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 液压启闭机采购合同公告(阜阳市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25)
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
合同公示
一.合同名称: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二.合同编号:FY2025JT0019-1-1
三.项目名称: 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
四.项目编号:FY2025JT0019-1
五.发包人:阜阳市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六.承包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
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
八.签订时间:2025-06-24
九.合同价格:78073188元
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凌建
十一.工期:本项目设备为分批次供货,接到每批次供货通知后60日内完成该批次交货,埋件计划交货时间2025年12月,闸门计划交货时间2026年8月,液压启闭机计划交货时间2026年10月。
十二.质量标准:合格
十三.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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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FHJG-SJZ-FXCZ-JJ)买方名称:阜阳市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卖方名称: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2025年6月目录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一节合同协议书阜阳市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买方”)为实施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已接受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卖方”)对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规范;(6)图纸;(7)已标价货物清单;(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设备加工制造及配合安装方案;(10)技术支持资料;(11)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2)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仟捌佰零柒万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整(¥78073188.00元)。4.卖方项目负责人:凌建5.质量符合合格标准;质量保证期自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工程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6年。6.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8.卖方承诺执行监理人交货通知,本项目设备为分批次供货,接到每批次供货通知后60日内完成该批次交货,计划时间为:第一次供货联络会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详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为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预埋件交货时间为2025年12月;闸门交货时间为2026年8月;液压启闭机交货时间为2026年10月。注:具体交货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为准。9..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二份;副本十二份,双方各执六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1.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卖方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约定金额、形式缴纳办理后合同生效。买方:(单位盖章)卖方(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2025年6月24日,时间:2025年6月24日卖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2025年6月24日-3-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合格的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货物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4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货物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6暂估价:指买方在货物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的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7质量保证金:指用于保证在货物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8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4-1.9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10买方: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1.11卖方: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1.12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13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1.1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5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5-(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货物清单;(9)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支持资料;(11)其他技术文件;(12)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3)其他合同文件。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原产地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6转让与分包6.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6.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通知-6-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8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或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等而产生的侵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9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标准一致,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标准。10包装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10.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11运输标记11.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白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不限于)(1)收货人和收货人代号-7-(2)合同号(3)收货地址(4)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5)毛重/净重(公斤)(6)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7)供货人11.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12装运12.1装运条件12.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12.1.2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运杂费用。12.1.3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提单日期应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1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8-12.3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装运航班、车次及启运或启航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20米长、5米宽和2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13保险货物是否办理保险,由卖方自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技术资料14.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送达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详细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4.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4.3合同生效后,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买方、设计人、监理人、本工程相关其他标段供货人参加。召开供货联络会的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联络会后14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及附件的技术资料六套,如样本、配合设计施工及安装用图,现场试验大纲程序和试验报告,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和说明书提供给买方。15质量保证-9-15.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15.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15.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15.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0-16试验和检验16.1买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进入卖方制造厂,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具体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必要的技术规范、图表及检验设备、工具等。若买方因故不能参加上述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时,则应在试验和检验的前5天通知卖方并承认卖方的检验和试验结果。16.3如果发现检验的货物与技术规格书要求不符,或者发现包装不适当。买方的检验人员有权要求卖方修补、改进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16.4买方的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他们的检验不能代替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并且不能因此解除按合同规定的卖方的保证责任和义务。16.5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技术规格所要求的其它项目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并与合同一致。该证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给买方不可缺少的文件,但检验的结果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6.6货物到达现场后,买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检验标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11-成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与合同及附件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买卖双方协商的一致意见办理。16.7货物安装调试试运期结束后,买方将组织有关行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初步验收合格证书。16.8如果买方依照卖方提供的操作、维修手册正确使用所供货物,而货物在第15条规定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或由卖方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或整机)。16.9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结论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17交货期17.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12-18安装和现场服务安装和现场服务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卖方只负责安装现场服务的,安装现场服务责任如下:18.1金属结构的安装与调试由买方安排的其他安装单位负责。18.2在金属结构的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1)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或调试时如发现金属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指导安装。对违反施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3)按施工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协助调试。18.3现场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时间以及何时派驻工地,由监理人与卖方双方协商确定。现场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计入报价中。19支付19.1除另有规定外,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付款。19.2支付办法见专用合同条款。20履约保证金20.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和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投入使用验收或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后。-13-20.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0.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货物投入使用验收或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1税费21.1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21.2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2索赔22.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2.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22.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4-22.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直,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议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直到提供图纸和资料时为止。迟交资料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4违约责任24.1除遇到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货物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15-价款的0.5%,以后每迟交一周按0.5%继续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总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仍不能交货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4.2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实施了《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中禁止条款的规定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承担责任。24.3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未按卖方安装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而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担责任。25不可抗力25.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但合同价格不调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5.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6违约终止合同26.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6-26.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6.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6.2一旦买方根据第26.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7破产终止合同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28变更28.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情形提出变更。(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3)交货地点。(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8.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28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8.3如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17-合同。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30备品备件买方在购买卖方的设备后,再次购买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和本次合同中同类设备价格。31培训卖方应根据设备及买方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出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和受训人数等具体安排)。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解决。33合同生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18-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6转让与分包6.1款约定为: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6.2款细化为:(1)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项目任何一部分分包给任何厂商。(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卖方应对所有分包商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负连带责任。(3)卖方须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以确保分包商提供的设备与材料之间的接口匹配、有效并可靠。卖方有责任保证本合同下项目的完整性,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的介入不减轻卖方应承担的责任。(4)买方在预先书面通知后有权联系卖方分包商进行商议,检查其工作或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本条补充:6.3卖方违反上述6.1款和6.2款规定的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供货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上述6.1款约定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0包装—19—10.2款细化为:包装箱内须有下列文件:详细的装箱单两份、质量合格证书两份、有关设备技术文件两份、需组装的设备和部件的装配图两份。12装运12.1.3项约定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该日期视为交货日期。本条补充:12.4设备自出厂至工地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卖方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安装单位安装调试。各项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由安装单位负责卸货、保管、贮存、安装和试运转,并负责交货地点至工地现场的运输工作(合同约定由本合同卖方负责安装的在线监测系统、止水等由卖方安装)。对于需要现场拼焊的设备(如分节闸门),由安装单位负责每节闸门的卸货,并运至指定拼焊场地(安装单位提供),且负责拼接时的吊装工作,由卖方现场拼焊并防腐,安装单位予以配合。13保险本条约定为: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保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后60天止。货物的安全生产、其他相关保险均由卖方自行负责。其费用应包括在总价中。—20—14技术资料14.1款细化为:(1)基本要求卖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应是中文版本。卖方在提供技术文件的同时,需提供包含这些文件的光盘,图纸必须是Word、AutoCAD版本的可编辑的和PDF格式不可编辑的格式,资料份数须满足买方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买方有权拒收,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2)技术资料提供卖方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将技术资料(与设计相关的资料)送达买方。技术文件应包括工厂图纸、概要说明、安装图、试验资料、设备储存及运输说明书、产品试验报告、主材材质检验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技术文件的审查卖方需在提供的技术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这些技术文件已经过卖方的审核。买方收到卖方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审查的技术文件后应及时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卖方。买方的审查不减轻卖方的责任。若买方发现收到的技术文件发生短缺、丢失或破损,则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补充相应的技术文件。14.2款细化为:每个项目产品出厂前,卖方应提交如下资料(但不限于)一式三份:(1)主要零件及结构件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与试验报告;(2)焊接件的焊缝质量检验记录与无损探伤报告;—21—(3)大型铸、锻件的探伤检验报告;(4)主要零件的热处理试验报告;(5)零件及结构件的重大缺陷处理办法与返修要求及返修后的检验报告;(6)主要部件的装配检查记录;(7)主要零件及主要结构件的材料代用通知单;(8)产品的预装检查报告;(9)产品出厂试验报告;(10)制造竣工图纸;(11)外购件有关出厂资料及合格证等资料;(12)产品合格证;(13)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14)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以上资料,应至少提供一套原件。14.3合同生效后30天内,买方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召开供货联络会(进行图纸设计交底等事宜,联络会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具体供货联络会(设计联络会)的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本款补充:(1)除买方组织召开的联络会外,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没有非常情况另一方应同意参加。由任一方提出的所有有关设备设计的修正或变更,都应经双方讨论并同—22—意。一方接到任何需批复的文件或图纸后21天内,应将书面的批复或意见返还提出方。(2)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所签纪要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3)在合同执行期间,买方可以随时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部门和制造厂,检查卖方的设计、制造工作。卖方应予配合并提供方便,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应及时答复买方提出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并向买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14.4档案管理要求:卖方应按水运行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档案合理有序进行;做好供货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将归档范围内的至少1套满足验收标准的供货过程文件移交给买方;在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组织对所实施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进行详细检查。15质量保证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6年。质量保证期自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工程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重大缺陷,在其修复或更换并经验收合格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23—本条补充:15.6即使质量保证期满,但在寿命保证年限内,非易损件非用户原因而损坏,买方有追求索赔的权利,索赔的数量按使用寿命保证年限折算。15.7本项目争创优质工程奖,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和土建施工单位做好创优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6试验和检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14天,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补充条款:(1)买方在合同设备制造加工全过程中派驻监理人进行设备监理和出厂前的检验。监理人除参加重要部件的材料检验、制造检验及设备试验外,还将对合同设备进度、制造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对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锻件材质、加工、焊接质量及装配检验与工厂试验结果进行签证认可,但这种签证认可并不免除卖方的责任。监理人有权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在现场检查和查阅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2)卖方应主动向监理人介绍产品计划安排,重要部件的材质、加工焊接工艺,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以及计划改进和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提供必须的主要部件的加工检验标准和检验试验记录。(3)制造质量控制点和制造过程中阶段性或关键性工序的质量检验,卖方应在检验7天前通知监理人,在检验过程中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并—24—向监理人提供检查数据和检查报告。监理人对审阅的检查记录有怀疑时,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查,如发现产品有缺陷或疑点时,有权对该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卖方应积极主动提供方便和配合。(4)卖方应允许监理人自由进出合同设备的加工、检验、试验场所,并为监理人提供工作方便,包括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生活上提供方便。(5)监理人对设备制造的监理与检验并不免除卖方对质量应负的责任。16.5出厂验收本款细化为:(1)货物出厂验收时必须进行出厂前的试验和检测。检测分为自检、监理工程师检测及第三方检测。(2)在货物出厂验收前,卖方应按合同技术条件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将货物进行整体组装,保证所有货物均处于整体组装状态,并自检合格;(3)所有货物经监理人复检合格,完工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签证。(4)验收申请程序:卖方应在货物出厂验收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出厂验收申请报告和出厂验收大纲;监理人在收到卖方的出厂验收申请报告和出厂验收大纲后的14天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的要求对验收大纲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订后的出厂验收大纲报监理人;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卖方向监理人提交审签的自检合格报告,监理人收到此报告后的3天内将验收人员名单及赴厂验收时间通知卖方。—25—(5)出厂验收时,由监理人会同买方、工程设计人、安装方代表组成出厂验收小组对卖方申请验收的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应密切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6)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有权要求对完工资料中的一项或数项进行复检,卖方应按监理人要求进行复检。(7)卖方应允许监理人(或买方)派遣的验收人员自由接近制造合同货物的任何车间及设施,如发现合同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验收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予以配合,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进。(8)由于卖方的原因致使验收不能按期进行,或由于制造质量缺陷问题,验收不合格而延期交货,其责任由卖方负责。(9)出厂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货物制造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16.6交接验收本款细化为:(1)设备成品由卖方运输至工地监理人指定的地点。交接验收手续在工地办理。(2)交接验收工作由监理人主持,与买方、卖方及安装方的代表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并办理移交给安装方的手续。移交的日期即为该手续写明的交货日期。(3)交接验收时,如发现有丢失器件、撞损或变形等现象,则应由卖方负责赔偿、修理或矫正,修复后是否合格仍应经监理人、卖方代表与安装方的代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认可。—26—(4)对运输丢失构件的赔偿或对变形、撞损构件的修复所需的时间超过7天时,则从第8天起按延期交付处理。17交货期17.1款细化为: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提交详细的供货计划(包括技术设计和设计联络会议时间表、设备制造时间表、交货(装运)时间表、试验与验收时间表、培训时间表、技术文件提交时间表)报监理人并经买方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时间表自动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卖方应合理安排本项目的设计制造计划,并及时向监理人递交年、季、月进度表。供货计划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调整,调整必须由双方协商(如在联络会议上),此种情况下,双方签字调整后的时间表自动取代早期的时间表,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卖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文件中各项时间表,确保合同生效后按进度交货,并协助买方按时完成安装、试运行,直至全部机组投入运行。计划供货日期表序号项目及其具体说明计划时间备注1第一次供货联络会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2详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3预埋件供货2025年12月4闸门供货2026年8月5液压启闭机供货2026年10月备注:具体供货日期以监理发布的通知为准。18安装和现场服务本合同卖方负责:(1)闸门在线监测和启闭机在线监测系统、止水等设备安装(详见分组货物清单及技术规范);(2)上下闸首人字闸门、上下闸首工作阀门、检修闸门、检修阀门、闸室浮式系船柱、液压启闭机的安装配合服务(详见分组货物清单及技术规范)。本条补充:18.4卖方负责货物清单中明确需要卖方安装的部分设备的安装(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清单”),配合其他货物安装过程中卖方应负责必要的工地培训。18.5卖方技术人员不得因每天工作超时或节假日而拒绝履行指导义务。18.6如卖方现场技术人员不能及时解决现场所出现的技术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派技术人员,卖方另派的技术人员应在买方提出要求后2天到达现场,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18.7卖方所派的项目负责人、启闭机专项负责人不得为退休人员,且在履约期间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如项目负责人、启闭机专项负责人在履约期间退休,卖方可返聘其继续为本项目服务直至履约结束,并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完善聘用手续,相关资料报买方。—28—18.8卖方应负责以下安装配合服务:(1)在设备安装期间,卖方应派遣有能力、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方法、步骤、正确校正、调整、清理、检查、现场试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试验,以及与安装质量和安装应注意的事项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确保安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构件位置与尺寸的准确性。(2)卖方还应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制造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负责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责。(3)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买方、安装单位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4)卖方技术人员应协助买方在现场培训合同设备组装、安装、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人员,努力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5)卖方技术人员来工地前,应将其名单、专业等通知买方,买方将向卖方派遣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方便和工作条件(费用由卖方支付)。(6)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服务时间及何时派驻,由合同双方商定,现场服务费用由卖方负担,计入报价内,买方不单独支付。18.9卖方应负责闸门在线监测和启闭机在线监测系统、止水等设备供货及安装。(1)卖方如不具备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能力,需将该部分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29—(2)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期间,卖方应派遣有能力、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清理、检查、现场试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试验。(3)卖方还应对产品的设计方案优化、集成、安装调试质量负责,卖方的二次设计方案应通过买方组织的审查。(4)卖方在安装前应提供系统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买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5)卖方应协助买方在现场培训运行和维护的人员,努力提高他们的运行和维护技术水平。(6)卖方安装技术人员来工地前7天,应将其名单、专业等通知买方,买方将向卖方派遣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方便和工作条件(费用由卖方支付)。(7)卖方安装技术人员的服务时间及何时派驻,由合同双方商定,安装调试费用由卖方负担,计入报价内。19支付本条约定为:19.1预付款19.1.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汇票(电汇)或支票(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保函内容与方式需得到买方认可),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供货计—30—划经监理人批准后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卖方起生效,至买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19.2进度付款本项目为分批次供货(1)设备制作完成并经防腐前验收合格,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支付给卖方相应设备价款的30%。(2)设备制作完成,并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单据(该批设备的税务发票,发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经双方签字的验货清单)后,买方支付至相应合同价款的80%,扣回相应预付款,全部设备制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并支付相应价款并扣回全部预付款;(3)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土建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至结算合同价格的97%。19.3结清款19.3.1待“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或质量保证期到期(以后到日期为准)后14天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合同价格的3%。结清款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相关要求同履约保证金,卖方在提交满足上述要求的结清款担保后,买方将结算合同价格的3%支付给卖方。19.4每次结算,卖方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买方审定批准。结算时需提交下列文件:—31—(1)交付的单项项目清单;(2)交接验收时,交接验收手续及安装方的接收清单;(3)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资料;买方审定批准后14日内办理支付结算手续。19.5每次进度付款前卖方需按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6审计:卖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买方要求时允许买方指派的人员进行审计。20履约保证金20.1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5%。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同预付款担保。履约保证金自开具之日起生效,在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失效。20.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以验收时间在后者为准)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履约保证金在买方颁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前到期,卖方应向买方重新出具履约保证金。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23.2迟交资料的违约责任按第24.7款的约定执行。24违约责任本条补充:—32—24.4如果交货设备的附件、材料或安装工具迟交,视为交货设备的迟交,并按第24.1款规定对卖方收取违约金。24.5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的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设备停运,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24.6未被买方取消的合同部分,卖方虽已支付买方违约金,但并不免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24.7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时交付本合同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时,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规定如下:(1)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2)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资料修改一般性问题3日内、技术方案性问题7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3)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交设备制造图纸,卖方向买方支付2000元/项/天的违约金;(4)卖方代表未经授权或未经卖方内部审批提交现场问题的处理方案,每发现一次卖方向买方支付2000元/项违约金;(5)未能按交付时间和质量提交自评检验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6)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进度报告及报表,卖方向买方支付2000元/项/天的违约金;—33—(7)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包装及储运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2000元/项/天的违约金;(8)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调试及运行维护说明书,卖方向买方支付2000元/项/天的违约金。24.8人员履约及考勤(1)项目负责人、启闭机专项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组人员应按照买方要求时段进驻工地,均需参与工地考勤,如有违反,对项目负责人、启闭机专项负责人卖方应承担每人2000元/天违约金,对其他项目组人员卖方应承担每人500元/天违约金;(2)卖方项目负责人、启闭机专项负责人应按照买方(或监理人)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及相关部门检查、督查活动等,如有违反,卖方向买方支付每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3)因卖方未履职尽责,造成建设项目受到相关单位通报或相关检查、稽查等发现问题的,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卖方应承担2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4)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买方要求完成其他工作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卖方应承担1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28变更本条增加第28.4款:28.4本合同项下涉及的物价波动、法律变化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费等价格不调整。增值税税率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增值税税率计取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性变化情况进行调整。—34—30备品备件本条约定为:按照合同技术条款(技术规范)中关于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规定。32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35—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公示一.合同名称: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合同二.合同编号:FY2025JT0019-1-1三.项目名称: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采购四.项目编号:FY2025JT0019-1五.发包人:阜阳市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六.承包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八.签订时间:2025-06-24九.合同价格:78073188元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凌建十一.工期:本项目设备为分批次供货,接到每批次供货通知后60日内完成该批次交货,埋件计划交货时间2025年12月,闸门计划交货时间2026年8月,液压启闭机计划交货时间2026年10月。十二.质量标准:合格十三.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金属结构及机械设备 液压启闭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