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采购合同公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商务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商务局
二、供应商名称:巴州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商务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51101000022007747
五、合同编号:11N589325632202530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介、人力资源服务、各类培训、大型活动策划、展览服务等
详见附件

1.00
10241.76
10241.76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商务局
联系人:田疆
联系电话:13999005775
传真:/
地址:库尔勒市文化路巴州电大综合楼三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58932563220253002).pdf

合同编号:11N58932563220253002采购单位(甲方):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商务局服务单位(乙方):巴州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库尔勒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巴州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巴州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巴州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中介、人力资源服务、各类培训、大型活动策划、展览服务等--品牌:1项10241.7610241.76合同总价(元)10241.76合同总价(大写)壹万零贰佰肆拾壹元柒角陆分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三、服务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本协议,保证甲乙双方及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续期,续期年限为两年。第三条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派遣的每名员工的派遣用工期限不得低于年。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或派遣员工在本协议到期时孕、产、哺乳期及医疗期、工伤治疗期未结束的,本协议自动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书面提出的工作任务、岗位要求及录用条件,为甲方派遣符合用工条件的派遣员工,从事甲方指定的岗位工作。第五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管理。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甲方录用乙方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为个月。2、甲方根据其用工条件,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派遣员工进行审核。甲方录用派遣员工,应当在乙方提供的《派遣员工上岗确认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3、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按国家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4、甲方与乙方和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派遣员工的岗位并按岗位要求进行管理。5、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退回乙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此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应向乙方承担派遣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岗位内容达成协议的;(2)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3)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4)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岗位内容后,仍需裁减人员的;(5)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1/3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6)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7)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6、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该派遣员工,解除其派遣用工关系。但甲方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后,由乙方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派遣岗位(或工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派遣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七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按时支付派遣服务费(包含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派遣服务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确保向乙方派遣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派遣员工;2、甲方承诺其所使用相关劳务派遣岗位人员已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3、甲方承诺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4、甲方应当将其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劳动安全等制度告知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向派遣员工履行上述制度的告知、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的义务;5、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将被派遣人员退回乙方;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除本协议第六条第5款、第6款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单方擅自退回派遣员工的,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工资等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工致残(死亡)、患职业病等情况的,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工伤认定、赔偿等事宜,并依法承担除工伤基金支付以外的其他费用。8、按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派遣员工孕、产、哺乳期、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9、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并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10、派遣员工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社会治安法管理处罚法》,或有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11、保障派遣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假和休息、休假制度及待遇。12、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应当在派遣员工离职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承担。1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1、每月日前,向甲方收取派遣服务费。2、依法维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3、对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第九条乙方的义务1、按甲方提出的工作任务、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为甲方派遣符合用工条件的派遣员工。2、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3、按照甲方对派遣岗位或任务的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4、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派遣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工作秘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5、负责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为派遣员工建立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依法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人教基金、税金。6、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撤回或调换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派遣期内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处理工作。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7、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调入、离职手续和人事档案的转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关系接转。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四章费用支付及结算第十条甲方应于每月日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或顺延)。派遣服务费以甲乙双方根据派遣人数确认的数字为准。派遣服务费包括:(1)派遣员工工资。(含加班工资)及节日福利。(2)各项社会保险费(3)派遣服务管理费:按照乙方每月实际向甲方派遣员工的人数,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每人每月元人民币的派遣服务管理费;(4)乙方与甲方的约定代收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五章其他约定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由甲方确定,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照法律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或补休。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障金由甲方承担。第六章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经济补偿第十三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撤回或调换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第十四条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派遣服务费,给乙方和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五条甲方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以下各项费用:1、本协议未履行完期间的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2、本协议未履行完期间的派遣服务费;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负责承担乙方由此与派遣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各项费用。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并由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或法院管辖。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另行约定,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2/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库尔勒楼兰支行账号:账号: 30316501040002459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