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
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项目编号:
A3311011160016744

招标人: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机构: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代码:
1133252800266461XM
代理机构代码:
91331102704750918G

标段名称:
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标段编号:
A3311011160016744001001

中标人:
丽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阙爱琴

中标人代码:
91331102MA2A0TY80A
质量目标:

工期:
200日历天
合同期限:
200

合同金额:
7653459.00
交易平台名称:
松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同签署时间:
2025-05-29 00:00:00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包括:/。
附件下载:

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丽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位于新兴、大东坝、玉岩、三都、四都、安民、樟溪、象溪等8个乡镇(街道)。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松发改初设(2024)362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5.工程内容:主要建设内容为铺设DN75-315污水管道,清掏原有隔油池,更换湿地,新建隔油池、消毒井、调节池、围墙,购买污水处理设备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包括:。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伍拾玖元整(¥:7653459.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捌仟玖佰捌拾陆元伍角伍分(¥:148986.55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优质工程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阙爱琴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5月2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2MA2AOTY80A地址: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村二区C3排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3400电话:电话:00578-8955285传真:传真:0578-895528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松阳县支行账号:账号:3306004020100000009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对本工程洽商变更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考察、质询记录(或备忘录或承包人承诺);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浙江和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工程监理乙级联系电话:13867077887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191A号(6幢2号二楼201)1.1.2.5设计人:名称:浙江地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行业乙级联系电话:113505797162电子信箱:6167687@qq.com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起中心7号楼501室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见规划红线图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浙江省、丽水市的相关规范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浙江省、丽水市的相关规范文件。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规定的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三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开工前三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四套,承包人需要多套施工图,自费复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视发包人需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文件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筑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叶亚栋身份证号: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公园路9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与履约担保同比例。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采用口现金、口银行保函、口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形式,金额与履约保证金一致,采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时,如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工程仍未完工的,发包人须在原保函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开具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及保函的金额视工程实施情况和剩余工程量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担保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退还(不计息)。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七套(另含一套电子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施工、生活用水用电及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需修筑便道的,如涉及市政道路至红线及红线内施工便道,以及可能涉及其的保护措施,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经发包人审核同意,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对损坏原通行道路的修复,确保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并负责对影响范围内水、电、通讯等管线的保护和修复。b、在土石方及建筑垃圾外运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沿线政策处理及道路维护、清扫、通行安全等事项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理)。c、在未交付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必须负责场地内的日常维护(费用自理)。d、承包人若需搭建临时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需占用红线内、外场地的,必须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施工时临时占用的场地(含硬化层)及临时搭建的办公房、工棚、围墙等,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0天内必须拆除并清理干净(费用自理)。否则,发包人将安排其他单位拆除清理,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计量款或履约保证中扣除,且按工期延误处理。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阙爱琴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21202327659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233202120232765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21)1390187联系电话:1373592600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丽建发(2024)2号)文件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上报。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20万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根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丽建发[2024]2号)的规定实行登记管理。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变更,符合规定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业绩、资信等条件,并处违约金10万元/人。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七天。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更换壹人处以10万元违约金,更换其他班子成员每更换1人处以5万元违约金,并根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丽建发[2024]2号)的规定实行登记管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符合规定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业绩、资信等条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按1000元/天,其它人员按8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丽建发(2024)2号)文件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上报。3.3.6本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具体以投标文件承诺时间为准),并按《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丽建发(2024〕2号)规定实行考核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严格的施工现场考勤管理制度,配备考勤机考核出勤,施工现场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通过考勤机管理(每日两次,上、下午各一次)。根据考核情况,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岗情况达不到要求的,按1000元/人/天进行违约处理;项目班子其它成员到岗情况达不到要求的,按800元/人/天进行违约处理;并可根据到岗率情况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不良行为上报。对于承包人不称职的班子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不得拒绝或拖延,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业绩、资信等条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法律、法规规定。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韭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并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分包单位需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提供分包单位资质、业绩证明材料、财务状况及主要人员的相关资料给发包人、监理人备案后方可实施。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根据(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规定,采用口现金口银行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口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形式,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2%,采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时,如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工程仍未完工的,承包人须在原保函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发包人要求重新开具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及保函的金额视工程实施情况和剩余工程量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提供完整施工资料后,结清并退还(不计息)。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无偿提供发包人及监理人员办公用房(具体数量及面积以发包人要求为准)及设施。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方小江;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33041555联系电话:1386704060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应于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并另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做到建建发(2015)517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的所有事项。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J375-2013)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余下部分根据承包人实际投入并上报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经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经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许可证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七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在计划竣工日期前竣工的,视为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完工(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上不封顶。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另行协商。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具体按管理部门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包括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临时办公室,具体功能分区及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和“11.4综合单价调整”规定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其他暂列金额。11.价格调整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采用抽料补差法,价差只计取税金。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5%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一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一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结算审核用量,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指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本条款可调整的单种规格材料指的是:钢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砌体砌块、砂石料、电线电缆,其它均不调整。(2)人工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价差只计取税金。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合同前80%月份内各期人工价格平均值相对于预算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人工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如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人工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预算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人工用工量。②当人工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一预算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人工用工量。注:公式中的“人工用工量”,是指按原合同及联系单中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之和;“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3)施工机械调整计算方法: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11.2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异常导致合同单价异常的调整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由于定额适用不当或工程量换算有误等原因引起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的,判定为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异常。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异常导致合同单价异常的,合同单价按以下方式进行修正: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组价原则、询价资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重新进行组价。11.3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②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③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②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11.4综合单价调整因11.3条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则按11.4条第(3)款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处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11.4条第(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①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一报价/预算价)×100%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②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11.5投标综合单价异常处理(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①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②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③其他异常情况。(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1.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②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1.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11.6措施项目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综合单价调整规定计价;(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由组织措施费计算基数变化,按合同约定费率内容调整。11.7其他项目费调整(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机械台班一类费用(机械原值)不做调整,仅调整二类费用中机上人工和燃料动力,风险幅度按照相应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1条规定进行调整。本条款可调整的单项材料指的是:钢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砌体砌块、砂石料、电线电缆,其它均不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工程预付款: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包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2、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预付该费用总额的50%。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工程开工(机械、人员到场、开工令发布)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同等额度的预付款保函后28天内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开工后28天内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从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扣回,分三期扣回,扣完为止。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内提供与预付款相同额度的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合同或担保保函(由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格式按担保公司规定执行,且符合《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8)100号)等现行文件要求)。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进度款按检验合格的工程量(含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85%支付,每月计量一次。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W3、结算经审核备案完成后且中标人缴纳质量保证金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注:农民工工资支付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丽水无欠薪”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8]92号)、《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14.竣工结算14.1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通用条款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要求的内容,共一式四份。14.2竣工结算审核(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经全过程跟踪审价单位审核后根据审计结果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的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发包人、审核、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商。鉴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或自行组织结算审核,审核结果经承包人核对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承包人核对确认的审核结果在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时发现有错误的,应按监管部门意见进行调整,调整后如工程款少计的,发包人应按实支付,如工程款多支付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1.5%的工程结算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前缴纳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保单,如采用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保单,须在工程尾款付清前提交。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本方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双方另行协商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双方另行协商。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其他事项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另行协商。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20.5合同补充条款1、承包人须自行踏勘施工现场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现场情况、道路交通、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安全防护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其费用应纳入总报价中。2、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周边任何设施损失或过往人员、车辆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要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安全防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4、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工作,各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秩序,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应符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丽水市、松阳县的有关规定。(2)施工现场应采取防止扬尘和防止噪声干扰措施,夜间施工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3)弃方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4)还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5)承包人负责在本工程施工、竣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6)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本项目建筑垃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松阳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松阳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办理流程》等的相关规定。注:上述条款中的违约金可直接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6、施工现场接水、接电、用水、用电、工程安全防护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在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施工变压器维护、管理由承包人负责。7、在本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机械款、工程款等原因发生诉讼纠纷,导致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除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该责任款外,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追偿因参与该诉讼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据此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以上费用。8、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否则将按工期延误违约处理。9、施工时临时占用的场地及临时搭建的办公房、工棚等,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0天内必须拆除并清理干净(费用自理),否则发包人将安排其他单位拆除清理,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计量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按工期延误处理。10、工程结算按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定价即为工程结算造价。审核费用根据浙江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工程结算承包人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经审核,超过送审造价的5%核减额、核增额,承包人承担追加咨询服务费,办法按《浙价服(2009)84号》。计取如下:按核减(增)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核减(增)额的5%分别计取追加审计费。合计审计计算公式如下:D=(B-A*5%)*5%+(C-A*5%)*5%(A一送审造价、B一核减额、C一核增额、D一追加审计费)11、承包人应根据丽建发[2013]29号《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进行归档管理,如涉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承包人应落实在建工地的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场地道路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土方开挖湿式作业、暂不开放地块临时绿化“七个百分百”防尘措施,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该成本费用,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置,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不良信用评价。13、绿化工程保修期为1年(考虑成活程度),是指抚育管护、保活期1年。补种的苗木质量保修期自存活率达到100%后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14、承包人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松财建(2023)131号)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此文件办理结算事宜,未按时完整提供的,每延后1天扣500元,作为违约金。15、赔偿金、违约金、扣款直接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6、土方外运如少于5km按实调整运距调整单价,如超过5km按5km计算单价。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略)附件10:安全生产责任合同附件11:丽水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丽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招标范围内所列项目除正常使用磨损外,其它属质量缺陷的,一切由承包人承担保修及费用。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绿化工程:1年(考虑成活程度),是指抚育管护、保活期1年。补种的苗木质量保修期自存活率达到100%后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若保修期间承包人未及时进行保修,发包人有权直接另派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发生费用在其质量保证金中加倍扣除。2、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全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发包人组织验收的相关意见,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村二区C3排1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578-8955285传真:传真:0578-895528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松阳县支行账号:账号:3306004020100000009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3400附件10: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人名称)、承包人丽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城乡承包人(盖章):法定不人或委托代签字):油tt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限签订日期:2025年5月29日附件11:丽水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松阳县2024年第三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名称(甲方):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单位名称(乙方):丽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甲方、乙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实现优质工程和廉政工程,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造价(款)、材料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量测量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暗示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服务活动。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松阳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结束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和城乡甲方单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装人或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村二区C3排1号电话:电话:0578-89552852025年5月29日2025年5月29日t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