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太和县交通运输局2025)
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
合同公示
一.合同名称: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六标段合同
二.合同编号:FY2025JT0015-1-6
三.项目名称: 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
四.项目编号:FY2025JT0015-1
五.发包人:太和县交通运输局
六.承包人: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广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
八.签订时间:2025-06-18
九.合同价格:12494069.02元
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田妮娟
十一.工期:180日历天
十二.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十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签约价10%的预付款担保(须为金融机构见索即付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10%的预付款。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额(经验收合格的月度计量款)的90%支付;待交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格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此处直接支付至结算价格的100%);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条款
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六标段合同.pdf
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六标段合同公告.pdf
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六标段施工合同2025年6月18日合同协议书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广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六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六标段位于胡总镇、大庙集镇,共计13.925公里;建设内容包括路面改造、交安设施(护栏、标志标牌等内容);路面宽度根据老路状况进行新建改造,路面宽度3.5米-10.2米,新建改造后路面为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路面,公路等级为三级和四级公路。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玖万肆仟零陆拾玖元零贰分(¥12494069.02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田妮娟。承包人项目总工:韩九浩。5.工程质量符合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80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6月18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太和县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六标段的施工单位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广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项目名称)六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项目名称)六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6月18日发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2025年6月18日承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项目名称)六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广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6月18日,2025年6月18日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广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广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九浩;董事长、王康(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田妮娟为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田妮娟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2025年6月18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包人: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发地址:太和县团结东路254号邮政编码:21.1.2.6监理人:安徽省科远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包河苑小区F区10号楼102室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2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签约合同价②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或增加收益的0%给予奖励1416.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含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予以调整,其余不予调整。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天20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0%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扣留的,发包人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否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5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施工期试运行时间从开工到完工整个施工过程;单位工程质量良好;单位工程附属设施标志标牌完好;施工期试运行期间保持正常维修和保养。1717.3.2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518.6.1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1.5‰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人员履约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2天。如项目经理不到位,每人每天按人民币5000元处以违约金,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按2000元处以违约金。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每次项目经理考勤不在岗(包括无故不参加或提前离席推进会)的处以违约金1000元,其他人员不在岗的处以违约金500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累计三次考勤不在现场的,其他人员累计五次考勤不在现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损失的权利。施工期间原则不得更换中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如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业主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经研究同意变更,须完善相关手续,并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违约处以违约金200000元/人次,其他人员变更违约处以违约金50000元/人次。如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不胜任,发包人和监理有权指令其更换,并处以违约金50000元/人次。施工单位人员有事确需请假的,须书面报经监理方、业主方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擅自离岗处理。施工期间每名施工单位人员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2、工程进度(1)各标段在合同工期内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及交(竣)工,每延误一天按5000元处违约金,并把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一年内不得在太和县境内的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进行投标活动。(2)在整个工程完工后,将参照《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对评定等级为A级、AA级的将行文向市局、省厅推荐表彰;对评定等级为C级、D级的将行文向市局、省厅建议列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信用名单。3、工程质量(1)加强材料管理,杜绝不合格使用。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清除出料场,第一次给予警告,并处以违约金20000元;第二次处以违约金50000元;第三次处以违约金100000元,解除合同,上报将公司纳入不良记录。(2)严格按规范要求使用施工机械、设备。(3)严格按规定程序报验、按规范要求检测。(4)本项目涉及的商品沥青/水泥混凝土材料供货,承包人与生产厂站签署供货协议时,须明确发包人、监理单位以及检测单位有权对拟使用在项目上原材料(砂、石、水泥、沥青等)进行抽检试验,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本项目。4、安全生产(1)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必须明确有专职安全员,并在施工现场开展工作,有工作日志和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备查。如检查中发现安全员不在岗或无安全日志、无隐患排查台帐、无安全教育记录的每项处以违约金5000元,安全员在岗不开展工作,形同虚设的每次处以违约金2000元。安全经费专项计量,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无安全经费使用台帐、无安全支出票据的每项处以违约金2000元。安全经费未按规定足额支出的,计量中扣除相应未使用安全经费,并对施工单位按未使用安全经费的两倍处以违约金。(2)检查中发现现场管理人员不佩戴胸牌,现场施工工人不着黄马甲等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每人次处以违约金50元。(3)施工现场无公示牌、警示牌或公示牌、警示牌形同虚设,起不到相应的公示、警示作用的每次处以违约金施工单位2000元。(4)依据《阜阳市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处处以违约金2000元;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处处以违约金5000元。5、资料报送(1)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需报送各种资料的必须按时报送,凡不按要求报送的每超期一天处以违约金500元。(2)所有资料报送原则上要求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前来报送,非上述人员报送资料,项目办不予以接待办理,并每次处以违约金报送单位2000元。施工计量支付必须有项目经理本人前来报送。(3)计量支付前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全部打卡发放到位,并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由所在标段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后方予以拨付。(4)施工单位不得谎报工程量,如在计量支付时,业主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谎报工程量,按虚报工程量的5%进行经济处以违约金。6、农民工工资发放(1)要按照施工进度及时上报农民工用工登记表和工资发放花名册、农民工用工合同。(2)农民工工资要按照用工合同及时打卡支付,临时用工在临时用工结束时兑现工资(提供相关发放依据),如出现一起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每人次处以违约金用工单位2000元。(3)如出现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处以违约金用工单位履约保障金的5%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本款补充: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总工期要求和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节点计划安排施工,为了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总体节点计划,并严格按节点计划完成,否则按违约处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5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含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予以调整,其余不予调整。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7.1计量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本工程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签约价10%的预付款担保(须为金融机构见索即付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10%的预付款。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额(经验收合格的月度计量款)的90%支付;待交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格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此处直接支付至结算价格的100%);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款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分二次等额扣完。特别规定:承包人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在违约金没有缴纳完之前,监理办不予签认计量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备注:以上付款计算的基数均不含暂列金额。17.3工程进度付款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按太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太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按太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太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注: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企业选择现金或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如采用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在退还时同时退还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22.1承包人违约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10)目细化为:(10)违反4.6.3项规定,擅自更换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补充第(11)至(21)目(11)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擅自离开工地现场;(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环保问题或污染周边环境、生态的;(1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受到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14)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的;(15)对地方道路、设施或其他交叉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的;(16)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及时回复、不及时落实整改的;(17)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得到监理人批准后,却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的;(18)承包人自行采购本属于发包人统一供应的材料用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或将发包人统一供应的材料挪作它用的;(19)承包人统供材料实际使用数量与监理人或咨询单位提供的理论数量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偏差超过±5%而又无充分理由解释用量增加或减少的;(20)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疏于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或在缺陷责任期和竣工验收前无专人留岗负责的;(2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地质量检查产生不良结果的;(2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群众举报产生不良结果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第(5)至(25)目(5)承包人发生第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解除合同,按交通运输部201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并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直接费用结算,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给予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6)承包人发生第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5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在接到监理人关于修复、调回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的通知或指令后限期不执行的,另外将课以承包人1万元/次·天的违约金;(7)承包人发生第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按每处每次课以0.5~5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使用其他队伍予以清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发生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实际延误天数课以违约金(0.5万元/天);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投入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停工超过30个日历天,经发包人多次督促仍不能正常施工的,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扣除履约保证金。(9)承包人发生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施工单位代为实施,工程单价单价按市场单价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10)承包人发生第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以开工令颁发之日计,推迟一天课以0.3万元违约金,累计延迟达10日历天,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履约担保不予退还;(11)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主要人员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的,承包人支付0.5万元/人·天的违约金;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3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为承包人租用设备,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外,发包人有权提请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投标、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承包人发生第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0.1~10万元/次的违约金。(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整个施工工期内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4)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换时,须报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且变更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时所承诺人员的40%,经发包人面试合格方可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人员按违约处理,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出现突发性重大疾病、伤亡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经发包人核查属实的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或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承包人拒绝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换和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不更换,否则处以重罚。(15)承包人发生第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0.1~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不良记录纳入对承包人的信用评价中;(16)承包人发生第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0.1~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不良记录纳入对承包人的信用评价中;(17)承包人发生第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其情节轻重,课以承包人5~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不良记录纳入对承包人的信用评价中;(18)承包人发生第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将被驱逐出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课以承包人2万元/次的违约金;(19)承包人发生第22.1.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修复和赔偿费用;(20)承包人发生第22.1.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课以违约金,违约金为0.2~10万元人民币;(21)承包人发生第22.1.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监理人下发的一切关于阶段性目标考核文件执行;(22)承包人发生第22.1.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挪用部分或擅自采购部分材料(属统供材范围)总价款的2倍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23)承包人发生第22.1.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若统供材最终实际使用数量未达到监理人或咨询单位提供的理论数量的95%,且又无充分理由解释用量减少的原因时,发包人有权按理论数量的95%乘以本专用条款5.2.4项规定的到场单价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统供材最终实际使用数量超过设计单位或监理人或咨询单位提供的理论数量的105%,且又无充分理由解释用量增加的原因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立即停止供应并按市场价格加收20%的管理费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4)承包人发生第22.1.1(2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3万元以内的违约金。(25)承包人发生第22.1.1(2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地质量检查,或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每次发包人课以承包人20000元的违约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课以承包人50000-10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6)承包人发生第22.1.1(2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若经举报质量不合格的,经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每次发包人课以承包人5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2.2发包人违约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合同公示一.合同名称: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六标段合同二.合同编号:FY2025JT0015-1-6三.项目名称:太和县2025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四.项目编号:FY2025JT0015-1五.发包人: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六.承包人: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广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八.签订时间:2025-06-18九.合同价格:12494069.02元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田妮娟十一.工期:180日历天十二.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十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签约价10%的预付款担保(须为金融机构见索即付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价10%的预付款。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额(经验收合格的月度计量款)的90%支付;待交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格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此处直接支付至结算价格的100%);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条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