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采购合同公告(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



一、合同编号:12NMB025437720251008                     

二、合同名称: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合同                          
三、项目编号:NNZC2025-G3-990218-GXYS                         
四、项目名称: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3号                        
   联系方式:0771-2443519                         
   供应商(乙方):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0号商务街4号楼东盟经贸中心17层                         
   联系方式:0771-57709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    数量:1.00     单价(元):164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公开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公开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即服务期为12个月。服务标准: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64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年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合同(165.1万).pdf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编号:南宁市政府采购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合同项目编号:NNZC2025-G3-990218-GXYS计划编号:NNZC[2025]1459号采购人: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标供应商: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31日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书2025年5月29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甲方)和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物1.2.1标的物1信息1.2.1.1名称: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1.2.1.2数量:1项;1.2.1.3质量:服务期壹拾贰个月。1.3价款1.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64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玖仟元整,含税)。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15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70%。合同款项的30%在年度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合同结束前15日内,由甲方组织年度验收。如中标方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运维工作,运维质量良好,未影响甲方日常执法工作开展,合同到期后,及时结清款项。如中标方工作拖沓推诿,不负责任,导致系统运行不稳定,检测数据不符合自治区数据质量标准,造成执法事件、形成社会舆情,按产生实际后果予以扣除;如合同内检测点及平台运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运营异常的整改方案的通知》(桂交便函【2024】86号)要求,达不到运营要求,影响甲方完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的,扣除合同款项10%,扣除款项用于甲方聘请第三方维护系统。)1.4.2发票开具方式:结算前5日内,由乙方按实际支付款项提前开具发票1.4.3运行维护经费使用范围(含各检测点软硬件设施设备维护、更换、数据接入、调整校对、日常巡查巡检等)(1)G325大塘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2)G324扶照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3)S514扶照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4)友谊路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5)城东S101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6)S311沙井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7)X029K1+300兴宁区四塘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8)X028兴宁区六塘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9)X029青秀区五合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10)G359江南区苏圩(苏圩服务区)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11)G210江南区苏圩(苏圩养护站)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12)X037兴宁区邕武路治超不停车检测点维护;(13)11个货运源头称重监控点基础运行服务;(14)支队治超系统平台、市交通运输局机房、迁移到大数据局政务云平台、货运源头称重监控系统等平台运行维护升级管理、治超站运行数据监管等;(15)驻点值守管理人员经费;(16)临时维保任务、应急性安全保障维护和聘请第三方设检修工作。以上各检测点经费按实际需要开支,服务期限到期前15天,由业主单位和中标方共同对运维工作进行年度审核,对运维工作无异议的,结清全部运维资金。因突发不可抗性事件导致设施设备损毁,先使用运行维护费开展受损设备抢修、更换,修复金额超出运行维护费部分的,由双方共同商议解决。如因中标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系统瘫痪影响日常执法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因中标方不认真巡检,导致各站点标志标牌被盗损的,由中标方赔偿损失或按原技术标准重新设立新的标志标牌,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治超不停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列为自治区年度强制计量检定项目,根据强制计量检定要求,一次性通过计量检定并合格的,无需缴纳计量检定费用,因检测数据不合格需要再次计量检定的,必须缴纳检定费用。为顺利通过年度计量检定,乙方必须提前校对数据,开展自检,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数据未准确校对前不许开展年度计量检定,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中标方承担。各检测点动态称重检测区路面与原公路路面要做好边缝衔接平整性、稳定性处理,确保衔接处高差不超过1厘米,各板块整体稳定,过车感觉不到明显跳动,以免影响检测精度和行车安全。1.4.4运行维护项目审核结算(1)驻点值班人员。驻点人员按甲方工作要求每日驻点上班,人员工资由乙方按月发放;驻点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甲方按工作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将日常出勤记录、工作内容和考核情况反馈乙方。(2)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运维。乙方要确保上述系统日常运行、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正常,不能影响日常执法工作。特别是确保联网率、数据质量、过车数据、抓拍图片、超限视频、设备状态、站点状态等主要指标符合自治区数据考核要求,超限货车日常通行量、超限率、相关报表数据准确。自治区发出各检测站点指标不合格信息的,乙方要立即解决问题,并向甲方汇报,按自治区考核要求,应在3日内恢复数据并正常使用。因乙方拖延、不解决问题,造成甲方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按实际情况从维护费中扣除,每次扣除金额5000元/检测点。(3)检测区域运行保障。乙方每月要对各检测点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覆盖巡检,要对检测点检测区域路面平整度、动态检测条、钢护栏、警示标志标线、高清摄像机、L型杆、室外机柜(含机柜内的集成设备)、网络通信、数据采集、存储、绿化带及周边路树等进行巡检、现场清洁处理和维护,发现路树植被遮挡影响检测设施设备的,要及时清理,警示标志倾倒、标线模糊的,要及时修复,摄像机被污染歪斜的,要及时维护清理,确保检测区域检测精准、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各检测点检测区每季度设备和环境清洁不少于1次,路面标线更新每半年一次。发现设施设备被盗损的,乙方要第一时间报警,做好被盗损设备证据采集上报和维护更换工作。遇到上级现场检查、动态检测磅年检和联合执法行动的,要增加巡检频次,配合现场检查,确保各检测点稳定运行。乙方按要求开展巡检工作后,及时将巡检开展时间、维护项目内容、经费开支情况、工作照片等汇总。(4)设施设备更换及维护。核心设施设备(如动态称重检测条、称重仪表盘、高清摄像机等)出现损坏需要更换、维修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如更换设备技术要求和标准超出乙方技术能力的,维修时间超过7日的,甲方可聘请或指定第三方公司参与维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5)源头企业安装称重监控数据对接保障。接入执法系统的11家源头企业称重监控数据,乙方要确保各企业称重监控数据正常上传,如发现断网情况的,要及时联系企业或网络运营商,确保数据稳定传输;根据数据传输实际情况开展网上巡检,要对每家企业进行每日网上巡检。如数据传输不稳定或出现断网现象的,乙方应及时对接源头企业和建设单位排查解决,如无法解决应当在3日内报告甲方处理。1.4.5其他说明乙方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人员不少于4人,包含项目经理1人、驻点人员1人、技术人员2人,项目实施过程乙方聘用员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对员工的疾病和人身安全负责,发生的劳资纠纷由乙方负责。签订合同且人员到岗后,乙方必须提供2024年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为承诺的拟投入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证明,承诺投入项目实施人员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更换。为保执法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需更换的设施设备应按照原品牌、型号、参数标准和数量进行采购,确需更换设备品牌、型号或参数标准的,应做好执法系统整体配型测试,确保更换设备后执法系统整体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不降低,且能通过年度国家计量标准检测。治超不停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已列为自治区年度强制计量检定项目,乙方必须每季度和省计量检定到期前,校对各个监测点数据,开展自检,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确保一次性通过年度省级计量检定,数据合格,否则产生的检定费由乙方承担。各检测点动态称重检测区路面与原公路路面要做好边缝衔接平整性、稳定性处理,确保衔接处高差不超过1厘米,各板块整体稳定,过车感觉不到明显跳动,以免影响检测精度和行车安全。本次招标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运维周期内各检测点(含支队治超系统平台、市交通运输局机房、迁移到大数据局“政务云”治超系统平台、货运源头系统等)所有设备运行保障,设备更换、维修、系统数据迁移、接入、调整升级等;日常巡查、巡检、标识标牌清洗、保养维护、道路标识标线定期维护、更新划线;检测区域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清洁保养、标志标牌(钢护栏)损坏更新、绿化带的剪修清理、年度计量检定;临时维保任务、应急性安全保障维护和聘请第三方服务等相关一切费用。1.5标的物交付期限、地点、方式和服务期限1.5.1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拾贰个月(内部验收);1.5.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5.3交付方式:现场交付:1.5.4服务及质保期限:壹拾贰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标的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标的物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超过【180】日的,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回全部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支付手续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欠付金额的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乙方未按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发现系统检测数据达不到自治区规定的合格要求,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维护检测点区域环境的,每发现一次扣1000元的违约金;非客观、主要硬件损坏,检测点数据缺失3日以上的,或被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每个检测点扣5000元/点/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运行维护经费中扣除。1.6.5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对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对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7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8因市财政或上级资金拨付等原因,不能按时支付运维经费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有效电子公章时生效。甲方: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乙方: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MB025437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91450100MA5KEGGN49住所:南宁市安吉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或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0号商务街4号楼东盟经贸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0号商务街4号楼东盟经贸中心17层邮政编码:530001邮政编码:530000电话:电话:0771-5770907传真:传真0771-5770907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开户账号:522090100100032625开户账号:年5月3日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2.1.3“标的物”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维保、物业服务、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标的物将要运至或者实施或者安装的地点。2.2技术规范标的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包装和装运2.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标的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标的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标的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4.2装运标的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5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5.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标的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5.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6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7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7.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7.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7.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及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8质量保证2.8.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8.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3乙方应确保项目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注明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放弃或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2.8.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其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酿成重大事故(工作日系统中断一天以上)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项目总价的30%(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为30%)。2.9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或者在途标的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0延迟交货/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2.11合同变更2.11.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标的物的,那么需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11.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2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3不可抗力2.13.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3.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3.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3.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4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2.15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6合同中止、终止2.16.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6.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7检验和验收2.17.1标的物交付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标的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2.17.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2.17.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8通知和送达2.18.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约定送达地址”为收件地址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10个工作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8.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9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20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20.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20.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22中小企业政策2.22.1本合同(是口否)为中小企业“政采贷”可融资合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事项见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2.22.2本合同(口是口否)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2.23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2.3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知识产权归属:无。2.4包装和装运专用条款(如果有)无。2.5装运标的物的要求和通知:无。2.6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本次项目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玖仟元整(¥1649000.00元)。本项目采用以下勾选结算方式进行支付:口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付款条件为:口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为:首期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15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合同款项的70%结算手续,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肆仟叁佰元整(¥:1154300.00元)余期付款:合同款30%,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柒佰元整(¥:494700.00元),在年度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2.7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或者在途标的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乙方2.8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7日内(根据项目实际填写)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5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9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20日内(根据项目实际填写)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0标的物交付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标的物交付时,乙方在5日内发(根据项目实际填写)起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2.11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按合同要求验收。2.12其他:无。2.13项目验收2.13.1甲方参照《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验收评价管理办法》(南财采[2019]217号)规定组织对乙方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乙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2.13.2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出具验收报告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甲方根据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意见并经甲方与乙方签字盖章生效。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2.13.3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按照《合同书》约定执行。2.13.4验收产生的费用首次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首次验收不合格,后续验收费用由乙方支付。2.13.5验收内容及资料要求:根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验收指标和标准。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2.13.6验收内容序号验收内容验收标准1交付标的物数量1项2交付标的物质量文件1套3交付标的物技术、性能指标1项,按合同要求4售后服务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拾贰个月5其他工作自合同规定的工作(温馨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规定,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采购人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2.13.7验收资料要求验收资料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采购文件;(2)投标文件;(3)采购合同;(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无。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项目编号:NNZC2025-G3-990218-GXYS】中标通知书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方2025年5月29日递交的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项目编号:NNZC2025-G3-990218-GXYS】投标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评审,经评标娄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确定贵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采购需求:序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元)简要规格描述或分标基本概况介绍1南宁市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1项1651000.00此次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的维护服务主要实现以下目标:1.市治超系统安全稳定运行。2.支队本级所有治超不停车检测点设备巡检维护:运维期间,派驻不少于一名技术人员到支队驻点服务。3.支队本级所有治超不停车检测点标识标牌清洗、保养维护,道路标识标线定期维护、更新划线:全段检测区域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绿化带的剪修清理:检测点设施设备被人为盗窃、损坏后,负责提供现场实时抓拍数据,及时对接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做好索赔追偿工作。4.须免费接入南宁市辖区内区、市、县公路治超不停车检测执法系统、检测点、货运源头企业称重监控数据(包含后期新增的检测点、货运源头企业称重监控点),按要求开展相关系统日常巡检服务,*****.具体要求详见公开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广西洛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玖仟元整(¥1649000.00元)。中标供应商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0号商务街4号楼东盟经贸中心17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即服务期为12个月。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25日内到南宁市受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履行合同特此通知采购人: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单位盖T采购代理机构:广西运盛邦泰项目咨行限公司(单游)2025年1月3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治超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项目运维费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宁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