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



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天津市宁河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一期)_第1包(项目编号:ZYGP20250424)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2日发布来源: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5〕360073号

二、合同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一期)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ZYGP20250424

四、项目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一期)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

地址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芦汉路20号增1号

联 系 方 式 :022-69155489

供应商(乙方):天津市美荟智慧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B-1784

联 系 方 式 :185311679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天津市宁河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一期)_第1包

规格型号:根据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拟对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住建委、区规资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国动办、区委政法委打包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通过引入第三方能源服务机构,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及智能化运营,实现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费用支出目的。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499.5676(万元)

合同金额: 2,499.5676(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天津市宁河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供应商账户名称:天津市美荟智慧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15101342440091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天津中环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DG2NX764

企业办公电话:18531167999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宁河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合同6.7.docx

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
2025年06月12日

天津市宁河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文件甲方: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乙方:天津市美荟智慧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天津市宁河区签订时间:2025年6月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注册地址通信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税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天津市美荟智慧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B-1784通信地址天津市津南区锦联产业园4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DG2NX764法定代表人孙爱刚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孙爱刚通信地址天津市津南区锦联产业园41号楼电话18531167999传真/电子邮箱13821386660@139.com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天津中环支行账号15101342440091税号/用能单位天津市宁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天津市美荟智慧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及有关节能、环保、供热、供电、供水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能源费用及其相应的能源供用系统(以下简称托管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一条托管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所在房屋建筑设施系甲方的办公场所,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各单位建筑情况如下:序号项目单位能源形式建筑面积(m²)1宁河区政府大楼水源热泵约88762宁河区政府大楼食堂市政热力约11003宁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热力约58944宁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市政热力约10673.825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市政热力6宁河区信访局、社工部市政热力7宁河区国动办(原人防办)市政热力约3811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暖及制冷系统各项申报、批准、验收手续齐全。1.2托管项目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1.2.1甲方供能系统包括电力系统、供冷供暖能源系统等。1.2.2甲方用能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网络机房供电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系统等,使用的能源资源种类主要为电力、市政热力等,具体各单位情况如下:(1)宁河区政府办公楼及食堂能源系统:办公楼采用水源热泵系统用于冬季供暖、夏季制冷,用能面积约为8876㎡。系统机房位于地下1层,机房内设有2台型号为EMBE/SRHH14222的水源热泵机组,另设热水循环泵、补水泵、分集水器、控制装置等,末端房间采用风机盘管用于冷热源输送;食堂建筑面积约1100㎡,供暖采用市政热力。电力系统:大楼外侧设置1座箱式变电站,容量为400kVA油浸式变压器。2009年安装使用。注:此项目电力系统为单电源供电。(2)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宁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宁河区信访局、社工部四个单位为一栋大楼分区域办公,建筑面积约10673.82㎡,供暖采用市政热力,制冷为多联机系统、中央空调、分体空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宁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分别设置1座箱式变电站,容量为400kVA和315kVA。(3)宁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筑面积约5894㎡,供暖采用市政热力,制冷为单体空调,设置1座变电站,容量为315kVA。(4)国动办建筑面积约3811㎡,供暖采用市政热力,制冷为多联机系统,设置1座箱式变电站,容量为400kVA。1-2楼为天津银行租用办公,不在此次托管范围内,天津银行租用1-2层能源费用将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天津银行自行支付(具体情况以合同约定为准)。1.3托管范围包括:供暖费+制冷费(仅含政府大楼)+电费+系统运维费。1.4改造项目与范围:(1)智慧建筑综合能效管控平台:搭建物联网云平台,增加冷暖系统节能管控、电能系统计量、用电设备管控系统。(2)增加室外湿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电动调节阀,增加空调系统监控、能耗主机网关系统。(3)空调末端集控系统:改造升级公共区域末端设备的控制系统,但不包含原有末端用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4)冷暖的供能系统用水改造:对冷暖的供能设备用水进行节能改造,以达到对进水实时监测,及时发现跑冒滴漏。(5)用电节能改造:各回路安装智能计量表具(甲方所辖的全部范围内)。(6)对项目内各区域冷暖功能系统进行改造:各办公区域的原有供暖方式改为空气源热泵系统,其中区政府办公楼供冷系统改为空气源热泵系统,以达到节能效果。乙方根据1.4条约定的改造项目与范围编制节能改造方案(详见附件一),经甲方审定后实施,甲方需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进场施工条件。第二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2.1甲方已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编制能源审计报告。2.2经过能源审计确定托管项目的能源基准:确定能源基准的基期为:2022年至2024年,能源绩效参数为: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费用、能源单价。基准能耗费用包括的分项费用分别为:(1)电费(照明、动力等):电费1640162.95元、电量2104036.92kWh;(2)供暖费:733679.6元。(3)运维费:315230.80元序号项目名称用电量kw.h电费(元)能源单价(元/kw.h)供暖费(元)运维费1人大政协265291.00 206032.29 0.776628 178328.40 0.00 2区委区政府1249249.00 974341.53 0.779942 45466.40 315230.80 3住建委283164.00 220571.45 0.778953 225014.80 0.00 4规资局243118.50 188373.97 0.774824 201938.00 0.00 5国动办63214.43 50843.72 0.804306 82932.00 0.00 6合计2104036.93 1640162.95 733679.60 315230.80 2.3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托管期内,能源审计报告统计的能源基准及调整规则,详见附件二。第三条节能目标3.1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年能源审计报告,托管期内年节能率不少于10%,年节约能源费用不低于5%。3.2如果在托管期间需要进行中期评估或托管结束时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可以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约定共同确认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评估,该项费用由乙方承担。3.3达到节能目标的节能奖励:无。第四条托管期限4.1托管期限为10年,自项目移交之日起至托管期限届满(即2025年9月1日开始,至2035年8月31日为止)。4.2托管期限届满,乙方无偿将托管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并配合甲方做好交接手续。第五条乙方的管理和服务标准5.1托管期限内,托管区域内的供暖(冷)、用电系统的经营及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2托管的设备及设施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5.3乙方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托管事宜,包括项目经理、运维主管、运维人员、维修人员,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提供服务。乙方管理团队成员应当统一着装挂牌上岗。5.4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包括:1.乙方投资建设的能源机房内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包含电空气源热泵、水泵、补水定压装置等。2.乙方投资建设的热力外网、热力配电的维护、保养、维修等。原有用能管网、室内用能系统由甲方负责。5.5乙方的服务标准5.5.1乙方应制定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巡查值守、故障报修等规章制度及设备运行、维护台账;中央空调机房人员值守,综合运维人员严格落实检查、巡查制度;节能改造期间,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运维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对供暖供冷系统工地、现场及建筑基础、地面硬化等提出优化方案,随时维保。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本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管理要求。5.5.2供冷供热运营标准供热条件及标准: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国家及天津市通知提前或延长供热的,供热周期以国家及天津市规定为准。工作日工作时间,在供热末端循环状况良好、门窗紧闭的情况下,室内温度不低于18℃;其他时间段低温运行,室内温度不低于8℃。供冷条件及标准:供冷时间为每年5月15日至9月15日,当室外最高气温连续5天>28℃或2天>30℃或当天>31℃时,开启供冷系统;当室外最高气温连续5天5.5.2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体现文明、高效、及时、优质的服务。5.5.3应急处置要求(1)一般问题应在1小时之内报告,如遇断电等重大问题应在10分钟内报告;(2)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应立即处置,无法立即处置的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原则不超过12小时;对于重大问题的,应立即处置。无法立即处置的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24小时内出具解决方案,尽快解决。(3)处置问题要全程跟踪记录,确保记录及时、完整、准确。5.5.4应急预案管理乙方须建立应急能力保障体系,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方案需提前15日报甲方备案审批,演练过程接受甲方全程监督。5.5.5人员要求:乙方应为此项目配置运维管理团队人员,依托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开展远程运维管理服务,不断加强运维数据统计分析,提升人员专业管理能力,优化运维服务及能源系统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各方人员应当切实遵守。相关的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6.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原有设备操作人员安排,或者由乙方接收、管理原有相关人员。6.3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在托管期间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托管项目进行核查和监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6.4自本合同生效之次日起7个工作内,甲方应当将与托管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收。6.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取得的奖励或补贴双方协商。6.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提供乙方改造施工、运营管理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用水、用电、相关图纸、能源管理团队办公场所等),保证供用能系统各项报批、验收手续齐全、资产权属明确,如果因前述问题造成项目合同无法履行,甲方需积极配合提供。6.7甲方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和委托文件,乙方负责办理电能源费用代缴手续。6.8乙方需积极协助甲方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能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切实遵守。6.9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的维修维护管理等项工作,应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止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当提前2日通报甲方的负责人,协调安排好相应的工作。6.10乙方应不断提升运维智能化水平和运维人员技术能力,在保证公共资产分界点以内的能源资源供应及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同时,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维管理团队人员和数量,但服务能力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6.11甲方应当全面如实提供以下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1)近三年能源审计报告;(2)现行的能源管理的规定、办法等;(3)用能设备清单;(4)双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6.13乙方不负责保障电力等基础能源资源的供应,因电力公司、供暖空调用水等供应不足的问题产生的电力、水等供应不稳定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当因电力公司、供暖空调用水供应不足时,乙方应告知甲方。第七条项目移交事项7.1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7.2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供暖、供电系统及消防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供暖及供冷系统相关资料等。7.3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维修、使用文件、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可证照等有关文件。7.4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7.5移交完成后,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相关移交资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证件等材料丢失或破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7.6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凭前款的移交清单,由乙方将项目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第八条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8.1托管费用:托管费用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玖拾玖万伍仟陆佰柒拾陆元整(¥24995676.00)(含税,税率6%)。其中能源费:21894476.00元(包含能源建设费用及能源消耗费用),运维服务费:3101200.00元。即每年托管费用为¥2499567.60元/年,大写贰佰肆拾玖万玖仟伍佰陆拾柒元陆角/年(2499567.60元/年),其中能源费用2189447.60元/年,运维费用310120.00元/年。年能源托管费用基准调整规则详见附件二。托管期内,如有相关文件要求需要调整运维费的,甲乙双方对运维费另行协商确定。8.2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乙方需将能源托管服务发票送至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若因政府财政预算未下达的政策原因,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但最迟付款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当年10月份。乙方需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当期能源托管服务费增值税发票。托管期间,由乙方按时足额代甲方向供电公司交纳产生的能源资源费用,同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并提供供电公司相关开票台头变更等流程所需资料及签章。8.3甲方用能、供能设备(包括制冷设备、配电室、变压器、风机盘管、管道等设备)的更新改造维护保养和大修费用不包括在托管费用之内,列入甲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甲方另行承担。托管期内,乙方改造投入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与维修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所有涉及的软、硬件升级改造费用;同时,结合用能设备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准备与能耗设备型号、规格相匹配的备品备件。8.4上述能源托管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通过能源系统管理运营节约的能源费用作为乙方的合理利润。8.5托管期间如果电能源费用价格遇到政府或有关部门定价调整情形,托管费用同步调整。调整的时间为能源费用价格调整后的同步时间。8.6托管期间,根据国管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国管节能〔2022〕287号)文件要求,如甲方发生相较于近三年能源审计报告时的托管项目边界、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变化,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甲方根据审计结果确定下一年度能源托管费用预算,当年增加或减少的托管费用金额在下一结算年度的第一季度的托管费用结算时进行结算。第九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9.1乙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能源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违章操作导致在运行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9.2对甲方先期建设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及乙方进行的节能改造部分,因系统缺陷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根据事故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9.3针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应当制定专项规范,划分相关的责任。第十条廉洁协议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廉洁从政、廉洁经商的有关规定,禁止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实物、现金、有价证券、超标准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行为。第十一条合同变更、中止、解除11.1出现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客观情形,或者一方提出合理的诉求,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11.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特殊情况下,如乙方确需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合同约定。11.3甲方发生必须停止办公或经营的情况,例如房屋大修或者部分拆除,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导致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恢复合同履行,托管期相应顺延。11.4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1.5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2.1甲方违约责任12.1.1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托管费用的,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等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每年托管费用如遇天津市政府财政预算未下达的政策原因,甲方可顺延支付托管费用,最迟付款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当年10月份。12.1.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经乙方书面告知并宽限合理期限后,甲方仍无合理原因拒绝改正的,应每日按照日托管费用(年托管费除以365天)的1.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行为持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乙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2.1.3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12.1.4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甲方房屋、甲乙方设备损坏或人员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修缮、维修、更换和赔偿责任。12.2乙方违约责任12.2.1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房屋、甲乙方设备损坏或人员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修缮、维修、更换和赔偿责任。12.2.2存在以下情形,经甲方书面告知并要求限期整改,乙方无合理原因拒绝改正的,应每日按照日托管费用(年托管费除以365天)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行为持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服务不能全部达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标准;(2)乙方改造投入的设备设施因故障、老化等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明显减低,乙方拒不进行大修或更换的;(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能源费的。12.2.3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13.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3.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书面认可后10日内终止合同,但甲方和乙方应当据实结算托管期内的托管费用。仅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不影响正常运行情况下,并不能必然减轻或影响具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付款。13.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4.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应遵守行业惯例。14.2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等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60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选择(1):(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5.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5.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节能改造方案附件二:能源基准及调整规则15.3有关涉及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15.4甲、乙双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如用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如果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