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 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5)
一、合同编号: NBSWZFCG2025003
二、合同名称: 宁波税务2025年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 NBSWZFCG2025003
四、项目名称: 宁波税务2025年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
联系方式:87732264
供应商(乙方):宁波国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2号
联系方式:1572804205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波税务2025年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50000
合同金额: 8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满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6-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宁波税务2025年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合同.pdf
宁波税务2025年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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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税务2025年监理服务项目合同项目名称:宁波税务2025年监理服务项目合同编号:NBSWZFCG2025003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乙方:宁波国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26日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合同名称宁波税务2025年监理服务项目合同2合同编号NBSWZFCG20250033合同类型技术服务合同4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5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甲方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甲方需求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人吕笛联系电话136165601116乙方名称宁波国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企业性质口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其他乙方地址宁波市灵桥路157号乙方联系人阮浣辉联系电话15728042059传真17合同金额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8服务内容对宁波市税务局2025年信息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理,包括项目质量控制、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变更控制、项目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项目安全管理、项目协调等服务,9合同付款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为三年第一次付款:在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16.67%,即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陆佰玖拾伍元整(¥141695);第二次付款:第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和第二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33.33%,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叁佰零伍元整(¥283305);第三次付款:第二年度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二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和第三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33.33%,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叁佰零伍元整(¥283305):第四次付款:三年服务期满且信息化项目全部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三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9合同付款额的16.67%,即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陆佰玖拾伍元整(¥141695)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合同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支付合同款项时(合同初次付款外),如属于信息化监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实施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如属于需要进行中期报告的项目,应附中期报告审议意见为“通过”的文书。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以电汇(如:电汇)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10履约保证金及返还回本项目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口本项目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1元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甲方,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在合同履行期满,扣除应扣除的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无息返还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另附)、合同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项目终验意见或质量保证期(服务期)满验收意见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以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或退回保函,1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满验收合格之日止12服务期限2025年7月1日-2028年6月30日,(甲方根据实际确定,监理的信息化项目在监理服务期内若未全部通过验收,乙方须继续服务至项目全部通过验收为止,)13合同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4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口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定宁波国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宁波税务2025年监理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宁波税务2025年监理正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NBSWZFCG2025003,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3)招标(采购)文件;(4)投标(响应)文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4.付款条件.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为三年第一次付款:在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16.67%,即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陆佰玖拾伍元整(¥141695);第二次付款:第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一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和第二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33.33%,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叁佰零伍元整(¥283305):第三次付款:第二年度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二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和第三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33.33%,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叁佰零伍元整(¥283305);第四次付款:三年服务期满且信息化项目全部通过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三年度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16.67%,即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陆佰玖拾伍元整(¥141695).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合同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支付合同款项时(合同初次付款外)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以电汇(如:电汇)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5.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乙方:宁波国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字签字:盖章:盖章:日期:205年6月26日日期:2025年6月26日二、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采购部门”1.1.2“甲方需求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需求部门”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乙方名称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服务3.1本项目的“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8项“服务内容”3.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3.4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3.5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的起诉。4.2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4.3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不得利用开发便利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d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6)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收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项目管理6.1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整编归档内容、整理标准质量、移交时间等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6.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测、审计、工程监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及系统间数据交互和衔接工作,如实、完整提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7.履约验收要求7.1甲方需求部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7.2具体履约验收要求详见招标(采购)文件8履约延误8.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8.2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0.03%)计收,乙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8.4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8.5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应当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无特殊原因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特殊原因逾期返还的,双方协商解决9.违约责任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9.2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甲方指定的延长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乙方除按合同第9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外,另外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9.3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等外,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4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9.5信息化服务商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9.5.1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9.5.2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9.5.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9.5.3.1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9.6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0.不可抗力10.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0.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0.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11.争端的解决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起仲裁11.1仲裁应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1.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合同12.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收取款项,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12.1.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12.1.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12.1.3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12.1.4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12.1.5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12.1.6在合同服务期内,同一个应用系统在升级完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5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用户投诉的;12.1.7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的,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12.1.8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12.1.9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2.1.10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12.1.11乙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12.1.12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1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破产终止合同13.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3.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4.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14.1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变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4.2在服务期内,由于甲方工作计划调整,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5.合同修改或变更15.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5.3由于采购人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部分服务的,甲方将启动合同变更程序,与乙方协商变更相关合同条款16.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7.合同语言1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7.2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8.适用法律18.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2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19.税费19.1合同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 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