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零星维修采购合同公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


浙江省本级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一、合同编号:11N00248181320251803
二、合同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零星维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Q250210ZC
四、项目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零星维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
联系方式:0571-87058511
供应商(乙方):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3幢3楼
联系方式:1358827577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度零星维修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0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附件施工工期:详见附件项目经理:赵鑫执业证书信息:浙1332011201227047

2.合同金额(元):20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3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省高院零星维修合同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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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零星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乙方: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发包方(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方(乙方):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2025年度房屋零星维修项目1.2工程地点:杭州市马塍路5、6号1.3承包范围:主要房屋墙面、地面(含卫生间局部堵漏)、门窗,办公区内道路、广场、围墙、排水沟盖、花坛边局部、室内墙面、地面等。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服务期:自年月日——年月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第二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三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项目经理:赵鑫,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3.4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7驻点人员姓名:赵鑫电话:13588275772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项目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项目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结算并经审计后支付。6.2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并经结算审计后的100%。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本项目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9.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7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约定1、本项目所需所有材料设备均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采购提供。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质保书或试验报告。采购、使用前应经发包人代表核验所有材料与设计及承诺的质量、式样、品牌、规格是否相符,签字确认。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承诺的材料,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2、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二套。第十二条附则12.1本项目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12.2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12.4附件(1)采购文件、补充文件(2)响应文件(3)会议纪要(4)设计变更(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6)廉政协议书(7)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8)其他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3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0000电话:87038771电话:0571-850261680015年32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甲方全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人(乙方全称):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及相关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2025年度房屋零星维修项目项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范围为承包人所承包项目的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项目,质量保修期未明确的均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响应时间(到现场)不得大于24小时,一般质量维修需在2天内维修完毕,严重质量问题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拿出维修方案(须经甲方认可)按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派人维修的,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有权扣除该质保金用于委托他人或自行组织维修;缺陷期外,乙方仍须提供免费、及时的维修维护,直至质保期满。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追究乙方延误维修时间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承诺专设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全面及时的电话技术支持服务。3.质量维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经甲方签字确认满意后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及完成本次维修工作。在完成维修后3天内,乙方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报告给甲方,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4、乙方承诺在质量保修期结束时,由专业工程师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试,发现由质量缺陷造成的任何故障由乙方负责自费解决并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四、保修费用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维修费用在质保期内均由乙方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可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不足的,由乙方根据维修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两年缺陷责任期满且回访合格后归还,不计利息,扣除相应的扣款(由于乙方维修不及时而甲方自行维修的费用)后,结清余款(无息)。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如乙方未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甲方有权请其它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同时乙方将承担因维修延误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人(公章):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附件:廉政协议书建设单位(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施工单位(乙方):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履行合同的约定。(三)工程建设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工程建设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院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推介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大大民法屋止。乙方单位:(盖章)甲方单位:(盖章)u近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食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21日附件: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依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治安消防管理,切实有效的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人员在院内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就相关项目施工订立本责任书:一、施工项目1、项目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零星维修项目2、项目地点:杭州市马塍路5、6号3、项目时间:2025年度二、施工单位责任管理目标及承诺1.承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国家及省市安全法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2.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范,服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3.承诺文明施工,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监管人员若发现有重大不安全因素时,随时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施工方不得继续违章操作强行施工。如因施工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人员伤亡,施工方承诺承担完全负责,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关。需上报杭州市安监局及有关部门的安全事故,一切手续由施工方负责处理,无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4.承诺施工期间不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生活和建设单位卫生、环境安全,对本单位施工人员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负责。5.在责任期内的施工过程中,各级部门安全文明检查中合格率达到100%,杜绝不良影响。6.在责任期内,杜绝发生重大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等。7.施工过程中有责任在施工单位区域内和作业点做好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噪音,施工污染、杜绝扬尘,控制污染源并及时处理,严禁建筑垃圾随意堆放。8.以人为本,关心员工,努力做好各种疾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减少或消除各类疾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现场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9.在责任期限内杜绝发生火灾事故,落实各级消防制度。10.注意和加强内部治安宣传教育管理,杜绝重大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11.如涉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则需另外签订《高空作业安全施工承诺书》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为了完成上述管理目标,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行使下列职责1.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2.进场施工前向我院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负责为所有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3.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4.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5.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6.施工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7.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8.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设施,采用护栏、挡板及警示禁行标志;如工程过程中存在洞、坑、沟等危险部位,除采用防护设施外,还应采用木板、毛竹片或钢板等对危险部位进行有效覆盖,防止跌落;未经甲方管理人员批准,不得随便拆除已架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装置和安全标牌;专9.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压砸电缆电线,确保用电安全;10.不得在施工现场烧火,不得违反用电、明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11.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资、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70%;12.不得在高处临边一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13.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处临边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14.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15.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16.不应疲劳作业,不得在操作面上及楼层上睡觉。17.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搅拌水泥、混凝土、制作各类预制件,如场地狭小,确需在公共场合施工,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地面原貌。18.现场所有的材料应统一摆放整齐,且不得放置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保证区域环境整洁。19.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袋装,不得放置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同时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做到人走场清,建筑垃圾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20.施工单位有责任保护建设单位财产物品,施工过程中不得拆卸区域内公共设施,如确因工程实际需要,须对其移除或拆卸,应报建设单位同意或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复原公共设施。对擅自损坏、拆卸、移动所造成的后果要承担主要责任。21.如工程项目地点在绿化范围内,施工单位施工前三天应告知建设单位绿化相关人员,上报在施工范围内可能损害到的绿化植物数量、品种等,在施工前一天应在建设单位绿化人员指导下完成施工范围内绿化的移除工作;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项目之后,在3天时间内完成绿化的复原工作,相关的种植技术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绿化工作人员商榷已保证绿植的成活率,不能擅自复原,需要另行采购绿植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2.对人身安全健康存在威胁工程(如电焊、切割、油漆工程等),必须在我院相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施工作业,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学习、生活区、公共场地施工;如确因工程实际需要,必须在上述场合施工,应报管理部门同意,且避开人员办公时间施工作业。23.把好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安全使用关,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24.做好本单位施工区域和作业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并服从建设单位统一布置安排。25.施工方人员进入院内楼栋应服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管理,不得随意翻阅室内任何物品,如室内发生失窃事件,应积极配合相关人员检查。26.施工方人员如需进入楼层作业,应事先提供当天现场作业人员相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报甲方备案,并及时办理所需相关证件。27.施工方人员进出院内楼栋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检查:如包裹口袋、工具箱(盒)、器械等。28.施工方人员如需进入院内楼栋施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建设方报备,不得擅自进入楼内施工。29.安全问题包括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如有未尽详细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三、处罚条款1.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上级报告;2.由于施工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报检察院或劳动监督部门处理;3.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方负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施工方承担。5.如因施工方或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向院方赔偿,院方有权直接从施工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6.如施工方未经建设方允许,擅自进入楼内施工,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0失和刑事责任,且建设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7.在施工中产生严重安全问题,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我院进行任何施工。三、本承诺书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来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证明文件,是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施工单位(盖章):志能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零星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乙方: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发包方(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方(乙方):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2025年度房屋零星维修项目1.2工程地点:杭州市马塍路5、6号1.3承包范围:主要房屋墙面、地面(含卫生间局部堵漏)、门窗,办公区内道路、广场、围墙、排水沟盖、花坛边局部、室内墙面、地面等。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服务期:自年月日——年月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第二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三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项目经理:赵鑫,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3.4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7驻点人员姓名:赵鑫电话:13588275772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项目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项目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结算并经审计后支付。6.2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并经结算审计后的100%。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本项目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9.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7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约定1、本项目所需所有材料设备均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采购提供。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质保书或试验报告。采购、使用前应经发包人代表核验所有材料与设计及承诺的质量、式样、品牌、规格是否相符,签字确认。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承诺的材料,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2、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二套。第十二条附则12.1本项目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12.2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12.4附件(1)采购文件、补充文件(2)响应文件(3)会议纪要(4)设计变更(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6)廉政协议书(7)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8)其他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3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0000电话:87038771电话:0571-850261680015年32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甲方全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人(乙方全称):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及相关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2025年度房屋零星维修项目项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范围为承包人所承包项目的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项目,质量保修期未明确的均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响应时间(到现场)不得大于24小时,一般质量维修需在2天内维修完毕,严重质量问题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拿出维修方案(须经甲方认可)按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派人维修的,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有权扣除该质保金用于委托他人或自行组织维修;缺陷期外,乙方仍须提供免费、及时的维修维护,直至质保期满。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追究乙方延误维修时间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承诺专设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全面及时的电话技术支持服务。3.质量维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经甲方签字确认满意后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及完成本次维修工作。在完成维修后3天内,乙方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报告给甲方,包括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4、乙方承诺在质量保修期结束时,由专业工程师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试,发现由质量缺陷造成的任何故障由乙方负责自费解决并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四、保修费用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维修费用在质保期内均由乙方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可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不足的,由乙方根据维修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两年缺陷责任期满且回访合格后归还,不计利息,扣除相应的扣款(由于乙方维修不及时而甲方自行维修的费用)后,结清余款(无息)。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如乙方未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甲方有权请其它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同时乙方将承担因维修延误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包人(公章):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附件:廉政协议书建设单位(甲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施工单位(乙方):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履行合同的约定。(三)工程建设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工程建设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院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推介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大大民法屋止。乙方单位:(盖章)甲方单位:(盖章)u近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食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21日附件: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依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治安消防管理,切实有效的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人员在院内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就相关项目施工订立本责任书:一、施工项目1、项目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零星维修项目2、项目地点:杭州市马塍路5、6号3、项目时间:2025年度二、施工单位责任管理目标及承诺1.承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国家及省市安全法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2.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范,服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3.承诺文明施工,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监管人员若发现有重大不安全因素时,随时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施工方不得继续违章操作强行施工。如因施工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人员伤亡,施工方承诺承担完全负责,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关。需上报杭州市安监局及有关部门的安全事故,一切手续由施工方负责处理,无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4.承诺施工期间不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生活和建设单位卫生、环境安全,对本单位施工人员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负责。5.在责任期内的施工过程中,各级部门安全文明检查中合格率达到100%,杜绝不良影响。6.在责任期内,杜绝发生重大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等。7.施工过程中有责任在施工单位区域内和作业点做好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噪音,施工污染、杜绝扬尘,控制污染源并及时处理,严禁建筑垃圾随意堆放。8.以人为本,关心员工,努力做好各种疾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减少或消除各类疾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现场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9.在责任期限内杜绝发生火灾事故,落实各级消防制度。10.注意和加强内部治安宣传教育管理,杜绝重大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11.如涉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则需另外签订《高空作业安全施工承诺书》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为了完成上述管理目标,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行使下列职责1.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2.进场施工前向我院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负责为所有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3.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4.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5.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6.施工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7.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8.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设施,采用护栏、挡板及警示禁行标志;如工程过程中存在洞、坑、沟等危险部位,除采用防护设施外,还应采用木板、毛竹片或钢板等对危险部位进行有效覆盖,防止跌落;未经甲方管理人员批准,不得随便拆除已架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装置和安全标牌;专9.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压砸电缆电线,确保用电安全;10.不得在施工现场烧火,不得违反用电、明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11.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资、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70%;12.不得在高处临边一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13.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处临边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14.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15.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16.不应疲劳作业,不得在操作面上及楼层上睡觉。17.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搅拌水泥、混凝土、制作各类预制件,如场地狭小,确需在公共场合施工,必须及时清理,恢复地面原貌。18.现场所有的材料应统一摆放整齐,且不得放置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保证区域环境整洁。19.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袋装,不得放置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同时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做到人走场清,建筑垃圾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20.施工单位有责任保护建设单位财产物品,施工过程中不得拆卸区域内公共设施,如确因工程实际需要,须对其移除或拆卸,应报建设单位同意或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复原公共设施。对擅自损坏、拆卸、移动所造成的后果要承担主要责任。21.如工程项目地点在绿化范围内,施工单位施工前三天应告知建设单位绿化相关人员,上报在施工范围内可能损害到的绿化植物数量、品种等,在施工前一天应在建设单位绿化人员指导下完成施工范围内绿化的移除工作;施工单位完成施工项目之后,在3天时间内完成绿化的复原工作,相关的种植技术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绿化工作人员商榷已保证绿植的成活率,不能擅自复原,需要另行采购绿植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2.对人身安全健康存在威胁工程(如电焊、切割、油漆工程等),必须在我院相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施工作业,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学习、生活区、公共场地施工;如确因工程实际需要,必须在上述场合施工,应报管理部门同意,且避开人员办公时间施工作业。23.把好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安全使用关,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24.做好本单位施工区域和作业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并服从建设单位统一布置安排。25.施工方人员进入院内楼栋应服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管理,不得随意翻阅室内任何物品,如室内发生失窃事件,应积极配合相关人员检查。26.施工方人员如需进入楼层作业,应事先提供当天现场作业人员相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报甲方备案,并及时办理所需相关证件。27.施工方人员进出院内楼栋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检查:如包裹口袋、工具箱(盒)、器械等。28.施工方人员如需进入院内楼栋施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建设方报备,不得擅自进入楼内施工。29.安全问题包括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如有未尽详细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三、处罚条款1.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上级报告;2.由于施工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报检察院或劳动监督部门处理;3.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方负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施工方承担。5.如因施工方或施工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向院方赔偿,院方有权直接从施工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6.如施工方未经建设方允许,擅自进入楼内施工,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0失和刑事责任,且建设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7.在施工中产生严重安全问题,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我院进行任何施工。三、本承诺书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来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证明文件,是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施工单位(盖章):志能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零星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