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环境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2025)
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升工程(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升工程(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16257657126912506061280
项目业主:
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升工程(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16257657126912506061280
合同总金额:
¥4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6月2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6月20日至2026年06月20日
服务内容:
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升工程相关工程监理工作。
合同附件
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升工程(监理合同).pdf
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 2025-07-11
号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T程名称: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开工程工程地点:东源县义合镇合同编号:SZMD-2025HY023第1页共17页-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监理人: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原、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升工程工程地点:东源县义合镇滩新村工程内容:按工程设计图纸和预算审核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项目总投资:2800000.00元工程工期:开工之日(以开工令为准)起天(日历天)内完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如有);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第2页共17页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本合同自年月日,至项目通过验收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凉今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2225年6月20日第3页共17页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第4页共17页(10)“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13)“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及满足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5页共17页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履行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具体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6页共17页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迅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相关办公用品、用具及工程软件由监理人自备。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1监理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7页共17页(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第8页共17页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工程会议记录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第9页共17页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费用的2倍。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第10页共17页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和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第11页共17页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白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在28日前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的通知,因解除合同或监理人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第12页共17页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13页共17页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则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监理人应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监督,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排除,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省市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第二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一份,勘察、设计文件一套,本合同签字生效后3天内提供。第三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四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14页共17页第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就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损失,赔偿金为直接及间接。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监理费用为2800000.00*1.5%=42000.00元整(大写:肆万贰仟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日历天)内支付。(乙方需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与本工程相关的变更及修改不再另计,当增加或减少投资额较大时,双方可视发生情况另作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规定执行。第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十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页共17页附加协议条款:(一)、合同约定日期1、合同生效时间为合同签字之日。2、合同约定日期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日期相同。(二)、转让分包1、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2、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进行分包。(三)、费用税收1、本合同所提到的监理费用包含税收。第16页共17页1授权委托书致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我公司承接的项目,为了便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全权委托我下属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全面负责东源县义合镇曲滩新村景观环境提升工程的收费及执行与本项目一切相关的工作事宜。在本项目授权范围内,该分公司实施的行为与我公司的行为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授权人均给予认可,该分公司因实施本项目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单位无关。授权人(公章)被授权分公司(公章)被授权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银行账号:20011479000001338银行号:314598500014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第17页共17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景观环境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