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其他检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2F3067X20252403

二、合同名称:关于其他检测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三、项目编号:2591201000000224575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框架协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联系方式:15201700758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金超(男)
地址:上海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501号第2幢
联系方式:136118863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 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流量计强制检定 
   数量: 1.00 
   单价(元): 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 【服务项】测量范围:DN:(150-300)mm 
   数量: 8.00 
   单价(元): 777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其他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 【服务项】测量范围:DN:(25-100)mm 
   数量: 137.00 
   单价(元): 2057.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其他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 【服务项】测量范围:DN:(150-300)mm 
   数量: 169.00 
   单价(元): 130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其他 

2.合同金额(元):
565254.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关于其他检测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11NMB2F3067X20252403).pdf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采购合同说明:本项目包1-151-15采购内容以本合同中““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同条款””为准,包1616采购内容以本合同中““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同条款””为准。合同编号:11NMB2F3067X2025240311NMB2F3067X20252403采购单位(甲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货商(乙方):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开放式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由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成交方(乙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同条款(包1-15适用)1-15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根据国家或本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对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申请的[(根据中标情况)]实施强制检定。其中,本合同支付范围内的服务对象为:(1)注册或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法人、其他组织;(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营业场所中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个人;(3)如乙方为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服务对象为本市外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外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外区合法营业场所中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个人)属于本合同支付范围;其服务对象为所在区的,根据同级财政保障原则,不属于本合同支付范围。乙方实施的强制检定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1.2乙方应对实施的强制检定做好统计和档案保存工作,确保相关记录可追溯。1.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经费明细表,经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确认后作为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详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经费明细表》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有效期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565254元(大写:伍拾陆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具体项目单价见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由于技术的发展,对于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不在以上付费标准内的强制检定项目,以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为顺序,参照以上付费标准按照“就低”原则经第三方审计后付款)。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最终结算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结算。2.3服务地点:上海市2.4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日至2026年12月31日。1/7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组织实施要求:(1)乙方在合同服务期间应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或能力确认,相关授权区域应包含本市或本市部分区域。(2)乙方实施强制检定的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实施强制检定的资质。(3)设备及场所要求:满足《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要求。(4)实施要求:应符合相关计量器具国家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要求。(5)强制检定记录和档案保存要求:应由专人负责,记录有被检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编号、使用对象等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记录和档案可追溯。3.2上报材料要求:乙方承诺申报的强制检定工作量真实、可靠。4.验收4.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4.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整改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4.3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对强制检定工作量的核查确认工作,按照审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印证材料,满足甲方验收的全部要求。5.保密5.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5.2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5.3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对甲方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本合同金额的20%。6.付款6.1乙方可于季度末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时间向甲方提出经费审计的需求。经甲方认可的审计机构书面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后:(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经费明细表》;(2)相应发票。6.2甲方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按照采购付款程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审计结果应为乙方已完成且被确认的工作量。如审计机构出具对乙方申报的强检工作统计量不符合实际的审计结论,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7.甲方的权利义务7.1如果甲方因需要对原有工作任务进行调整或增加,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2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造成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3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本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过错的赔偿责任。7.4对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计量检定机构,甲方可以酌情减少、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2/7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2乙方应当取得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有效资质和条件。9.履约延误9.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9.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低于甲方已支付同类项目金额的20%。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若甲方不同意的,乙方应于接到通知次日继续提供服务,否则按照9.2条处理。10.赔偿10.1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争端的解决12.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2.2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3.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4.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14.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进入清算、歇业、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合同转让和分包15.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合同生效16.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承办人签名,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16.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17.合同附件3/717.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经费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盖章确认提交。17.2强制检定工作量真实性声明也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盖章确认提交。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名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同条款(包16适用)16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授权对甲方委托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者或计量器具进口商申请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乙方实施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等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1.2乙方应对实施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做好统计和档案保存工作,确保相关书面记录可追溯。1.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统计表及申请经费明细,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详见《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统计表及申请经费明细》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有效期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伍拾陆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元(大写:伍拾陆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本合同价格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结算。具体计算标准见2.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税费。2.2计算标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项目的单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免于试验审查可按照1000元/型号、2000元/系列标准实施。2.3服务地点:上海市2.4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日至2026年12月31日。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组织实施要求:(1)乙方在合同服务期间应取得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型式评价授权。(2)设备及场所要求:满足《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等要求。(3)实施要求:应符合相关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大纲或计量检定规程等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记录和档案保存要求:应由专人负责,记录有被评价计量器具型号(系列)、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记录和档案可追溯。3.2上报材料要求:乙方承诺申报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真实、可靠。4.验收4/74.1乙方完成型式评价试验结果,出具型式评价报告(含免于试验审查)1份。甲方依据型式评价大纲,完成对型式评价报告的验收。试验内容应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4.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整改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4.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工作量的核查确认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印证材料,满足甲方验收的全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型式评价报告等)。5.保密5.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5.2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5.3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对甲方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本合同金额的20%。6.付款6.1乙方可于每季度末或双方确认的时间向甲方提出经费结算需求。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审核确认后,甲方按照采购付款程序向乙方支付款项。(1)《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申请经费明细》;(2)相应发票。6.2如乙方申报的型式评价工作统计量与实际委托情况不符,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6.3甲方支付款项的累计金额超过当年度预算批准范围的,超出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支付。7.甲方的权利义务7.1如果甲方因需要对原有工作任务进行调整或增加,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2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3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本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经过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过错的赔偿责任。7.4甲方在委托工作任务前应先事先与乙方确认是否能接此项任务,若乙方无法进行此任务时,应告知甲方缘由。7.5对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型式评价机构,甲方可以酌情减少、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任务。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2乙方应当取得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的有效资质和条件。8.3乙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工作任务委托,并告知甲方缘由。9.履约延误9.1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9.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低于甲方已支付金额的20%。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若甲方不5/7同意的,乙方应于接到通知次日继续提供服务,否则按照9.2条处理。9.4如出现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调整、甲方预算调整等情况,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0.赔偿10.1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争端的解决12.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2.2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双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另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3.2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4.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14.1如果一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进入清算、歇业、被宣告破产,双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双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合同转让和分包15.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合同生效16.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16.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17.合同附件17.1《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申请经费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盖章确认提交。17.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真实性声明也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盖章确认提交。17.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项目的单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执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免于试验审查可按照1000元/型号、2000元/系列标准实施。具体标准见附件。1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名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6/7合同双方:甲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 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地址: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501号第2幢电话: 15201700758电话: 13611886388联系人: 徐卓君联系人: 吴琦玮开户银行: 工行黄浦支行西藏中路分理处银行账号: 1001257909004616749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其他检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