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MB16246162025201
二、合同名称: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合同
三、项目编号:GLZC2025-C2-990159-GXLZ
四、项目名称: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
地 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
联系方式:0773-4212850
供应商(乙方):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356号汇金时代广场1-2701、1-2702、1-2703、1-2704、1-2705、1-2706、1-2707、1-2708、1-2709、1-27010、1-27011
联系方式:1877739929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 数量:1.00 单价(元):801074.6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何弦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22201533
2.合同金额(元):801074.6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施工合同.pdf
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XJH-2025-057工程名称: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发包人: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承包人: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年6月11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2.工程地点:桂林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叠彩区大河乡潘家村蓄水池、七星区朝阳乡尧山景区东南693米蓄水池、灵川县朱家村蓄水池、尧山林区灵川县山顶蓄水池、银竹老山车桥江蓄水池、千家洞保护区唐家湾虎形凸蓄水池、千家洞保护区雷家江鬼仔石蓄水池、花坪保护区花坪村红毛界蓄水池、花坪保护区花坪村红潍管理站蓄水池、猫儿山自然保护区猫儿山八角田蓄水池、千家洞保护区八道临时卡点配套设施、龙泉生态林场林区入口临时卡点配套设施、尧山林区临时卡点配套设施。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具体情况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年6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年2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壹仟零柒拾肆元陆角捌分(¥801074.68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第1页共16页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何弦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响应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承包人承诺项目完工后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场地。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年6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第2页共16页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成交人与采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发包人: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公章)承包人: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l624616P(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6L5H83地址: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105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356号汇金时4代广场1-2701至1-2711、1-273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1100联系人:刘工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73-2620698电话:0773-8998338传真:传真:07735223200电子信箱:g1-s1fh@163.com电子信箱:gxjh8858@163.com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新世纪支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开户名称: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开户名称: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账号:20209401040001983账号:660010100531800020第3页共15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工程和设备1.1.2.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2.2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2.3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L。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1.5.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第4页共15页1.5.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6联络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工程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7交通运输1.7.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7.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知识产权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第5页共15页姓名:农志斌身份证号:******************职务: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科科长:联系电话:0773-2620698电子信箱:gl-slfh@163.com;通信地址: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1105: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现场签证,解决由发包人授权处理的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全套竣工资料一式3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成册。(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何弦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桂245222201533(0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2)0004843联系电话:0773-8998338:电子信箱:gxjh8858@163.com:通信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356号汇金时代广场1-2701至1-2711、1-2732:第6页共15页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但未经承包人盖公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4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3.4.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韭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4.3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4.工程质量4.1质量要求4.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4.2隐蔽工程检查4.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第7页共15页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桂林市建[2007]131号文及市建规[2008]22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5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2)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3)50年一遇及以上,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7.7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第8页共15页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8.变更8.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8.2变更估价8.2.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评审预算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预算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评审预算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2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和运距计取,无信息价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按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新增结算综合单价=按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1,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不在下浮范围之内。暂定价调整方法为:暂定材料价格部分仅调整合同实施期间材料市场价与暂定价之间的差额并计相应的增值税,投标书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无约定的参照我市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定。关于变更估价约定:参照我市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8.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9.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9.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④其它:无。9.2预付款第9页共15页预付款:无。9.3计量9.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9.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9.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9.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9.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9.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9.4工程进度款支付9.4.1付款周期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本工程实行单价合同价格形式,最终审定的结算价未超过中标总报价时按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予以结算,最终审定的结算价超过中标总报价时按中标总报价予以结算。(2)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且累计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3)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有)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的指定账户内转入本工程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有工程款、进度款均转到本合同指定的专用账户上。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账户内农民工工资占比不少于总工程款项的20%。2.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执行,财政部门将依据中标价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需增加合同金额的,招标人在变更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完善变更手续并落实资金来源,财政部门凭资金落实文和工程项目请款材料按基建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9.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9.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第10页共15页(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9.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需支付(因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为财政拨付,如财政部门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拨款,发包人付款期限则自动延期,且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0.验收和工程试车10.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0.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小时。10.2竣工验收10.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0.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0.3工程试车10.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承担。10.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0.4竣工退场10.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竣工结算第1页共15页11.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的要求提供。11.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3最终结清11.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2.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2.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的指定账户内转入本工程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2.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承包人以保函(银行保函)形式担保工程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须六大银行出具(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的指定账户内转入本工程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2.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的第12页共15页指定账户内转入本工程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2.3保修12.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12.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13.保险13.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3.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3.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4.争议解决14.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4.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4.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4.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桂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5.补充条款无第13页共15页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桂林市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包含的建设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施工图纸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施工图纸内容等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4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第14页共15页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356号汇金时代广场1-2701至1-2711、1-2732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3-2620698电话:0773-8998338传真传真:077352232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新世纪支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环路支行账号:20209401040001983账号:660010100531800020日期:2025.6.11日期:20256.11第15页共1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森林消防应急蓄水池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