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请拖车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CSHT-SZCG2025000450-E-2025-1
二、合同名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E)合同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CG2025000450
四、项目名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
供应商(乙方):深圳市众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19T0130栋10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15000
合同金额:815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07月01日至2026年06月30日,深圳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6-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6-27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附件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E)合同(脱敏).pdf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合同项目名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包组:E包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乙方:深圳市众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E)合同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乙方:深圳市众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根据深圳市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编号:SZCG2025000450-E)的招标采购结果,由深圳市众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单位为中标(成交)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方的响应与承诺,就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标(成交)方深圳市众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外请拖车服务项目(E),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乙方提供服务的车辆情况提供拖车服务的车辆清单:序号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注册登记日期自有或租赁125吨(含25吨)以上大型吊机三一牌SYM5446JQZ(STC550T)2019-9-9租赁225吨(含25吨)以上大型吊机三一牌SYM5325JQZ(STC250S)2019-7-16租赁325吨(含2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粤海牌YH5210TQZ296T2020-8-31租赁425吨(含2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粤海牌YH5340TQZ096T2020-5-7自有515吨(含1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粤海牌YH5200TQZ096T2020-5-15自有615吨(含1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粤海牌YH5180TQZ025T2019-9-4自有715吨(含1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粤海牌YH5180TQZ025T2018-8-27自有815吨(含1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粤海牌YH5180TQZ025T2019-9-4自有9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圣宝牌GSB5080TQZJLP62022-11-25自有10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圣宝牌GSB5080TQZJLP62022-11-25自有11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广粤骏达牌JZD5071TQZQLF2022-11-1自有12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广粤骏达牌JZD5071TQZQLF2022-11-1自有13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粤海牌YH5180TQZ186P2022-8-12自有14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广粤骏达牌JZD5080TQZFTF2022-11-9自有15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圣宝牌GSB5071TQZQLP62022-11-9自有162吨(含2吨)至1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圣宝牌GSB5080TQZJLP62023-2-3自有17防撞车虹宇牌HYS5041TFZJ62022-10-25自有18防撞车虹宇牌HYS5041TFZJ62022-10-25自有注:1、在紧急情况下甲方需要其他类型、吨位车辆的,乙方应予以满足。二、服务费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元)3序号服务类别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拖车)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扣留的事故车辆(拖车)高速公路扣留车辆(拖车)吊车折扣率/服务费基准价服务单价基准价服务单价基准价服务单价基准价服务单价1无动力装置的二轮车(包括自行车、手推车、手拖车、平板车、大板车、无电池的电动车等)1413.721413.721413.72//中标折扣率:0.982有动力装置的二轮车6058.86058.86058.8//3三轮车(包括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黄包车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120117.6120117.6120117.6//4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及四轮(含四轮)以上载人电瓶车360352.8410401.8620607.69008825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450441500490760744.8140013726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540529.2590578.2920901.6180017647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630617.4680666.410801058.4250024504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8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720705.6770754.612401215.230002940935吨以上货车810793.8860842.8140013724000392010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保障服务100元/小时·车11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其他清障工作200元/次·车12高速公路交通保障服务100元/小时·车13高速公路其他清障工作200元/次·车注:1.以上拖车服务收费标准特指交通违法车辆、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拖吊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现场清理费包含在内,不再另外支付)、交通保障服务拖吊车、空驶和其他清障工作的服务费用(下同):此服务费包含乙方拯救车的油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含高速公路过路费)、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人员工资、保险费等所有费用。2.被拖货车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分类结算,对客车、货车以外无核定载质量的其它类型机动车,按行驶证(未注册登记按整车出厂合格证)核定的整备质量,参考货车结算标准进行结算。3.拖吊非甲方派单的其他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费用,由乙方参照行业收费标准自行与当事人协商收取服务费用。4.拖吊的汽车含客车、货车等各类型汽车。5.高速公路被拖车辆的过路费由当事人支付(计算终点为扣留车辆现场下游最近出口),拖车自身的过路费由乙方承担(包含在拖吊5费用内,不再另外支付)。6.拖吊车服务按实际情况派单,甲方根据现场交警指示将车辆拖吊至队部、称重点、治超点或指定地点进行调查取证的,乙方应予以满足,并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再将车辆拖吊至指定的停车场仅算一次费用,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收取。7.交通处服务范围是国内。如服务深圳市以外地区的,不分车型在深圳市范围以外按车次加收12元/公里。8.交通处以及各大队涉及各场地(包括深汕合作区)车辆转场的,每台作业车报价参照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标准。9.甲方对乙方发出拖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拖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扣留的事故车辆;拖吊高速公路扣留车辆:吊车;其他清障工作的清障指令,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出动拖车并已行驶2公里以上(提供GPS轨迹作为依据),后甲方取消指令的,称为空驶。空驶以中标价的100%分车型按次支付。三、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满后,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和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是否续签,但总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一年一签。续签合同的各项费用按照本项目中标价执行。当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服务费用累计达到本项目总限价支付上限81.5万元(项目E包的服务结算金额达到该包的财政预算金额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四、合同总价及结算方式(一)本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捌拾壹万伍仟元整6(¥815,000.00)。合同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在本项目总限价内按实结算,结算总金额不超过本项目合同中标价。(二)乙方服务费支付比例和月度考核情况挂钩1.当月总评2.当月总评60分或60分以上的,按总评分数支付相同比例的服务费。例如当月得分为85.2分的,则按85.2%支付当月服务费,依此类推;3.当月总评100分或100分以上的,按100%支付当月服务费;(三)付款方式1.拖吊费按交警部门的派单计费由甲方按拖吊数量与拖吊单价进行结算,由财政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2.拖吊非甲方派单的其他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费用计费(1)拖吊其他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由乙方自行与当事人协商收取服务费用。(2)针对交警部门不需要扣留查验取证的交通事故车辆,妨碍交通的,乙方根据现场交警的指示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位置,不收取当事人费用,后续当事人要求拖移至指定其他位置的(修理厂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不妨碍交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拖车公司或4S店到场作业,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乙方不得强行拖移该车辆。(3)乙方不得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3.交通保障服务计费(1)交通保障服务按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以0.5小时计算),7以拖车按甲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为开始时间,以收到甲方通知结束指今为止。具体以乙方中标单价及经甲方审核确定的服务时间进行核算。(2)在提供应急保障准备期间由交警指派实施的拖吊车作业,服务费用另行计算(以扣留车辆入场数计算)。4.其他清障服务计费其他清障服务费用按车次计算支付,具体以乙方中标单价及经甲方审核确定的服务次数进行核算。5.空驶计费甲方对乙方发出清障指令,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出动拖车并已行驶2公里以上,后甲方取消指令的,称为空驶。每一宗空驶费用结算均需提供对应的GPS轨迹作为依据。6.在非中标片区服务的结算方式7方在整治或大型保障活动中,受甲方指派到非中标片区实施清障作业的,服务费用按照该乙方中标价进行结算。7.其他除合同中规定的拖吊车及清障作业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额外支付任何费用:7方自行购置清障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以及负责人工费用和各项开支。(四)支付程序1.投标供应商中标后,采购单位按照中标拖吊服务价格单价和交通保障、其他清障服务价格乘以实际服务次数进行结算。2.服务费用按月结算及支付,由甲方所属部门完成支付。双方核对汇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确认手续。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全导致延误的,则甲方相应顺延办理确8认手续。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给付等额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若因乙方原因迟延给付的,甲方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因此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3.结算付款时限:甲方在结算完成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为乙方办理已结算的支付手续。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乙方保证上述账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无法收到货款或迟延收到货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如有更改,乙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甲乙双方约定确认,如甲方因财政拨款原因、不可抗力、乙方迟延给付发票等原因不能按时付款,付款期限顺延,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五、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一)乙方提供交通处、罗湖大队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车辆、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拖吊事故车辆、交通保障和其他清障工作的拖吊车服务。所属单位使用2025年预算招标(万元)使用2026年预算招标(万元)合计金额(万元)交通处6.087236.412842.5罗湖大队53439第五片区小计11.087270.412881.5(二)交通处服务范围是国内。如服务深圳市以外地区的,不分车型在深圳市范围以外按车次加收12元/公里。(三)各单位服务范围以管辖辖范围为准,大队辖区出现变化的,9服务范围以变化后的为准,如出现其它变化则由甲方确定服务范围。(四)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服务期内,甲方可全天24小时随时向乙方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交通违法车辆、事故车辆、故障车辆、交通保障以及其他清障工作的拖车服务。(二)遇有大型专项行动、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及其它工作需求,甲方有权统筹安排,调配各签约乙方跨约定服务区域开展拖吊车服务,每个子包可跨区统筹调配的服务量不超过该子包合同价的20%。(三)甲方不承担乙方利用服务车辆从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以外的活动所导致的后果。(四)按时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五)若上级政府部门对拖车拯救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车辆数量要求1.根据“甲方需求”乙方须提供18辆拖吊车用于本项目:2辆25吨(含25吨)以上大型吊机,2辆25吨(含2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4辆15吨(含1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8辆2吨(含2吨)至5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2辆防撞车。2.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满足各包组投入的数量要求提供足够的车辆以外,乙方在“投标文件”拟投入本项目设备设施情况中多投入本项目的设备由甲方指挥调度或驻点使用。3.乙方按服务片区及各片区需求投入的提供足够的车辆(车辆允10许租赁),不限于上述的车辆类型和数量以满足甲方的拖吊车要求,如甲方有特殊安排(如提供铲车、叉车、转运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低平板半挂车等),乙方应予以满足并提供相应服务。并按甲方要求指定的所属片区相应单位地点处停放,无要求的自行安排所属片区内地点停放。4.乙方中标后自有车辆不能满足该片区要求投入的数量、需租赁的,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提交拖吊车服务合同生效起期限为1年的车辆租赁合同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供失效证件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5.服务期内,因车辆报废、更新等原因,经甲方批准(需书面报备),可以更换车辆(吨位不得小于原车辆)。(二)车辆状况要求1.提供的车辆须具有合法、完备的证照,车辆应在年审有效期内,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提供报废、非法车辆参与拖吊作业,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辅助设备(包括枕木、消防器材、木屑、警示筒、警示带等反光标志、拖车辅助轮、千斤顶、具夜间拍摄和摄录功能的记录仪或同类设备)及通讯工具另大中型专项作业车(含)以上车型还需增配:过风喉、消防器材、破拆工具等设备,以确保拖吊能力与通信畅通。2.提供的车辆须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应购买保险理赔金额不少于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3.提供的车辆安装可接入深圳市公安局系统的GPS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车辆定位11数据须保存至合同结束后三个月,并实时提供给甲方(具体到各片区所属部门)。4.提供的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必须配备三个摄像头,满足日间、夜晚的记录要求,能清晰摄录从甲方将扣留车辆移交给乙方起至乙方将扣留车辆拖移至甲方指定停车场并移交完毕的整个过程,具体安装要求由甲方指定,摄录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5.提供的车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喷涂乙方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公示收费标准(如车辆属租赁的,乙方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标示出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6.服务期内,投入的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年检等,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时到场服务的情况下,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替代服务,并事前征得甲方同意。7.提供的车辆,应具备在各种情形和环境下拖吊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新能源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泥头车等特种车辆)、重型半挂车等车辆的能力,到达现场拖吊作业的车辆必须能够承担并完成甲方指定的拖吊任务。(三)作业人员要求1.乙方作业人员须具备交通清障作业工作经验。2.乙方应加强作业人员交通拖吊操作技能的培训、安全培训。3.实施清障作业的每辆车,须根据甲方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参与交通整治时,如甲方要求每台作业车辆配备两名或以上熟悉业务作业人员的,乙方应予以满足),以保证交通拖吊任务顺利完成。4.作业人员须统一着装,按规范流程操作,同时必须听从交警的12指挥。5.作业人员应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甲方认定为在拖吊车工作中违规的人员。6.每台作业车辆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四)清障作业的服务要求1.服务时间要求乙方提供全天24小时的各类拖吊作业。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拖吊指令起计,在规定时间(见下表)到达现场提供服务。时段一般城市路段到位时间高速公路路段到位时间备注8时-19时10分钟内15分钟内超时到场是否扣分由各片区所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把握(看是否对工作造成影响,如:(1)造成主干道及高快速路堵塞的;(2)造成交通特殊勤务保障发生失误的;(3)导致同一警情多次出现的)。19时-8时15分钟内20分钟内2.现场作业要求(1)乙方应按照甲方制订的拖吊车作业规范实施作业,包括对被拖吊车辆的检查和清点、按要求填写拖车作业单,以及按规范流程进行作业等。(2)拖车作业人员应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3)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及相关规定,规范作业,不影响交通。(4)乙方实施拖吊作业时,须有交通警察在场并取得委托(拖车作业单应由在场交通警察签名确认)。(5)乙方作业时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或损坏市政设施;(6)15吨(含15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应配备2名或以上13工作人员。(7)作业期间如因乙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当事人车辆或财务受损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车上物品的处理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及规范处置被拖吊车辆的随车物品。未经甲方或当事人同意,乙方不得进入被拖吊车辆的车辆内部(包括驾驶乘坐舱、乘坐室以及车尾箱等)。4.拖吊进场的要求乙方应在扣留车辆规定时间内(原则上4小时),按规定路线将被拖吊车辆拖吊至甲方指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与停车场做好交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于规定时间拖吊进场的,报情指分中心登记处理。因乙方违反拖吊车作业规范,导致车辆(含随车物品)进场时与扣留时登记的实际状态不符的,停车场可以拒绝接收车辆,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5.如交通警察要求将涉案车辆拖吊至队部、称重点、治超点或指定地点进行调查取证的,乙方应予以满足,并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自派单时间起24小时内),再将车辆拖吊至指定的停车场。6.乙方须对“清障作业”所拖吊车辆数据进行分类登记,并每月定期向甲方及片区所属部门报备。(五)交通违法车辆的拖吊服务1.甲方开展交通整治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拖吊车服务。2.乙方应将被拖吊车辆的停放地点及联系方式等,通过文字标示或者其它方式告知当事人。3.乙方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拖吊交通14违法车辆的规定。(六)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拖吊服务1.清理现场时间要求原则上一般事故应在30分钟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复杂现场在60分钟内清理完毕,时间从现场交警授权拖吊起计,至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交通。经现场交通警察或情指分中心同意,清理时间可适当延长。2.乙方提供服务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水、木屑、沙及破拆器材等,并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血迹、油污、泥土等残留物。3.在特殊勤务保障或备勤期间,拖移故障车辆时如当事人要求拖移至其指定地点的,参与特殊勤务保障或备勤的拯救车负责将故障车辆拖移至不影响交通处,乙方另外指派其他拯救车完成后续作业。(七)交通保障服务1.交通保障服务指各项特殊勤务保障、大型群体性活动以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拯救车应急清障准备,以及在此过程中按甲方要求的拖移车辆服务。一般有特殊勤务保障备勤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常规备勤。2.乙方提供备勤服务的拯救车应按甲方指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备勤,并按甲方要求进行拖移车辆。如备勤期间按甲方指令进行拖吊车作业的,需核减相应的备勤时间。备勤拯救车必须在甲方发出收勤指令后方可撤离。3.乙方应优先确保交通保障服务,经甲方同意,可以调配正在执行甲方其他服务指令的拯救车参与交通保障工作。4备勤期间拖吊车辆非交警扣留的,仅将车辆拖吊就近至不影响15交通的位置;如当事人要求要拖吊进入停车场或其他场所的,由乙方与当事人协商费用,收费不得高于公示的标准。(八)拖吊其他(指非因交警部门需要派单的)交通事故车辆及故障车辆计费1.拖吊其他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由乙方与当事人协商收取服务费用(需在车身上公示收费标准)。-2.乙方不得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九)其他清障工作乙方从事甲方指定的其他清障工作(如拖移非涉案停车场的车辆、紧急情况下简单清理路面的绿化、余泥、垃圾等),应40分钟内完成现场清理,由甲方支付费用;在非甲方指定的清障工作的情形下,如需大型吊车、专业力量等清理的复杂现场、货物转运的,由乙方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费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乙方可事后向当事人追偿费用。(十)台账资料保管要求乙方应做好各类台账资料的保管(拖吊作业单、扣留车辆登记明细表、记录仪和GPS轨迹等),以备核查,并至少保管至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十一)建立完善的调度体系,建设相应的调度系统,并应甲方需求将相关调度、派单、GPS等数据传至甲方的统一后台。八、项目管理及考评办法(一)项目管理要求1.甲方及其下属部门将不定期对乙方的作业情况及台帐登记情况进行检查。162.7方每月的服务费与当月的考核总评挂钩。甲方将对乙方清障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考评并制作月度考评表;如发生违规事件的,甲方将扣减乙方月度考核分数,并按照月度考核总评分数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3.7方如违反作业规范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或在考评处罚办法中月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甲方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二)考评办法1甲方有权将7.方在合同服务期内违反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登记,建立诚信档案,制作月度考评表,按考评表分数比例扣减当月服务费用。2考评表评分按百分制,每一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当月得分低干60分的,视为不合格,甲方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且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本考评处罚办法中所指“当月服务费用”为乙方具体服务的某个片区所属部门的月度服务费用,非乙方所中片区的总服务费用。4.甲方每月制作月度考评总表,作为结算依据之一。(三)考评条款17.方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如违反《拖吊车服务项目米购人重求》及《拖吊车服务合同》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下述单列出的扣分标准除外),每次扣1分。27.方在清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被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每次扣10分:被当事人起诉的,扣20分;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情的,扣30分。本扣分条款与其他扣分条款可累加。173.乙方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到达现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超时的时长扣分,具体标准如下表:超时时长未造成明显影响的造成明显影响的超时0.2分/次5分/次20分钟≤超时0.5分/次6分/次40分钟≤超时1分/次8分/次1小时≤超时2分/次10分/次注:“造成明显影响”是指:(1)造成主干道堵塞300米以上、(2)高快速路堵塞1公里以上;(3)在重要特殊勤务保障中发生的;(4)导致同一警情出现5宗以上的。如由于事故、严重堵塞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准时到达现场的,经发出指令的交警所属部门或大队出具书面说明,可免予扣分。4.乙方接到委托人服务指令后,拒不提供服务在接到指令未派车的,每次扣5分5.乙方实施清障作业没有按规范流程操作的,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进场的,每次扣2分,造成损失的每次扣5分。6.乙方盗窃或置换被拖吊车辆零配件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20分;数量或金额较大的(如盗窃或置换整车、一次盗窃或置换电池10个以上、盗窃车上物品估计价值超过1千元的),每次扣30分,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且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7.因乙方原因造成被拖吊车辆、车上物品、车辆零部件等遗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次扣20分,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8.乙方私自使用被拖吊车辆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5分。189.7方违规收费经调查确认属实的,每次扣30分。(1)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违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2)超标准收取拖吊车费;(3)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4)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或当事人起诉的;(5)被网络、报纸以及电视等媒介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10.如由拖车作业员填写拖车作业单且出现填写错漏的:(1)经甲方检查发现的,拖吊该辆车的该次服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每张扣1分;(2)填写错漏且被拖吊车辆出现财物被盗窃或置换的,认定为拖车作业员主观故意,每宗扣10分。11.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清障的:(1)在一般工作或特殊勤务保障工作中,每次扣5分;(2)造成重大堵塞(市区主于道堵塞300米以上,高快速路堵塞1公里以上)的,每次扣10分;(3)在高级别特殊勤务保障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造成堵塞的(50米以上或影响快速通行),每次扣15分;(4)造成特殊勤务保障车队无法正常通过的,每次扣30分,且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127.方不按甲方要求使用拯救车车载GPS、驾驶员作业未全程佩截使用记录仪记录、行车记录仪以及未实时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车辆定位数据提供给甲方的,或不按要求保存相关数据的,每次扣5分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至整19改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1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备勤的(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车型、人员配备备勤和自行收勤),每次扣2分;备勤车辆在接到指令后10分钟之内未开动的,每次扣2分;如造成甲方工作失误的,每次扣5分;如在高级别特殊勤务保障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造成甲方失误的,每次扣10分。14.乙方执行交警部门派工期间未及时发现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或障碍物及高快速公路上未及时发现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每宗扣1分。15.乙方不按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的,每延迟一天扣0.2分;乙方项目结算资料出现2处及2处以上错误的,每增加1处扣0.2分。16.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派车(例如要求派大车的派了小车,要求带拖轮、拖车绳等物品未带)或车辆状况不正常(不能正常作业、无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等)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5分。17.乙方未与停车场做好交接或不按甲方的要求管理规范摆放扣留车辆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5分。18.乙方故意提供虚假报账材料的,每次扣20分,并限期整改,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限期退还多余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19.乙方不按规定操作造成二次事故的,每次扣10分。20.相关保密要求:涉及甲方的工作情况,包括现场图片、视频、数据等工作内容不得对外发布,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0分,造成影响的,扣30分解除合同并且乙方不可再参与该项目。21.奖分办法:奖分加至月度总评超过100分时,服务费按100%20支付。(1)方不在执行交警部门派工期间发现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或障碍物及高快速公路上发现行人和非机动车并及时上报且经片区所属部门确认后在现场处置的,每宗奖励1分(须经片区所属部门书面确认);(2)乙方作业及时、服务好或效果佳,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每宗奖励5分。每月奖分5分封顶;(3)乙方在消防人员和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前主动开展合理救援的,每宗奖励2分(须经片区所属部门书面确认)。九、保密需求:相关警情、图片、拖扣车信息不得外传,不得发送至自媒体互联网,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内容用于企业宣传。十、违约责任(一)由于7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偿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7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服务费用,服务期内累计收到3次以上有效投诉,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合同。(三)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手续。(四)合同履约期间,乙方不得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不得故音提供虑假报账材料。否则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月项目结算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在每月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项目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1(五)乙方若出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补足;甲方因处理乙方违约而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一)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或调解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二)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查询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败诉乙方承担。(三)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继续履行。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一)服务期内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2.乙方的投标(应答)文件;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需持授权委托书)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2【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5.6.277方(盖章):深圳市众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25.6.2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外请拖车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