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超高分辨率显微成像系统采购合同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12N4985006182025807
二、合同名称:超高分辨率显微成像系统采购GXZC2025-G1-001126-YZLZ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C2025-G1-001126-YZLZ
四、项目名称:超高分辨率显微成像系统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学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救援医学临床医疗中心)
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6号
联系方式:0771-5722430
供应商(乙方):广西广投康养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 大楼5楼516号
联系方式:150782600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超高分辨率显微成像系统 数量:1.00 单价(元):433103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ZEISS规格型号:LSM 910
2.合同金额(元):433103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指定地点,进口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日内全部货物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国产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日内全部货物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备案.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采购合同【2025年4月版】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供应商(乙方)广西广投康养有限公司合同编号GXZC2025-G1-001126-YZLZ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签订时间2025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供货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1超高分辨率显微成像系统ZEISSLSM910CarlZeissMicroscopyGmbH1套4,331,038.004,331,038.00人民币合计金额(含税)(大写)肆佰叁拾叁万壹仟零叁拾捌元整(小写)(¥4,331,038.00)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搬卸、税金、售后服务、软件升级等全部费用。如公告规定、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质量保证17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上述标准、规范有出入的,以较严格为准),并与公告规定、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如采购文件中明确对货物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乙方还应当确保符合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公告规定、采购文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要求。第三条权利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2乙方应按公告规定采购文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没有用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该保密义务为永久性,不因本合同的1解除、撤销、无效、终止而免除。4.乙方保证将要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留置等产权瑕疵。第四条包装和运输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照公告规定、采购文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货物的运输方式:不限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及相关费用,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货物运输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须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第五条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进口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日内全部货物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国产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日内全部货物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货地点:里方指定地点。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签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该签收仅指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而非认可货物验收合格。3.甲方如发现乙方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公告规定、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承诺、本合同规定之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根据货物具体情形做出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证明货物应补充更换、存在损坏的有效证据。乙方应负责免费补充、更换货物,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如乙方补充、更换的货物仍然不符合公告规定、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承诺、本合同规定之情形的,视为验收不合格。4.乙方交货前应对拟提交的货物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同样应随货物交甲方。同时,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一并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5.乙方需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设备运行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方可验收。6.甲方应当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亦不免除乙方质量保证责任。甲方组织验收,乙方必须到场配合,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双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7.若甲方委托第三方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在此期间,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8.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2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三日内及时予以解决,乙方不予答复或未予以实质解决的,视为认可甲方异议及处置意见。9.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第六条安装和培训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乙方应在到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间由甲方予以确定。第七条售后服务、质保期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2.货物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质保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第八条付款方式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计算。如最终结算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合计金额的,方应在不政木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合同杏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超过部的合同款日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合计金额的10%。2.付款方式:乙方所有货物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干收到发票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乙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的,甲方有权不支付合同款。第九条履约保证金团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2%:人民币捌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柒角陆分(¥86,620.76)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备注: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甲方指定账户。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合格后,待乙方履行完质保义务且无违约的情况下,由乙方提出书面退还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无息退还。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存在违约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按本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按本合同约定乙方应付的其他款项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3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为:631333260第十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乙方1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更换,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因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产生的贬值由乙方自行承担。(3)退货处理: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主部件损坏、反应迟钝、无法满足需求、更换一次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承担退货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故障,否则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相同或高于原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的备用产品,以保证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拒不响应或解决故障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有产品质量争议,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解决(上述标准、规范有出入的,以较严格为准),如采购文件中明确对货物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乙方还应当确保符合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4.上述的货物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质保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取部件成本费。第十二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4.货物在交付甲方签收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4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品牌等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换,换货期间计入乙方交货时间,如因换货导致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货物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验收不合格的,该货物的价款不计入结算金额(或从合同合计金额中扣除)日乙方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仅存在不影响使用的质量理疵日特殊情况下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5%的违约金。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在处理纠纷或诉讼的过程中,乙方应为甲方取得继续使用该货物的权利,或者将该货物替换或修改,以便使用该货物不再侵权,如果乙方不能合理地完成这些补救措施,并且甲方必须停止使用得权的货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价款,没收履约保证金,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合计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甲方有权选择不予接收或按质量不合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用方无故期接收货物的,需补偿乙方因此增加的直接成本。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偿付违约货款额0.4%的违约金,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期货款额0.1%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核心部件导致货物无法使用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拈但不限干:慧代物购置及安装费用等)并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按木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的约定白行交由第=方提供售后服务,乙方每次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配件费、工时费等一切售后服务相关费用。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具它质量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含经允许进入甲方场地的第三人)、该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受到伤害(损坏)的,中乙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赔偿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7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乙方未按约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发票的,除须向甲方补开发票外,还须向甲方支付相当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票面金额30%的违约金,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万退还已付款项。97方违反第=条第3款约定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合计金额30%的违约金。10.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11用方解除合同的,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相应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512.任何一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履行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合同履行的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3.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无进口资格的乙方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八条签订本合同依据1.本合同;2.中标(成交)通知书;3.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4.采购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6第十九条通知双方确认木合同落款通讯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该通讯地址适用于包括双万合同腹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讯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的,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二份。(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乙方(章)广西广投康养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号单位地址: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大楼5楼516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5722430电话(手机):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开户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号:631333260账号:04344200006035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0618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MA5N6LLD7H邮政编码:530021邮政编码:530000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超高分辨率显微成像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