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疗休养 旅游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 旅游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4719717352025801
二、合同名称: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年职工疗休养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SCG202541-CS17
四、项目名称: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年职工疗休养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山县城关中学
地 址: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251号
联系方式:13857020017
供应商(乙方):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68号
联系方式:1365670268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年职工疗休养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2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12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标项三合同.pdf
标项三合同.pdf
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年职工疗休养项目合同合同编号:11N4719717352025801甲方:(采购人)常山县城关中学住所:天马街道天马路251号联系人:桑拥军联系电话:13857020017乙方:(成交供应商)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定阳北路68号开户银行: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000331066445联系人:陈有莲联系电话:136567026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依法确定乙方为(项目名称: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年职工疗休养项目)(标项号:标项三)(项目编号:ZSCG202541-CS17)的成交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乙方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书3.中标(成交)通知书4乙方投标文件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更正文件6.采购文件一、项目委托及目的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职工疗休养活动,乙方同意为甲方职工疗休养活动单独安排组团,本次疗休养目的地(范围):常山、开化、龙游二、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1.乙方为疗休养活动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行程及办理服务的内容(详见行程附件);(2)支付相关疗休养活动保险、食宿、交通、门票等疗养所需费用。(3)在确保职工旅途安全的基础上,提供优质的服务。2.疗休养线路方案、服务标准等详见附件。3.服务时间和批次组织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三、合同单价及总价1.合同总价(暂定):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小写:¥126000)2.合同单价(元/人):大写人民币叁仟元(小写:¥3000)3.参加疗休养职工的吃、住、行、景点门票费、导游费、保险费,为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范围内全部疗休养服务工作所需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费、住宿费、车辆设备租赁及使用损耗费、保险费、管理费、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所有采购文件提及的费用,以及承办疗休养服务过程中合理存在的风险等采购文件未列明但可能产生费用的因素,均已计入合同单价。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按照实际成行的人次结算。四、付款方式按批次支付。各批次疗休养行程结束后,乙方提供结算函(附本结算批次的线路、人数、总价等统计情况),经甲方确认并在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批次结算价款。如乙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扣除违约金后支付。五、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之一)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合同金额的1.0%)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作为履约保证金。2.乙方不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所受损失的补偿。3.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三天内补足扣除金额,保证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4乙方未按规定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顺延与综合排名第二的单位签订合同或重新进行项目采购。5.乙方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六、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部分分包给他人实施;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七、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八、甲方(甲方参团人员)、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甲方(甲方参团人员)的权利义务1.甲方(甲方参团人员)的权利义务(1)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力、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安排、景区临时流量限制等特殊情况,甲方有调整或取消行程的权利。(2)有权要求乙方在旅游行程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参团人员一致要求,且不影响其它行程安排的除外。(3)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4)应当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好现金、贵重物品等,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后果自负。(5)在自行安排自由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对自己的安全负责。2.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2)旅途中因甲方参团人员自身行为或身体原因、第三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参团人员身体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危及甲方参团人员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向甲方参团人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4)非因乙方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甲方参团人员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5)乙方在旅游行程中不得擅自安排、指定购物场所或胁迫甲方参团人员购买商品。(6)乙方应配备状态良好的旅行车辆及驾驶员,不危险驾驶、不疲劳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旅途安全。(7)乙方为本项目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分项合计)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二)违约责任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票价。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费用。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或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4.如因乙方的地接社责任或原因导致的违约以及未尽到相应义务的,所发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5.乙方已尽到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但因甲方自身行为,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费用(双方因争议引起的超出时限除外),如超出付款时限的应向乙方按批次参团费用总额的1%,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违约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因违约的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导致损失发生、甚至扩大,以及履约的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的一方承担。8.乙方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9.服务团队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提前解除合同。10.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违约金。1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和乙方对违约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12.乙方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供服务水平,对于服务质量低劣、职工反映强烈、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或在承办职工疗休养过程中存在虚开发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九、考核办法1.每次完成疗养服务回程时,导游应当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由出行职工对本次出行计划、酒店、就餐等情况进行当次满意度评分并填写《满意度调查表》(调查表选项填写不全或赋分不在设定范围的无效),满意度调查结果由导游(或乙方代表)和职工代表签字留存并当场宣布,根据满意度平均分确认当次疗休养费用。2.考核标准:当次满意度平均分高于85分(含),支付当次疗休养费用的100%;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5%;低于75分高于65分(含),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10%,低于65分,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20%,并有权终止合同。十、权利保证与资料保密1.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知识产权等)。若发生侵权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2.双方应对因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各种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受合同履行期的限制,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十一、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鉴证方、同级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5年月日乙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鉴证方:采购代理机项目经办人:保日期:2258月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年职工疗休养项目合同合同编号:11N4719717352025801甲方:(采购人)常山县城关中学住所:天马街道天马路251号联系人:桑拥军联系电话:13857020017乙方:(成交供应商)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定阳北路68号开户银行: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000331066445联系人:陈有莲联系电话:136567026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依法确定乙方为(项目名称:常山县城关中学2025年职工疗休养项目)(标项号:标项三)(项目编号:ZSCG202541-CS17)的成交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乙方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书3.中标(成交)通知书4乙方投标文件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更正文件6.采购文件一、项目委托及目的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职工疗休养活动,乙方同意为甲方职工疗休养活动单独安排组团,本次疗休养目的地(范围):常山、开化、龙游二、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1.乙方为疗休养活动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行程及办理服务的内容(详见行程附件);(2)支付相关疗休养活动保险、食宿、交通、门票等疗养所需费用。(3)在确保职工旅途安全的基础上,提供优质的服务。2.疗休养线路方案、服务标准等详见附件。3.服务时间和批次组织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三、合同单价及总价1.合同总价(暂定):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小写:¥126000)2.合同单价(元/人):大写人民币叁仟元(小写:¥3000)3.参加疗休养职工的吃、住、行、景点门票费、导游费、保险费,为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范围内全部疗休养服务工作所需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费、住宿费、车辆设备租赁及使用损耗费、保险费、管理费、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所有采购文件提及的费用,以及承办疗休养服务过程中合理存在的风险等采购文件未列明但可能产生费用的因素,均已计入合同单价。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按照实际成行的人次结算。四、付款方式按批次支付。各批次疗休养行程结束后,乙方提供结算函(附本结算批次的线路、人数、总价等统计情况),经甲方确认并在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批次结算价款。如乙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扣除违约金后支付。五、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之一)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合同金额的1.0%)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作为履约保证金。2.乙方不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所受损失的补偿。3.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三天内补足扣除金额,保证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4乙方未按规定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顺延与综合排名第二的单位签订合同或重新进行项目采购。5.乙方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六、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部分分包给他人实施;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七、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八、甲方(甲方参团人员)、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甲方(甲方参团人员)的权利义务1.甲方(甲方参团人员)的权利义务(1)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力、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安排、景区临时流量限制等特殊情况,甲方有调整或取消行程的权利。(2)有权要求乙方在旅游行程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参团人员一致要求,且不影响其它行程安排的除外。(3)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4)应当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好现金、贵重物品等,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后果自负。(5)在自行安排自由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对自己的安全负责。2.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2)旅途中因甲方参团人员自身行为或身体原因、第三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参团人员身体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危及甲方参团人员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向甲方参团人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4)非因乙方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甲方参团人员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5)乙方在旅游行程中不得擅自安排、指定购物场所或胁迫甲方参团人员购买商品。(6)乙方应配备状态良好的旅行车辆及驾驶员,不危险驾驶、不疲劳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旅途安全。(7)乙方为本项目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分项合计)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二)违约责任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票价。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费用。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或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4.如因乙方的地接社责任或原因导致的违约以及未尽到相应义务的,所发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5.乙方已尽到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但因甲方自身行为,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费用(双方因争议引起的超出时限除外),如超出付款时限的应向乙方按批次参团费用总额的1%,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违约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因违约的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导致损失发生、甚至扩大,以及履约的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的一方承担。8.乙方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9.服务团队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提前解除合同。10.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违约金。1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和乙方对违约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12.乙方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供服务水平,对于服务质量低劣、职工反映强烈、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或在承办职工疗休养过程中存在虚开发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九、考核办法1.每次完成疗养服务回程时,导游应当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由出行职工对本次出行计划、酒店、就餐等情况进行当次满意度评分并填写《满意度调查表》(调查表选项填写不全或赋分不在设定范围的无效),满意度调查结果由导游(或乙方代表)和职工代表签字留存并当场宣布,根据满意度平均分确认当次疗休养费用。2.考核标准:当次满意度平均分高于85分(含),支付当次疗休养费用的100%;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5%;低于75分高于65分(含),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10%,低于65分,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20%,并有权终止合同。十、权利保证与资料保密1.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知识产权等)。若发生侵权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2.双方应对因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各种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受合同履行期的限制,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十一、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鉴证方、同级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5年月日乙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鉴证方:采购代理机项目经办人:保日期:2258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职工疗休养 旅游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