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柴油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2025)



一、合同编号: 11011225210200015765-XM001-002
二、合同名称: 通州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项目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编号: 11011225210200015765-XM001
四、项目名称: 通州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项目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联系方式: 69520327
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通州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项目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1.0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2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6-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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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风险监测合同.pdf

通州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项目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1合同说明1.本合同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2.本合同书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甲方)和项目受托方负责人(简称乙方)共同签订。3.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5.本合同书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二街5号邮编:101100甲方负责人:张胜勇联系电话:69520327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单位名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9号邮编:101300单位开户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顺义支行银行账号:0200005919200687486乙方负责人姓名:胡芳芳性别:女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邮编:101300职务:智能装备及汽车产业研究所所长职称:正高级工程师固定电话:010-57521195移动电话:13301386986传真: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一、乙方承担的任务及工作要求(一)抽检种类、批次及经费负责承担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任务中第二类(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等一类共计10批次样品的抽检工作,单次价格分别为11000元/批次(附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二)抽检要求:依据甲方相关要求完成抽检样品的采集、确认以及检验工作,按时上报检验结果,并对抽检工作负责。(三)抽检结果:严格依据甲方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分析报告。(四)抽检时间及结果报送时限要求:按照甲方相关要求进行报送。(五)项目验收方式:用抽检数据审阅的方式,由甲方对乙方抽检工作完成进度、3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验收。二、付款方式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壹万元元(¥:110000.00元)给乙方作为承检工作的费用,签订合同后,甲方在6月30日前支付乙方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55%,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60500.00元)作为首付款,之后按照乙方抽检结果进度分批次进行结算,全部金额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结算完毕。乙方应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检测批次清单,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如因乙方延迟提供相应发票,甲方将延迟履行付款义务。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工作任务的下达和资金的及时支付。(二)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件。(三)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抽检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依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承检机构工作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品类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非标准检验方法除外),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分包或转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二)具备保证完成抽检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并在任务实施过程中予以保持。(三)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指定抽样地点、抽检单位类型的样品采集工作。(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按规定要求保证完成抽检数据上报工作。(五)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报告。(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七)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问题分析研判,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4(八)接受甲方对承检机构考核管理,不得拒绝、阻扰或逃避。(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委托检验项目进行转委托。(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抽检工作的相关规定,违反下列任一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生产经营单位;(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3)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4)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生产经营单位费用(5)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6)除上述情形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行为;(7)如与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股权、期权持有被持有关系,或与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长期有偿服务合同等可能影响抽检公平、公正情况的,应提前向甲方报告并主动回避相应大类的抽检工作:(8)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测任务、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十二)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样品归甲方所有。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无需经破坏性试验或经过破坏性试验后仍有利用价值的,或经过检验后样品仍有剩余的,经甲方授权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检样品及剩余样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十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拒绝或放弃履行承检义务。五、违约责任(一)甲方如出现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抽检计划或未支付服务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提出的抽检检验任务。但是,如果甲方付款遇到财政国库预算支付的限制,应当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将延迟付款理由及时通知到乙方,且在支付限制解除后立即完成付款。(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5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服务费,乙方需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三)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30%。(四)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五)乙方拒绝、阻挠、逃避甲方对承检机构考核管理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并有权拒付项目余款并要求受托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六)乙方在考核管理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并有权拒付项目余款并要求受托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七)乙方持有生产、经营企业股权、期权或与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长期有偿服务合同等可能影响抽检公平、公正情况而未提前向甲方报告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乙方需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与中标法人不一致,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不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返还,同时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九)乙方违反检验工作规范、抽样检验工作相关要求的,甲方依照规定视情形有权采取终止委托工作等处理措施。如甲方终止委托工作,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十)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视情形有权采取终止委托工作等处理措施。如甲方终止委托工作,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十一)乙方不具备或不再具备抽检要求的能力或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务中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甲方和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文件。补充签订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之处,以原合同内容为准。6七、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争议解决因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下页为签章页)7甲方: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韩洛甲方负责人:(单位盖章)2025年6月23日乙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单位盖章)202年6月23日8分项报价表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包号项目类别类别名称数量单位单价最高限价(元)单价报价(元)小计(元)第2包第二类(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氧化安定性总不溶物、硫含量、总污染物含量、酸度(以KOH计)、残炭、灰分、铜片腐蚀、运动黏度(20℃)、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馏程、密度、十六烷指数、水分、十六烷值、多环芳烃、润滑性、脂肪酸甲酯10组11000.0011000110000合计(即投标报价)1100009合同承诺书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确保“通州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项目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现针对“通州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项目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有关内容,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1、我公司已详细审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函),完全理解采购人的技术需求。2、按照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承诺,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服务;如我公司未履行投标承诺,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3、承诺接受全部合同条款,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公司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甲方另行收取除合同金额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5、我公司完全理解并接受:成交供应商合同服务期满后,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属于新的采购项目,按规定进行重新采购,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6、我公司完全理解并接受:凡法定不可抗力之外,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项目没有达到质量和进度要求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可以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将乙方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凡是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的企业,甲方将按规定进行处理。10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授权委托书兹授权胡芳芳(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职务:智能装备及汽车产业研究所所长)代表我院对外签署本部门采购(设备、耗材、服务、维保、租赁、保险)技术服务、专家聘用、劳务协议、课题研究、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廉政协议_(类)合同,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被授权人应按照我院决议内容签署合同,全程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负责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一切事宜。被授权人代为签署的合同均需加盖我院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仅有被授权人签字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我院不承担相关责任。特此授权。授权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2月10日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川2025年2月1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柴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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