层523室法定代表人:秦东明法定代表人:**龙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10-62055689电话:0546-8336691传真:010-62055689传真:0546-833271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创中心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22064935804邮政编码:100193账号:签订日期:邮政编码:257000签订日期:—7—(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及信息载明页)乙方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公乙方3: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北京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签字)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3号楼303A号法定代表人:朱斌斌法定代表人:席北斗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531-88559653电话:010-84915193传真:0531-88559653传真:010-8491519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250000邮政编码:100012签订日期:签订日期:—8—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2025年6月-2026年5月。1.3服务内容: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具体包括:(1)阐明东营市环境空气臭氧污染状况与成因,判断东营市臭氧前体物浓度、天气形势及气象条件,大气化学反应及沉降等大气物理化学过程对东营市臭氧污染的影响;明确东营市本地与外地传输对臭氧污染形成的贡献,判断臭氧生成的NOx与VOCs敏感性以及敏感性的时空变化规律;明确东营市需要重点控制的NOx污染源,确认东营市对臭氧污染形成贡献显著的优势VOCs组分,定量解析各VOCs排放源类对VOCs的贡献与分担率,指明东营市需要控制的VOCs重点排放区域和重点控制污染源。(2)提供在市级及国控站点所在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专家人员派驻服务。(3)项目技术要求:根据东营市大气污染状况及臭氧污染特征分析所得的结果,明确臭氧浓度高、超标频发的月份。根据臭氧污染预报信息,选择不少于2个臭氧污染过程,在不少于5个代表性监测点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的手工监测采样;每个监测点位累计监测不少于15天,其中每天至少采集6个VOCs样品和12个OVOCs样品。以《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综合开展基于观测的臭氧成因与VOCs来源解析和基于空气质量模型的臭氧来源解析工作。臭氧污染高值季(5月-9月),每周原则上对不少于15家企业—9—开展现场帮扶指导,重点核查企业LDAR开展情况(每家企业检测点位不少于100个)、VOCs收集治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实现172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现场核查全覆盖,协助重点企业编制“一企一策”方案;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安排,配合做好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编制“一市一策”方案(包含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报告),全面梳理当前辖区内VOCs排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有治理措施与成效,明确治理目标,谋划重点任务与措施,确定重点工程与项目,提出有力的工作保障措施。1.4服务的进度安排:(1)2025年6月—2026年5月:基于观测的臭氧成因与VOCs来源解析(含手工监测采样);(2)2025年6月—2026年5月:基于空气质量模型的臭氧来源解析;(3)2025年6月—2026年5月:提供在市级及国控站点所在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专家人员派驻服务;(4)2025年6月—2026年5月:臭氧污染高值季重点VOCs企业帮扶和现场检查;(5)2025年9月—2026年5月:“一市一策”解决方案(包含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报告)编制。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在市级及国控站点所在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专家人员派驻服务。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0—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1.7验收。甲方应自本合同约定服务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逾期未完成验收或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视为验收通过。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11—2.7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执行合同约定。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执行合同约定。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12—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各自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13—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争议解决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10.2除非另有规定,诉讼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14—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2.4补充条款:无。附件一投标报价情况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15—附件一—16—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主办方(甲方):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参与方(乙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体参与方(丙方):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东营市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相互合作达成一致,特签订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甲、乙、丙三方将以组成联合体名义共同参与项目的投标,以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甲方为联合体主体单位,乙方、丙方为联合体参与方单位。2、如果联合体中标,甲、乙、丙三方将按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合作完成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根据各自工作量比例获得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二、项目分工及收益分配1、根据项目招标前获知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及甲、乙、丙三方的业务特征,拟定具体工作分工如下:单位分工备注联合体主办方(甲方)1.臭氧污染高值季(5月-9月),每周原则上对不少于15家企业开展现场帮扶指导,重点核查企业LDAR开展情况(每家企业检测点位不少于100个)、VOCs收集治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提出存在问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牵头和管理牵头,对联合体主办方(甲方)题及整改建议,与丙方共同实现172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其中丙方负责广饶县企业)现场核查全覆盖,协助重点企业编制“一企一策”方案;2.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安排,配合做好企业现场检查工作;3.提供在市级及国控站点所在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垦利区专家人员派驻服务;4.编制“一市一策”方案,全面梳理当前辖区内VOCs排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有治理措施与成效,明确治理目标,谋划重点任务与措施,确定重点工程与项目,提出有力的工作保障措施。接与市局相关事宜,以及中标服务费、合同签订、项目汇报、项目验收等相关事宜。联合体参与方(乙方)1.根据东营市大气污染状况及臭氧污染特征分析所得的结果,明确臭氧浓度高、超标频发的月份。2.根据臭氧污染预报信息,选择不少于2个臭氧污染过程,在不少于5个代表性监测点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的手工监测采样;每个监测点位累计监测不少于15天,其中每天至少采集6个VOCs样品和12个OVOCs样品。3.以《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综合开展基于观测的臭氧成因与VOCs来源解析工作。4.阐明东营市环境空气臭氧污染状况与成因,判断东营市臭氧前体物浓度、天气形势及气象条件,大气化学反应及沉降等大气物理化学过程对东营市臭项目技术牵头联合体参与方(乙方)氧污染的影响;明确东营市本地与外地传输对臭氧污染形成的贡献,判断臭氧生成的NOx与VOCs敏感性以及敏感性的时空变化规律;明确东营市需要重点控制的NOx污染源,确认东营市对臭氧污染形成贡献显著的优势VOCs组分,定量解析各VOCs排放源类对VOCs的贡献与分担率,指明东营市需要控制的VOCs重点排放区域和重点控制污染源。项目技术牵头联合体参与方(丙方)1.臭氧污染高值季(5月-9月),负责广饶县VOCs重点排放企业现场帮扶指导,重点核查企业LDAR开展情况(每家企业检测点位不少于100个)、VOCs收集治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实现广饶县VOCs重点排放企业现场核查全覆盖,协助重点企业编制“一企一策”方案;2.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广饶县VOCs重点排放企业现场检查工作;3.协助甲方编制“一市一策”方案,全面梳理当前广饶县辖区内VOCs排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有治理措施与成效,明确治理目标,谋划重点任务与措施,确定重点工程与项目,提出有力的工作保障措施;4.基于VOCs的分析结果,负责开展基于空气质量模型的臭氧来源解析工作。5.开展基于空气质量模型的东营市本地与外地传输对臭氧污染形成的贡献分析。专家技术团队注:具体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合同内容为准。—19—2、收益分配:联合体主办方(甲方)占有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2.8%(即1436800.00元),联合体参与方(乙方)占有项目合同总金额的25.6%(即830000.00元),联合体参与方(丙方)占有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1.6%(即1050000.00元)。三、三方的职责、义务1、甲方负责项目前期的商务洽谈、招投标工作,乙方、丙方积极配合。2、甲方配合乙方、丙方提供项目洽谈、投标过程所需的商务与技术支持,并力促投标成果的实现。3、甲方负责采购人提出的现场考察等要求,乙方、丙方积极配合。4、甲方向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度款、办理本项目结算等手续时,乙方、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5、因联合体的一方或三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联合体在履行与采购人的合同时违约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直接责任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含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及给联合体对方造成的损失)。四、合作要求1、若项目中标后,甲、乙、丙三方将以联合体名义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甲、乙、丙三方将按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合作履行合同全部责任与义务,甲、乙、丙三方互不为对方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将本方项目工作任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单位或个人。3、甲、乙、丙三方均明确对方为本项目的指定合作人,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任何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4、甲、乙、丙三方各自承担本协议前述收益分配比例合同额所产生的税费。—20—五、保密条款1、无论项目最终是否中标,非经全体联合体成员同意,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非联合体成员方披露本项目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相关文件等;2、在本协议的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可以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联合体方的商业秘密,对此三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3、获取联合体成员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仅可以将该商业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涉及本项目的相关人员使用。获取联合体成员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以防止商业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六、违约责任1、如果发生违约事件,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果三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项目的执行。七、争议的解决1、如果合同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首先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果超过该协商期而协商不成的,三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方在接到任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否则,即视为默认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3、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三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八、合同有效期—21—1、若项目未能中标,本协议则自动终止;若项目发生废标后再重新招标时,本协议则继续生效。2、若顺利中标,则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且免费服务期结束并付清全部款项后自动终止。九、协议生效1、本协议在甲、乙、丙三方最后一方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协议,但是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联合体成员方:一方进入破产、解散、被依法关闭、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不能继续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3、除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发生上述情况,将被视作违约,其他联合体成员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4、本协议一经签署,未经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三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5、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联合体主办方(甲方)名称: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联合体参与方(乙方)名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5年05月19日(签字)日期:2025年05月19日—23—水市F米F米Ha1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章)TM721-10H721f光州光油水H米3f米业上电F米M上电一eD通K期联合体参与方(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111(签字)日期:2025年05月1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臭氧精细化来源解析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