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工程勘察设计采购合同公告(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校2025)
一、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校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校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21101000019875677
五、合同编号:11N45764356720252404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勘察设计
详见附件
项
1.00
35000
3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校
联系人:陈小强
联系电话:18599008022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分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合同(1).pdf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分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服务委托方(甲方):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校受托方(乙方):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4月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校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7号项目联系人:陈小强联系方式:18599008022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7号电话:0991-2631849,传真:0991-2626977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项目联系人:李兴华联系方式:19990118545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电话:19990118545,传真:,/电子信箱:544676113@qq.com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分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供技术服务,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技术服务内容: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分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2、技术服务要求:①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要求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②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的要求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③提供经专家审查合格的,符合水保主管部门要求的《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分校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共四份。3、技术服务方式:现场调查及室内技术报告编制。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在收到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通过属地水利部门评审通过后提交甲方正式报告(表)。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①属地或上级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备案证明、规划局审批文件;②项目用地勘界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③提供地形图、总体布置、土石方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2、提供工作条件:①解决在工作中与各相关方间的资料搜集、现场调查等协调问题。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履约中。第四条甲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税率6%,其中不含税价格为33018.87元,税金为1981.13)2、付款方式:乙方提交由属地水利部门评审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单位名称: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光明路支行帐号:107002714719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电话:0991-8867714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双方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保密.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该项目的工作人员3、保密期限:执行按相关法律法规4、泄密责任:根据泄密程度,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终止本合同的;2、/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水土保持方案表4份纸质版,电子版1份;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的要求。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由属地水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4、验收的时间和地址: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属地水利部门最终评审通过。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七条约定,应当退还所付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费用并承担甲方损失(因损失金额较难计算,双方一致同意,按合同价款总额的10%确认损失金额)。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和延付费(延付费按合同额的3‰/日计)。第九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陈小强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李兴华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由甲乙双方负责解释;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项目委托书;2、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署页甲方: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小学校(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2025年4月1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勘察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乌鲁木齐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