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卤素水分测定仪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二、供应商名称:乌鲁木齐惠誉科仪设备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网上超市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91101000021742283
五、合同编号:11N73838467X20255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梅特勒 其他分析仪器 HX204卤素水分测定仪
梅特勒HX204
台
1.00
126800
1268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无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15001667170
传真: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湖州路1799号自治区安科院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设备采购合同 梅特勒水分测定仪6-3.pdf
设备采购合同甲方(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乙方(卖方):乌鲁木齐惠誉科仪设备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2025年卤素水分测定仪采购项目政采云订单编号:2791101000021742283签订时间:2025年6月2日签订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甲方:(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乙方:(卖方)乌鲁木齐惠誉科仪设备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2025年卤素水分测定仪采购项目,政采云订单编号:2791101000021742283成交通知书的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等1.1货物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不含增值税单价(元)含增值税单价(元)含增值税总价(元)生产厂家备注卤素水分测定仪HX204台1125544.551255.45126800.00梅特勒-托利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无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额1255.45元。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大写):壹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小写):¥126800.00元1.2本合同总价包含货物费、运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维护与技术支持、备品配件费用、CNAS认可计量证书费用、税金等所有费用(交钥匙项目)。1.3质量标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之标准,执行现行的强制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含增值税)12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125544.5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伍佰肆拾肆元伍角伍分),增值税税率为1%,增值税1255.4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伍元肆角伍分)。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2.2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服务的总价包干价(包含货物费、运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维护与技术支持、备品配件费用、CNAS认可计量证书费用、税金等所有费用)。三、技术资料3.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执行项目必要的支持。3.2乙方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转包或分包6.1本合同范围的产品,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6.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6.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七、质保期7.1质保期两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八、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8.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个自然日。8.2交货方式:现场交付8.3交货地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湖州路1799号九、货款支付9.1货款支付方式、时间及条件: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订货发货,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合同总金额5%(即6340.00元,大写陆仟叁佰肆拾元整)银行履约保函及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0%的货款(即¥1268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仪器设备稳定运行两年无故障后解除银行保函。9.2.甲方必须将合同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为乙方唯一合法收款账户,甲方向本合同9.3条明确标注的账户以外的非乙方公账户或乙方员工个人账户转账的,不得视为乙方收取货款证明,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负。9.3.乙方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开户户名:乌鲁木齐惠誉科仪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银行账号:65001615900052507408银行行号:105881000833十.税费10.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一、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1.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11.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⑵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产品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11.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若运用通讯工具不能解决问题,须在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予以解决或提供备用机更换。11.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1.5上述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因甲方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11.6乙方提供设备自带软件终身升级服务。十二、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2.1乙方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12.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12.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安装现场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准备验收货物。12.4货物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12.5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乙方安装完毕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交付。12.6为方便甲、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沟通情况,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如下联系人作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规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储红15026096817】乙方联系人:【郭兵电话:13999879933】十三、调试和验收13.1甲方对乙方每个工程进度时间段需安装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安装调试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初验通过,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不通过。13.2乙方安装货物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并根据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13.3乙方负责设备到货地点的安装调试,乙方安装完毕需负责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经甲方确认培训合格后,视为验收合格。培训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3.4验收时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做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13.5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之日后,甲乙双方自行协商验收时间。13.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安装调试/质量验收合格:(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限/验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2)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继续使用、擅自拆卸或处理设备的;(3)因保管不善等属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质量问题。十四、违约责任1.质保期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的,每延期1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超过7日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5.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免责。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15.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六、诉讼16.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17.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7.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采购文件、乙方报价函、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2)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3)本合同适用的特殊条款。(4)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等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履行义务。17.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肆份,乙方一份。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单位名称:乌鲁木齐惠誉科仪设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本产业开发区(新工街道湖州路1799号,市区)昆明路148号1号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赵军,法定代表人:郝佩英委托代理人:朱丽娟,委托代理人:郭兵电话:18999161164,电话:13999879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建国路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账号:3002011629026407138,账号:65001615900052507408税号:105881000833甲方乙方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单位名称:乌鲁木齐惠誉科仪设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本产业开发区(新工街道湖州路1799号市区)昆明路148号1号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赵军法定代表人:郝佩英委托代理人:朱丽娟委托代理人:郭兵电话:18999161164电话:13999879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建国路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账号:3002011629026407138账税号:65001615900052507408号:1058810008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卤素水分测定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