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采购合同公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80652472025401
二、合同名称: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CZC2025-C2-260075-GXBW
四、项目名称: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龙岩街49号
联系方式:0778-8910005
供应商(乙方):广西宜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环江县思恩镇桥西路城北扶贫办开发区3号地
联系方式:1880788886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896251.07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直径110mmPE塑料管5km。道路硬化1.15km,宽3.5m;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韦杰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21225113
2.合同金额(元):896251.07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1).pdf
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宜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05年6月24且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广西宜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2.工程地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环政2025125号4资金来源:2025年提前批财政街捷资金5.工程内容: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年6月2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5年9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陆仟贰佰伍拾壹元零柒分)(¥896251.07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为暂定金额,结算时,以中标的单价为结算单价,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韦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大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广西宜速建设工程有限公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779145253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MA5QEIPAXR地址:环江县龙岩乡龙岩街49号地址:环江县思恩镇桥西路城北扶贫办开发区3号地邮政编码547199邮政编码:547100性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莫委托代理人:电话:0778-891005电话:0778-8871966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环江县支行账号:账号:211484500930012303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注:专用合同条款每一条均应填写完整)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承包人相关承诺及合同有关的协商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中鸿同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上。1.1.2.5设计人:名称:合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乙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交的本合同工程所涉地块土地范围内所包括的场所。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本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履约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投标函及其附录;(10)招标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图单位盖章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大样图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二式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文件签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经理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10.1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约定工程所在地块红线范围为场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七天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至施工场地外边缘即可,其余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及保养等。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已计价由承包人承担,未计价由发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施工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能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8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口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5%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按施工期间《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3)价差计算方法: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一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一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并代表发包人签署与此相关的文件。按本合同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其他义务。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于开工前七天,且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用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天将施工所需的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内,保证水电供应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施工水电的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七天开通,施工中出现非承包方原因的阻障,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由发包方负责协调解决,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随施工图一起配套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7天办好施工许可证及环保、消防等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投资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表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同时做好交验记录。(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若因地下管线,障碍物影响造成的费用增加及施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配合、协助办理项目施工所需相关手续,各付相关费用。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9。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纸质及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15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材料。(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韦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2122511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9)0001835;联系电话:0778-887196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环江县思恩镇桥西路城北扶贫办开发区3号地;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个月在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0天/每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收取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前,项目经理丕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同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5)的期限:开工后7日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技术负责人1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离开,并按规定时间回到施工现场。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支付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支付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性工作由中标单位承建。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6。(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之日止。3.7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以银行保函、现金、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无息)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为履约保函的,则在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办理后退回。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劳动监察部门指定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约定。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监理办公室一间。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中标后填写)职务:(中标后填写);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中标后填写)联系电话:(中标后填写);电子信箱:(中标后填写);通信地址:(中标后填写);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中标后填写)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1(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6.1.1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6.1.4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文明施工规范要求施工。6.1.6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河池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账号:中标后填写。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7.1.1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7.1.2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7.1.2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7.3.1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7.3.1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7.3.1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发包人完全无法提供工作面的、丕可抗力的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逾期竣工的工程结算总价计算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工程结算总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各方签章日期不在同一天的,以最后签章一方所签署的日期为准)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通用条款7.6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日降雨量大于200mm的雨日超过1天;(2)10级以上的持续1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2天(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2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6级以上的地震;(7)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o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0.1执行。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或造价咨询等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3)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计算(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河池市相应价格信息加权平均值进行计算;《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河池市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0.5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0.5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按通用条款10.5执行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中标后填写)。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材料调差:钢材、水泥、商品砼、砂(中、粗、细)、碎石材料的市场价格按2025年第03期《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信息价为基准价格,价格浮动超过±5%(含5%的风险范围)调整合同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22),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按施工期间《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河池市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3)价差计算方法: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22)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一基准价*(1+风险系数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5%)。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22)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一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5%)。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22)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5%))第3种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1)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④材料价格风险:按专用条款11.1的约定调整。其它: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专用条款11.1的约定调整。4其它:。(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之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每次按进度款的60%扣回预付款,在进度款支付至80%时将剩余预付款全部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L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8。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0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合同之前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6。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7本工程(岩)石方开挖,(岩)石方数量、类别及占比以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为参考并经现场检测、计量为准。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1)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按工程计量周期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前承包人需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2)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缴纳。(3)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4.2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②工程量计量报表(格式按财政局业务科室具体要求);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发进度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天赔偿金额为逾期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1。(3)农民工工资支付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比例(工程进度款的20%),将建筑工人工资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20%,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3)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专业分包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100%。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4)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5)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6)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XXXX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中标后支付。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C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0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3.2.2款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13.3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2。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5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不足0.5亿不增加)增加1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14天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3、自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备注: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约定,双方可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以具有工程结算编制资质的单位批复审计总额后28天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3。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以具有工程结算编制资质的单位批复审计总额后28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o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缴纳;(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不计息;(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其他扣留方式:/0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1条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天违约金金额为为逾期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每天违约金金额为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的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工期相应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提供竣工验收资料:(2)承包人不按要求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o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该分项工程3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4)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与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且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5)承包人不按要求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不与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并视同延误工期处理。(6)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情形外,承包人的其他违约情形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因该违约情形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以实际使用按相关规定计价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发生烈度6级(含6级)以上的地震;(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暴雨级日降雨量大于200mm的雨日超过1天:(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40℃)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10℃)天气:(6)10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7)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8)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况,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况,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况。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发包人(全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广西宜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龙岩乡安山村久朝片区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28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量保修金比例: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1发包人(公章):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公章):广西宜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一环江县龙岩乡龙岩街49号地址:环江县思恩镇桥西路城北扶贫开发区3号地胜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莫磊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8-891005电话:0778-8871966传真开户银行:传真开户银行:工行环江县支行账号:账号:2114845009300123033邮政编码:547199邮政编码:5471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田水利灌溉及基础设施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