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采购合同公告(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5)
一、合同编号:HT-志丹县-2025-00098
二、合同名称:2025年度保洁员保险
三、项目编号:ZCSP-志丹县-2025-00149
四、项目名称: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采购环卫工人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志丹县红都街67号
联系方式:15029747865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联系方式:1370922287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环卫工人意外险、医疗险
1(批)
¥246,000.00
¥246,000.00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采购需求
合同金额: 246,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03日至2026年07月03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1).pdf
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07月04日
中国~与EIMA寿阳陕西省分公司服务号股份官微二维码轻松一扫,安装官方APP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2025610725D7H400014978投保人: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签发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发日期:2025年07月03日,负责人:,PMSSIGN3客户服务指南(团体)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购买我公司的产品,我们将以诚挚的服务、专业化的经营回报您的支持和信赖。为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购买产品后,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1、申请服务,备齐资料我公司提供服务项目包括: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变更)、增减被保险人、增减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恢复、保险合同补换发、保险合同解除、年金给付等(实际提供服务项目见您投保险种的条款规定)。您申请办理服务项目时,请备齐相关资料及证件。2、发生事故,及时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向我公司报案。报案渠道:“中国人寿寿险”APP或微信小程序进入“我的理赔——我要报案”、95519客户服务专线报案、到本公司当地营业网点报案、联系销售人员协助报案。3、不能亲办,委托他人若您不能亲自前往我公司办理理赔申请以及合同内容变更、解除合同等事项,请亲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确认签名,委托他人或销售人员前往办理。4、如有疑问,及时联系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如果您有疑问或要求,请拨打本公司95519客户服务专线,也可以与销售人员联系,我们将及时为您排忧解难。如果对我们的服务不满意,您可以通过95519客户服务专线、“中国人寿寿险”APP、“中国人寿寿险”小程序、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请如实提供您的姓名、联系电话、投诉事由等内容,我们会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受理情况。您可登录www.e-chinalife.com查询保险条款、电子保单、本公司最新偿付能力信息等内容,也可通过“中国人寿寿险”APP办理保单查询、交费、变更、理赔等多项服务。扫描下方二维码,轻松体验保单服务。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51号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19邮编:710065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邮编:710065币种:人民币(单位:元)合同号:2025610725D7H400014978投保单号:1209256190024735投保人: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投保人证件号码:11610625MB2954609Q投保人客户号:59002575被保险人人数:328合同生效日:2025年07月04日合同满期日:2026年07月03日保险费合计:246000.00交费方式:趸交清单类型:✓普通清单无清单【险种1】个人凭证类型:电子个人凭证保障利益及保费表险种名称: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责任险种代码:D7H保险金额D7H-3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种2】164000000.00险种名称: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险责任险种代码:967保险金额967-1有医保16400000.00说明:保障利益及保费表中分责任列示保额是否为共享保额以实际产品条款为准。保单约定信息属组险种代码/子责任,约定项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医保结算:是,免1,967-1赔额:0元/每次申请案件,给付比例:90%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医保结算:否,免1,967-1赔额:100元/每次申请案件,给付比例:80%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医保结算:是,免2,967-1赔额:0元/每次申请案件,给付比例:90%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医保结算:否,免2,967-1赔额:100元/每次申请案件,给付比例:80%特别约定信息无第1页,共16页销售机构代码/名称:610725/志丹支公司销售人员代码/姓名:61072581890002/乔仲娥签单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51号合同成立日期:2025年07月03日 12时26分保费确认日期:2025年07月03日 12时26分打印日期:2025年07月03日 17时30分公司提示: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专线、登录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您可登录至www.e-chinalife.com查询本公司最新偿付能力信息、保险条款、保单信息等内容。收到电子保单,请您及时登录open.e-chinalife.com/u/epolicy进行电子保单的验证。同时自合同成立、我公司收取保险费且保单生效后,依法为您开具电子发票,您可以在dzfp.e-chinalife.com查询并下载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开具有一定的延迟,如暂时查询不到电子发票可稍后再次尝试,或者联系我公司协助解决。免责条款提示:请仔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内容。第2页,共16页中国人寿〔2025〕意外伤害保险1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五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均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一页)第3页,共16页二、猝死保险责任(可选责任)被保险人猝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第六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猝死;(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因本条第一款(二)至(十一)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的“第五条保险责任”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内容。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猝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交付。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应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在前述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应的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未在前述六十日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前述六十日期满的次日起终止。第九条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二页)第4页,共16页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一条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三页)第5页,共16页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二、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三、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全部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部分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七条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四页)第6页,共16页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九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释义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半年、季、月的对应日。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GB/T44893-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可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官方网站或本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上述标准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若醉酒标准发生变化,以最新标准作为醉酒的认定依据。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五页)第7页,共16页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25%。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25%。未满期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附表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关系表伤残等级保险金给付比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六页)第8页,共16页中国人寿〔2020〕医疗保险90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页)第9页,共16页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对于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一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二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二页)第10页,共16页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2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三页)第11页,共16页中国~与EIMA寿阳陕西省分公司服务号股份官微二维码轻松一扫,安装官方APP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第12页,共16页1209256190024735销售机构代码:61072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销售渠道:业务员销售人员姓名:乔仲娥销售人员代码:81890002团体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客户号:59002575投保提示:1.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权衡保险需求后作出投保决定,认真核对确认本投保单。2.投保资料(包括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等相关资料)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若有不明事项请向销售人员或我公司咨询(客户服务专线:95519)。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我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您应如实告知,如您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4.一切与本投保单各项内容及保险条款相违背或增减的销售人员说明及解释均属无效,一切告知均以书面为准。5.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此前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6.投保人交费且保单生效后,公司将开具电子发票,投保人可以通过公司电子发票查询网站(dzfp.e-chinalife.com)、我公司官网(www.c-chinalife.com)或“中国人寿寿险”APP查询并下载电子发票。7.请您详细了解我公司官网(www.c-chinalife.com)以及重要告知与声明等地方披露的最新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信息是否达到了监管要求,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8你可登录我公司官网(www.e-chinalifc.com)查询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Q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你的个人信息权益及安全,请您登录我公司官网(www.e-chinalife.com)或下载“中国入寿表牌”App仔细间请并同音用户信息授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及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10你可是开公司官网(wwye-chinalife.com)、“中国人寿寿险”APP查询保险条款。一、投保人资料单位/团体名称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证件类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件号码11610625MB2954609Q证件有效期起期::年月日止期:年月日/口长期注册地中国行业类别其他群众团体部门类型政府成员总数328人在职人数328人投保人数328人通讯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保安镇城南建材市场1号楼四楼邮政编码717500与被保险人关系劳动关系·口家庭关系口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联系人信息姓名白保江性别男口女出生日期1978年08月11日证件起期:年月日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61062519780B11009X有效期止期:年月日口长期移动电话15229511259固定电话电子邮件15229511259@qq.com二、被保险人资料(详见被保险人清单)328人被保险人总数被保险人清单类型口普通清单□无清单三、受益人资料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常益人为被保隆办本A。自胎金的平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火指定(详见被保险人清单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四、要约内容(被保险人详细要约信息见被保险人清单)四、要约内容(被保险人详细要约信息见被保险人清单)第1页,共4页1209256190024735属组险种-责任名称总保险金额(元)总保险费(元)被保险人数(人)解约手续费比例(%)保险期间1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21000000.00105028.002421年1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12100000.0076472.002421年2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43000000.0038700.00861年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4300000.0025800.00861年注:请在被保险人清单里明确每人保险金额(无清单业务除外)。保险费合计(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元整(小写)246000.00币种人民币□其他保单性质新单投保口续保保单上期合同号合同类型电子保单□纸质保单凭证类型电子个人凭证口纸质个人凭证口家庭险电子凭证□家庭险纸质凭证指定生效日□指定为不指定口指定为保费到账次日保费来源团体账户付款口个人账户付款口团体个人共同付款交费方式口一次性交清/趸交□半年交□季交口月交□年交口不定期交费形式□银行转账口支(汇)票□银行代收口POS机口网上交费□现金□其他_交费开户银行交费账户开户名称账号银行预留手机号首期交费截止日期短险结算方式即时结算□组合结算:结算限额_元结算日期_□指定日期结算_□其他(若选择非即时结算,则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及合同期满日为固定结算日。)争议处理方式诉讼□仲裁(若选择仲裁,请在此处明确全称:仲裁委员会)(若选择仲裁选项但未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或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则仲裁约定无效。)是否政策类业务□是否是否赠险:□是口否赠送类型:口买赠型口非买赠型赠送目的及对象:口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口赠送给客户口以业务宣传为目的的其他赠送五、公共保额保险资料(仅限含公共保额保障产品)险种名称:公共保额使用范围:□不选择公共保额口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口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公共保额类型口固定公共保额固定公共保额合计:元;浮动公共保额人均浮动公共保额:元;人均浮动比例:%;合计保额:元公共保费元公共保额使用许可口经投保人确认后使用□无需投保人确认,直接使用每一被保险人可使用额度口相同额度元□同被保险人个人保额□无限额□另行约定六、健康险给付约定属组险种-责任名称是否参加医保或公费医疗等待期(天)日津贴(元/天)门诊免赔额(元/次或年)门诊给付比例住院免赔日数(日/次或年)住院免赔额(元/次或年)住院给付比例免赔额(元/次或年)给付比例1国寿附加绿洲章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是0元/每次申请案件90%1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9版一有医保20100元/每次申请案件80%第2页,共4页第14页,共16页1209256190024735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是0元/每次申请案件90%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医保否100元/每次申请案件80%七、告知事项:是否存在如下任意一项异常告知情形?口是否1.投保团体过去三年发生过死亡或伤残情况。2.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曾经患过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或者存在以下状况之一:A.恶性肿瘤,位于脑、神经、脊髓的任何肿瘤,垂体功能异常,病理性质不明的肿块、包块、病灶、占位、息肉、结节、异常回声团或赘生物,子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CIN2级或CIN3级等),恶性葡萄胎。B.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病,心功能I级或1级以上,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磨玻璃影。C.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癫痫,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D.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萎缩性胃炎。E.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F.青光眼,白内障,视网膜疾病。G.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3.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正在住院治疗,或患病正接受治疗,或曾于过去2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20天以上或因意外住院治疗30天以上。4.有残疾人员参加本次投保。八、合同约定及特别约定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1.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产品说明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已仔细阅知,理解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和解除合同、产品说明等内容,并同意遵守。本投保单各项内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贵公司承保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2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兹同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本保单承保及履行合同之需要,在任何与本人或被保险人相关的投保申请或保险合同理赔期间,向医疗机构、行政司法机关、第三方单位和个人检索、调阅、摘抄、复印或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与本人或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工作单位,婚姻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成员信息、资产信息、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起止日期、有无社保和除本保单外,本人名下其他保单情况等。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兹已知晓如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可能影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常提供承保、理赔等相兰服务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疗机构、行政司法机关、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均可格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保脸人或其监护人同音在法律分许的范围内,将本人的保单信息、理赔信息、贵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之需要而查询和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可能涉及的医疗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银保信”),进行信息管理及合理利用。/1甘牌1共园信白可在电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为本人提供服务时,通过中国银保信平台盘询、收集与具緃LugggMa西自时*1东遥上述公司在佐据行业监管及为实现服务目的之需要而与其他机构进行必要合时刖捉下刈上中自人用信白共宣(句任不限干,因保险监督管理及风险控制之需要而进行的行业内信息分孚;因息效话使用、仔元带两面第二作机构讲行的数据互通:为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之需要而与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机构进行的谬打信息和健cM水n开。头公共的多之垂票与其他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及第三方信息信用平台进行的息共孚寺。,1同在生把用内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股行合同及风险官程之熊女今八任八M人1信自的信白信息等提供给与贵公司有再保险业务合作的再保险公司或保险经汇公豆P山n.o,,,.水电八司有作的雨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单被保险人具品扩大用CHP:-1-7H路不定期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共监护人的授权同样适用于新增的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中如本载明系人为我单位日常业务的办理火联系大可持我单位相关资料,办理我单位保隆县第业方。牛文托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第3页,共4页第15页,共16页1209256190024735LNN投保人或授权人签字:投保人盖章:投保申请日期:2025年07月01日11070受理目期:2024.7/营元考受理机构:健康险专项:中回第4页,共4页第16页,共16页出险怎么办发文资料轻松焙尊敬的客户:感谢您购买我公司保险产品,现邀请您关注“中国人寿股份陕西省分公司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或下载“中国人寿寿险”APP,我们会为您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中国人寿服份中国人寿寿险APP陕西省分公司服务号您及时报案我快速理赔及时报案的重要性O前置审核一资源运转快速,复杂案件提前介入核实;O预约服务一重疾一日赔及特殊客户上门赔服务;提醒报务一提醒定点医院治疗、提醒社保范围内用药、提醒准备申请资料、提醒是否属于保险责任。9595519客服热线—拨打95519电话报案,方便、快捷、省事。微信公众号——“中国人寿股份陕西省分公司服务号中国人寿寿险APP—打开APP,点击“我的理赔”即可自助申请,随时随地,尽在掌中。销售人员国寿e店——联系销售人员为您办理。中国人寿柜面—中国人寿全国各地的柜面都可为您提供服务。随时·随地·随心客户服5519www.chinalife.com.cn享受国寿电子化服务务专线2理赔所需资料住院医疗所需资料申请人/出险人身份证明材料;住院相关病历;住院费用医疗发票(原件);医保/合疗结算分割单或其他途径已获得补偿的结算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门诊医疗所需资料申请人/出险人身份证明材料;诊断证明(需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门诊相关病历;门诊费用医疗发票(原件);其他途径已获得补偿的结算凭证;门诊费用清单: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重大疾病所需资料申请人/出险人身份证明材料;诊断证明(需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门诊、急诊或住院相关病历(病理检查报告或其他确诊证明资料;手术记录;鉴定书等);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身故类所需资料申请人(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权益受让人)身份证明材料;与出险人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提供其中两项);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以及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洁员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