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MB160636220251
二、合同名称: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BSZC2025-C3-990052-GXYW
四、项目名称: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地 址:右江区大旺路
联系方式:0776-2823884
供应商(乙方):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220号
联系方式:1337724134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8622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含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时间: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止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8622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止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正本(GF-2000-0202)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标准条件......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9廉政合同......15安全生产合同.......1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接受监理单位为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提供监理服务及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1.本工程施工监理成交通知书2.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3.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4.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5.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6.《市政工程施工监理规范》7.其它文件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四、监理费用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贰仟贰佰元整(小写¥862200元)。五、监理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协议书1日内进驻工地现场,监理服务期为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六、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王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L七、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2025年6月19日生效,至竣工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六份,甲方执副本四份,乙方执副本二份。(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1(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业主(盖章):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HHE监理单位(盖章):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右江区大旺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北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821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支行账号:账号:660000013341900011邮编:邮编:530000电话:0776-2823884电话:0771-5876788日期:2025年6月19日日期:2025年6月19日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指建设单位)。(2)监理人(指监理单位)。(3)“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4)“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3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应自行准备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4(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7)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5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但不增加额外的监理工作报酬。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6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二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7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8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如与标准条件不符或未引用标准条件的,以专用条件为准。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适用的法规为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二)主要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填写开工报告。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4、审查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与质量。5、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对于包括土方工程及其它工程等工程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24小时现场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6、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并指定试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再化验,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工程上。对于材料(甲供材料),监理工作为:(1)组织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按有关验收标准或对各种甲供材料进行现场签收。(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作出材料计划,并进行审核,每周负责向委托人汇报甲供材料的供需情况(计划采购量、实际已采购量、预增(减)购量、材料质量等)。(3)根据材料计划与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材料进场时间、车次等,并书面汇报委托人。(4)负责监督承建人进行标段内的甲供材料的调拨。(5)在需进行材料核查时组织承建商或材料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现场清点(施工结束后)。(6)组织承建商对甲供材料进行清点交接。97、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以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订货单位负担。8、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核验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度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9、对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咨询,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的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10、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实,签发付款凭证。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2、做好各阶段、部位、环节及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13、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绘制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14、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15、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16、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编制本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及核定工程价款工作。17、按时组织工地例会,并将例会情况及时整理成文,以纪要形式报送委托人。18、为工程建设“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实现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19、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移交后方可进行监理费结算。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场地平整、外水、外电、管线迁移、保护等前期工作原则由委托人负责,如需要时,监理必须协助。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工程审批、报建资料一套。2、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控制预算书各二套。3、与监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如水文、地质、管线等资料。以上资料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提供。10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何铖,监理人常驻代表为梁洪杰(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627745,注册号:45003764,身份证号码:******************)。第十五条委托人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测量仪器、检测试验设备、照相、电脑、打字、复印等设备。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常驻现场,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0日,如少于20日需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将按少于20日的天数每日500元对监理人处罚。总监理工程师如离开工地,总监代表必须在现场负责监理工作。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试验设备必须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取得委托人的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与报价文件不同、且变更人数比例达30%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000元;变更人数比例达40%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20000元:变更人数比例达50%的,违约金为30000元并终止合同。同时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变更的,也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拒付调换人员的监理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经委托人批准,服务期内自行调走主要仪器、设备,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00元~20000元(视情节严重而定)。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周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以及报送施工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工作指令、分项开工申请批复等文件。监理月报提交一式4份,其他文件一式4份。第二十五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监理人员。为了保证服务于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委托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不定期对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表现和监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评价,对违反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失职、渎职人员或委托人认为不称职、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撤换,监理人接到委托人的撤换通知后,在3日内要完成人员调整,撤换视为监理人员变更,按第二十二条处理。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付责任比例。除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11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试验测试及其它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未按合同约定进场,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时,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应部分费用。第三十一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时,监理人不应拒绝,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于施工承包人原因资料未及时整理和扫尾工作期过长而导致完工验收推迟,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延长,监理人不应拒绝,委托人不另支付费用。第三十三条监理人责任期从发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责任期满之日结束。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付款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价为上限总价,结算时超过合同总价的部分由乙方承担。(2)本合同监理服务项目是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根据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中标公告,EPC总承包项目建安费为4435.2233万元。(3)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按委托人每月审定的施工进度同步支付,以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安费为计算施工进度的基数,监理服务费支付金额=(经委托人审定的申请支付月度工程产值/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安费)×合同总额×90%=(经委托人审定的申请支付月度工程产值/4435.2233)X86.22×90%。监理人应于每月25日之前向委托人上报上个月的监理费用支付申请,委托人在收到支付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在审定之日10日内向监理人支付上个月的监理服务费,在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的90%时暂停拨付。(4)在工程结算审定(由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定)完成并自审1核结果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委托人在收到监理服务费用结算清单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支付至结算监理服务费用的100%,付款前监理人需足额开具合法有效发票。(5)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因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部份监理酬金=工程增加投资额部份×监理费率。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一致同意:同意送审结算时,结算资料一次性送齐,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相关人员考勤资料为必送的结算资料。第四十条如委托人未能及时支付监理费,但事后追付时,委托人不支付滞纳金。第四12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工程质量检查、检验、试验、测试及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自行承担(除规定的施工承包人承担外),委托人不支付此项费用。第四十四条双方应向各自聘用专家提交现场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专家在现场不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因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全部获利归委托人。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3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人收到施工图纸后5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必须与报价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监理报酬),不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报价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所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4份。第五十一条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必须提前10天报委托人同意批准;如不经委托人同意批准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擅自调换专业工程师则按每人支付违约金壹万伍仟元处理。委托人有权检查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的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委托人同意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岗的,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未{经委托人同意批准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则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以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进度款中扣罚。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到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足以满足现场监理需要或认为监理人员不称职时,可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监理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委托人不予增加。第五十二条未经委托人批准,服务期内自行调走监理人的主要仪器、设备,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为1000元~20000元(视情节严重而定)第五十三条施工监理服务期由二个阶段组成:13(1)施工阶段服务期:以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为优良)之日为施工阶段服务期(包括承包人进场前施工项目期及完工资料整理、工程扫尾工作期)。(2)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所监理的工程质量为优良),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12个月为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监理服务开始日期:监理人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3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第五十四条由于多种非监理人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且不超过3个月时,监理人不应拒绝,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第五十五条签订本监理合同后,由于国家计划及政策法规调整等原因,致使本工程暂无法开工,本监理合同在取得监理人同意的前提下继续有效,期限顺延,但委托人不给予监理人任何经济补偿:如果监理人不同意,则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第五十六条本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政治事件,致使本工程无法建设,其由双方协商并报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按成交日费用标准(成交价/成交监理工期)以实际监理天数确定。之后本监理合同自然失效。第五十七条监理人须严格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每一期工程量及计量款,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监理人不得与承包人串通,无中生有、虚报、冒报、谎报工程数量,对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项目单价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合理审核。如发现监理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则按以下条款规定处理:监理人最终确认的计量款与委托人最终确认的计量款差额在10%(含10%)以上的,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期。第五十八条委托人不提供完成本工程监理必须的常规检测设备。监理人应具备常规检测设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人身和自备仪器、设备的有关保险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五十九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一)违约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二)经济损失:①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要求终止合同,除不得接受未履行期监理费用外,还应按未履行期费用的20%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违约赔偿金。②其它情况造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负责的比例计付。14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的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15(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子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合同的附件,与市政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四份,乙方执副本二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副本各一份。业主(盖章):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监理单位(盖章):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绿罗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印C单位地址:右江区大旺路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821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支行账号:账号:660000013341900011邮编:邮编:530000电话:0776-2823884电话:0771-5876788日期:2025年6月19日日期:2025年6月19日16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百色站交通组织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建设部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监理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工作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理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理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工地上所有的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监理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横向到底,一环不漏,人人有责。总监是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监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监理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监理工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监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工作。6.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17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到位,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8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监理工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四份,乙方执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业主(盖章):百色市城市管理监誉监理单位(盖章):广西金信工程管理咨询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右江区大旺路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821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支行账号:账号:660000013341900011邮编:邮编:530000电话:0776-2823884电话:0771-5876788日期:2025年月日日期:2025年月日证佳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