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稀土元素 稀土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2025)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CS-G-F-250271-HT-2515428
二、合同名称: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CS-G-F-250271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白云鄂博地区深部勘查研究与钻探验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包头大街
联系方式:15247170935
供应商(乙方):华北有色(三河)燕郊中心实验室有限公司
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15号
联系方式:1394079075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样品测试
1(项)
¥1,280,000.00
¥1,280,000.00
【无】
合同金额: 1,2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0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a14ce469-fb45-4198-8a5b-7488e0e3af95_政府采购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5年07月07日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包头大街乙方:华北有色(三河)燕郊中心实验室有限公司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15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样品测试分析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MGZCS-G-F-250271)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一)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公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1、乙方应按照《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火成岩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GB/T17412.1-1998)、《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沉积岩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GB/T17412.2-1998)、《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变质岩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GB/T17412.3-1998)、《岩矿鉴定技术规范》(DZ/T0275-2015)等标准对光片/薄片进行测试。按照《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规范(1:250000)》(DZ/T0258-2014)、《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规范》(DZ/T0295-2016)、《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0130-2006)、《岩石地球化学测量技术规程》(DZ/T0248-2014)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及质量控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分析测试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内外检合格),最终提供合格的分析数据、报告(包括纸质分析报告、电子版数据及质量评述报告)。2、样品数量:以甲方提供的送样委托单为准。3、检测项目:按甲方提供的送样委托单所填写的检测项目进行分析。4、内外检查:乙方负责内外检测试工作。5、样品的运输和保管:乙方负责测试样品的运输(矿区至分析测试单位)和副样保存并返回甲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售后服务要求:约定服务期间,若检测结果不满足甲方要求,24小时内响应,并在7天内解决问题;样品的包装、运输、保存等均应满足甲方要求及国家行业相关要求。(二)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要求、服务成果及与之相关的货物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服务清单。二、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地点(一)服务期限:收到样品后2个月内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二)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和交付要求(如有):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按照甲方下达的样品检测需求,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提交有效的检测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内外检合格),最终提供合格的分析数据、报告(包括纸质分析报告、电子版数据及质量评述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三)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指定地点。(四)乙方代表及联系电话:王立红,13940790759(五)甲方代表及联系电话:古艳春,15247170935三、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质量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对服务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或磋商、谈判过程中对服务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磋商、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质量证明文件。(三)验收要求:双方同时组织验收,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等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技术要求。四、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方式及载体(一)提交的成果资料内容:合格的分析数据、报告(含内外检报告,包括纸质分析报告、电子版数据及质量评述报告)。(二)提交的资料数量:一式肆份,若甲方提出需要增加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出具。资料移交过程中,严格清点成果,保证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止,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三)成果交付载体:本次成果交付的载体包括纸载体及电磁载体。其中,存在涉密内容的成果文件按照《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四)交付方式: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五、甲方对乙方服务的监督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权进行监督,当乙方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若乙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六、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80,0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捌万元整(大写)。七、付款时间及条件(一)付款次数:分三次付款。(二)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金额为¥768,000.00元(小写)柒拾陆万捌仟元整(大写);测试期间,乙方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申请支付部分费用,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乙方完成全部分析测试任务,检测分析数据内外检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数量、测试项目和相关标准据实结算剩余款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未按时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确有错误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直至乙方开具正确增值税发票为止,在此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三)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10%。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开具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乙方履约完毕后,若未出现违约行为,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函。(四)甲方开票信息、乙方账户信息甲方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纳税人识别号:12150000MB1M62932Y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世纪五路支行银行账号:152472849495乙方名称:华北有色(三河)燕郊中心实验室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1082601068414J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廊坊燕郊支行银行账号:105146100275八、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其服务成果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九、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0.1%承担违约责任(除因财政款项未按时到账、乙方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的支付逾期外)。延期达到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高于未支付款项的30%。(二)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成果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违约金优先从甲方未付金额中扣除,不足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要求赔偿。(四)乙方交付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其服务成果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且包括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五)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且包括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六)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七)因一方违约而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因起诉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十、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受影响方应在7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如果受影响方未能及时通知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额外损失。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伍份,甲方、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乙方执三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三、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服务清单;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为合同签署页)甲方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2025年7月7日乙方名称:华北有色(三河)燕郊中心实验室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2025年7月7日合同附件1、服务清单测试工作量一览表测试内容单位数量光谱600稀土元素Y、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Sc稀有元素Nb、Ta、Be、Li、Zr、Sr、Hf、Rb、Cs分散元素Ga、Ge、In、Tl、Re、Cd、Se、Te其他元素Au、Ag、Cu、Pb、Zn、W、Sn、Mo、Ni、Co、K、F、P、Ti、Mn、Fe、Ba、Th合计51项化学样105016种稀土元素(分量)+Nb2O5+TFe+mFe等19项主量、稀土、微量60其中微量测试项目:Li、Be、Sc、V、Cr、Co、Ni、Cu、Zn、Ga、Rb、Sr、Mo、Cd、In、Sb、Cs、Ba、W、Re、Tl、Pb、Bi、Th、U、Hf、Nb、Ta、Zr、Y主量测试项目:SiO2、Al2O3、Fe2O3、FeO、MgO、CaO、Na2O、K2O、MnO、P2O5、TiO2、S、H2O+、H2O-、LOI稀土测试项目: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物相10分析铌赋存状态薄片300详细鉴定光片50详细鉴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稀土元素 稀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