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监管系统采购合同公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23755712025203

二、合同名称:襄垣县颗粒物(PM2.5)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监管系统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4232025AGK00059
四、项目名称:襄垣县颗粒物(PM2.5)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监管系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
地 址:襄垣县长兴路122号
联系方式:0355-7418777
供应商(乙方):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昌盛路12号院8号楼-1至4层101内156室
联系方式:1570118402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便携式恶臭分析仪 数量:1.00 单价(元):299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谱育科技规格型号:EXPEC 2900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VOCs自动监测站(PAMS57种) 数量:1.00 单价(元):1299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谱育科技规格型号:EXPEC 2000-315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 数量:1.00 单价(元):119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AQMS-600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一氧化碳监测仪 数量:1.00 单价(元):1199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AQMS-400

标项五 主要标的名称:PM10 监测仪 数量:1.00 单价(元):114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BPM-200

标项六 主要标的名称:PM2.5 监测仪 数量:1.00 单价(元):1293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BPM-200

标项七 主要标的名称:动态气体校准仪 数量:1.00 单价(元):8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AQMS-200

标项八 主要标的名称:零气发生器 数量:1.00 单价(元):5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AQMS-100

标项九 主要标的名称:气象五参数 数量:1.00 单价(元):194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MM-500

标项十 主要标的名称:非甲烷总烃(NMHC)及苯系物分析仪 数量:1.00 单价(元):679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谱育科技规格型号:EXPEC 2000(规格:710F)、EXPEC C(规格:710B)

标项十一 主要标的名称:黑碳仪 数量:1.00 单价(元):399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谱育科技规格型号:A 570

标项十二 主要标的名称:车流量监测仪 数量:1.00 单价(元):26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定制

标项十三 主要标的名称:便携式机动车尾气检测仪 数量:2.00 单价(元):8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南华仪器规格型号:NHT-6P 型

标项十四 主要标的名称:便携式多组分紫外气体分析仪 数量:1.00 单价(元):685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崂应规格型号:2029 型

标项十五 主要标的名称:数采仪及配套设施 数量:1.00 单价(元):3792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聚光科技规格型号:定制

2.合同金额(元):48381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后45日历天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襄垣县颗粒物(PM2.pdf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乙方(全称):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襄垣县颗粒物(PM2.5)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监管系统(2)项目内容:按照《襄垣县颗粒物(PM2.5)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要求,完成大气污染应急保障监测系统、重点区域vOCs监测评价、机动车尾气湖源监管系统等建设内容。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4838100.00元大写:肆佰捌拾叁万捌仟壹佰元整(2)付款方式:采取分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人民币:145143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设备到货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人民币:2419050.00元,大写:贰佰肆拾壹万玖仟零伍拾元整:完成整个项目验收工作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甲方根据本单位财务流程,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人民币:967620.00元,大写:玖拾陆万柒仟陆佰贰拾元整。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2025年6月24日,完成日期:2025年8月7日。(2)履约地点: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指定地点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口自行组织口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1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回是口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回是口否1(2)验收时间:系统试运行后,经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验收及验收申请,甲方审核同意后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3)验收的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情况进行验收。(4)验收标准: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2、NO2、0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等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合同》及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甲方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设备装箱单及其他承诺等,对所有的货物进行验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合同规定之情形者,乙方需进行补货、更换货物,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05(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6月13日合同订立地点: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8.技术要求:1一、运维时间:自验收完成之日起1年,包含运维期间的所有产生费用。二、乙方需要完成的站房建设义务,站房建设标准如下:(1)监测站房须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2、NO2、0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以及《山西省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技术方案》晋环函【2022】602号中“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相关规定。(2)监测站房内使用面积原则不低于15m,房顶坡度不大于10°,应有防水、防潮、隔热、隔音和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高于站房地面(或房顶)25cm以上,应配备通往站房屋顶的Z字型梯或旋梯,站房屋顶承重要求大于等于250kg/m2。(3)站房应在入口位置设置醒目标识牌,站房及采样区域明显位置应设置警示牌。(4)站房周边应安装防止人员进入的栅栏,原则上应安装在距离站房3-5m(或距离采样口5-8m)处,高度不低于1.8m。(5)站房应配备上行带宽10M以上的网络。(6)站房内外部要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内部至少安装可以覆盖监测仪器的摄像机1台,站房入口处安装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机1台,采样区域应安装2台对射、可覆盖整个采样区域的摄像机。视频监控具在存储和回放功能,至少能够存储6个月视频资料。(7)站房须有防雷设施,包括站房防雷、设备防雷、电源防雷,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参照《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5098)相关要求。(8)站房应配备排风设施、UPS(电池组至少保障仪器设备运行4-6个小时)、稳压电源、自动灭火装置和空调,空调须具有来电自启动功能,空调机出风口不能正对仪器和采样管。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中之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位子月拥有者性别男住所长治市襄路2号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昌盛路12号院8号楼-1至4层101内156室联系人你联系人涂朝伟联系电话18434555999联系电话15701184022通信地址长治市垣县兴路22号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广场A座10层邮政编码046200邮政编码1000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tuchaoweiofoxmail.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42301237557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65531081B住所长治市襄路2号开户名称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治市襄路2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住所长治市襄路2号银行账号321680100100201502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1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1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1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D5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1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1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1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按通用条款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按投标文件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符合安全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包装完好,需符合《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需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等表述: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约定的指定现场。指定现场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1年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乙方对本次招标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甲方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报告、材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露或公开工作情况。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人民币:145143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设备到货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人民币:2419050.00元,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大写:贰佰肆拾壹万玖仟零伍拾元整;完成整个项目验收工作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甲方根据本单位财务流程,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人民币:967620.00元,大写:玖拾陆万柒仟陆佰贰拾元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1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1年的免费运维服务。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若乙方因技术能力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质量不达标或逾期,甲方除要求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外,还有权向乙方追偿因项目延误或返工导致的政府考核扣分、上级通报等间接损失(以实际发生的行政罚款或信誉损失证明为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所有成果文件(含中间成果),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及衍生权利均永久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留存副本或用于其他项目。若发现乙方擅自使用,需按合同总额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2)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监管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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