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挂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牌子、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2025)



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沿线环境提升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沿线环境提升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6MB2D2880X2505121870

项目业主: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加挂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牌子)

服务机构:

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沿线环境提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440106MB2D2880X2505121870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6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6月16日至2026年06月15日

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务要求,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工作。

合同附件

(穗天住建园合【2025】160号)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沿线环境提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df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加挂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牌子) 2025-06-19

SF-2019-0205合同编号:穗天住建园合【2025】16°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沿线环境提升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环城高速南侧)委托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咨询人: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2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2三、服务期限....2四、质量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7六、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3.3七、词语定义...八、合同订立...3九、合同生效:3十、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52.委托人的义务..h3.咨询人的义务..74.违约责任....95.支付....9.10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17.争议解决..8.其他..1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3.132.委托人的义务.....133.咨询人的义务..4.违约责任.....145.支付.....16.16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77.争议解决..8.其他...17.189.补充条款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咨询人全称: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执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沿线环境提升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环城高速华南快速桥底东侧(环城高速南侧)工程规模:沿线缺失隔音屏长度约115米。概算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天河区财政资金建设工期或周期: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概算审核。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咨询人出具正式成果报告并验收合格、委托人付清咨询费后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j五、酬金或计取方式5.1酬金(造价咨询费):人民币贰仟元整(大写)(¥2000.00元)。5.1.1本合同项下服务酬金均为含税价,咨询人在委托人向区财政部门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之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交书面的付款申请,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咨询人开具的2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咨询人须承担委托人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5.1.2本合同造价咨询费已包括完成该项目概算审核服务所有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等一切费用、风险费、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委托人无需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义务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5.2计取方式:本项目造价咨询费以概算送审价为计费基数,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中收费标准,工程概算审核收费按概算送审价的0.2%计算,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六、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6.1协议书;6.2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出具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6.3专用条款及附件;6.4通用条款;6.5报价承诺函。6.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经双方确认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6月6日。2.订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52号。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肆份。3(以下无委托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盖公章)法定代表入委(签字或盖章)联系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6MB2D2880XN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东塔4楼联系电话:020-85626991咨询人: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8楼2801-28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5540028C账号:2001841929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联系电话:020-87725176签订日期:2025年6月16日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质量标准、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均为附加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资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五”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51.1.16“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奖励。1.1.17“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及附件;5.通用条款;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7.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0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参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6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资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合理工作时限参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CECA/GC10-2014)确定,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工作时限的,视为附加工作。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资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7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具体的执行标准、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分包、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8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资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资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双万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3如果咨询人不能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4.2.4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支付申请次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咨询服务预付款。9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编制项目,在提交成果文件并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审核项目,在定案并提交成果文件且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3.2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3.3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3.4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1.5对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视为附加工作。6.1.6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返工或者重复工作、咨询人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完成计量工作后,委托人修改图纸的,视为附加工作。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0(1)资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次询人提供的造价资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台同的其他条件。623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8.5知识产权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12专用条款第三部分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文件解析顺序为: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1.4适用法律本合同话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天内,资询人应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准确做必要的审核,对因范围不清晰,图纸不详、材料错误或疏漏导致难以概算等情况,应在收到资料3个工作日内向香托人提出资料补充要求,因资料不完整但咨询人未能及时提出而造成服务进度延误,应由咨询人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本项目不涉及。2.3合理工作时限2.3.1合理工作时限:参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T/CCEAS006-2025)确定。2.3.2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陈宝妃,其权限范围:本项目的委托人全权代表。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个工作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13为3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郑彬彬,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本项目的咨询人全权代表。3.1.3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约定:咨询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且负责人。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3.1.4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3.1.5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咨询人员有通用条款所列情形,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在三日之内更换,且更换的人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收到建设单位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天内提交,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资料,则在收到补充资料3个工作天内提交成果。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文件名称文件格式及份数要求提供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概算评审报告、工程概算审核书全部成果均应提供纸质版4套、电子文件1套,电子文件应为word、excel和pdf及专业造价软件格式,电子文件不得加密处理。从委托人按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5个日历天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的质量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定额、具体项目的各专业施工期(或招标期)的广州市材料价格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上天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4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由双方自行约定的计算方式: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1.4委托人导致合同解除,即使咨询人未开展的项目,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资询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当赔偿不足的部分。4.2.2咨询人逾期提交成果文件或未及时就咨询事项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本合同总价的0.5%违约金。4.2.3资询人应当对咨询结果负责,若咨询结果出现疏漏、错误或其他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次询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予以重新核算,若仍存在疏漏、错误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则委托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咨询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2.4因咨询人提供的咨询结果有误,导致委托人后续工作迟滞、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咨询人负责赔偿。4.2.5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可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要求咨询人按照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费用支出及损失:(1)咨询人逾期提交成果文件超过15天的;(2)咨询人导致合同解除;(3)咨询人擅自分包、转包导致合同解除的;(4)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导致委托人解除合同的;(5)咨询人违反保密义务的。(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损失的。4.2.6因资询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等过错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全部经济损失,及委托人为向咨询人主张权利而古付的调杏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15保全担保费或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咨询费、执行费、差旅费以及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等全部费用均由咨询人承担。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5.2.1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2.2所有费用款项的支付均需咨询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人经办部门收到书面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天内给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的30个工作天内完成支付手续。因财政部门的批准时间延迟的,委托人支付时间顺延。5.2.3支付条款与财政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财政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为准。5.2.4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于区财政资金,根据区财政部门有关管理文件要求,本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区财政部门划拨,故本合同所称委托人支付是指委托人向区财政部门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同时本合同所称支付时间是指委托人向区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实际付款时间以区财政部门划拨为准,如因财政部门迟延拨付款项导致咨询人逾期收到任何款项,不视为委托人逾期支付,委托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咨询人违约。5.3支付方式5.3.1本项目咨询服务预付款为:0.00元。5.3.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咨询人提交经委托人确认的概算评审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向咨询人一次性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5.3.3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5.3.4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的支付方式:5.3.5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1.5延长驻场服务期时,驻场人员、时间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1.6发生工作返工和重复工作时,工作安排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16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双方协商解决。7.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30天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7.2.1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本合同金额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咨询人全额赔偿: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个工作天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陈宝妃,送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4楼,电子邮箱:497829364@qq.com。8.4.3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王嘉欣,送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28楼,电子邮箱:gdft19980163.com。8.5知识产权178.5.1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8.5.2咨询人应当保证,其在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所使用的数据、技术、设备等不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咨询人自行承担。8.5.3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且咨询人所提供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委托人要求。所有成果资料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合法权益。否则,咨询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与委托人无关。如因此造成委托人承担任何费用和遭受其他损失的,咨询人应给与全部赔偿,赔偿费用委托人有权从需支付给咨询人的合同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咨询人补足。8.5.4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咨询人不得将本项目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招投标及采购等任何活动。8.5.5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8.5.6咨询人受委托为本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工作,所编制的所有文件完整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所有。9.补充条款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