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价采购合同公告(伊吾县农业农村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伊吾县农业农村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三、采购项目名称:伊吾县农业农村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21101000020895554
五、合同编号:11NB1688994H20254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实验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培训 ; 植物保护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价等
详见附件

1.00
100000
10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伊吾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杨传利
联系电话:18999687857
传真:/
地址:伊吾县政府4号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R伊吾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技术服务合同.pdf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伊吾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能力提升培训委托方(甲方):伊吾县农业农村局受托方(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签订时间:2025年5月12日签订地点:哈密市伊吾县有效期限:2025年5月-202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伊吾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伊吾县政府4号楼法定代表人:布尔汗•尕力,__项目联系人:,刘芳慧,__联系方式:___1534992986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伊吾县政府4号楼电话:15349929866传真:/_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03号_法定代表人:余庆辉,_项目联系人:华震宇,_联系方式:13999210061通讯地址:_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03号电话:0991-4537561传真:/电子信箱:,/__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伊吾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伊吾县农业农村局(即甲方)需要乙方开展实验室技术能力提升培训,乙方保证甲方顺利通过实验室复评审和扩项工作。2.技术服务的内容:在甲方和乙方的共同配合下,乙方到甲方场地的方式对甲方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技术进行宣贯培训,规范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指导甲方进行所需资源系统规划和优化组合,使甲方管理体系运行规范,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现场指导技术人员方法验证、上机等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人员检测水平,保障甲方有能力使CMA和CATL长期有效运行。3.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技术服务目标,无特殊情况下,需按期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如遇不可抗力,另行商定。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哈密市伊吾县2.技术服务期限:2025年5月-2026年5月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提升伊吾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能力。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人员档案、仪器设备档案等相关技术文件;(2)如需要提供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操作软件等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待合同签订完成后,甲方需先支付25%后,乙方方可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实验室现场复评审和扩项工作通过后支付55%,证书颁发后支付剩余20%。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昌路支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03号账号:30-0046010400009120000000010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应对涉及的信息与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2.涉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人员;3.泄密责任:涉及到严重涉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算三年,不受合同终止影响。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为甲方所形成的技术资料;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此项工作人员;3.泄密责任:被损害方有权追究侵害方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因政策调整导致实验室评审标准变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服务方案;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供咨询服务,远程和现场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培训。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达到技术服务目标,通过实验室复评审和扩项工作,以获得CMA和CATL证书为准。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26年5月,哈密市伊吾县。4.若首次现场考核未通过,乙方应在30日内协助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整改期间不影响合同约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第八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乙、双)方所有。3.乙方资质与保证。(1)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和人员配置;(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培训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3)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刘芳慧15349929866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华震宇13999210061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负责项目的联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乙方单方面无法提供服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通过实验室复评审和扩项工作的,乙方应继续提供服务直至通过,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20%;4.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费用。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争议方式,并添加: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提供详细的实施方案后开展首次培训,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包括培训课程表、体系文件修订计划、设备培训时间表等,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而定。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印花税票粘贴处:(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合同登记编号:1.申请登记人:2.登记材料:(1)(2)(3)3.合同类型:4.合同交易额:5.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经办人: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植物保护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