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原平市轩岗镇联合校2025)
一、合同编号:11N90718144820251
二、合同名称: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9812025BCS00028
四、项目名称: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原平市轩岗镇联合校
地 址:原平市轩岗镇
联系方式:18835094654
供应商(乙方):山西国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36号新城吾悦广场B栋37层3720号室
联系方式:136636137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14357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包括一层建筑面积1280平方米,包含3个班级(90人)及配套功能区域,整体一层室内地面、墙面、顶棚的装修装饰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55个日历天内完工项目经理:高文莎执业证书信息:晋1142017201708738
2.合同金额(元):1143576.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合同(11N90718144820251).pdf
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90718144820251甲方(发包人):原平市轩岗镇联合校乙方(承包人):山西国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1.项目概况原平市轩怡佳苑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层)室内装修工程包括一层建筑面积1280平方米,包含3个班级(90人)及配套功能区域,整体一层室内地面、墙面、顶棚的装修装饰工程。2.工期自接到甲方开工通知之日起至项目内部竣工验收,工期为合同签订后55个日历天内完工乙方书面联系人:王帅联系电话:151105665093.承包形式本合同以清单计价形式承包,不允许分包、转包4.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435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叁仟伍佰柒拾陆元,含增值税。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协调费、工程合同设备费【包括备品备件、专业工具】、全部合同工程所需材料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措施费、技术服务费、运输费、保管费、验收费、图纸审查费、试验费、培训费、保险费、各类保险、税费等所有为完成合同工程及质量保修所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5.合同文件构成(1)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合同技术标准及要求(技术协议)(含合同合同技术标准及要求(技术协议)的变更)(5)中标通知书;(6)价格清单;(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6.项目执行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达到合格要求7.承诺UU7.1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内容。7.2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8.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可以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10.其他10.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用于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保理融资等业务。10.3本合同附件制度如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10.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签署页)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发包人义务1.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1.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1.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1.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2.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2.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以及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以及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该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负责。2.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2.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2.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1.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15.1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2.1.13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2.1.14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1.15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2.1.1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2.1.16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2.1.17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3.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进度计划4.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发包人。5.质量保证5.1严格按照遵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6.竣工文件6.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7.材料和工程设备7.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7.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甲方批准。承包人应向甲方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7.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甲方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甲方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甲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7.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甲方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3.2除专用条款外,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甲方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7.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7.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5.1甲方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甲方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5.2甲方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9.1.1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9.1.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1.4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9.1.5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9.1.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治安保卫9.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2.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环境保护9.3.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3.2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1.工程质量11.1工程质量要求11.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1.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12.价格调整12.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3.合同价格与支付13.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3.2预付款:开工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30%。13.3工程进度付款:无。13.4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款的3%留作质保金。14.竣工验收14.1竣工验收14.1.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0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4.1.2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5.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确认16.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6.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16.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6.2.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2.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7.违约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18.争议的解决18.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发包人义务1.1提供施工场地1.1.1发包人应在开工日前提供合同工程所需的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但承包人必须在现场开工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进入现场人员所需的培训、许可证书及所需协议的签订等。1.1.2施工用能源介质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需安装计量装置,用水、电的结算方式执行“发包人要求”。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及施工用水用电所需的设备、设施及计量装置由承包人提供。1.2其他义务1.2.1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做到:(1)与承包人的工作进行合作;1.2.2发包人权利1.2.2.1发包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2)享有对工程建设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建议、检查、监督、奖罚权。(3)有权获得按照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4)有权纠正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5)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6)有权参与或监督承包人组织的各项施工分包及设备、材料采购活动,并对其分包及采购结果违反国家规定、合同条款及损害发包人利益的享有否决权。(1)有权对项目提出设计优化意见,对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2.承包人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1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从开工日起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日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管理本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后,管理本工程的责任应移交给发包人。2.2其他义务2.2.1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提供承包人文件,以及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承包人人员、物资、消耗品及其它物品和服务。配合发包人开展工程材料、构件的平行检验工作。2.2.2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2.2.3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竣工后,工程应能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2.2.4承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物资、承包人文件和管理服务。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从合同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2.3承包人责任2.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其完成的设备采购、施工等工作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并执行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2.3.2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施工管理。2.4分包和不得转包2.3.1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批准,否则不得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整体转包。2.5承包人项目经理2.5.1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并在发包人处备案的单位公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2.5.2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高文莎职务:项目经理2.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6.1其他(1)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团队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且应是身体健康、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符合合同规定的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人认可的主要管理人员。(2)承包人应按施工阶段派驻现场所需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确保合同工程的进度和质量。(3)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以及所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如果现行标准中没有适用的标准,则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以及所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类似行业中所执行的标准的一般水平。(4)承包人应遵守适用于其人员的所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有关他们的雇佣、健康、安全、福利、出行等法律、法规,并允许他们享有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应得的报酬,造成工程损失或直接影响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或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中直接支付承包人拖欠其雇员的报酬。(5)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所有必然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做出适当安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有关人员健康、安全与福利情况以及财产受损情况的记录,并提出报告。(6)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或员工内部发生非法行为、暴乱行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现场及附近的人员和财产。2.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7.1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因工资拖欠造成相关施工人员停工、上访等现象,由此引起的刑事、民事责任和后果以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且每发生一起此类事件扣除承包人违约金壹拾万元。2.8进度计划2.8.1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2.8.2工程进度报告(1)工程进度报告:详细反映里程碑节点的完成情况,至少应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制造和现场进展情况的典型照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设备与材料质量自检结果,设备与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编号;工程阶段性的质量评价结果;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3)工程安全报告:反映当月工程安全状况统计及安全活动情况,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4)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报告: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制造(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的实际或预计日期。(5)工程造价报告:依据合同计算的累计完成工程价值及当月完成工程的价值,其编制深度应达到相关标准。2.9质量保证2.9.1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行合同的各项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规定,但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将质量保证体系的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供其查阅。承包人保证其完成的工程是完整的、准确的和没有缺陷的;并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性能要求,满足预期用途;符合行业的良好惯例。承包人保证其工作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规范,且满足获得无条件限制生产许可的所有要求。承包人保证其人员具有为其委派任务所需要的相应的能力、资格和经验,并保证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以质量标准高者为准,同时跟踪最新版标准执行。3.材料和工程设备3.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1.1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制品,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3.1.2承包人选定的砂、石、水、水泥、水泥掺加剂、钢筋、砼试块等必须按规范规定要求。3.1.3承包人采购的水泥必须由经过发包人同意的生产厂家生产,承包人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水泥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在工程中实施。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到承包人选定的供货厂检查材料质量。3.1.4承包人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3.1.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直至安装位置;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3.1.5水、电消耗品为完成本工程之目的,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等公用设施,承包人或分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并提供为使用电、水必需的计量装置。发包人定期组织对用电、水进行抄表计量,承包人向发包人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电【】元/Kwh、用水【】元/吨。,如承包方未安装各种计量装置,发包方可依据山西省定额的用量及单价计算,并予以收缴。4.测量放线4.1施工控制网4.1.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施工控制网资料后的14天内,将实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批。4.1.2放线承包人需布设本项目永久性施工测量控制点,开工前7天将控制点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获取施测一级测量控制点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根据一级控制点应布测施工二级测量控制网。承包人则应:(1)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2)负责提供放线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5.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5.1.1发包人其他安全责任(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和国家电投、发包人主管单位及发包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2)组织建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期间重大安全事项。(3)监督承包人对危险性施工区域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4)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转和落实情况,对运转不正常和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5)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并对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实效性进行考核。(6)监督检查承包方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防寒、防冻、防汛、防风等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对上述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实效性进行考核。5.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5.2.1承包人其他安全责任(1)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合同工程施工中职业健康、工业安全、辐射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等的责任,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2)承包人应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标准和国家电投管理规章制度、标准、文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3)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安委会成员,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日常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4)承包人负责贯彻落实由发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总目标,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5)承包人负责编制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策划书,编制建设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6)承包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并运行维护;(7)承包人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规定提取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费,做到专款专用。(8)承包人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承包人特殊工种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9)负责做好本项目消防、警卫、治安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3治安保卫5.3.1现场保安承包人对其施工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发包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应承担的治安保卫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管辖区域内所有治安保卫和交通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有关治安保卫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组织管理区域现场治安保卫演习;(3)负责定期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培训,开展日常治安保卫检查工作;(4)负责所聘请保安的日常管理,承担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保卫工作,开展日常治安保卫检查工作;承包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必须遵守发包人有关管理程序的规定。(1)承包人应负责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及交通工具进入现场;5.3.2防止违法行为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5.4环境保护5.4.1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生态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生态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5.4.2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5.4.3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5.4.4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4.5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争创文明工地。5.4.6承包人应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要求。6.竣工6.1工程的竣工(1)合同工程总工期:接到甲方开工指令起55日历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里程碑计划]控制合同工程的进度,最终实现合同工期目标。6.工程质量6.1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发包人有权在合同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检查地点可以是工作的执行地或者是任何设备、材料的制造、运输或储存地。对涉及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特种设备,承包人应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工程、设备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和验收,并负责按照检查、检测和验收的意见整改完善上述设施。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直至取得上述设施的使用许可文件。除前述情形之外,其余凡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等行业标准规定,需政府部门介入合同工程的其它任何检查、检测、见证、验收或取得许可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接受政府部门、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整改要求和处罚,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整改完善。7.变更7.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2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8.价格调整8.1调整原则原清单综合单价固定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增加的清单地方材料价格执行工程所在地当期的《山西省工程造价信息》文件。8.2预算费用作价原则8.2.1变更设计及合同项目价格=预算定额价格*(1-K)K值为预算下浮比例,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填报,下浮比例不得低于【10】%。8.2.2计价依据:2018年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和相关费用定额及计价文件。8.2.3价格调整执行山西忻州《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原平市当期的材料指导价,如指导价没有的,采用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市场询价确定。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4357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叁仟伍佰柒拾陆元,含增值税。最终决算价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协调费、工程合同设备费【包括备品备件、专业工具】、全部合同工程所需材料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措施费、技术服务费、运输费、保管费、验收费、图纸审查费、试验费、培训费、保险费、各类保险、税费等所有为完成合同工程及质量保修所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9.1.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9.2工程进度付款:无9.3其他费用支付(1)开工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后,1个月内支付至合同审计总价款的97%。(2)剩余审计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争议时付清,如有扣款,应扣除相应部分款项。9.3.1上述付款发票按照建筑安装费对应的税率开具发票。9.4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的质保金为决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一年内,发包人应将质保金核发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若承包人未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从质保金中扣减支付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0.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0.1竣工验收10.1.1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完毕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竣工图纸编制完毕。(2)初步验收中提出的缺陷和尾工(甩项)已经处理或完成。(3)性能试验考核合格。(4)签署保修证书。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配合并负责技术指导。101053279411010532794112.不可抗力11.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1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12.1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争议的解决13.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则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裁决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室内装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