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辆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25)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6月车辆保险服务银川市人民检察院6月车辆保险

一、合同编号:20250704HT000016
二、合同名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6月车辆保险服务银川市人民检察院6月车辆保险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6月车辆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89号
      联系方式:09515926981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银川市上海西路尹家渠北街120号
      联系方式:0951-60955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车辆保险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903.74
      合同金额:0.290374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宁夏银川市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4-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
十一、合同附件:  车辆保险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保险服务合作协议项目名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车辆及人员团体保险采购项目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车辆及人员团体保险采购项目结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的承保人,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一)投保人本协议中所称投保人,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下属单位。(二)被保险人本协议中所称被保险人,是指甲方各投保人及其下属各单位的员工,具体名单由投保人提供。(三)投保险种1.车辆保险:被保险人拥有可保利益的车辆,具体以投保人实际投保车辆为准。-1-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具体以投保人实际投保人员名单为准。(四)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二、投保协议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投保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1.保险单;2.投保协议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或批单或备忘录及相关附件;3.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二)上述各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前的文件为准。三、保险种类与保险条件(一)保险条款1.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试行)》等其他机动车保险相关条款。12.团体意外伤害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2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22版)》。-2-(二)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车辆保险:投保险种根据乙方经监管部门批复的条款名称确定,具体投保险种及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乙方协商确定,并在条款及乙方允许的承保权限内选择投保,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主险,以及划痕险、附加医保外用药费用责任险等附加险种。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定了以下投保方案。险种名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团体保险意外伤害保额5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5万元100元住院津贴/人/天,住院津贴每次最多给付60天,住院津贴每年累计180天。(三)保险期限1.交强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限均为1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乙方出具的保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商业险:原则上与交强险投保时间保持统一,保险期限为1年。甲方另有要求的依甲方要求办理(具体保险期限以乙方出具的保单载明的日期为准)。2.商业险:原则上与交强险投保时间保持统一,保险期限为1年。甲方另有要求的依甲方要求办理(具体保险期限以乙方出具的保单记载为准)。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甲方另有要求的依甲方要求办理(具体保险期限以乙方出具的保单记载为准)。(四〉保险费率、优患幅度及计算方法31.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费率依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座位数按监管部门下发的标准计算,优惠比例依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执行费率的浮动;车船税依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乙方代收代缴;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费率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基础上,自主定价系数使用0.65,新能源货车商业险按照总公司价费联动管控要求执行;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标准保费*自主定价系数(0.65)*NCD系数(中银保信平台交互的系数为准)。序号险种标准保费新车自主定价系数旧车自主定价系数NCD系数1商业险依据车辆行驶证信息(含车型、初登日期、座位数等基本信息)交互中银保信平台计算0.650.65根据中银保信平台交互的系数为准2交强险依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座位数按国家统一收费标准计取71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确定3车船税根据税务部门相关标准代收代缴11/备注:1.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标准保费*优惠系数*NCD系数;2.车辆保险最终缴纳费用:交强险实交保费+商业险实交保费+车船税。2.报价、投保时需贵单位提供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统一信息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如算费出单时平台交互本年度与上年度承保公司录入信息不一致,还请贵单位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便于我司及时上报中银保信平台处理。22.交强险及保险期限为1年的商业险,按年费率计算保费;保险期限不足1年的商业险,按短期费率计算保费。-4-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方案、保障内容及保费如下所示险种名称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团体保险意外伤害保额5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5万元住院津贴100元住院津贴/人/天,住院津贴每次最多给付60天,每年累计180天;价格响应小写:(保费)221.8元/人/年大写:(保费)贰佰贰拾壹元捌角每人每年.四、投保出单与支付保费(一)保险期内投保乙方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实际投保车辆信息或被保险人人员清单(姓名+身份证号)后,确认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算完成投保车辆或人员应缴保费,同时制作“缴费通知单”送达投保人。乙方承保机构在核实保费到账后当天出具保单,并在24小时内将保单正本送达甲方各被保险人。甲方未全额付清保险费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费支付方式与账户信息1.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网银转账、刷卡、支票等。2.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保费收入账户信息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5-账号手:29102001040038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五、理赔服务乙方应建立本项目专属客户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甲方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甲方各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方面如有需求,乙方各地服务专员负责帮助协调,做好专属服务和快速响应。六、其他服务条款为保证保险服务质量,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服务条款:(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乙方应于每季度或者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二)建立投诉制度1.乙方承保机构未有效履行本协议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各被保险人促办无效,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事项乙方负责汇总,并在签订本协议后,每季度或者根据甲方的要求通告甲方。2.乙方设立本项目专属投诉受理电话:0951-8976080。3.发生有效投诉,乙方项目服务小组应视情况对被投诉人员责令改正;如发生3次及以上的投诉,将根据甲方投保人需求调整服务团队。(三)组织实施回访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保险单有效期内,乙方项目服务小组定期对甲ˉ6-方各被保险人进行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并改进相关服务。(四)组织实施培训服务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承保机构应根据甲方投保人要求制订并提交培训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与地点安排、具体培训内容,最终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由甲方投保人、乙方承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五)定期提供统计报表乙方应汇总编制甲方及下属机构车辆投保、出险及理赔统计报表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报表应包括车辆信息、险种、保险费等投保信息,以及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统计报表格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七、一般条款(一)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如果本协议到期后尚有本协议下的相关事宜未处理完毕,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直至涉及本项目所有保单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二)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该修改或补充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优于本协议相关内容。2.在服务期限内,若乙方不能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7-3.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险期限内乙方不得修改或注销本协议项下保险单,乙方无权主张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保险单的提前终止。4(三)协议的续签在入围结果有效期内,合作协议到期续签;如协议期间不能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甲方可终止协议并不再续签。(四)保密条款1.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保单、承保理赔数据等)泄露给第三方:(1)乙方因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2)应行政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保单、承保理赔数据等)泄露给股东中的外资单位。3.本协议中任意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4.本协议保密条款不以协议的终止而废止。(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8-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1.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十、其它(一)乙方承保机构按本协议出具的正式保险单作为投保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保险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9-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含政府采购办)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4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甲方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乙方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89号尹家渠北街120号协议签订日期:205年4月14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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