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服务外包采购合同公告(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



合同编号:Y370202026001202400001_001_003

合同名称:市南区行政审批局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码:SDGP370202000202402000074

项目名称:市南区行政审批局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宁夏路286号

联系方式:66200497

供应商(乙方):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4号楼4层A区

联系方式:15066810532

合同签订日期:2024-06-25

合同金额:7.9325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其他服务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9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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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服务外包合同甲方(委托方):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静委托代理人:丁旭军联系方式:66200497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电话:66200497传真:电子信箱:乙方(受托方):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4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林娟委托代理人:陶云艳联系电话:0532-66776792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4号楼4层电话:0532-66776792传真:0532-66776882电子信箱:tao.yun.yan@fesco.com.cn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服务外包项目委托乙方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提供行政审批大厅审批业务工作服务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乙方提供相关资质等级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一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1.1服务对象名称: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1.2服务对象位置(或范围):青岛市民中心第二条服务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事项:1、为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审批局承接事项及街道下沉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食品经营许可(个体)、食品小餐饮许可、食品小作坊许可事项的综合收件、证照制发、帮办代办、导服、电话咨询等综合受理工作;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2、综合收件、证照制发、帮办代办工作量依照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街道下沉综合受理量。3、保质保量完成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导服、电话咨询工作。第三条月服务期限3.1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首尾日均包括在内)。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对乙方的服务方案享有审查权、知情权,服务质量的评分权、监督权;对乙方的服务成果享有验收权、异议权。第2页共8页4.2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对乙方服务人员的信息、资质、资格等享有审查权、知情权,对不符合服务事项要求、不能完成或胜任服务事项的人员,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4.3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完成服务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4.4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对乙方制定的服务方案,服务费用开支明细,保管服务档案,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4.5为达成合同目的,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配合。4.6甲方应按合同该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7其他无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在满足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合同需要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自行开展服务活动,安排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5.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5.3乙方应将服务人员的信息、资质、资格等告知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对不符合服务事项要求、不能完成或胜任服务事项的人员,在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提出要求乙方更换时,应当予以更换。5.4乙方应按照合同服务事项内容、要求、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因未尽培训、管理义务给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5.5乙方应确保所安排人员知悉、了解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因乙方未尽此义务给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3页共8页5.6乙方应确保所安排服务人员具有完成服务事项的相应资质、资格,确保所安排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无关。5.7乙方应确保其服务人员从事服务事项过程中具有安全防护措施,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无关。5.8乙方与所安排服务人员之间建立劳动、雇佣关系,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用人单位、雇主所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报酬等),否则,由此引发的争议、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与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无关。5.9在服务人员从事服务事项过程中,造成服务人员自身、甲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无关。5.10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资料及相关信息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5.1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公布服务费用开支明细,保管服务档案,接受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监督、建议等。5.12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交由合同外第三方承办。5.13乙方及乙方所安排服务人员完成服务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予整改。5.14其他无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出的服务事项的要求,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服务。乙方应服从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项管理规定,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第4页共8页标准应符合甲方要求。第七条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7.1收费标准: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竞争性磋商项目报价,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317300元,该费用是甲方为乙方完成本合同服务事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在完成服务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按相关规定须进行审计的,合同总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7.2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费用:甲方自服务开始之日起,按季度付款;每满三个月中的第一个月的20日前进行付款。7.3付款方式为支票或银行转账。7.4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户名: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银行帐号:38010188000726032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联系人:陶云艳联系电话:0532-66776792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7.5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或乙方所安排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任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第5.3至5.5条的约定,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因整改造成服务工作逾期完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完成工作处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第5页共8页改仍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及利息,且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8.3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违反本合同第5.10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本合同服务项目转交由合同外第三方承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5本合同约定服务工作有完成时限的,如乙方逾期完成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0.03%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0日未完成服务工作,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8.6若因本合同第5.6条至5.9条情形导致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先行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在所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内,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8.7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或甲方从应付款中直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并应承担甲方或接受服务方(甲方指定第三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8.8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不足部分。第九条争议解决第6页/共8页9.1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诉讼的其他部分。9.3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第十条不可抗力10.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是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10.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一条附则11.1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11.3本合同书一式五份,双方各执贰份,报司法局备案使用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补充条款无.第7页共甲方(盖章):订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陶年月日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笛g页tg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服务外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