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车辆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合同编号:370215608001202500020_001
合同名称:车辆保险服务
项目编码:SDGP370215000202501001971
项目名称:车辆保险服务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56号
联系方式:87567833
供应商(乙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
联系方式:13210169875
合同签订日期:2025-06-25
合同金额:0.631852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财产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车辆保险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6318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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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保险合同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idc error#甲方: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56号乙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确定乙方为机关车辆定点保险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青岛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标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青岛地区的分支机构。2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甲方在乙方投保车辆保险服务。3.合同的组成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条款(2)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3)批单(4)保险单(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保险条件4.1投保车辆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动车辆(含特种车辆),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4.2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4.2.1投保险种: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司机乘客各10万,全部险种不计免赔险。4.2.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4.3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以报价为准)。4.3.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4.3.2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4.3.3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退还保费=实交保费—实交保费/365×已投保天数4.4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5.操作流程5.1投保资料整理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及联系方式,派专人上门3协助被保险人根据下月保险单到期的车辆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5.2出单乙方根据所填写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和保费限公发票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5.3保费结算按照乙方提供的报价,甲方先行支付保费,乙方再出具保单和发票。6.理赔服务乙方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6.1接报案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4009001234,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6.2现场查勘6.2.1乙方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半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6.2.2如乙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甲方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6.3拖车服务6.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乙方应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半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6.3.2如乙方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门标准执行。6.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6.4定责定损6.4.1乙方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1)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内的,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500000元,乙4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的,乙方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2)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乙方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3)当被保险人和乙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和乙方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有关公估费用由乙方负担;6.4.2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6.4.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6.5车辆修理实6.5.1车辆出险后,除了乙方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但被保险人应事先将自选修理厂及专修厂的名单向乙方报备。乙方应事先协助被保险人共同确定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出单公司应予以认可。6.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由乙方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6.5.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乙方同意一律予以更换,乙方同意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6.5.4受损车辆在乙方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在乙方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6.6索赔材料递交6.6.1被保险人通过传真或网络按本条款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交以下索赔材料即可(原始单证10日内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包括:(1)出险通知书(含传真件);(2)索赔申请书;5(3)修理清单;(4)修理发票原件、有关费用凭证原件;(5)事故照片;(6)有效的保险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因甲方单位性质的特殊性,可提供相关证明);(7)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气象等)证明;(8)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事故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故调解书(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除外)和有关费用单据及医生诊断证明等材料;(9)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10)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乙方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乙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新6.6.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向乙方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6.7赔款时限6.7.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乙方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金额结案时限¥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1个工作日¥50000元~¥500000元(含¥500000元)3个工作日¥500000元以上5个工作日6.7.2如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6.7.3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6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6.8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6.8.1道路救援服务对象:9座(不含)以下非营业货车;投保商业车损险;在保单有效期内。6.8.2道路救援服务范围全国城市中心区50公里以内,施救车辆所能通行和到达的区域,不包括交通管制地段,不含港澳台;非交通事故,非保险责任事故所导致的道路救援;不限次数。6.8.3道路救援服务项目接电服务、更换轮胎、拖车牵引、吊装救援。6.8.4道路救援申请方式拨打全国客服电话4009001234。6.9特殊情况的处理6.9.1关于异地出险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乙方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6.9.2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6.9.3第三方责任事故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76.9.4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乙方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6.10不可抗力6.10.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6.10.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6.10.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10.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H标7.保密条款7.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7.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8.合同的解释8.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8.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88.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9.争议的解决9.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进行诉讼。9.2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9.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10.合同的终止10.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0.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0.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0.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0.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0.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10.3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1.法律适用11.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2.权利的保留12.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2.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9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3.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3.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13.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4.通知14.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14.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10甲方: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处)4联系人:高锡乐价2,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56号电话:0532-87567833:手机:17669721827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38120101040082720乙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盖章外联系人:田冠群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电话:0532-55765951手机:13687661757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21563635090914.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15.合同修改15.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15.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合同生效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16.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16.4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16.5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壹份。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