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桥项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2025)



沂水县夏蔚镇上里庄中桥项目工程合同备案合同和履约

夏蔚桥---合同范本.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沂水县夏蔚镇上里庄中桥项目工程合同编号:25GCJTYS0007甲方: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乙方: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四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沂水县夏蔚镇上里庄中桥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沂水县夏蔚镇上里庄中桥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4.工程内容:见招标文件。5.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0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三、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及付款方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1298025.18元(¥壹佰贰拾玖万捌仟零贰拾伍元壹角捌分):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县财政拨款进度拨付。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贺建设。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另册);(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1(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另册);(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另册);(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如有违背合同约定,将自愿支付违约金并接受发包人扣除质量保证金及工程款等一切处罚措施。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承包人承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承包人承诺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及时整改、不及时组织施工等情节,将自愿接受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施工,并从工程款中支付给第三方施工费用。4.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不擅自变更设计,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完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5.本工程必须人证一致,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交由发包人暂为保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归还。6.承包人承诺,合同签订后要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开工。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停工、项目经理擅自离场累计达10日历天的视为自动放弃履行合同。已完成工程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将另行发包。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7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1份。十四、因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沂水县夏蔚镇人民政府承包人:甘肃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620000750915904G地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48号邮政编码:276400邮政编码:73003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维荣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世宇电话:电话:0931-4637416传真:传真: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账号:账号:70212519501600123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对各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以及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构成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1.1.3.9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如:临建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等。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府规章,以及现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所在地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工程项目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和补充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深化施工图纸等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3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或工地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或驻工地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总部或工地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主管或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项目总部或工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项目主管或总监理工程师。双方可通过邮寄或本合同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邮寄签收或邮件到达对方邮箱视为送达。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10.2场外交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具体包括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给予承包人必要的支持和沟通协调。2.4.5组织设计交底补充:发包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完整全面的施工技术资料、各种工程材料检验试验报告、监理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及竣工图(必须符合施工实际)、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具体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每缺少一项资料,直接扣减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竣工资料每迟交一天直接扣减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14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7补充下述条款:A、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做好施工图纸的二次深化设计,施工现场内工程施工用水、临时施工道路、临时设施以及竣工后的清理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B、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C、承包人要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对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D、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村委、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无故损害群众利益的要照价赔偿,与群众、村干部争吵或发生冲突的一次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E、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F、在扬尘治理、土方和垃圾外运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和沂水县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有违规行为,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对管沟开挖、大口井、拦河坝、水库塘坝清淤、蓄水池、阀井、土地平整、土石方外运等一切施工过程中造成的道路不畅、现场凌乱、土方不平整等现象,要及时清理、整修、恢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不及时清理、整修、恢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整修、恢复,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G、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必须将工程场地的垃圾、渣土等清理完毕。损坏的道路及群众物品要修复完毕。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14日内将临时性生活、办公设施拆除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净、地清。如限期内未拆除完毕、还原地表,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拆除、清理、还原,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H、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对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贺建设;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甘262151627360: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甘26215162736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甘交安21G00007;联系电话:17793154677: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48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履行承包人的义务,全面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2日,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管理制度。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直接扣减人民币¥20000.00元整,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项目经理未经批准,不到工地现场或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00元/人次,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项目经理擅自离场累计达10日历天的视为自动放弃履行合同。已完成工程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将另行发包。若项目经理严重违约或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并同时直接扣减人民币¥20000.00元整,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9人批准,并同时直接扣减人民币¥20000.00元整,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并同时扣减人民币¥20000.00元整,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并同时扣减人民币¥20000.00元/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并同时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00元/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现金¥1000.00元/人次,若严重违约或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并同时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00元/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在施工、验收、结算等过程中,与发包人发生的一切业务往来均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委托的管理人员办理,一律不允许其他工程人员与发包人直接联系,更不允许出现施工人员无理纠缠、刁难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监理、审计等管理人员现象,每有一次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分包。一旦发现承包人有分包、转包情况,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限期不改正的,终止施工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已完成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不予支付。严格禁止承包人录用违法犯罪及形迹可疑人员,严格禁止录用有工程施工不良记录或应完工未按期完工结算的工程人员(包括: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的、未按约定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的、未按约定按期完成保修或整改的等情形),一经发现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限期不改正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大口井、拦河坝、清淤水库塘坝、泵房、电机设备、变压器、输电线路、钢管、PE管材、管件、出水栓、阀井、蓄水池、道路、管涵、农桥、水肥一体化、土地平整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3.5.2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查。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环境保护、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等,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下达开工令、停工令(除局部紧急情况)、复工令,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11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承包人拒不签字接收或以各种理由拖延签字接收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监理人的指示不执行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监理人指示限期内完不成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应工程,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2质量保证措施执行本条款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工程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达不到投标报价书中承诺的质量目标的工程项目均视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整改或清除重建,限期内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限期内仍不清除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除重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5.5质量争议检测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审计等会商,认为承包人个别工程存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属承包人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检测机构,同时承包12人必须予以整改或清除重建,并按不合格工程追究违约责任。如属发包人责任,由发包人承担。5.6质量评定5.6.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5.6.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5.6.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5.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5.6.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5.6.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5.6.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和沂水县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工程中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3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发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补充下述条款: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保证对损坏的道路及其它物品按时保质保量修复。(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督促,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内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给予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拒不缴纳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避免影响工程进展。6.4防汛度汛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影响,编制详细的本工程防汛度汛方案和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确保防汛度汛安全,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费用和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设计、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补充下述条款:(1)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审计人指导下进行施工放线测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它控制网点,不得随意损坏,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2)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本条款不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规定日期竣工并验收合格,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的,承包人将承担一切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2.0‰直接扣减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已完成合格工程合同价格的80%结算,发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设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组织施工,发包人只给予延长工期。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持续降雨2天且日降雨量为100mm以上,或持续降雪2天且日降雪量在10mm以上;(2)最高温度摄氏39℃及以上持续3天的高温或最低温度摄氏-10℃及以下持续3天的低温;(3)8级及以上的大风;(4)属于权威部门认定的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上情形发包人只给予延长工期。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要求停工的,承包人应执行暂停施工指示,发包人只给予延长工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不按设计标准要求等施工,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仍未复工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同时承担相应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10日内仍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给予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仍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同时承担相应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10日内仍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给予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补充下述条款:(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等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考察确认,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3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再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在采购前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了确认,但因材料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投标文件承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本工程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报告、产品样册、图纸及出厂证明等,严禁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4)代用材料的使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3)承包人对所供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质量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第8.6条规定报送样品。根据施工技术规范、检验标准需经有关部门检测后方可用于工程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支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支付。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若使用劣质或使用过的旧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与工程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联系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价格低于承包人清单报价的价格时,承包人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并在竣工结算时扣除差价。但材料与工程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质量不合格,而用到工程上去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各类材料与工程设备价格的市场波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并根据市场行情、风险因素及企业成本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参加竞标,中标后施工期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价格除暂估价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6)对于有暂估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等(如果有),工程竣工结算时,暂估价材料与工程设备等按实调整材差,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7)承包人采购有暂估价或经发包人同意需变更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如果有)时,须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考察市场,确认品牌、质量、价格等符合要求后,再行采购。并且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2日内由承包人持发票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否则,结算时材料与工程设备价格由发包人自行确认,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严禁将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运往施工现场,一经发现,立即禁止使用,并限期清除出场。如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条款执行。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工程特征和质量检验、检查标准要求双方临时约定,并列附表。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补充下述条款:(1)临时设施范围: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使用安全和拆除等全部工作。(3)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全部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9.1,包括房屋、场地等。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9.1,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9.1,包括实验材料、器具、模具、工具等。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外,双方另行约定:设计变更、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法律法规变化等。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0.4.2变更估价程序补充下述条款:(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确认变更单价。(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有效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着手实施,不得以价款为由拒绝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一切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组织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临时约定。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工程量清单》。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必须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共同考察同意,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定价。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11.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内容和范围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承包人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风险系数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市场价格波动执行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②法律变化执行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2条。③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按政府指导价。④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执行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3条。⑤工程量变更价款的调整: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调增的价款。调增价款=Σ(漏项、新增项目工程量×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为:由承包人根据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现行规定编制,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执行。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的价款。调减价款=∑(多余项目原有价款﹢设计变更减少的项目原有价款)C、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应调增的价款。调增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15%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15%以外部分)×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为:由承包人根据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现行规定编制,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执行。D、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减少,应调减的价款。调减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相应原综合单价)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时,必须由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不予调整。⑦对于措施费报价项目,凡是以项计价的措施费,按照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再予以调整;凡是以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措施费,结算时据实调整数量。⑧工程结算时规费项目需提供相应交费单据,否则不予计取。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1)工程量计量必须以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为依据,按相关工程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计量程序、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按照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对隐蔽工程、单元工程进行验收和签证,监理人应做到及时计量。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2)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合同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3)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4)面积计量的计算: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的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5)体积计量的计算: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进行计算。(6)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长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应按平行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到有效合同价款的30%;(2)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到有效合同价款的70%;(3)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至审计价款的97%;(4)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满扣除相应违约金、工程款后无息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5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5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补充下述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各项工程竣工图;9)工程质量保修书;10)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3.3.2试车中的责任: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14日内。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要同时提供完整全面的施工技术资料、各种工程材料检验试验报告、监理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及竣工图(必须符合施工实际)、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具体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每缺少一项资料,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竣工资料每迟交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工程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14日内完成工程审计结算、签字盖章。承包人对审计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做出书面解释,承包人不接受的,可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签字的,自第15日起,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不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维修,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质量保证金不足的,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也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乡镇、村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工程款后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有异议的,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维修通知书,承包人要及时进行整改维修。承包人整改维修完成后,发包人再行组织检查核实。有异议的,发包人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要继续整改直至完成,无异议的扣除相应违约金、工程款后返还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的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也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不服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及乡镇、村等人员的合理管理;出现言语顶撞、辱骂、威胁、甚至殴打上述人员行为;(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拒不签字,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及整改;(4)不按要求及时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等召集的会议;(5)将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另行挪用,使得工程质量和进度受到严重影响;(6)承包人无故擅自停工或工期超过一半,完成工程量不足三分之一;(7)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提交不及时,资料不全;对工程审计结算不及时签字确认;不按约定及时保质保量清场;(8)承包人表现出没有能力或不能妥善完成承包工程的其他行为。对于承包人若出现以上行为,发包人有权做出如下相应处理方式:(1)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并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当予以响应);(3)终止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清退出场,由承包人赔偿终止合同所造成发包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不服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及乡镇、村等人员的合理管理;出现言语顶撞、辱骂、威胁、甚至殴打上述人员行为,每发生一次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并直接扣减人民币¥20000.00元/人,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拒不签字,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及整改,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4)不按要求及时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等召集的会议,每发生一次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5)将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另行挪用,使得工程质量和进度受到严重影响,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6)承包人无故擅自停工或工期超过一半,完成工程量不足三分之一,监理人发出复工指示后仍未复工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同时承担相应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10日内仍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给予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7)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提交不及时,资料不全,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每缺少一项资料,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竣工资料每迟交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工程审计结算不及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审计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做出说面解释,承包人不接受的,可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签字的,自第15日起,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按约定及时保质保量清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每拖延一天直接扣减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8)承包人表现出没有能力或不能妥善完成承包工程的其他行为,视情节扣减人民币1至10万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按有关规定必须投保的强制性保险。负责办理施工机具和人员等各种保险,保险单位由承包人选定,并承担投保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发包人概不负责。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办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标。21.2工程中所需一切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相关检验、试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1.3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1.4承包人的投标总报价为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等约定的实施、完成本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等中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相比作任何变动的,均视作承包人按满足招标范围的内容进行的投标报价,其任何变动均视为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中,除发生设计变更以外,招标范围以内的其他任何一切费用均视为已摊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作风险因素处理,视作均已摊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作计量与支付。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桥项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