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采购合同公告(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GF—2017—0201
二、合同名称: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2309-420582-04-01-273309
四、项目名称: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
2、地址:当阳市淯溪镇大河桥路49号
3、联系方式:15897579816
4、供应商(乙方):湖北辰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一组(牟家窑六巷1号)
6、联系方式:180863748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468779.88元
5、合同金额:146.87798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6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履约地点: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82-2025-00437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6-1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6-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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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pdf

工程编号:420582202506000176合同编号:(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工程地点: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发包人: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湖北辰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湖北辰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2.工程地点: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当发改审批[2023]383号4.资金来源:村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新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24.48m²,檐口高度9.1m,外墙面为真石漆、内墙面为乳胶漆,屋面防水、外墙保温、门窗及水电安装等。(详见工程量清单)6.建筑面积:/。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7.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总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6月14日(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13日。三、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无条件修复至合同规定标准且工期不顺延,还须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行政处罚及赔偿。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陆万捌仟柒佰柒拾玖圆捌角捌分(¥1468779.88元);采用一般(一般或简易)计税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柒仟伍佰零肆元肆角捌分(¥1347504.48元),应缴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壹仟贰佰柒拾伍元肆角整(¥121275.4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壹佰贰拾陆元整(¥88126.0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增值税税率调整,则调整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冉瑞龙。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06月13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20582MA492A9LXM地址:当阳市淯溪镇大河桥路49号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一组(牟家窑六巷1号)邮政编码:444119,邮政编码:4441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李晓艳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17-3233996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账号:8201000000525347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一致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宜昌利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乙级;联系电话:0717-315576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长坂坡宾馆306室。1.1.2.5设计人:名称:宜昌艺术之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联系电话:1587166165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执行。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条款规定执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定。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执行通用条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执行通用条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执行通用条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件。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10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当阳市淯溪镇大河桥路49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晓东。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一组(牟家窑六巷1号);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冉瑞龙。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长坂坡宾馆306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树雄。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10.1。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进入施工现场用地红线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场地与道路已开通,场外临时便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调整方式详见本合同条款第10.4.1条。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同通用条款,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对应予计量的部分进行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刘雪阳;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17740617182;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当阳市淯溪镇大河桥路49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2)对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当阳市人民政府当政发【2012】4号文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和办理;(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审核进度款的支付;(6)组织竣工验收,并协助办理决算;(7)其他发包人授权的事项。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湖北省施工资料统一验收标准提交。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1)竣工文件资料、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纸制版竣工图捌套;(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档案馆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为保护好地下管线的安全,要求承包人在土方开挖前,采取勘探性探测或挖探坑等方法,查明施工范围内各类隐蔽管网的分布情况,确认没遇到任何管网后方可开挖施工;若发现地下管网须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后,进行开挖施工,其相应的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方对发现的地下管网有特殊保护措施除外),施工出现的安全责任仍有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费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2)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便道措施费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3)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施工场地障碍条件和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增加的费用,也已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中有关承包范围、技术标准、施工要求、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地下情况、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等条款,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进行了报价。发包人不再对因以上原因引起费用增加进行调整。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施工期间,负责对施工范围内及附近的民居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受损后的修复;修筑或搭设临时便道、便桥,以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居民生活等出入交通不受影响。发生的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报价时已考虑)。同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该费用由承包人缴纳,已在合同总价中(报价时已考虑)。5)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的排水设施、电缆沟以及路面等设施进行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7)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协调无果,可书面申请发包人出面协调。8)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和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障碍物拆迁等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各种费用。9)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10)承包人须办理土石方开挖、运输等为使本工程能得以顺利实施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手续(包括文明施工、防尘、土方运输),自行协调土石方开挖、运输所涉及的各方关系,并全部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及由此产生因未办理、协调本条所涉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行政、民事责任,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自行承担土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检查费用及罚款。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监理人、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开挖,禁止野蛮施工及随意弃土。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塌方、四周地面塌陷、房屋开裂、垮塌等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1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予支付该项价款。12)由本工程开始到移交发包人之日为止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的部分及相关设施进行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13)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的要求及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清单备查。14)根据发包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批准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后,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15)正式合同签订后2日内,承包方需进场施工,否则视为违约。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冉瑞龙;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鄂24209101308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鄂24209101308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鄂建安B(2018)0008281;联系电话:0717-323399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一组(牟家窑六巷1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2)代表总承包人履行对业主的合约,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8)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业主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业主排忧解难,保护业主利益;(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10)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且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11)项目经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发包人、承包人上级决策机构申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其每月不少于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宜市住建文[2017]8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前,承包人申报和进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且不能兼任其他岗位或职务;否则承包人将按人员变更办法办理。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不允许。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费用自理。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监理合同为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以监理合同为准。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卫启全;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2006498;联系电话:1354570794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长坂坡宾馆306室;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现行规范验收的合格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上述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同时无条件修复至合同规定标准且工期不予顺延。5.1.2工程有质量争议的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1.3其他违约责任(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通知,每次违约金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名:卫启全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2006498;联系电话:1354570794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长坂坡宾馆306室;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在申请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发包人核实并确认后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5质量争议检测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项目施工围挡严格按照当阳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当阳市城区及各乡镇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参考图集)的通知》(当住建发[2019]12号)文件要求执行,围挡标准按照该文件《参考图集》施行;达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承包人责任未达到此标准,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同时,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安全施工:(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承包人应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3)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5)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的规定,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8)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9)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按照湖北省、宜昌市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组织施工。如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①达不到上述要求的;②施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如闹事、殴打、抢劫、偷盗事件发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方承担);③承包人及其相关人员与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发包方管理人员发生正面冲突的;④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本工程禁止承包人车辆带泥上路,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暂未外运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护、覆盖等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工程渣土、砂石、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道路出现污染,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及赔偿。投标人应根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的要求及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综合考虑自身的施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应严格按《宜昌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6.1.5.1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专项费用,即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支付工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流或挪用,确保有效使用,同时接受发包人检查监督。(2)承包人必须依法及时办理文明施工报监、环保、交管、城管等手续,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监督;(3)承包人必须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依照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实施;(4)承包人必须及时整改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5)承包人必须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现场有专人负责文明施工管理工作;(6)承包人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在施工交底时要把文明施工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并做好交底记录;(7)承包人必须落实市政府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集中整治工作;(8)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进行统一文明施工管理。(9)项目施工围挡严格按照当阳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工边界设置参考图集>的通知》(当住建发[2019]12号)文件要求执行。围挡标准按该文件《参考图集》实施。6.1.5.2承包人应达到如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1)施工过程中不因发生不文明行为,受到城管、交管、环保及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2)认真处理市民及周边单位的投诉,及时处理整改率达100﹪;(3)不发生群体上访、闹事事件;(4)不发生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计划: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开工之前预付该单项工程本年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支付计划:该预付款在支付第二期进度款时全额扣回。使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中并做到专款专用。调整方式: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及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部分并入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凡施工现场未达到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毕,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以招标文件和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准。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三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1)发包人最迟在开工前提供相关已有技术资料;(2)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负责办理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10天内及时办理,并按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7.3.2开工通知(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2)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开工通知后,在规定时间不进场施工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工程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②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工程进度的;③不可抗力;④发包人未能按本专用合同条款履行开工前各项义务。因前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工期顺延的,发包人不承担也不支付因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将其委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职责范围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延迟一天1000元计算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款的5%(扣除暂列金)。。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4进入现场检验:/。9.3.8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及国家相关规范;(2)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3)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当政办发[2016]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及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③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水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相关程序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在工程正常施工期内,每月已实施的构成工程实体的钢材、水泥、商砼、砂石、水稳料、路面用沥青、砖(砌块)价格较投标时价格信息变化幅度超出±5%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5%以内不予调整),做价差处理,调整合同价款,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除税金外)不予以调整。其他材料均不调整价格。每月材料价格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当阳市)材料价格为准,而不是本项目的实际采购价。若出现法律、法规和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计价政策执行。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为可调价合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8湖北省相关配套定额计量计价和相关政策文件。经业主、监理各方现场验收合格核定确认的按相关规范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将作为计量支付的最终工程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若因承包人施工错误或施工措施不力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按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及相配套的国家、省、市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和计价规则、工程造价行业标准、规范、文件执行。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参与办理,并在签证中明确工程数量、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或具体数额。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承包人在投标时是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条件后,认真核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结算时,原投标施工图纸范围内未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再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财建【2022】183号文件,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标的80%。竣工决算审计后,除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外一次性支付余下工程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使用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按实际工程进度付款。(以上款项均不计利息)。工程款的支付的相关手续按照当地政府审批程序执行。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按实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乙方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造成农民工讨薪等不良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涉事金额的双倍作为违约金,金额在合同款中扣除。且甲方有权自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此金额从乙方合同款中直接扣除。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付款节点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报告后20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告后30日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另行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项目整体竣工验通过最终审计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12.4.1条规定的时间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质保期满、审计结束之后且按12.4.1条规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时间支付。(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的规定。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需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1.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保修书》分项质保内容期限,如无质量问题,同比例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情形:①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须承担1.5万元/次的违约金,2次以上(不含本数)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③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④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部分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⑤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⑥赔偿损失。若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发包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⑦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⑧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16.2.1.1质量违约(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发包人视包修情况可按该不合格项目所涉及的分项工程造价5%对承包人进行罚款。(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通知,每次违约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并予以扣分。(3)保修期内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维修通知,若超过三次通知维修仍不安排人员维修则发包方有权按违约追究责任,每次承担违约金额在0.5万元/次,并发包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维修,而维修费用承包方无条件承担,从保修款中扣除,承包人上述行为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16.2.1.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或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承包人拒不整改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4)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5)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6.2.1.3其它违约(1)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延误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进度款中代为交纳,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件次的违约金。(2)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让、转包或未经发包人许可进行专业分包。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出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则承包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赔偿发包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16.2.1条规定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5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完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解除合同程序。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送达给承包人。若承包人拒绝签收,发包人可以电子邮件送达到承包人电子邮箱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或媒体公告送达。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解除通知后,若有异议,应在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宜昌仲裁委申请异议仲裁。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指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宜昌市城区农民工伤暂行办法》(宜府发[2006]019号)及《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宜劳社发【2007】96号)文办理。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费用自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9.索赔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宜昌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农民工工资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发放试行以下办法:(1)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农民工工资由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2)工程开工后,由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工资花名册,并在施工现场公示,以确定其真实性。(3)发包人、监理方在开工时,督促、核查承包人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21.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岗位姓名执业证书编号及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冉瑞龙鄂242091013081、二级其他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许红清E300000618、中级施工员刘锐0422110100071000151质量员陈三三0421810694218006445安全员李洪强鄂建安C2(2021)003211621.3项目管理人员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位,其每月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缺员人数进行罚款。若其每月出勤率低于50%视同人员发生更换,按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罚。21.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若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中出现实际进度比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阶段性计划进度滞后20天的情况,若主要责任在承包人,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并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因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投入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赶工措施,导致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延误达到10日以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商议后有权责令承包人更换有实力的劳务队伍并报发包人认可,更换后仍无法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该施工合同;同时还将对其作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此项不良记录将予以扣分。21.5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周边场地条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的费用、弃物的场内外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费(包括环卫部门收取的建筑渣土处置费、施工期间道路污染清扫费)等费用,同时已充分考虑工期紧、任务重、材料上涨、人工费上涨等风险,以及有可能24小时施工、服从发包人的工作安排等因素。21.6投标人在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周边施工难度、措施保护费用及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等,并自行踏勘。高压线造成减效报价应充分考虑。投标人报价中应考虑施工现场地表的青苗、树木等铲除及外运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费用。投标人需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21.7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有单价与合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项目编码所对应的工程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备注所包含的内容,包括了所有施工设备费、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检验试验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费用,同时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需发生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也应包含在报价中。并应综合考虑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弃物的场内外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费(包括环卫部门收取的建筑渣土处置费、施工期间道路污染清扫费)等费用。21.8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发包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考核和管理制度。21.9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减少或调整工程量,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不得因发包人增减项目而提出赔偿要求。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取消承包范围内的某一项施工,则该项施工的费用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据实扣减。21.10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相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当专用条款未约定时,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准。2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湖北辰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桥梁、涵洞主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路基、路面工程为5年;4.装修工程为2年;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17-3233996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附件2: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工程项目: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第二条施工地址: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2、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3、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4、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5、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6、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7、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8、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10、发生以下情况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而产生事故的;(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11、因施工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行政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17-3233996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附件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合同为在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工程名称)建设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工程建设单位湖北辰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合同:一、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发包人责任: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工地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的检查、督促及管理,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承包人责任:1、必须确保工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专项费用,即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支付工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流或挪用,确保有效使用,同时接受发包人检查监督。2、依法及时办理文明施工报监、环保、交管、城管等手续。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监督;3、依照《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的规定,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依照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实施;4、及时整改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5、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现场有专人负责文明施工管理工作;6、对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在施工交底时要把文明施工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并做好交底记录;7、落实市政府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集中整治工作;8、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进行统一文明施工管理。二、承包人应达到如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1、达到省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2、施工过程中不因发生不文明行为,受到城管、交管、环保及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3、认真处理市民及周边单位的投诉,及时处理整改率达100%4、不发生群体上访、闹事事件;5、不发生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6、因现有道路狭窄,施工作业面小,无材料堆放区,要合理安排施工现场。7、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必须达到《宜昌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手册》的要求。8、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相关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事件,将按相关法规及约定追宄责任。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17-3233996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附件4: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项目名称)发包人当阳市淯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湖北辰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当阳市淯溪镇洪锦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17-3233996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签订时间:2025年06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迁址新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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