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养护采购合同公告(宿迁市湖滨新区建设局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1392-JSTY-C2025-00170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392-JSTY-C2025-0017
四、项目名称: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迁市湖滨新区建设局本级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嘉创大厦

联系方式:17327580917
供应商(乙方):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1203室
联系方式:1537971954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湖滨新区2025年度县道养护,包括环湖线、井嶂线、宿沭线、宿黄线和侍陆线及其他农村公路。主要内容包括公路(桥涵)巡查、路基养护、路面养护、桥梁养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绿化管护、抢险抢通等。
联系方式:15379719549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526000.00元
合同金额:252.6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84天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7-01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02 10:1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县道养护).pdf

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7月1日合同协议书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工程地点:宿迁市湖滨新区工程内容:湖滨新区2025年度县道养护,包括环湖线、井嶂线、宿沐线、宿黄线和侍陆线及其他农村公路。主要内容包括公路(桥涵)巡查、路基养护、路面养护、桥梁养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绿化管护、抢险抢通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补遗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通用合同条款;(10)技术规范;(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3)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4)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贰万陆仟元(¥2526000)。14.承包人项目经理:缪春猛。承包人项目总工:李金荣。发包人代表:陈晓,发包人代表助理:蔡文韬。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安全责任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单位章)承包人: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5年7月1日日期:2025年7月1日2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代表)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a(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5年7月1日日期:2025年7月1日4安全生产合同为在2025年度湖滨新区县道养护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5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单位章)承包人:南京宁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5年7月1日日期:2025年7月1日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编列内容11.1.2.2发包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嘉创大厦邮政编码:22380021.1.2.6监理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地址: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5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6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7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28天内。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元/天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0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2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316.1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对任何材料价格不予调整。14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注: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15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6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7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8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计利息19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20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1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2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23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4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5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6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27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陪额)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28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取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项目所在地,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9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1.一般约定1.1.2.2发包人: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2.6监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1.1.3工程和设备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占地的租用手续,并支付租用以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用地计划经业主审批后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临时占地费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补遗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9)通用合同条款;(10)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11)技术规范;(12)图纸;(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5)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5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补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大型临时工程、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图纸和由发包人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报告,供监理人审查批准或审查。删除1.6.3款内容。1.6.4款内容修改为: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本项补充: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11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3)如果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码头、栈桥、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标段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5)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有可能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其所在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4.1.10其他义务4.1.10(1)目约定为:(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不单独计量4.1.10(3)款补充: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4.1.10(6)款约定为:(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12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的施工方案仅是设计单位提供的参考意见,并非发包人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纳的。因此,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调查,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设备配备等选择合适的方案。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标段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河、改渠(沟)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价。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9)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3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10)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承包人应为预制场和承包人的外委试验、监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设施(包括住房、生活用品等)、办公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但不包括办公电脑等设施)、办公通讯(含传真、固定电话通讯、网络接入等,但不包括移动通讯设施)以及市内交通等便利条件。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2)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1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14)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工程量清单中某一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15%,导致该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可予以调整,由监理人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发包人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15)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迟及费用增加,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16)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纸质交工资料的同时,提交全部相应资料的电子档案(含所有资料的扫描件),所需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竣工文件费”中单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在本项目交工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交工会议相关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17)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18)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设计单位对项目特征点的录入及相关程序资料的完善。19)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发包人安排的部分路段养护施工任务,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施工,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20)承包人应加强日常巡查,如因巡查不及时、不全面,或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44.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采购合同总价的10%计取。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外,供应商还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如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采购合同总价的6%计取。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供应商存款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工程类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出具完工证明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4.3分包本项目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4.6.7、4.6.8、4.6.9项4.6.6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且无新中标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或新中标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4.6.7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21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2)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4.6.8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位,并进驻现场,15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22.1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6.9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确保每月至少有22天(2月份为20天)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将实行考勤制度,若承包人不满足上述规定,按500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扣除承包人违约金。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补充第4.8.7~4.8.13项:4.8.7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8.8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4.8.9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8.10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3号、《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2018]142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项目企业用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宿治欠办发【2020】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宿治欠发(2022)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2023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宿治欠办发(2023)5号)等各级相关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164.8.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4.8.12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的规定,对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8.13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所有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进入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签署合同,在签订合同7日内,需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中标人未按期设立专用账户,视为中标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该资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建设资金的释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踏勘增加4.10.3条款: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查看图纸及进行现场查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增加4.10.4条款: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17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1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发生变化,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第5.1.4项、5.1.5项、5.1.6项:5.1.4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规格进行采购或加工,委托加工的工厂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用于本工程的大宗及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控制。本工程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大宗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采购,发包人有权监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将进行检查或抽查。5.1.5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3款细化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18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7.交通运输第7.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遵循发包人、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并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充第7.2.3款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第7.5款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补充第7.7款为:19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8.2施工测量补充8.2.3、8.2.4款:8.2.3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8.5款:8.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约定为: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文)的规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苏交规(2025)1号文)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20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9.3治安保卫补充9.3.4项: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1)公众的便利;(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9.4环境保护补充9.4.12项:9.4.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路基、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次·处的违约金。补充9.4.13项9.4.13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方案。补充9.4.14项9.4.14为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招标人要求承包人环保文明施工,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要求承包人对场地硬化,扬尘污染,运输车辆、浆等废弃物等进行有效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计入合同总价中。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9.5事故处理增加9.5.2条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21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需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查批准后,据以执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计划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好养护进度计划,并及时向业主递交各项工程的日度、旬度、月度计划进度表。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养护进度的要求,业主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人递交的计划。这些审核和评议,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担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补充10.5款10.5计划编制工具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2交工本款修改为:本项目工期结束时即是工程完工,不再进行交工验收。12.1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12.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11项、13.2.12项13.2.11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13.2.12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第13.5.1条细化为: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22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5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条修改为:1、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b)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c)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没有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发包人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16.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对任何材料价格不予调整。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成交价的10%。(注: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17.3工程进度付款第17.3款中有关支付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工程款按如下规定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10%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每季度结束后在收到成交单位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当期计量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7%;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注:1.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第17.3.5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14日内。2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相关文件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对民工工资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并经确认施工单位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17.4质量保证金/18.7竣工清场补充18.7.3款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20.1工程保险本款末补充: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供应商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业主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收费单据据实支付,但最高不能超过投标时的投标报价。20.4第三者责任险本款约定为: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供应商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业主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保险收费单据据实支付,但最高不能超过投标时的投标报价。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8天内。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补充: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项(1)款补充: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24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22.1.1(11)、(12)、(13)、(14)、(15)项(11)、甲方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所规定的要求对乙方所维修的质量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验鉴定,如不符要求乙方应立即重修,且修复时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时间,否则甲方按拖延维修时间予以确认。(12)、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养护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或事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13)、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事实或可能,甲方根据总体工期要求有权强制分割合同,并指定第三方完成。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修改为:承包单位与发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三节合同补充协议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25(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2、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五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4.1通用条款:(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26(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六)项目建设方(发包人)与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存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关系的,应将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要求纳入供应、运输服务合同。本款补充如下规定: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宿招管发【2009】107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的文件精神办理。2、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县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②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③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补充25款为:25.廉政建设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苏交监察(2007)13号发布的《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补充26款为:26.履约考核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宿迁市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补充27款为:2727.节能、环保要求27.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27.2承包人应做好以下节能减排管理工作:①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耗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原材料、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耗报表,同时应报送统计分析报告。②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指标等有关节能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要与其它技术文件同等归档。③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④承包人的技术、机务等管理部门,应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及设备管理,提高能源效率。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⑦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⑧承包人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用能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设备用能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设备的非生产运转,按施工生产任务和耗能定额分配指标用能。⑨承包人要贯彻执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实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⑩对技术状况差、耗能高的重点耗能设备,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术改造和更新的具体条件和措施。11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测、鉴定,并提出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27.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9.4款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27.3.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27.3.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严禁捕杀珍稀水生生物,并尽可能的不采用爆破或弱爆破工艺,避免对水生生的直接伤害。禁止将废弃物、散体施工材料抛入水中。27.3.3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其它遣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27.3.4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县道养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