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内科楼改造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25)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项目编号:GZZX-2025FW-11
一、合同编号
GZZX-2025FW-11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楼改造设计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GZZX-2025FW-11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楼改造设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
联系方式:020-86888565-2013
供应商(乙方): 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金成商务中心四层 401、402号
联系方式:020-268208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楼改造设计服务项目
1(项)
598,000.00
598,000.00
合同金额: 598,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玖万捌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6月08日至2025年08月30日
履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6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025年06月26日
-20250152合同编号: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设计人(全称):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楼改造。2.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3.总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其中四楼1930m,五楼1670m,六楼1600m)。4.建筑功能:医疗卫生等。5.投资估算:约900万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本次装修设计为地上4、5、6层,建筑面积5200m,(其中四楼1930m,五楼1670m,六楼1600m)。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内科楼改造设计项目,详见采购需求。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5年06月25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5年08月30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其它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捌仟元整(¥598000.00元)本合同签订价为暂定价,最终设计费金额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单位的建安费结算审核价并根据本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系数,按本项目的下浮率进行下浮为准。注:本项目下浮率=(1-中标价/采购预算)*100%。3.设计费支付方式第1期为(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生效后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30%。第2期为(2期):支付比例30%,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方案图、效果图、设计预概算,提交设计施工图并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概算审查(如有)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在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30%。第3期为(3期):支付比例20%,施工期间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计指导,在工程100%完工后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20°。1第4期为(4期):支付比例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单位结算后30日历日内发包人根据结算评审价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4.设计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发包人结算:1)合同:2)设计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3)中标通知书:4)验收/成果报告等发包人要求的其他相关结算资料。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开具发票,如设计人迟延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不视为违约。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刘礼胜。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王四国。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招标文件及其附录:(4)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10)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设计人须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2.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3.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东省广州市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玖份,发包人执肆份,设计人执肆份,广东省华粤采购科技有限公司执正本壹份。2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K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组织机构代鹤:124401147083450553组织机构代码:91440000786495315R纳税人识别码:124401147083450553纳税人识别码:91440000786495315R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金成商务中心四层401、402号邮政编码:510800邮政编码:510303电话:020-86888565电话:020-28620880传真:86888997传真:020-28620880电子信箱:1电子信箱:yuejiansheji@126.com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花都银燕支行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敦和支行账号:676957745175账号:800194143408022时间:2025年6月18日时间:年月日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4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6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7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8(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9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10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11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1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4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相,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12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13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14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15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干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16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7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1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手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综合医院设计规范》GB51039-201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19《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20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建筑法规和规范注: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定不断修改、更新,设计和施工一定按最新版本执行。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以排在前面的优先。属于同一顺序的,最新签署的文件解释权优先。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刘礼胜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20-86888565-2013;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233号粤建大厦2楼: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李俊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927210506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730851019@qq.com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保密期限: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发包人所提供或设计中形成的资料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资料均属保密事项,保密期限至前述信息资料被发包人公开为止。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02.1.1发包人其他义务:2.1.1.1发包人在签订后7天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附件3。2.1.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2.1.1.3在方案设计经发包人确定后,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的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2.1.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2.1.1.5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并承担差旅费:2.1.1.6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合格或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无法通过审批的除外。非设计人过错,发包人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刘礼胜:身份证号:科长职务::联系电话:020-86888565-201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另行发文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z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1.3.1设计人不能盲目使用勘测结果,应认真审核校验勘测资料,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及时提出补充勘测要求,并对勘探芯样进行全面了解,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以获得最好的设计效果。3.1.3.2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2.1.1.2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13.1.3.2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应于接到《审查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及相应的修改图纸或设计变更送施工图审查公司复审。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根据工程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现场验筋和参加竣工验收,同时必须协助做好竣工资料的审核签章。3.1.3.3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将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向第三人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外。3.1.3.4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标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3.1.3.5设计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其人员、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设计人处理及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设计人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3.1.3.6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知识产权归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应确保发包人使用其提交的设计文件免受第三方的起诉与索赔,否则,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设计人承担。3.1.3.7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具备承担本合同约定工程设计工作应有的相关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并要求设计人按照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3.1.3.8合同签订本后7日内,设计人应书面告知发包人所需提交的基础资料及文件清单,逾期告知的,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提供上述资料与文件的时间,而不视为发包人违约,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不得顺延。(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附件3,设计人无需额外书面告知发包人)。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王四国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号:20104200834联系电话:13512705940:5电子信箱:yuejiansheji@126.com:通信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金成商务中心四层401、402号: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技术工作、质量进度把控工作及施工配合工作。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具备的资格资质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违反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并要求设计人按照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具备的资格资质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如经发包人催促仍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22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并要求设计人按照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3.3设计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日起7天内。3.3.2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如经发包人催促仍不撤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并要求设计人按照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无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无3.5联合体3.5.1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本合同不接受联合体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综合医院设计规范》GB51039-201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20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建筑法规和规范注: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定不断修改、更新,设计和施工一定按最新版本执行。。5.2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2.1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法规要求。5.2.2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主体建筑使用年限为50年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详附件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如有)等。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6.2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2.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2.1.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原定的设计进度计划需要调整。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24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CAD版或PDF版。设计人不得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限制措施。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未作出审查结论也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设计人继而对审查期限进行延期,延期审查期限为5天,发包人需在延期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未作出结论则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工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3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设计文件后7天内安排具有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具体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第1期为(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生效后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30%。10.2第2期为(2期):支付比例30%,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方案图、效果图、设计预概算,提交设计施工图并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概算审查(如有)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在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30%。10.3第3期为(3期):支付比例20%,施工期间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计指导,在工程100%完工后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20%。10.4第4期为(4期):支付比例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单位结算后30日历日内发包人根据结算评审价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设计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发包人结算:1)合同:2设计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3)中标通知书:4)验收/成25果报告等发包人要求的其他相关结算资料。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开具发票,如设计人迟延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不视为违约。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11.2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11.3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发包人逾期未回复并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设计人继而重新向发包人发起书面声明,发包人需在设计人再次提起书面声明的5天内作出回复,发包人仍未作出回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需要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供本合同约定项目范围内使用。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3.3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本合同项目在开始履行至施工招标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设计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发包人承担不超过最终合同价格的10%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设计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或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收回已付款项,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设计人承担不超过最终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26约金,延误累计达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设计人承担不超过最终合同价格的10%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最终合同价格的10%。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费用、工程增加费用、工程维修返工费用、施工单位损失赔偿及第三人侵权赔偿等)。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要求设计人承担不超过最终合同价格的10%的违约金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支付不超过最终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如发包人不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设计人擅自分包部分设计费用,设计人自行承担,且设计人应对分包人设计部分的质量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4.2.6若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6.合同解除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60天。16.2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60天内。17.争议解决17.1争议评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17.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同意,合同所载地址可作为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亦清楚作为送达地址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双方均自愿承担。如合同所载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27附件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目录附件3: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4: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5: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修改变更内容的约定附件8:设计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附件9:设计人营业执照228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1)设计范围:本次装修设计为地上4、5、6层,建筑面积5200m,(其中四楼1930m,五楼1670m,六楼1600m)。2)设计专业:建筑装饰、给排水、暖通、强弱电四项专业设计。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序号阶段工作内容完成时间1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合同签订起15日内方案调整和确认深化方案后10日内2施工图设计全部施工图设计业主确认深化后的方案起35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3施工图审查及预算评审阶段(1)配合施工图审查单位做好技术审查,按要求做好答疑及图纸修改。(2)配合预算评审单位的造价审核,并补充及修改相关图纸。如有必要,需到现场配合解释答疑工作。4招标阶段配合发包人的施工招标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5施工阶段1、参加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2、配合发包人进行材料选择及定板,以体现设计的风格。3、及时配合跟进施工过程,对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应提出可靠的建设性意见。4、需要出正式设计变更文件及修改图纸的,应在5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变更。5、参加工程例会。6、配合发包人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6结(决)算阶段及资料归档1、汇总提交所有设计图纸及相关过程资料,配合发包人资料归档。2、配合结(决)算评审工作。7其他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29附件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含纸质电子版)日历天数1方案设计、估算、效果图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2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确认后14日历天3设计概算发包人确认初步设计后7日历天内完成4施工图设计发包人确认设计概算后26日历天内完成5施工图预算发包人确认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后8日历天内6设计变更通知单收到发包人通知或相关会议纪要出具后7个日历天内7竣工图审核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竣工图后15日历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30附件3: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方案开始3天前3建筑红线图各1方案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方案开始3天前5工程勘察报告2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9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11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2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3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31附件4: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6以发包人通知时间开始5个工作日内2初步设计文件6以发包人通知时间开始5个工作日内3施工图设计文件6以发包人通知时间开始5个工作日内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32附件5: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1///其他人员/11/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王四国建筑学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彭卓维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陈海燕给排水设计高级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何俊生暖通空调高级工程师//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汤玉生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造价负责人李旅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33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捌仟元整(¥598000.00元)(本合同签订价为暂定价,最终设计费金额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单位的建安费结算审核价并根据本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系数,按本项目的下浮率进行下浮为准。注:本项目下浮率=(1-中标价/采购预算)*100%。)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4)其它:一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四、设计费支付方式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生效后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30%。2期:支付比例30%,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方案图、效果图、设计预概算,提交设计施工图并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概算审查(如有)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在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30%。3期:支付比例20%施工期间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计指导,在工程100%完工后30日历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额的20%。4期:支付比例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单位结算后30日历日内发包人根据结算评审价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设计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发包人结算:1)合同:2)设计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3)中标通知书:4)验收/成果报告等发包人要求的其他相关结算资料。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开具发票,如设计人迟延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不视为违约。34附件7:修改变更内容的约定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增付设计费包括人工费、图纸及文件工本费,设计人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2、中标供应商设计概算金额与经住建局审批后的概算审定金额正确率(准确率)须达到90%以上(即两项金额的相差范围应控制在5%以内)。因未达到要求,所发生的变更、签证、采购、修理,更换等或由于设计资料缺陷对工程造成各类损失而增加的投资费用,每增加投资费用1%的,扣除设计费总额2%,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5%。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4、设计人必须执行限额设计,否则将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设计,直至满足该条款要求为止。5、在发包人确认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或者已出设计蓝图或已进行工程施工之前,对于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审查意见、深化设计指示等要求设计人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不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设计人应予以免费配合。6、发包人变更设计的任务、要求、相关文件和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35附件8: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务西详地址广市区中合全成商务中心4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经型钢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488039建立时间2006年04月07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一社会店用代码主)91440000786495315R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证书编号A144000109-6/1有期至2028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毕学锋职务董事长单位负贵人陈长平职务总经理技术员责人王四国职你或执业资格建学美工备注原质证韦于:192456536#编号:S0512022006171G(6-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日福二量91440000786495315R(副本)名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政广东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6年04月07日卡4法定代表人毕学锋营业期限2006年04月0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2022年03月3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内科楼改造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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