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巢湖管理局河道和工程管理处2025)
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合同编号:
2025AFFGZ01108-003
合同名称:
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编号:
2025AFFGZ01108
项目名称:
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巢湖管理局河道和工程管理处
合同甲方编号:
12340100058498331F
中标人(乙方):
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100661424345F;91330104670626299G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1463.353723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刘曙晓 证书名称: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 皖1342021202200996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6年12月26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代理机构:
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22分0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5-07-04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7-0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9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7-0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7分
附件:
合同—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07月04日2025年07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节合同协议书1第二节通用合同条件.6第三节专用合同条件7附件…..40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巢湖管理局河道和工程管理处承包人(全称):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复函:合发改投资(2025)387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位于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涉及巢湖闸、兆河闸、东大圩进洪闸、裕溪闸、铜城闸、新桥闸、黄湾闸、凤凰颈排灌站管理处管理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1)既有用房维修改造:主要为对巢湖闸、兆河闸、新桥闸、铜城闸、黄湾闸及凤凰颈排灌站管理处等6处管理区业务用房维修,对房屋漏水、渗水、内外墙外观等进行维修、改造:对巢湖闸3座防汛仓库进行维修加固;兆河闸管理区节制闸启闭机房进行设备更换:兆河闸、新桥闸、黄湾闸等3处管理区桥头堡房屋建筑维修。(2)新建业务用房:兆河闸与东大圩进洪闸合建管理用房,裕溪闸、黄湾闸分别新建管理室,凤凰颈排灌站管理处破损房屋拆除并新建门库、公厕。(3)配套管理设施维修:主要为巢湖闸、兆河闸、裕溪闸、新桥闸、黄湾闸、凤凰颈排灌站管理处等6处管理区道路修复:巢湖闸、兆河闸、裕溪闸、新桥闸、凤凰颈排灌站管理处等5处管理区绿化恢复:巢湖闸、东大圩进洪闸等2处管理区新建砂石料堆场;裕溪闸、新桥闸、铜城闸等3处管理区增设污水处理设施;黄湾闸3座倾斜严重的导航墩重建。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总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界定的工程规模、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从合同签订后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工作进行总承包,包括施工图阶段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设备采购安装、施工、协1助法人单位开展的各项验收、工程移交、备案等,负责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及保修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初步设计及发包人要求等招标资料。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万叁仟伍佰叁拾柒元贰角叁分(¥14633537.23元)。具体构成见价格清单。其中:(1)勘察设计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柒仟伍佰贰拾捌元捌角捌分(¥257528.88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费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元捌角捌分(¥242528.88元),危房安全鉴定费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任(¥15000.00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壹角壹分(¥14577.11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叁拾柒万陆仟零捌元叁角伍分(¥14376008.35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柒仟零玖元捌角陆分(¥1187009.86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陆仟元(¥856000.00元)。2(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刘曙晓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1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七、承诺I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3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巢湖市订立。3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壶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争包人各执参份。1I发包人(公章):承包人(牵头人公2025年07月04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4345F地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0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账号:承包人(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明行(签字):=电话:账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26299G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26299G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69号民林金融中心2幢502室邮政编码:310000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I开户银行:账号: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1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期限: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或比例):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备注:(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24.2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见投标人须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24.2知前附表,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退还(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3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刘曙晓。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但属重大危险源、存在质量通病隐患的隐蔽工程在施工期间须全天候在岗履责。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行使合同中关于项目经理的权利和义务:2.项目经理签署的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授权的项目部印章对承包人产生约束力。411.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2个月。514.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人工、混凝土、钢材。(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招标人参照《关于加强合肥市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514.1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21)173号)文件,根据具体周期及节点进度具体约定。(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8)信息价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9)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工、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格式见合同附表),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1。6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勘察设计费用)的20%,预付款中已包含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应提前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时间前7天内,最终付款时间以上述条件最迟时间为准。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时开始扣款,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中分两次连续等额扣回,且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必须全部扣清。7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经发包人认可的等额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支付前提交,担保期限至预付款全部扣回。预付款担保形式: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或担保机构等额保函或电子保函。注:①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②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④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履约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8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1)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全部施工图审图完成后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100%。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成员勘察设计单位按程序提出支付申请,并由发包人支付至共管账户或直接支付至勘察设计单位账户。(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支付:每月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100%(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结算审定价款的3%的质量保证担保)。(3)农民工工资进度款占比:发包人将当月工程进度款的20%,作人工费款项,拨付至本项目专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9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审定价款的3%;(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审定价款的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①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②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914.6.1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i12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1.1.3工程和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10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1临时占地包括:施工单位临建设施及机、物、料临时堆放场地等。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对于同一标准、规范、规定应以最新颁布者为准:对于不同标准、规范、规定,如有适用冲突应以最高标准和要求为准。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L;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3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工程范围内实施内容如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0日历天)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发包人实际提供为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的,除实质影响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实质影响承包人进场施工,除相应的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亦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损失。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等要求提供方案设计深化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提供数量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或电子数据文件承包人须主动按工程相关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6.4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日常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14承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1.10知识产权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1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条款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L。第2条发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以现场条件为准。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5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15款数据表》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袁金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图纸交底:负责指导、监督、考核承包人履约情况: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协助办理工程变更;审核工程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督促承包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发包人代表的职责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3.3工程师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权限:1o3.6商定或确定;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14天内或双方协商的其他时间。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双方确定结果后,未在14天内或双16方协商的其他时间发出异议通知的,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上述时间以工程师接收并通知双方后开始计算。3.7会议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除发包人提出由发包人自行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情形外,均由承包人负责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承包人提供会议纪要的,须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为有效。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须在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设立三方共管账户(发包人、承包人、银行),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款收支,工程款由承包人申请支付至共管账户,须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执行合同专用条款4.6.2。2)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书面报送总承包范围内的各类计划和报表,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3)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4)承担总包期间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安全、保卫、环保、治安、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不限于:承包人将负责本项目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项目所需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安全工作须接受监理的指导和管理,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按规范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并实施二级监护。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不得违章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按规定执行三级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5)整个总包期间施工场地(包括发包人所在的临房区域)内的卫生保洁、17安全保卫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6)承包人在总包期间应保证自身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7)在工程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对已完成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如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所需费用各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承包人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保护,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发包人按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及书面通报。9)其它:承包人应完成施工场地的遗留问题,如场地平整、排污、临时围墙等,为正常开工自创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以满足工程需要。发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人员,承包人应在3天内任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工程师认为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人员等: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工种):18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承包人配备的专职预结算人员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事宜,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书面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各类业主、监理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处以违约金;做好总包范围内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发包人因执行本合同第2.4项下的各项工作而要求承包人进行的工作配合,承包人应接受并执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配合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为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管理人员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具体建设方式及相关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和工程损失,及由此造成对发包人的损失,应给予全部赔偿。除非发包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否则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某一违约行为的责任未予追究,不应被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此类违约行为放弃追究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工作的全部费用、报酬及价款均已被认为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各期进度款和其他费用(如有)后应优先安排支付工人工资。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9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C座25层。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不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与中标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和取消合同且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损失。同时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按照2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1表》。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该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10万元/人次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确实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项目经理的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确须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如下:(1)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承包人辞退的:(2)确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需提供地市级以上三甲医院证明原件);(3)被依法撤销注册或吊销建造师注册证书不能履行职责的;20(4)受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5)其他由发包人认可的不可抗力等情形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在1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经理经发包人考核不能胜任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撤换要求的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指派新的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人次。逾期超过20日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且内。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投标时拟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下同),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因关键人员与承包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重大疾病等承包人无法控制的原因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1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5万元/人次违约金。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的关键人员上岗后能力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更换,且无需说明理由,更换后的人员须通过发包人的考核认可,且其资历、业务水平不得降低。发包人要求更换但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10万元/人次违约金,同时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指示执行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保证及时到位,并服从发包人的考勤管理,每月驻场不少于22天,离开现场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21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缺岗一天按1000元/人·天交纳违约金。如发生一个月累计超过4次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时起,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各类工程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开工交底会、进度协调会、安全专项会议、竣工验收会、其他各项例会等: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故无法参会的,应提前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未履行请假程序或未被批准的缺席行为,视为违约,按50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I4.5分包4.5.1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4.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分包内容:允许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对本工程水利工程设计进行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及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加强对分包合同管理,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分包金额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内容确定的范围确定分包商,分包价格要按照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合理确定: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1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分包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6联合体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1)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按联合体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执行,联合体各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或联合体与其他第三方存在纠纷导致联合体不能履约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或全体成员承22担责任;(2)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在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设立三方共管账户(发包人、牵头单位、银行),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款收支,联合体全体成员须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共管账户的效力及使用规则;(3)费用支付由联合体牵头人提出申请,须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第5条设计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直至符合发包人的需求,并确保通过图纸审查部门的审核(如有)。发包人对图纸的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照发包人实际需求执行,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承包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确定。但是若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工期不予调整,因此带来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增加。5.3培训培训的时长为按照发包人实际需求执行,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照发包人实际需求执行。5.4竣工文件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的竣工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数量满足发包人实际需求。竣工资料纸质版和电子均须符合国家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或文件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4套,具体按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提23供,并满足相关验收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不少于纸质版4套+电子版光盘4套(.dwg和.pdf格式各一版),并满足相关验收要求。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提供。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操作和维修手册需要更新的,承包人须免费提供更新后的操作和维修手册。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本工程所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均由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前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满足发包人要求;未明确材料设备品牌的需选择推荐品牌以外的品牌的,由承包人推荐品牌,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下如果施工工程中个别材料或品牌停产,承包人需联合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共同协商,确认可替代材料。替代材料的各项参数不得低于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具体内容由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提供详单。一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I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满足发包人要求,按验收规程和相关标准执行。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照发包人实际需求执行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24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丞包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所有材料均须按程序报送监理核验,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下单生产。样品的报送满足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材料、设备的选型选样须经发包人最终确认,未经确认的不予认可。1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6.4.2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执行通用条款6.4.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照国家、省、合肥市地方相关规范及发包人、监理人工作要求。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照国家、省、合肥市地方相关规范及发包人、监理人工作要求。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开设道口、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7.1.2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勘察情况。25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勘察情况发包人仅提供现有道路,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场地与市政道路和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畅通,并自行解决好与四邻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问题,渣土证等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1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L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亦应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上。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4测量放线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5现场劳动用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劳动纠纷,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且每发生1次给予20万元违约金。达到2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执行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等相关要求。7.6.3文明施工26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等相关要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计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第8条工期和进度8.1开始工作8.1.1开始准备工作:符合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因①不可抗力:②第三方原因导致场地未移交:③重大技术审查未通过:④其他约定情形,造成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84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按照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发包人的该等行为不被视为违约。承包人不得据此向发包人主张合同价款调整、材料价格调增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增加利润),以及解除合同等任何权利。8.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发包方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42天内完成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向承包人反馈意见: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既未完成验收,亦未向承包人反馈意见的,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工期计算可根据发包人实际延误验收的天数相应顺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8.3项目实施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材料、27半成品、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配置及施工现场布置、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对专项工程还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项目进度计划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满足工程工期要求,具体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并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确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满足工程工期要求。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具体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为准。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5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较通用条款增加的,按发包人要求为准。8.7工期延误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2%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或人民币金额为:18.7.3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承包人报送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8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8.8工期提前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满足发包人实际需求。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符合国家、地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须完成各分项自检工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0.3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提交。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0.4接收证书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10.5竣工退场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承29包人遗留的物品(含贵重物品)均视为承包人的抛弃物,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10.5.3人员撤离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1.3缺陷调查11.3.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如遇紧急维修等情况,承包人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详见另行签署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30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14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变更估价约定条款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3变更程序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组价。其中,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是指:按照最高限价编制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水平和取费标准、计价依据进行组价计算确定的价格×(1-下浮率)。重新组价价格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结算价(或监理人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为准。下浮率=(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建筑安装工程投标报价)/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计算不含暂列金额。13.4暂估价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L31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5暂列金额I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1加的金额。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1按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预付款担保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3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4付款计划表1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供。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供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详见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见通用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33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预留方式: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等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①质量保证金可I采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注: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1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L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因推迟开工向承包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支付义务。(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34(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6)其他:双方协商解决。15.2承包人违约1I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低于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参数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6)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7)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8)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10)材料、设备方面违约金规定:招标人或监理人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规定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承包人按照该批次材料经济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和工期损失。(11)规定质保期、保修期内维修响应规定:1)设施设备类维修响应:中标人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3小时之内解决:需要更换设备、配件或易损易耗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修复(从提出现场服务要求开始算起),1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复的须根据使用方要求提供备用设备。重大质量问题必须返厂修理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必须予以更换)。质保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保的,或维保后仍反复发生问题的:发包人可自行引入第三方维保,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不足的由承包人支付剩余费用。2)土建类维修响应:承包人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发包人认可的维修方案,维修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质保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保的,或维保后同一问题仍反复发生的:发包人可自行引入第三方维保,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1不足的由承包人支付剩余费用。(第三方维保费用建议由第三方单位报送,经全咨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同一后,由承包人支付: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全咨单位造价审核费用)。(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承包人触发上述违约条款,发包人有权在任一期工程款中抵扣相应违约金、赔偿金等。(13)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且合同未约定其他违约责任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后未能按要求改正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按照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5)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违反招标文件、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情形。15.2.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自承包人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3天内。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发生第15.2.1(3)(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应将低于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参数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于24小时内清出现场。(2)承包人发生第15.2.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依据国家和安徽省规定追究承包人其他责任。(3)如果发生承包人人员消极怠工、停工、静坐、网络舆情等管理失控事件,造成恶劣政治或社会影响的,发生1次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36(4)发包人可以在工程进度付款、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也可以使用这些款项直接代为履行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和(或)补偿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损失。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1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自身需要办理有关保险,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风险费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自身需要办理有关保险,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风险费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37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驻地的人员。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费为自己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足额投保,并为承包人采购的货物足额投保运输险。I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依据《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号)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2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执行通用条款18.5.4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1其他事项的约定:1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120.3.2争议的避免38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4仲裁或诉讼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其他20.5.1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20.5.2工程结算审核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0.5.3如为中标人原因导致的涉及到本项目的所有法律纠纷、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20.5.4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承诺人做好噪音、扬尘防治,并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做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因施工造成的群众纠纷。39专用合同条件附件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附件7:廉政协议附件8:安全生产合同附件9: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附件10:履约保证金附件11:预付款担保附件12:支付担保40附件1发包人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141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42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巢湖管理局河道和工程管理处承包人(全称):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巢湖流域闸站综合提升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1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4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2025年07月04日发包人(公章):承包人(牵头人公章):地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天(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0000承包人(成员公章):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69号民林金融中心2幢502室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31000044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45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刘曙晓总承包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潜南干渠聚星渡槽改造工程项目副经理设计负责人段敬阳设计负责人高级工程师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刘曙晓施工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潜南干渠聚星渡槽改造工程技术负责人阮学美技术负责人工程师造价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其他人员46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序号名称变更权重B基本价格指数F0备注代号权重代号指数变B1F01值B2F02部B3F03分B4F04定值部分权重A合计47附件7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巢湖管理局河道和工程管理处承包人:安徽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1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EPC工程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