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 行政复议与应诉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N5101882025000062-1

二、合同名称: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

三、项目编号:N5101882025000062

四、项目名称: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川天府新区科学城北路东段2024号1号楼塔楼28楼
联系方式:028-68772321
供应商(乙方):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祥鹤四街中海财富中心11楼
联系方式:028-877711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行政复议与应诉专项法律服务
1(项)
¥1,640,000.00
¥1,640,000.00


合同金额: 1,6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6月12日至2026年06月1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6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专项法律服务合同.pdf
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专项法律服务合同.pdf
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07月08日

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28-68772321地址:四川天府新区科学城北路东段2024号1号楼塔楼28层乙方一: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成都律师事务所电话:028-8771130成都市天府新区祥鹤四街中海财富中地址心11楼乙方二: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电话:028-83338385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0层2001号至2005号乙方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电话:028-86119970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6、9、10层(以下“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并称为乙方)项目名称: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01882025000062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法律事务委托给乙方,现就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o一、乙方指派服务团队及人员要求1.乙方系由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法律服务,乙方联合体牵头负责单位为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按照投标文件要求,乙方指派21名律师组成本项目服务团队,负责本项目具体法律事务办理。2.乙方为本项目所配备的律师,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进行更换或调整,若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因律师个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继续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告知并提出申请替换相应同等资格条件的律师人员,甲方认可同意后才能进行更换。乙方须在人员更换、补足期间确保法律服务正常运行。3.7方需固定至少3名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坐班,坐班人员需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经验,负责日常沟通协调等工作,3名人员坐班人员中确定1名现场负责人,必须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负责坐班人员的管理等工作。二、服务内容乙方负责天府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一)乙方需对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及难点进行分析,并提供处理意见。(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负责天府新区管委会作为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具体工作包括:(1)协助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协助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2-(3)协助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4)处理《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6)协助组织、参加案件研究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7)按研究形成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8)参加案件专题研究会议、案件听证会议、调解会议等工作;(9)针对行政复议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10)其他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的工作。(三)行政诉讼案件服务:经行政复议后引发的天府新区管委会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的代理,具体工作包括:(1)组织人员针对案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2)研究案件、提出答辩思路;(3)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4)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5)参与案件研究会、调解会等工作;(6)代为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出庭应诉、进行辩论等;(7)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相关其他事宜。三、合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2025年6月12日至2028年6月11日),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止。四、服务费用(一)服务总金额:1,64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元整)-3-单价金额:行政复议案件单价3600元/件(大写:叁仟陆佰元整);行政诉讼案件单价6600元/件(大写:陆仟陆佰元整)(一审、二审、再审视为一件)。结算方式:根据综合考核后(考核要求详见附件)实际案件数量,按件计费,按季度支付。结算费用=实际案件数量×单价(含税,诉讼一、二、再审视为一案);每季度结束前双方核对结算费用,经双方确认且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10日内支付。(二)其他:1.因乙方原因提交案件材料、证据及法律文书违反程序导致败诉的,该案件不支付费用。2.不同申请人(原告),但为同一申请事由(诉讼事由),案情相同,视为一个案件,按1件计费。3.一年合同周期内,合同期内服务费超过预算的,可追加不超过预算金额10%的服务费。(1)乙方一的收款账户如下:户名: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天府菁蓉大厦支行账号:128907924610803(2)乙方二的收款账户如下:户名: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账号:22808801040013497(3)乙方三的收款账户如下:-4-户名: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营业部账号:01012010209983100016五、权利义务甲方:(一)有权依据本合同督促乙方案件服务、办理进展;(二)全面、客观、真实地向乙方介绍案件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gt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三)及时安排时间研究案件。乙方:(一)保证承办律师工作上勤勉尽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三)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其他案件中,担任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四)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案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接受甲方的管理及考核。六、合同的解除(一)甲乙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和代理律师的;-5-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诉讼败诉的;3.一个合同年度内,律所意见的专业性受到5次以上质疑,或不能提出专业性意见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4.乙方出现本合同附件《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的。七、违约责任(一)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每出现一次违约(合同涉及“日期”和“天数”的,每逾期一天或少一天,视为一次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出现违约5次以上或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三)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涉产品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外,还应另按本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6-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四)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八、争议条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为龚川,联系电话:028-68772321,邮箱:gongchuan01@foxmail.com乙方一联系人为代雄,联系电话:18215693001,邮箱:912123496@qq.com乙方二联系人为沈建,联系电话:18980698359,邮箱:shenjian@dehenglaw.com乙方三联系人为黄如鑫,联系电话:18980000218,邮箱:huangruxin@grandall.com.cn十、合同生效及其他(一)本合同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本合同正本壹式玖份,甲方执叁份,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页无正文,为签署盖章页】甲方: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起苏签约时间:2025年6月12日乙方一: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众T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学或盖章):签约时间:202年-乙方二: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2025年6月12日乙方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2025年6月12日-8-附件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政法委(应急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法委(应急局)公开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遵循敬业、勤勉、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涉及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工作,包括:(1)协助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协助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协助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4)处理《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9-(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6)协助组织、参加案件研究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7)按研究形成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8)参加案件专题研究会议、案件听证会议、调解会议等工作;(9)针对行政复议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10)其他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的工作。(二)涉及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工作,包括:(1)组织人员针对案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2)研究案件、提出答辩思路;(3)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4)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5)参与案件研究会、调解会等工作;(6)代为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出庭应诉、进行辩论等;(7)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相关其他事宜。第五条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服务对象工作秘密;(二)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地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三)忠于职守,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10-(四)不得以政法委(应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六)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安排服务团队成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如遇客观情况需更换服务团队外律师的,需提交书面申7请并经服务对象同意,且更换的律师需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法委(应急局)可以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扣分超过30分的;(二)未经许可私自更换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律师的;(三)不遵守委托单位工作纪律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四)以政法委(应急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五)服务团队成员在服务期间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服务对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六)散布有损政法委(应急局)声誉的言论的;-11-(七)其他有损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本专项法律顾问聘任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内法律顾问不能正常履职的,可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第九条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对法律顾问值班、参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等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作为进行量化考评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与考评结果挂钩。第十条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分值为100分。考评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值班、参会、行政复议案件协助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等工作情况。认真负责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得100分。存在以下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及时起草完成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文书的,发生一次扣2分;经催告,在宽限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再扣3分;(二)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诉讼应诉答辩材料的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即生效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无效的),发生一次扣15分;(三)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材料,存在错别字等错漏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院审理的情形的,发生一次扣2分;-12-(四)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材料,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互矛盾等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院审理的情形的,发生一次扣10分;(五)派遣人员不服从聘任机关管理或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六)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允许,不按时或未按要求参加聘任机关安排的各种临时会议、谈判、调解等工作,发现一次扣10分;(七)未完整保存工作记录,或未及时装订移交工作档案的,发现一次扣2分;(八)法律顾问单位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或者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每件次扣15分;(九)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每次扣15分;(十)法律顾问服务单位或其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被投诉且投诉被查实的或受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处分的,发现一次扣5分;(十一)利用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发现一次扣10分;(十二)有其他未按要求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情形的,每次扣2分。-13-第十一条法律顾问的考评得分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第十二条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每季度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该季度顾问费用;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支付季度顾问费的85%;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支付年度顾问费尾款的70%;得分70分以下的,支付该季度顾问费用款项的55%,且甲方有权解除聘用,不予续签下年度合同。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述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政法委(应急局)负责解释。-14-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28-68772321地址:四川天府新区科学城北路东段2024号1号楼塔楼28层乙方一: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电话:028-87771130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祥鹤四街中海财富中心11楼乙方二: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电话:028-83338385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0层2001号至2005号乙方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电话:028-86119970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6、9、10层(以下“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并称为乙方)项目名称: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01882025000062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法律事务委托给乙方,现就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o一、乙方指派服务团队及人员要求1.乙方系由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法律服务,乙方联合体牵头负责单位为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按照投标文件要求,乙方指派21名律师组成本项目服务团队,负责本项目具体法律事务办理。2.乙方为本项目所配备的律师,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进行更换或调整,若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因律师个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继续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告知并提出申请替换相应同等资格条件的律师人员,甲方认可同意后才能进行更换。乙方须在人员更换、补足期间确保法律服务正常运行。3.7方需固定至少3名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坐班,坐班人员需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经验,负责日常沟通协调等工作,3名人员坐班人员中确定1名现场负责人,必须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负责坐班人员的管理等工作。二、服务内容乙方负责天府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一)乙方需对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及难点进行分析,并提供处理意见。(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负责天府新区管委会作为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具体工作包括:(1)协助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协助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2-(3)协助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4)处理《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6)协助组织、参加案件研究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7)按研究形成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8)参加案件专题研究会议、案件听证会议、调解会议等工作;(9)针对行政复议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10)其他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的工作。(三)行政诉讼案件服务:经行政复议后引发的天府新区管委会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的代理,具体工作包括:(1)组织人员针对案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2)研究案件、提出答辩思路;(3)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4)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5)参与案件研究会、调解会等工作;(6)代为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出庭应诉、进行辩论等;(7)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相关其他事宜。三、合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2025年6月12日至2028年6月11日),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止。四、服务费用(一)服务总金额:1,64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元整)-3-单价金额:行政复议案件单价3600元/件(大写:叁仟陆佰元整);行政诉讼案件单价6600元/件(大写:陆仟陆佰元整)(一审、二审、再审视为一件)。结算方式:根据综合考核后(考核要求详见附件)实际案件数量,按件计费,按季度支付。结算费用=实际案件数量×单价(含税,诉讼一、二、再审视为一案);每季度结束前双方核对结算费用,经双方确认且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10日内支付。(二)其他:1.因乙方原因提交案件材料、证据及法律文书违反程序导致败诉的,该案件不支付费用。2.不同申请人(原告),但为同一申请事由(诉讼事由),案情相同,视为一个案件,按1件计费。3.一年合同周期内,合同期内服务费超过预算的,可追加不超过预算金额10%的服务费。(1)乙方一的收款账户如下:户名: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天府菁蓉大厦支行账号:128907924610803(2)乙方二的收款账户如下:户名: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账号:22808801040013497(3)乙方三的收款账户如下:-4-户名: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营业部账号:01012010209983100016五、权利义务甲方:(一)有权依据本合同督促乙方案件服务、办理进展;(二)全面、客观、真实地向乙方介绍案件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gt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三)及时安排时间研究案件。乙方:(一)保证承办律师工作上勤勉尽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三)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其他案件中,担任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四)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案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接受甲方的管理及考核。六、合同的解除(一)甲乙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和代理律师的;-5-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诉讼败诉的;3.一个合同年度内,律所意见的专业性受到5次以上质疑,或不能提出专业性意见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4.乙方出现本合同附件《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的。七、违约责任(一)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每出现一次违约(合同涉及“日期”和“天数”的,每逾期一天或少一天,视为一次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出现违约5次以上或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三)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涉产品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外,还应另按本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6-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四)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八、争议条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为龚川,联系电话:028-68772321,邮箱:gongchuan01@foxmail.com乙方一联系人为代雄,联系电话:18215693001,邮箱:912123496@qq.com乙方二联系人为沈建,联系电话:18980698359,邮箱:shenjian@dehenglaw.com乙方三联系人为黄如鑫,联系电话:18980000218,邮箱:huangruxin@grandall.com.cn十、合同生效及其他(一)本合同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本合同正本壹式玖份,甲方执叁份,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页无正文,为签署盖章页】甲方: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起苏签约时间:2025年6月12日乙方一: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众T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学或盖章):签约时间:202年-乙方二: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2025年6月12日乙方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2025年6月12日-8-附件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政法委(应急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法委(应急局)公开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遵循敬业、勤勉、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涉及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工作,包括:(1)协助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协助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协助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4)处理《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9-(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6)协助组织、参加案件研究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7)按研究形成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代拟稿),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8)参加案件专题研究会议、案件听证会议、调解会议等工作;(9)针对行政复议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10)其他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的工作。(二)涉及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工作,包括:(1)组织人员针对案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2)研究案件、提出答辩思路;(3)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4)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及整理相关证据;(5)参与案件研究会、调解会等工作;(6)代为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出庭应诉、进行辩论等;(7)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相关其他事宜。第五条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服务对象工作秘密;(二)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地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三)忠于职守,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10-(四)不得以政法委(应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六)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安排服务团队成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如遇客观情况需更换服务团队外律师的,需提交书面申7请并经服务对象同意,且更换的律师需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法委(应急局)可以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扣分超过30分的;(二)未经许可私自更换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律师的;(三)不遵守委托单位工作纪律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四)以政法委(应急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五)服务团队成员在服务期间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服务对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六)散布有损政法委(应急局)声誉的言论的;-11-(七)其他有损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本专项法律顾问聘任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内法律顾问不能正常履职的,可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第九条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对法律顾问值班、参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等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作为进行量化考评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与考评结果挂钩。第十条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分值为100分。考评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值班、参会、行政复议案件协助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等工作情况。认真负责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得100分。存在以下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及时起草完成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文书的,发生一次扣2分;经催告,在宽限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再扣3分;(二)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诉讼应诉答辩材料的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即生效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无效的),发生一次扣15分;(三)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材料,存在错别字等错漏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院审理的情形的,发生一次扣2分;-12-(四)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材料,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互矛盾等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院审理的情形的,发生一次扣10分;(五)派遣人员不服从聘任机关管理或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六)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允许,不按时或未按要求参加聘任机关安排的各种临时会议、谈判、调解等工作,发现一次扣10分;(七)未完整保存工作记录,或未及时装订移交工作档案的,发现一次扣2分;(八)法律顾问单位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或者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每件次扣15分;(九)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每次扣15分;(十)法律顾问服务单位或其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被投诉且投诉被查实的或受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处分的,发现一次扣5分;(十一)利用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发现一次扣10分;(十二)有其他未按要求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情形的,每次扣2分。-13-第十一条法律顾问的考评得分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第十二条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每季度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该季度顾问费用;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支付季度顾问费的85%;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支付年度顾问费尾款的70%;得分70分以下的,支付该季度顾问费用款项的55%,且甲方有权解除聘用,不予续签下年度合同。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述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政法委(应急局)负责解释。-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行政复议与应诉辅助法律服务 行政复议与应诉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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