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主副食品配送 食材 大米 面粉 糯米粉 玉米渣 面条采购合同公告(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EP-SZCG2025073
二、合同名称: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三、项目编号:EP-SZCG2025073
四、项目名称: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 址:宿州市西昌南路与鞋城一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15178208000
供应商(乙方):颍上县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三八社区许营队773号
联系方式:1525563034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
服务要求: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材采购包含鲜肉(鸡、鸭、鱼、猪肉、牛肉、羊肉等)、新鲜蔬菜、米、面、油、干鲜调料等食材。
主要标的数量:1年
主要标的单价:(费率: 90%)壹佰壹拾贰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约1123380.00元)
合同金额:(费率: 90%)壹佰壹拾贰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约112338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履行期限:365日历天。地点: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http://ggzyjy.ahsz.gov.cn/jyxx/001002/001002004/001002004001/20250627/91d89757-5039-4894-ba1d-58c017fb0532.html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8分
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9分
合同签订
提交人:
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理意见:
请确认
提交时间:
2025-07-04 15:13:13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8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请审核
办理时间:
2025-07-04 15:16:2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退回
办理时间:
2025-07-04 15:41:0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25分
合同签订
办理意见:
请确认
办理时间:
2025-07-04 15:42:52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2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请确认
办理时间:
2025-07-04 15:46:35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5-07-04 16:00:22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4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办理时间:
2025-07-04 16:10:2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0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5-07-04 16:10:2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0分
附件:
采购合同.pdf
采购合同.pdf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P-SZCG2025073合同书甲方(采购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乙方(成交供应商):颍上县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7月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付款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预付款:本项目食材供应根据人数进行供应,数量无法固定,所以本项目没有明确金额,只有按月据实结算,无预付款。3付款条件:食材费用按月据实结算,双方须在每月10号之前对上月食材费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送达合格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支付上月价款。(每年结算金额以实际人员在位率为依据)4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支持转账、电汇、保函、保险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二、合同条款1.术语的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完成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5.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6.履约保证金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7.检验和验收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8.索赔8.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8.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8.3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9.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9.1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9.3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9.4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按照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0.5%给予合理赔偿或者补偿。10.不可抗力10.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10.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1.税费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12.仲裁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2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转让和分包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15.2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6.合同修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8.合同生效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19.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合同格式采购人(甲方):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中标供应商(乙方):颍上县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通过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3)中标通知书。2.合同范围和条件食材配送需求类别货物名称参考品牌备注米面粮油大米(优质香软米、籼米、粳米、糯米等)、面粉(高筋面粉、中筋面粉、低筋面粉、无筋面粉等)、糯米粉、玉米渣、面条等包含但不限于金龙鱼、福临门、鲁花等1.米类执行标准:GB/T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米。2.油类执行标准: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非转基因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肉类新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制品等持新鲜感官度家禽鸡、鸭、鹅及制品等蔬果蔬菜包含根菜类、茎菜类、叶菜类、花菜类、果菜类等;水果包含浆果类、柑橘类、核果类等蛋类鲜鸡蛋等鲜奶制品鲜奶制品等包含但不限于:伊利、蒙牛、光明等水产类鲜鱼、虾、藻类等豆制品及各类成品面食豆制品:豆腐、豆干、豆腐果、千张等;面包、元宵、包子、油条等制品调料干货类:粉丝、木耳、香菇、黄豆、绿豆、花生、八角、花椒桂皮、干辣椒、榨菜、梅干菜、干豆角、干扁豆、干笋、海带、紫菜等;调味类:盐、酱油、生抽、辣椒酱、豆瓣酱、牛肉酱、胡椒粉、麻油、蚝油、豆豉、料酒、醋、味精、鸡精、卤料、白糖、红糖、虾皮、渣粉等;各类咸菜等。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其他厨房日常用品、饭盒和筷子、洗涤用品(列为固定资产设备除外)符合行业安全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其中:1.粮油类、副食调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合同签订后供货时须向采购人出示认证证书核验;2.肉类、家禽、蛋类、水产类、奶制品应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肉类产品应具有屠宰证明等相关产品证明,在合同签订后供货时采购人有权查验;3.所供应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5%以上,若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合同履行期限:365日历天;本年度服务期限内履约良好,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两次,合同续签金额保持不变。3.合同金额年)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费率:90%(约1123380.00元/大写:费率:百分之九十(约:壹佰壹拾贰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年。4.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5.交货时间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采购人(甲方):中标供应商(乙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2025年7月4日日期:2025年7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见证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单位盖章: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中心负责人:日期:2025年7月4日日期:2025年7月4日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P-SZCG2025073合同书甲方(采购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乙方(成交供应商):颍上县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7月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付款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预付款:本项目食材供应根据人数进行供应,数量无法固定,所以本项目没有明确金额,只有按月据实结算,无预付款。3付款条件:食材费用按月据实结算,双方须在每月10号之前对上月食材费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送达合格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支付上月价款。(每年结算金额以实际人员在位率为依据)4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支持转账、电汇、保函、保险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二、合同条款1.术语的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完成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5.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6.履约保证金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7.检验和验收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8.索赔8.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8.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8.3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9.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9.1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9.3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9.4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按照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0.5%给予合理赔偿或者补偿。10.不可抗力10.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10.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1.税费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12.仲裁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2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转让和分包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15.2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6.合同修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8.合同生效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19.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合同格式采购人(甲方):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中标供应商(乙方):颍上县诚必达贸易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通过安徽三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3)中标通知书。2.合同范围和条件食材配送需求类别货物名称参考品牌备注米面粮油大米(优质香软米、籼米、粳米、糯米等)、面粉(高筋面粉、中筋面粉、低筋面粉、无筋面粉等)、糯米粉、玉米渣、面条等包含但不限于金龙鱼、福临门、鲁花等1.米类执行标准:GB/T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米。2.油类执行标准: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非转基因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肉类新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制品等持新鲜感官度家禽鸡、鸭、鹅及制品等蔬果蔬菜包含根菜类、茎菜类、叶菜类、花菜类、果菜类等;水果包含浆果类、柑橘类、核果类等蛋类鲜鸡蛋等鲜奶制品鲜奶制品等包含但不限于:伊利、蒙牛、光明等水产类鲜鱼、虾、藻类等豆制品及各类成品面食豆制品:豆腐、豆干、豆腐果、千张等;面包、元宵、包子、油条等制品调料干货类:粉丝、木耳、香菇、黄豆、绿豆、花生、八角、花椒桂皮、干辣椒、榨菜、梅干菜、干豆角、干扁豆、干笋、海带、紫菜等;调味类:盐、酱油、生抽、辣椒酱、豆瓣酱、牛肉酱、胡椒粉、麻油、蚝油、豆豉、料酒、醋、味精、鸡精、卤料、白糖、红糖、虾皮、渣粉等;各类咸菜等。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其他厨房日常用品、饭盒和筷子、洗涤用品(列为固定资产设备除外)符合行业安全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其中:1.粮油类、副食调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合同签订后供货时须向采购人出示认证证书核验;2.肉类、家禽、蛋类、水产类、奶制品应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肉类产品应具有屠宰证明等相关产品证明,在合同签订后供货时采购人有权查验;3.所供应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5%以上,若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合同履行期限:365日历天;本年度服务期限内履约良好,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两次,合同续签金额保持不变。3.合同金额年)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费率:90%(约1123380.00元/大写:费率:百分之九十(约:壹佰壹拾贰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年。4.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5.交货时间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采购人(甲方):中标供应商(乙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2025年7月4日日期:2025年7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见证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单位盖章: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中心负责人:日期:2025年7月4日日期:2025年7月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主副食品配送 食材 大米 面粉 糯米粉 玉米渣 面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