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配套网络设施子系统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公安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72952356X20252801
二、合同名称:陈行公路机房网安总队配套网络设施子系统建设项目-硬件产品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27185096-00241445
四、项目名称:陈行公路机房网安总队配套网络设施子系统建设项目-硬件产品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联系方式:021-22024741
供应商(乙方):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蓉(女)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联系方式:1516297781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核心交换机
数量:2.00
单价(元):5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华为规格型号:/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汇聚交换机
数量:4.00
单价(元):17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华为规格型号:/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万兆交换机
数量:4.00
单价(元):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华为规格型号:/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千兆交换机
数量:4.00
单价(元):1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华为规格型号:/
标项五
主要标的名称:光纤
数量:1.00
单价(元):20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规格型号:/
标项六
主要标的名称:万兆交换机
数量:6.00
单价(元):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华为规格型号:/
2.合同金额(元):
2552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陈行公路机房网安总队配套网络设施子系统建设项目-硬件产品的合同(11N72952356X20252801).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编号:11N72952356X20252801合同项目名称:陈行公路机房网安总队配套网络设施子系统建设项目-硬件产品合同双方:甲方:上海市公安局(主管)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邮政编码:电话:021-22024741传真:联系人:戴警官乙方: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邮政编码:210019电话:15162977813传真:联系人:吴若凡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帐号:4858593499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主要要素: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设备:详见附件一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为人民币2552000(¥贰佰伍拾伍万贰仟元整元整),与交付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交付时间:2025年5月-2025年12月。4、交付地点:陈行公路909号5、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6、质量保证期:本项目所有设备均为通用设备,质保期为验收通过后3年。设备提供原厂维护。7、付款方式: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第二笔付款:项目设备到货,完成设备清点及签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笔付款:项目验收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待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甲方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在完成审价工作后,核减经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核减经费超过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核减经费由乙方支付。若审定价超出合同价则按合同价结算,甲方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不再支付额外经费,审价费由乙方支付。8、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的摘要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决算审价后无息退还乙方。9、其它:无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4.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1)清单及报价(2)保密协议书(3)廉洁协议(4)售后服务承诺书(5)项目组人员清单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质量标准和要求1.1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1.2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1.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2.权利瑕疵担保2.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2.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包装要求3.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3.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4.验收4.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时,或存在隐蔽瑕疵的,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4.2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保密5.1乙方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甲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5.2乙方应当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1)成立或者制定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2)制定保密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责任和人员分工;(3)与从事涉密采购业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管理要求;(4)用于涉密采购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和标准;(5)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以及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保密管理措施。6.付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6.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第二笔付款:项目设备到货,完成设备清点及签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笔付款:项目验收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待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甲方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在完成审价工作后,核减经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核减经费超过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核减经费由乙方支付。若审定价超出合同价则按合同价结算,甲方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不再支付额外经费,审价费由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的摘要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决算审价后无息退还乙方。7.伴随服务7.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7.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商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8.质量保证8.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由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含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8.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补救措施和索赔9.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9.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0.履约延误10.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完成本系统集成和提供相关服务。10.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1.误期赔偿11.1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1.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2.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4.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4.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的补充、变更16.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6.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17.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1)设备清单及报价(2)保密协议书(3)廉洁协议(4)售后服务承诺书(5)项目组人员清单(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其他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当将所有项目资料及时整理移交甲方,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套网络设施子系统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