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专业物资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20013920256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采购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7175290-00202561
四、项目名称:2025年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89号308室
联系方式:021-52397000
供应商(乙方):浙江路之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锦湖(男)
地址: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139-1号
联系方式:0573-8797968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注水式挡水坝
数量:1.00
单价(元):1655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博垚规格型号:软体注水式挡水坝采用PVC涂层聚酯织布制作,注水成型后形成堤坝,利用内的重力压于地面上,起到封堵阻挡水流通过的作用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液压动力站及渣浆泵
数量:1.00
单价(元):163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浙江宏祝规格型号:液压动力站:发动机形式 采用百力通水平轴汽油发动机:V型、双缸四冲程、风冷发动机标定功率 ≥18 马力,重量(kg) ≤185,启停 电启动自带一套合计3条7.5米液压管。渣浆泵:重量 ≤25kg,最大排水量 ≥240m3/h,最大扬程 ≥25m,带排水管一条20米。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水带收纳装置
数量:2.00
单价(元):18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多钛克规格型号:锂电驱动形式,设备重量≤140kg ;铝合金一体框架外壳,设备可电动折叠,具备铺设与收纳双功能,兼容DN80、DN100、DN150、DN200、DN250五种口径水带,电动无极变速 ;设备满电状态下可连续收卷DN200的水带 ≥3000米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600m3/h移动抽排机器人
数量:2.00
单价(元):6083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多钛克规格型号:尺寸≤1800*1200*1300mm;整机重量≤850kg;排水能力≥600m3/h;扬程≥10m
标项五
主要标的名称:400m3/h移动抽排机器人
数量:2.00
单价(元):3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多钛克规格型号:液压驱动,履带行走,排水能力≥400m3/h,遥控操作,发动机功率≤20KW
标项六
主要标的名称:液压剪切破拆设备一源多用
数量:2.00
单价(元):314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富士华规格型号:便携式液压切割设备,可用于狭小空间(管道井、较深的基础及船坞等)及水下切割作业,主要用于抢险救援,一台设备动力站可带以下所有设备:液压环锯、液压盘锯、液压破碎镐、液压水钻
标项七
主要标的名称:其他
数量:1.00
单价(元):24012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规格型号:防汛止水挡板70cm*66cm*52.8cm,286块;合金钢网石兜4米*4米,400张;合金钢网石兜3米*3米,400张。
2.合同金额(元):
349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5年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采购的合同(11N4252001392025601).pdf
合同编号:11N4252001392025601服务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采购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使用说明一、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单位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本示范文本中,“”空格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的内容,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填写、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填写、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不可留白;对于条款标题后显示“如适用”的内容,若在此次合同签订中不适用,则应当删除。三、在基于本示范文本起草的合同签约前,应确保所有“”空格需填写的内容均已填写。在将起草的合同提交给合同相对方前,应删除本示范文本的所有条款说明、风险提示等注释。甲方: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89号308室联系人:张帆联系方式:021-52397000乙方:浙江路之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139-1号联系人:王智倩联系方式:0573-879796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2025年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采购项目服务。1.1.服务内容为:防汛工作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安全,是我市防灾减灾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增强备汛能力,在各区、街道(乡镇)自行储备防汛专业物资的基础上,市防办委托本市7家单位设立11个市级防汛物资仓库存储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成为全市防汛备灾物资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受市防办委托,根据年度防汛物资储备计划采购相应物资,现启动2025年采购任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1.2.服务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1.3.服务地点:上海市。1.4.质量保证期(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项目):自本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一年为质量保证期,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免费的维护服务。2.合同价款与支付2.1.合同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伍仟元整(¥3495000元整),包含税费。本合同价款金额以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结果为上限,若批复额较申报预算额有压减,甲乙双方根据批复金额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最终价款。2.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包括服务项目、设备更换、故障维修等)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第2.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3.付款方式(1)本合同采用以下第A种方式付款:A.两期分期付款(适用:货物类采购;标的额小于100万元的非货物类采购)a.合同签订生效且市财政下达批复资金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后的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b.项目通过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后,甲方及时支付合同尾款。B.三期分期付款(适用:标的额高于或等于100万元的服务、工程采购)a.合同签订生效且市财政下达批复资金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后的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b.乙方提供约定的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果或通过由甲方组织的阶段性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后,甲方及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c.本项目通过项目验收且甲方收到约定的项目工作成果,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甲方及时支付合同尾款。(2)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合法有效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因乙方未及时开具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浙江路之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宁连杭支行账号:193520010400110923.服务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信息和网络安全、质量管理、灾难管理、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规定。有强制性适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标准的,还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2.在履行期限内,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甲方应通知乙方及时整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要求。4.验收标准4.1.按照甲方合同验收管理的有关要求,可分为合同验收、年末验收、阶段性验收。合同验收: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后所进行的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再次接受甲方的验收,直至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或受乙方委托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当配合。年末验收: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时间在市财政年度清算时点后的,根据项目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的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述时段内的项目工作成果,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依据。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再次接受甲方的验收,直至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或受乙方委托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当配合。在通过年末验收后,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持续服务承诺书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对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乙方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函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确保提供相关服务至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甲方在确认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后的一个月内,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合同验收。注:若项目服务截止期限在市财政年度清算时点前,年末验收即为合同验收。阶段性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周期跨度、难度等因素,甲方可依需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作为支付相应款项的依据。如系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再次接受甲方的验收,直至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或受乙方委托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当配合。4.2.根据项目建设要求,采用以下第A种方式进行验收:A.合同验收。B.阶段性验收和合同验收。C.年末验收和合同验收。D.阶段性验收、年末验收和合同验收。E.其他验收,。5.保密5.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信息、图表、文字、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和任何形式的工作成果,均是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泄露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不得用于其他非本合同目的的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等。5.2.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保证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包括乙方聘用的人员、借调的人员、在乙方实习的人员)无论是在职或离职后,以及乙方的合作方无论是合作中或合作终止后,都能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若乙方人员或乙方合作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5.3.在本合同无效、终止或解除之后,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依据本合同的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5.4.乙方(含乙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以及合作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授权、出售与本合同有关的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文件。5.5.双方可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对双方的保密义务进行补充约定。如保密协议中就同样事宜具有其他约定,则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一并适用。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权审定由乙方编制的服务方案、人员编制及费用预算等内容。6.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监督、审查乙方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改进,直至符合要求为止。6.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维护人员。6.4.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造成中心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或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时扣除相应金额。6.5.因乙方履行义务中的行为致使甲方有关工作出现失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甲方损失进行赔偿。6.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6.7.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事由时,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6.8.甲方有依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乙方根据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在实施服务工作过程中,若乙方对在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及时整改。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7.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便利。7.3.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行。7.4.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乙方对第三方的服务承担连带责任。7.5.乙方保证对其在服务中利用、提交的技术与资料等享有合法的权利。7.6.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影响降低至最小。7.7.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结束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本合同下的全部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7.8.乙方应当对其员工、顾问、代理、合作伙伴等承担管理职责,并且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7.9.乙方应严格履行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双方商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8.违约责任8.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服务存在风险导致项目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工作成果,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后,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如在约定时间内,乙方仍未能提交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返还甲方所有已付费用。8.2.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协商后,顺延交付时间或提供服务。8.3.任何一方发生无力偿债、其事业为债权人接管、结束、解散、宣告破产等事情时,他方可以终止合同。9.不可抗力9.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对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重大疫情等。9.2.任何一方对于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迟延履约均不承担责任,也不应被视为违约,但是因知情方消极处理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对方因此遭受额外损失的部分除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应及时、充分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供由有关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于证实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合同双方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部分解除或延期履行本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3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3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0.合同的转让和分包1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0.2.如果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对部分服务内容进行分包,则乙方仍应就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承担责任。11.争议解决办法11.1.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之,如经三十天或双方同意之延期时间无法解决时,应则按照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仲裁。11.2.本合同的仲裁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时,对方可申请法院执行。11.3.除仲裁裁决另予规定者外,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11.4.争议发生后及仲决定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应依合同规定执行其他的全力和义务。12.其他12.1.本合同经双方盖公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12.2.对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修改、补充、变更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变更须提前通知对方。12.4.本合同的各项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下列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本合同内容与附件不一致的,除另有约定,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的附件包括:【示例:保密协议;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本页为《2025年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采购项目服务合同》签字页,无正文】甲方: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浙江路之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帆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王智倩(盖章)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盖章)浙江路之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章)日期:(公章)日期:廉政协议为防范项目合同订立、执行全过程的廉政风险,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预防、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一、合同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竞争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合同相对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我单位人员赠送或变相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三、合同相对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我单位及人员报销应由单位或是个人支付的费用。四、合同相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我单位人员宴请、健身、娱乐和旅游等。五、合同相对方不得为我单位及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六、我单位人员应保持与合同相对方的正常工作交往,不得索要或接受合同相对方提供的礼金、高档用品和娱乐服务等。合同相对方如发现我单位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或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义务向我单位反映或举报,我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中若违反本协议,我单位保留一切追责权利。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浙江路之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章)日期:(公章)日期:(公章)日期:上海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公章)日期:浙江路之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章)日期:(公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防汛专业物资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