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块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强街道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2025)



宋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地块(住宅部分)项目监理

标段编号

S1301000001004425001001

招标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强街道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机构

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2596000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4-12-03

合同工期

578日历天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4-12-03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6-07-04

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地下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人防工程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等。 居住地块建筑面积 280601.94 平方 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182997.83 平方米, 主要包括住宅建筑面积 180239.5 平方米,公 共配建 1744.35 平方米(含菜市场 1662.00 平 方米,1-S3 配套配建消防控制室 64.35 平方米,燃气调压站(柜)18.00 平方米)1-S1、 2-S1 配电室配建配电室 674.34 平方米,门卫室 25 平方米,车库地上建筑面积 314.6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97604.11 平方米,主要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 35458.26 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 62145.85 平方米。本次招标不含本项目分地块二(二号地)。最终建筑面 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规划条件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项目负责人

孟陆

联系电话

15895213968

合同公示文件如下:

宋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地块(住宅部 分)项目监理-已签约.pdf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宋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地块(住宅部分)项目监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强街道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理人(全称):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宋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地块(住宅部分)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裕路南,谈固东街东,仓丰路北,颂扬大街西;3.工程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地下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人防工程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等。居住地块建筑面积280601.9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82997.83平方米,主要包括住宅建筑面积180239.5平方米,公共配建1744.35平方米(含菜市场1662.00平方米,1-S3配套配建消防控制室64.35平方米,燃气调压站(柜)18.00平方米)1-S1、2-S1配电室配建配电室674.34平方米,门卫室25平方米,车库地上建筑面积314.6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7604.11平方米,主要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35458.26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62145.85平方米。本次招标不含本项目分地块二(二号地)。最终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规划条件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8亿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孟陆,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2032864。五、签约酬金根据中标通知书,本合同签约酬金(含税大写):贰佰伍拾玖万陆仟元整(¥2596000元);适用税率6%,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叁元肆角(¥146943.40元)。中标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如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不接受结算资料则以裕华区财政评审)审定金额为准。包括:1.监理酬金:贰佰伍拾玖万陆仟元整(¥2596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不再另行计取。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结束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12月3日。2.订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卓达书香园物业楼。3.本合同一式壹拾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壹拾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淮安市金融中心B3-703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23000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号:账号:10200188000150684电话:电话:0517-83711518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jsxszxjl@163.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件1.2.2条。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涉及本项目所有工程的监理内容,包括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移交阶段、保修期监理。2.1.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通用条件2.1.2条和以下内容: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义务。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执行通用条件2.2.1条。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向委托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全部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常驻现场,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其他项目监理的任何职务。2.3.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2.3.4规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除此之外,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与实际到场监理人员一致,不得更换,若遇特殊情况需更换,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特定人员还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更换,且将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岗。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人。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的情况应告知乙方合理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后3日内更换,否则每延迟一天扣除监理费2000元作为违约金。若委托人无合理理由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乙方可拒绝,同时委托人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合同签订后3日内,监理人将监理人员备案表(姓名、年龄、职称、专业等)交予委托人。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签证洽商结算等或类似性质文件的确认须由发包人行使,此类文件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后方可出具。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委托人要求,同时监理人应在工程验收结束后提供所监理工程所有工程过程资料和竣工资料,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十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监理人无偿退还委托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另行通知。3.6答复本条款不执行通用条件3.6条“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之约定,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另行约定为: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监理人有权催告委托人,但不视为委托人认可。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约定,将监理服务的工程项目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监理人除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30%的违约金外,委托人还有权解除监理合同。(2)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或主要监理人员不到位,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10%的违约金。(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除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3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4)监理人不按本合同、施工合同或监理规范审查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签发支付证书,或审查、签发文件有重大错误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监理人对监理报告、文件或记录有弄虚作假、伪造签字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监理人向承包人吃、拿、卡、要,接收承包人礼金、礼物,或无偿使用承包人各类设施(合同约定或委托人同意的除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8)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对施工单位的变更、签证予以确认,否则视为监理人超越委托权限,每发生一次,委托人有权扣除违约金10000元/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实际已完成的相应阶段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监理人应在竣工验收期间,配合委托人完成相关工作。除此之外,委托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10)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监理人自行安排监理人员,监理期相应顺延,委托人不再支付停工期的监理费,同时每延误一天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人违约金10000元,相应损失由监理人承担。(11)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按照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所对应的酬金金额并扣除前述费用及损失后与监理人办理结算。(12)受到国家(部委)通报或处罚的,监理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13)受到省(厅)级处罚或通报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监理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对第二次及以上被省(厅)级处罚或通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理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14)受到市(局)级通处罚或通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监理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1000—2000元。对再次被市(局)级处罚或通报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监理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对第三次及以上被市(局)级处罚或通报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监理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本条款不执行通用条件4.2.3条“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另行约定为:委托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监理人予以谅解,并同意给予60天逾期付款免责期;逾期付款超出60天的,双方协商解决。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3支付酬金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报进度付款申请,每次按应付款(根据已完工程产值/工程总价款*监理费中标金额确定)的80%支付,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待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如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不接受结算资料则待裕华区财政评审)对合同费用审计完成后,拨付至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如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不接受结算资料则至裕华区财政评审)审计金额的97%;剩余款项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付清。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正式发票;监理人未能提供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责任。中标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如石家庄市审计局或财政或评审中心等部门不接受结算资料则以裕华区财政评审)审定金额为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署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此种情况下,监理人无权另行要求支付费用,委托人无须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故本条款不再约定确定方法。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此种情况下,监理人无权另行要求支付费用,委托人无须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故本条款不再约定确定方法。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工作酬金不予增加。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时,工作酬金按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相应调整。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奖励。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泄露保密资料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泄露保密资料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泄露保密资料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执行通用条件。9.补充条款9.1联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委托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75号,收件人:/,联系电话:031167669568。监理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淮安市金融中心B3-705。,收件人:孟陆,联系电话:15895213968,电子邮箱:jsxszxjl@163.com如本条款约定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相对方。如变更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通知的,则本条款约定的联络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此引发的责任全部由变更方自行承担。9.2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委托人超付款项情形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要求退还超付工程款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退回。监理人未按照本条款约定将多收取的款项退回的,每延误一日,监理人应承担相当于应退回工程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保修阶段:对项目进行跟踪回访,协助通知承包人保修,对保修后的部位进行验收及其它委托人要求的事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3间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监理人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等由其自行准备,委托人不负责提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块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石家庄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