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GE超声设备维保采购合同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12N4985006182025803
二、合同名称:9台GE超声设备维保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C2025-C3-000950-ZQKH
四、项目名称:9台GE超声设备维保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学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救援医学临床医疗中心)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号
联系方式:0771-5722430
供应商(乙方):南宁市众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2号楼201室
联系方式:1826946416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9台GE超声设备维保 数量:1.00 单价(元):29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2.合同金额(元):29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指定地点,服务期限:共 3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采购合同-GXZC2025-C3-000950-ZQKH超声科9台GE超声设备维保.pdf
9台GE超声设备维保采购合同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成交供应商:南宁市众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编号:GXZC2025-C3-000950-ZQKH1目录第一部分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二部分合同附件附件1:采购需求附件2:乙方提供的竞标声明附件3:商务技术偏离表附件4:报价明细表附件5:成交通知书2采购合同甲方(买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乙方(卖方):南宁市众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771-2186585电话:18269464161联系人:陈俊联系人:梁春妮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号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2号楼2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维保服务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1.合同标的1.1服务内容一览表项目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及单位总价(元)维保期限申购科室9台GE超声设备维保GEVIVIDE95GEVIVIDE9GEVOLUSONE10GEVOLUSONE10GELOGIQE9GELOGIQE9GEVOLUSONE8GELOGIQEGEVIVIDE7GE9台2900000.0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超声科(桃源院区)人民币合计金额(含税)(大写):贰佰玖拾万元整(小写)(¥2900000.00元)1.2合同合计金额(包干)包括相关服务、耗材、备件、零配件、人员薪酬、交通费、住宿费、安装、调试、技术支持、检测检验、必要的保费、各项税费、代理服务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2.服务期限和地点2.1服务期限:共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2服务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指定地点。33.服务内容3.1乙方按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约定提供维保服务。3.2维保服务内容或者提供的耗材、备件、零配件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提供的耗材、备件、零配件必须是未使用过的全新合格产品,满足维保设备运行要求,不会给维保设备带来危害。3.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及提供的耗材、备件、零配件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设计权或其他权利。3.4服务期内设备的维保涉及耗材、备件、零配件更换的,按以下约定执行:3.4.1需要更换的耗材、备件、零配件由乙方自行采购并负责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相关费用,乙方不另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3.4.1服务期内更换的耗材、备件、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安全、完好运输并搬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在此之前耗材、备件、零配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3.4.2耗材、备件、零配件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对其进行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型号错误或有明显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此期间计入乙方此次维修时间,构成逾期维修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耗材、备件、零配件通过清点检查验收后方可用于维保设备。连续两次清点检查验收不通过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解除合同。3.4.3乙方更换的耗材、备件、零配件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等。4验收4.1甲、乙双方的项目相关负责人员(甲方指定负责人:陈俊乙方指定负责人:孙卫莲15078848297)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及履行情况进行验收,乙方所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符合以下条件,经甲方确认视为验收合格,因验收产生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1.1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应与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一致,维修保养后的设备性能或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4.1.2耗材、备件、零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等齐全。4.1.3设备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在验收期内未出现同一故障,能正常运行或工作。4.1.4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是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44.2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4.3甲方的验收期为从乙方每次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双方指定负责人在《合同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验收结束后,乙方将维修工单、配件收货单、合同验收单和合同相关发票(如有)一并交给甲方。4.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存在尚未维修更换完毕或验收期内又出现同一故障等不满足本合同约定之情况的,则视为验收不通过,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完善服务成果的期间计入乙方此次维修时间,构成逾期维修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连续两次验收不通过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解除合同。5.付款方式5.1当采购的维保服务期限与实际维保服务期限不一致时,合同金额以最终维保服务实际正常履约天数计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能超过本合同金额(¥2900000元整)。5.2分4期付清,第1期:在合同第1年度开始时支付30%合同款(甲方收到乙方开出的合法有效的足额发票后在1个月内付款,下同);第2期:在合同第2年度开始时支付30%合同款;第3期:在合同第3年度开始时支付30%合同款;第4期:在合同维保期结束后3个月内付合同余款10%。第2、3、4期付款前需对上一期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确认,确认满意后再进行付款。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6.1乙方应提供耗材、备件、零配件6个月的保修期,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免工时费等全部费用。6.2维修时限要求:设备在维保期内出现的任何故障,乙方承诺接到甲方服务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实质响应(远程解决或做出预备维护动作),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48小时内恢复设备运行并通过验收,若48小时内无法修复必须在24小时内提供相同型号或同类设备中较高型号的备用设备以保证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开展,不可抗力除外。单次维修中,乙方出现未及时响应、未及时到达现场处置、未及时排除故障并通过验收、未及时提供相同型号或同类设备中较高型号的备用设备等四种情况之一的,即视为违约一次,同时出现多种情况的,则视为对应次数违约。6.3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维护要求应做好需求记录单,根据维护情况,主动反馈给甲方,并由甲方指派人员签字确认,以便维护档案信息的整理。56.4乙方更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衔接。6.5乙方应当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且甲方获得该设备的永久软件使用权。6.6乙方提供医疗人员异地培训2人次,工程管理人员异地培训2人次。7.违约责任7.1乙方违约的,除不可抗力外,每出现一次,应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出现累计5次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仍应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7.2乙方提供的耗材、备件、零配件或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在处理纠纷或诉讼的过程中,乙方应为甲方取得继续使用该耗材、备件、零配件或服务的权利,或者进行替换或修改,以便使用该该耗材、备件、零配件或服务不再侵权。如果乙方不能合理地完成这些补救措施,并且甲方必须停止使用侵权的该耗材、备件、零配件或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4乙方提供的耗材、备件、零配件在保修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含经允许进入甲方场地的第三人)、该产品之外的其他物品受到伤害(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7.5乙方未按约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正式发票的,除须向甲方补开合法发票外,须赔偿甲方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6甲方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并可额外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7.7任何一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保费等一切费用)。68.不可抗力事件处理8.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延长履行期限,延长期由双方另行商定。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9.争端的解决9.1因耗材、备件、零配件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9.2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0.合同生效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1.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签订本合同依据1、本合同;2、中标(成交)通知书;3、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4、采购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13.通知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所载通讯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该通讯地址适用于包括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讯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的,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7(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乙方:南宁市众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高新科技支行帐号:631333260帐号:210211100920101985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0618J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2728501210日期:20年6月12日日期:20X年6月2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GE超声设备维保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