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增加费预算造价咨询采购合同公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25)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单位
造价咨询
1.0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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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S220线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库区复建公路工程)Ⅳ标段 。
2.工程地点: 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 。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完成锚杆(锚索)“一次性跟管钻进”施工增加费预算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2.提供相关支撑文件,过程中对委托人进行专业指导,配合委托人完成锚杆(锚索)“一次性跟管钻进”施工增加费批复。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2025 年6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2025 年12月31日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19〕344号)等文件要求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19-S220-ZJZX-20250528-01委托人(全称):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12025年6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咨询人(乙方):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S220线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库区复建公路工程)Ⅳ标段。2.工程地点: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完成锚杆(锚索)“一次性跟管钻进”施工增加费预算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2.提供相关支撑文件,过程中对委托人进行专业指导,配合委托人完成锚杆(锚索)“一次性跟管钻进”施工增加费批复。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25年6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19〕344号)等文件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柒佰玖拾玖元整(¥23799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为人民币22371.06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柒拾壹元零角陆分;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427.94元,大写:壹仟肆佰贰拾柒元玖角肆分元。履约期间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增值税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合同总价。2.计取方式:总额包干。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6月日签订。2.订立地点:本合同在成都市签订。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印章)咨询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91510000711881131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邮政编码:430040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783920888电话:028-85578533传真:02783920888传真:028-8553955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成都南二环路支行账号:17008201040015543账号:51160901701815017301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委托人认为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无需委托人作出解释或进一步的说明);(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如专用条件中双方无单独约定则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协议书酬金中。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如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3.5咨询人充分了解和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咨询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导致委托人作为共同被告或发生其他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事宜,由咨询人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包括不限于委托人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委托人承担的全部费用等。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咨询人款项、扣留的咨询人各类保留金、咨询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及时收取违约金,不足部分由咨询人及时补齐。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一切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3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否则咨询人应按照转让债权金额的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1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5.5发票5.5.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专用条款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5.5.2咨询人充分了解和承诺: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合同价款前,咨询人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咨询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5.5.3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单后,咨询人根据本期结算单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全额增值税专用税发票给委托人入账。5.5.4委托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毁损,咨询人应协助办理后续事项,如专用发票进项税认证抵扣相关事宜。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合同解除后(咨询人原因导致的除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8.3.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2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双方雇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因执行本合同而创造、取得和/或开发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及信息、未公开的发明、发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技术文件、技术成果等其他相关的信息。8.3.3合同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发表文章、复制等。合同双方同意并保证,除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双方雇员和相关人员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合同双方与其雇员或相关人员应有书面保密协议(包括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等),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合同一方雇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该合同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8.3.4合同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向合同对方披露的、各自的保密信息均不构成或意味着该方将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转让或许可给合同对方,也不构成向合同对方授予保密信息或其他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许可或其他授权。8.3.5合同双方同意,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的十年。保密期届满,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公开保密信息。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包括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委托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委托人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8.4.4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咨询人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咨询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咨询人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8.4.5咨询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咨询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8.5知识产权8.5.1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5.2咨询人充分了解和承诺:委托人在使用其提交本合同项下成果或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咨询人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委托人承担的索赔人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8.5.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本合同义务所编制的文件、报告等,除署名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因实施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5.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有权将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咨询人声明:委托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加粗字体条款),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A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2025年6月1日。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吕鹏,其权限范围:计量支付、造价成果审核、过程对接。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2人。3.1.2项目负责人为:廖俊松,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合同签订、计量支付、出具审核报告、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及指导。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未及时提供审核报告,造价咨询服务态度差。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2025年6月15日前。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根据业主单位要求提供。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满足业主单位要求。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的一切损失。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公路工程相关文件。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酬金的10%。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酬金的10%。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1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第一次合同签订后7日内30%7139.70第二次预算审核报告出具后7日内40%9519.60第三次业主批复后7日内30%7139.705.5发票5.5.1双方税务信息项目委托人咨询人全称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177685391091510000711881131N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注册电话02783920888028-8553955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交通银行成都南二环路支行账 号1700 8201 0400 1554 35116 0901 7018 1501 7301 55.5.2咨询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1)委托人和咨询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__2__种方式解决:(1)向委托人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向约定的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重庆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3年。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5年。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5年。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7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双方授权代表(1)委托人授权代表为:胡大元;此人与本合同文件中2.4条所述项目负责人£是/R不是同一人。联系电话:18555356282邮箱:/通讯地址:四川省马尔康市脚木足乡中交二航局项目部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咨询人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咨询人异议的处理等。(2)咨询人授权代表为:廖俊松;此人与本合同文件中3.1.2条所述项目负责人R是/□不是同一人。联系电话:13608005506邮箱:503075579@qq.com通讯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委托人联系、沟通协调、组织检测服务履行、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委托人异议的处理等。8.5知识产权8.5.1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8.5.3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8.5.4委托人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9.补充条款:/。1.1.2.附录A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一次性跟管钻进”施工增加费预算报送资料12025年6月1日电子版边坡锚杆(锚索)“一次性跟管”施工方案>》;12025年6月1日电子版抗滑桩锚索施工方案12025年6月1日电子版《物资(跟进钢管)采购合同》12025年6月1日电子版《四川铁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移民工程管理部关于双江口水电站库区S220复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专题会会议纪要》12025年6月1日电子版《S220线Ⅳ标锚杆(锚索)已施工部位统计表》12025年6月1日电子版附件B:中交二航局项目部公章在合同中用印权限说明书中交二航局项目部不得签订合作类(战略合作协议和具体业务合作协议)、投资类、金融融资类、保险类、担保类、信息化类、不动产购买和销售类合同,等。中交二航局所有项目部公章只能在签订30万元以下的合同时使用。中交二航局所有项目部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其公章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合同相对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知悉其中的风险,造成损失由合同相对方自行承担。合同相对方:我方已知悉《中交二航局项目部公章在合同中用印权限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C: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给个人)致(公司、公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全称):(对方单位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全称)(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单位”)注册地为某某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本公司/本单位谨授权代理人姓名(其签字真迹如下所示)(身份证号)为本公司/本单位正式合法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代表本公司/本单位处理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本授权委托书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公司/本单位公章后生效。附:(对方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号:签署日期:年月日(在盖章页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或扫描件正反面身份证复印或扫描件正反面附件D:合规保护标准条款合规保护标准条款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1、公务人员的定义(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使权力的公司、组织或个人;(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四)公共企业(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2、遵守反腐败法律(一)咨询人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咨询人及咨询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咨询人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委托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二)咨询人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咨询人及咨询人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咨询人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1、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4)协助委托人或委托人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2、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3、持续义务咨询人在此声明并保证:咨询人和咨询人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咨询人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4、公务人员参与除已向委托人披露的情形外,咨询人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或股东成为公务人员时,咨询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委托人。5、无私设资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咨询人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从事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6、合规声明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咨询人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7、赔偿咨询人承诺:委托人及其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及股东不承担由于咨询人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8、终止权根据可靠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委托人认为咨询人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咨询人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无论咨询人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处罚,委托人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金或对咨询人进行赔偿。9、审核权咨询人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规定。咨询人同意,经委托人事先通知,委托人或委托人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咨询人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委托人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0、费用咨询人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委托人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11、调查通知咨询人同意,如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委托人;此外,如咨询人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施工增加费预算造价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