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2025)



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66852360582506171463

项目业主: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服务机构:

广州蓝碧环境科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

合同编号:

4401066852360582506171463

合同总金额:

¥98,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7月0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7月07日至2099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1、本项目围绕待建的中山六院(珠吉院区)进行设计,路线总长度为1149m,分为四个路段,分别为奥体横路、吉山英君路、珠村一路、珠吉路辅道。建设内容包含有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涵工程、消防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工程、绿化(喷灌)工程、道路旁绿地工程、海绵城市等。项目估算总投资14878.5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352.4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06.58万元(包含拆迁补偿费477.63万元),预备费419.44万元。项目性质及资金来源:根据《天河智谷片区市区联动土地储备实施方案》,本项目费用由市、区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50:50。 2、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和申报等工作,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批复或会议纪要。

合同附件

中六周边道路-环境影响评价合同20250707.pdf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2025-07-25

正本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委托单位(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甲方合同编号:202503-07前期2025咨询054受托单位(乙方):广州蓝碧环境科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乙方合同编号:签订时间:2025年7月7日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有效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双方合同义务完成止12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刷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H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3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15-17楼法定代表人:曹建强项目联系人:王裕正、乔安安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15-17楼电话:020-38085961、020-38085060受托方(乙方):广州蓝碧环境科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冯泳丝项目联系人:梁瑞勇通讯地址:广州市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702室电话:020-37243539电子信箱:254602639@qq.com4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1.咨询内容: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编制虫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协助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和申报等工作。2.咨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向甲方提交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及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若因为报告内容及深度未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乙方应无偿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1.自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提供齐全的技术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编制;自虫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初稿编制。2.及时对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修改,在通过专家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批稿5(纸质版各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1份),并代甲方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申报;在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批复后的正式报告(纸质版各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含会议审查使用资料)。3.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之约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技术资料,各类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不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或者发生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则乙方完成技术咨询工作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工作委托书;(2)相关设计技术资料;3)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批复文件及其它必要的支持文件。2.提供工作条件:(1)为乙方进行现场调研、监测以及开展公众参与(如需)等工作提供方便与配合;(2)对乙方在完成咨询成果过程中所提出的其他必要工作条件或要求予以配合。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咨询报酬为:¥98,000.00(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元整)。技术咨询报酬按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额及参考《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前述总额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6的所有技术咨询工作内容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的所有费用,不因人工、材料、设备的变化而作调整。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四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自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与本期应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口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即¥29,400.00(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元整)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各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需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该预付款;(2)自乙方向甲方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与本期应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口普通口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通过银行转帐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20%,即¥19,600.00(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元整);(3)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与本期应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口普通口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20%,即¥19,600.00(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元整);(4)自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与本期应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口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财政7支付手续,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剩余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30%,即¥29,400.00(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元整)。乙方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单位名称:广州蓝碧环境科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725627150R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燕岭支行银行帐号:44057901040011109甲乙双方同意,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本条第3至5项:3.乙方应在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5个工作日前提供书面请款报告给甲方,以便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甲方指定的发票开具信息如下: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纳税人识别号:124401066852360589地址、电话: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15-17楼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广州员村支行3602005309200186668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虫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4.乙方确认本条第2项约定的银行账户为其指定的唯一的收款账户。如乙方需更改银行账户信息的,须于甲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前述账户支付款项到账后,视为已支付款项,乙方自行承担怠于通知的不利后果。5.鉴于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按期办理财政支付手续的(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视为甲方已按约支付。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8效的发票、书面请款报告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收款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中止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第五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悉的所有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均属保密内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保密内容泄露、披露或提供给第三人(包括与项目无关的各自员工、顾问等)使用,并且尽量减少保密内容的扩散范围。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及其甲方所有接触到乙方保密内容的人员。3.保密期限:甲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保密信息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内仍然承担保密义务。4.泄密责任:由于甲方或甲方人员泄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悉的所有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均属保密内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保密内容泄露、披露或提供给第三人(包括9与项目无关的各自员工、顾问等)使用,并且尽量减少保密内容的扩散范围。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及其乙方所有接触到甲方保密内容的人员。3.保密期限:乙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保密信息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内仍然承担保密义务。4.泄密责任:由于乙方或乙方人员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乙方向甲方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乙方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的技术要求,并能通过专家评审;乙方应协助甲方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应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认可。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相关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其他标准等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复通过为合格;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完成信息备案为准。10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本合同。如任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条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按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若因甲方未依约按时提供项目技术资料以致使乙方难以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可将完成工作任务时间相应顺延。3.除财政拨款延迟、乙方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10%。4.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的,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10%。逾期达到20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如乙方交付的各阶段工作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进度要求完成11各阶段工作任务的,乙方应按照本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7.如乙方交付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经一次验收不合格且经甲方要求限期修改后,乙方拒不修改或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如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委托内容转包或分包委托给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一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10.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除按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技术咨询报酬。逾期未退还的,乙方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退款滞纳金至支付当日。11.上述各项,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额补足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责任。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或因履行本合同被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第九条双方确定,若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后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乙方不承担责任;12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乙方以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据承担责任。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作为第十条第3-5款内容:3.本项目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公开展示该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其内容。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本项目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不得对本项目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任何修改、转让、自行使用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5.乙方确认,其提供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在本国范围内使用该工作成果不存在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情形。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妥善处理,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王裕正、乔安安(联系电话:020-38085961、020-38085060)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梁瑞勇(联系电话:13434229337)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甲乙双方同意,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本条款内容:1.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责任。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o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1.乙方应确保其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并具有合法资格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开展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工作,拥有完全的权利或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2.合同的变更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一方提出变更或修改要求,必须以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等信息的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14一致后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本合同内容。未变更的部分,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若协商不成,依照本合同履行。3.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双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完毕,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失。(2)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可终止本合同。(3)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4)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的情形。(5)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终止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4.合同的解除(1)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守约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违约方时生效,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任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4)因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国家、地**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均可协商解除本合同。15(5)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均可协商解除本合同。(6)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5.通知与送达(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本合同首部注明的通讯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如果一方未填写本合同签章页的通讯信息或填写不明或未另行书面通知,则视该方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明的住址为其有效通讯方式。(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它联系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各类通知送达的时间分别定为:①专人递交以收件时为准;②要求回执的挂号邮件以投寄后满七日为准;③传真以收到对方确认时为准;④电子邮件以进入当事人指定邮箱并且能够检索识别为准。(3)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通讯信息。一方变更通讯信息的,应当于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该书面通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载明的、变更后的地址为双方通知送达地址。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应承担怠于通知的不利法律后果。6.不可抗力(1)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16(2)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7日内向另一方出具当地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在此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本合同。如任一方怠于通知导致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扩大的,怠于通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3)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如任何一方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对方书面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修订合同或不再履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技术咨询内容范围以外的工作事项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工作报酬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8.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传真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期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的日期。前述文件与本合同内容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但如有就同一事项(内容)约定存在互相矛盾之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就同一事项(或内容)约定不一致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形成时间在后的约定为据。本合同的附件(如有)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10.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廉政合同》。11.本合同签订于广州市天河区。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正本与副本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正本为据。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时间以在后一方签署的时间为据。如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工作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且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结清技术咨询报酬财务后失效。(以下部分无《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正文内容,为签章页)18(本页无《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正文内容,为签章页)委托方(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受托方(乙方):广州蓝碧环境科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15-17楼或委托代理人(签名)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702房电话:020-38085961电话:020-37243539邮政编码:510655邮政编码:510507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员村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燕岭支行银行账号:3602005309200186668银行账号:44057901040011109签订时间:2025年7月7日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19附件1:廉政合同委托方: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受托方:广州蓝碧环境科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以下简称“项目”)的廉政建设,保证报告质量,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委托方和受托方就加强项目廉政建设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义务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20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将相关材料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21部门根据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长期有效。7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其他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就同一事项(或内容)约定不一致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形成时间在后的约定为据。8.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传真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期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确认的日期。前述文件与本合同内容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但如有就同一事项(内容)约定存在互相矛盾之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8.3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以下部分无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廉政合同》正文内容,为签章页)22(本页无中山六院(珠吉院区)周边道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廉政合同》正文内容,为签章页)委托方(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建受托方(乙方):广州蓝碧环境科设工程项目代建局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盖章)(盖章)2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2025年7月7日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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