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格托底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2F1024920251002

二、合同名称:2025年度网格托底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7103250513109889-17247044
四、项目名称:2025年度网格托底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苑路55号
联系方式:13512162644
供应商(乙方):上海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昇(男)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千新公路585弄168号202室
联系方式:1801855106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度网格托底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559862.69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为做好镇城运中心托底派单工作,及时处置未受理未认领工单,故申请2025年度网格托底工程,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需求清单为准施工工期: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项目经理:张昇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09202201422

2.合同金额(元):
1559862.69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5年度网格托底项目的合同(11NMB2F1024920251002).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1024920251002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乙方:上海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顾菊雯法定代表人:张昇性别:男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苑路55号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千新公路585弄168号202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602电话:13512162644电话:18018551063传真: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在双方承诺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含招标补充文件)和被认定的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全部内容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5年度网格托底项目。2.工程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工程内容:1、为做好镇城运中心托底派单工作,及时处置未受理未认领工单,故申请2025年度网格托底工程,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需求清单为准。5.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综合单价、包施工管理、包验收通过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一次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伍万玖仟捌佰陆拾贰元陆角玖分(¥1559862.6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附录等);(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如有);(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签字)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工程现场签证单、增加工作量确认文件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周边、道路、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指定的垃圾堆放点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适用本合同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上海市地方法律、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建筑、安装等本工程适用的专业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如有)说明。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6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附录等);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如有):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打印文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2天7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不得对外提供图纸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无。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8由承包方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相关文件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相关文件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相关文件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相关文件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履行合同职责、负责工程项目9一切事务。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于开工日期3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提出该项书面通知后10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已包含在措施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完工后15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后的文本。(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等与工程有关的会议。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缺岗。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缺岗。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缺岗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11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文件执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文件执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文件执行。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无。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担保形式双方协定,金额为中标价的10%。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现场协调工作、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识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工程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的现场确认、审核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材料、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发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无;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相关文件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相关文件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相关文件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相关文件执行。6.1.7临时水电:承包方应负责临时水电安装,安装费与产生的水电费由中标方承担(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安装前,承包人应编制水电安装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当地市政供水公司的要求。方案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安装完毕需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相关文件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文件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相关文件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相关文件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相关文件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10承包人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的所有资料。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相关文件执行。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和现场实际施工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对本合同有任何变更,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明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均不予以调整11.2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施工图文件变更,承包人应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时效提出变更部分工程价格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投资监理单位确认后调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财务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约定如下: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上海市建设工程2016定额》确定。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2016定额》(已有价格的,消耗量按照原投标时的;有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参照原投标水平确定)。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投标报价期间“信息价(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并下浮10%确定,若无信息参考的可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报发包人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核批。④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支付前7天内。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双方自行约定。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上海市建设工程2016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和有关规定。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每六个月对已完工的部分工程进行梳理并上报,经发包人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送审材料,待每次工程审价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审价金额,但发包人第二次(即项目工程整体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时,有权暂扣审价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满一年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的,发包人于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支付(无息)质保金。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3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依据;(2)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3)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5)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相对应的工程量确认文件。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1)/%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留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时间起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附件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廉政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或人员吸烟的,按每人次50元,一并在结算中扣除。十五、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保修总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3装修工程为贰年;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室外的的给排水设施、道路和绿化等配套工程为贰年;7.其他约定:以上未列明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均为壹年,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严重的保修问题,发包人有权部分延期退还保修金。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金的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3%。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并且承包人完整履行了保修期间的保修义务后14天内付清质量保修金(无息)。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其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为支付起7日内付清。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其它1.承包人负责的质量保修工作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工程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签章)承包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本保修书签订于: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网格托底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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