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中标城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61101000021502037
五、合同编号:11N010490525202546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1.00
10482
10482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阿不都沙拉木·艾米力
联系电话:13379701910
传真:/
地址: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多来提布拉克村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污水治理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9052520254602).pdf

《《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污水治理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合同编号:11N01049052520254602采购单位(甲方):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人民政府服务单位(乙方):新疆中标城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喀什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中标城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中标城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中标城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品牌:,计价方式:面议,技术人员等级:造价师,人员等级:中级工程师,项目规模:无限制,服务领域:工程造价咨询,计费组成:造价咨询服务费1项10482.0010482.00合同总价(元)10482.00合同总价(大写)壹万零肆佰捌拾贰元整二、付款方式提交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后一次性支付100%三、服务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甲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乙方的义务第四条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1/3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甲方的义务第七条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乙方的权利第十一条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甲方的权利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权利: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的责任第十三条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甲方的责任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2/3第二十五条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第二十九条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果通过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向乌恰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0村明宇路1号明宇广场1幢15层20号电话:电话:1739908308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帕哈太克里支行账号:账号: 86014001201010655847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