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装饰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 N5105012025000101-1
二、合同名称: 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05012025000101
四、项目名称: 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 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9号
联系方式:18683069908
供应商(乙方):四川荣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北段108号西运司越西县分公司1幢2层1号
联系方式:180110777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装修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8697322.460000元
合同金额: 869.732246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6-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20250613151740.pdf
202506131517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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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9号承包人(全称):四川荣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奇法定注册地址: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北段108号西运司越西县分公司1幢2层1号发包人为建设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项目名称)工程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9号工程内容:本项目包含场地拆除并新建消防、给排水及强弱电工程;改造产科病区、产房、新生儿科及附属区域等、改造时涉及边营业边施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泸市发改行审[2024]42号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资金和地方配套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标段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补充说明(含补遗书)等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1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2金额(大写):捌佰陆拾玖万柒仟叁佰贰拾贰元肆角陆分(人民币)(小写)¥:8697322.4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550331.96元暂列金额:672764.56(其中计日工金额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342803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杨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川2512013201378906;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川2512013201378906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川建安B(2015)3010954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补遗;114、投标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正本、副本内容应当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的合同公告一致。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3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承包人:四川荣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K(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盖单位章)12日202年6月2025年6月)日签约地点: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9号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条款号原条款细化后的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四川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文件,泸市府办规(2022)7号。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该医院项目需边施工边营业(务必做好有关安全文明措施保障医院正常营业)。11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电子版签章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两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3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7联络7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医院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部人员。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项目部人员。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所在楼栋大门所在红线范围。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同中已有的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减超过15%时,超过15%部分按相关规定调整综合单价。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朱小华身份证号:******************;8职务:后勤保障部(基建科科长)联系电话:18090166261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7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管理规定的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杨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川2512013201378906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川建安B(2015)3010954一:9联系电话:18011099940电子信箱:648254589@gg.com通信地址: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北段108号西运司越西县分公司1幢2层1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施工方处理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5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200元/次罚款。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更换项且经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天。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撤换。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200元/次罚款。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详见招标文件约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中所涉及深化设计费由中标人综合考虑在分项报价中,建设单位不再另行单独支付。2、在深化设计中原则上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实质性改变,确需改变,需书面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实施。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之日止。3.7履约担保10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执行。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金额按招标文件执行,期限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5.3.3重新检查: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总金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L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工程量清单内所有物品与产品。.8.6.2保护性拆除后的原房屋的设备、线管等可再次利用建材归建设单位所有。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3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10.1变更的范围(1)至(5)条外,还包括市政规划或政府决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差,漏项工程及发包人按程序审批后要求增加的工程。(2)泸市府办规(2022)7号文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首先按照“泸市府办规(2022)7号”执行,若后期有替代文件按替代文件执行。(2)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3.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估计原则重新进行组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由承包人根据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2020年清单定额及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泸州市)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其中材料价格若采用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和发包人核定的材料价格的该材料价格不下浮,若投标书已有的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则采用信息价并按上述原则组价)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原中标人的评标价原招标控制价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或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4.对合同中已有的清单子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15%以上(不含15%),且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按照10.4.1第3条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时,对工程量的增加超过15%以上部分的该子目单价按照10.4.1第3条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进行修正计价。5.只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项材料进行变更的项目,则不引起该项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的变化,仅对综合单价中的该项材料费按本合同工程招标时的控制预算价中原材料预算价格与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共同核定的变更材料价格的价差进行调整,材料的消耗量按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以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为准。6.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变更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7.承包人应在14天内或工程内容隐蔽前填写签证单并要求发包人到现场共同核实、确14认,属于事后不可复查的工程量或做法的签证,应在隐蔽前办理,工程签证必须一事一单填写。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估计建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滞留施工现场,随产生随运,且按当地环境卫生保护有关规定弃置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的所有费用,中标后包于不作调整。““9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充分考虑并估算其完成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应发生全部工程检验、试验费用外,还应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全部工程检验、检测费用考虑在其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包于使用不作调整。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L。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金额按专业合同条件10.4.1确定,按暂列金不计入工程付款的基数。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得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0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15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不因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而作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施工期间每月按当月实际产值(不含变更)的25%扣回,扣完为止。采购人有权在计划工期的最后两月将剩余未扣回的预付款在月进度款中均等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或现金。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要求,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12.3.2计量周期16关干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含签证、变更、增加等工程价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含签证、变更、增加等工程价款);根据跟踪审计报告作为支付依据,结算以最终结算审计报告为准。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3天内对合格工程量进行审核,报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收到后对己完合格工程量进行审核后,出具跟踪月度审计报告,和承包人需提供合格的请款资料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每个月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经结算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24个月期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且。(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收到进度款支付证书等请款资料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7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J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后3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28天。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7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14个工作日内。18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个工作日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9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大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20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5补充条款:4.结算尾款付款条件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审减率超过5%以上或审增的审核费用由结算编制方承担,结算编制方将该部分审核费用支付给审核单位后,审核单位书面出具的收款证明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拨付结算尾款的依据之一。注:(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21:(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饰装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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