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保险 雇主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采购合同公告(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25)



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
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合同书(2022-2025)续期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金额
16003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联系人
骆礼煌
联系电话
13430274032

采购人(甲方)信息

序号
甲方单位名称

1
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采购人(乙方)信息

序号
乙方单位名称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内容
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现金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营业中断险续期两个月

主要标的数量
高速公路所有资产。

续期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两个月,履约地点: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

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附件

文件类型
文件名

履约评价附件

续期合同附件

O深圳市深业基建控股有限公司itPui.e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编号:SYJJ-ZD-FX02版号:A/3页码:第1页共2页附件2:供应商服务质量评价表评价部门:路产管理部评价日期:2025年7月2日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项目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2022-2025)服务起止时间:2022年7月10日零时起至2025年7月9日二十四时止计划完成时间:2025年7月9实际完成时间:2025年7日二十四时止月9日二十四时止评价指标评分内容分值得分扣分(最小扣分单位为0.5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备注服务过程79分C承保中标后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按投标文件完成合同谈判及签订。33超时的扣3分。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签订时间的延迟,保险人都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承保期限承担保险责任。44未按投标文件执行的扣2分1宗。合同签订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保单,并确认保险服务工作小组联系人、责任人。33未明确的扣3分。合同签订后组织被保险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险索赔培训。33未组织培训的扣3分。经营行为接到报案后,及时确认是否需要现场勘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形。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经营行为。108确认需要现场勘察未及时到场的扣2分/宗,影响正常经营的扣5分/宗。1宗未及时到场被保险人提交出险材料后,及时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未及时确认资料是否规范、完整而影响正常索赔时间。1010未及时确认影响索赔的扣2分/宗。对需要第三方评估的案件,及时进行评估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经营行为。1010未及时确认影响索赔的扣2分/宗。接受材料后,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定损,并反馈被保险人进行确认。对定损有异议的,及时与被保险人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供被保险人参1010未及时定损影响索赔的扣2分/宗。深圳市深业基建控股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编号:SYJJ-ZD-FX02版号:A/3页码:第2页共2页考。被保险人确认定损后,及时通知赔付中心将金额赔付至被保险人账户,通知被保险人经办人进行查收。108赔付后未及时通知的扣2分1宗。1宗未及时通知对大额出险案件,按保险约定条款进行提前赔付:对因实际问题无法提供部分索赔单证的或保险双方对赔案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融通赔付。44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扣2分/宗。服务成果18分C服务质量如因被保险人责任发生诉讼案件的,及时介入并提供相应法律援助。44未及时提供帮忙的扣2分/宗。投标时承诺的优惠条件简化索赔工作流程,提高索赔率。年度索赔率不低于95%。5f低于95%的扣5分。勘察现场、定损、赔付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1超过约定时间的扣1分/宗。2宗超过约定时间定期进行回访,及时与被保险人沟通前期工作中存在问题。33未回访的扣3分。为配合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轻或避免损失,提供咨询及风险管理服务。对于已发生的事故,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整改的建议,以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33未提供服务的扣1分/宗。保险到期前3个月,及时沟通是否需要按原合同约定续保,配合做好续保手续及时出具承保函或保单。5未跟进续保手续的扣5分。保密质量对招标文件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5发生泄密的扣5分。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出险资料承担保密责任。5发生泄密的扣5分。合计得分评价档次优秀(90分或以上)良好(76-89分)一般(60-75分)差(60分以下)94评价说明(不够可附页)评价人签字:1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做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合同书(2022-2025年)续期合同被保险人: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乙方为甲方“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以“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为了保证甲方在运营期间可能发生的相关损失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根据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在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项目上的保险服务事宜,订立如下保险合同,以共同遵守。一、合同当事人1、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承包商、分包商,以上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2、保险人相对应甲方各被保险人,乙方负责财产一揽子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服务(含提供相关服务的乙方分支机构)。二、保险合同的组成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1、本保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2、保险单,包括保险明细表、保单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等;3、批单(如有);4、中标通知书;5、答疑、澄清;6、投标文件;7、招标文件;8、服务手册;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的除外。3、保险险种1、保险险种及保险费清单项目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万元)年费率(‰)2个月保险费 (元)2个月保险费(元) 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财产一切险3500000.18‰105000含税160032.00(大写:壹拾陆万零叁拾贰元),税率:6%公众责任险20001.35‰4500现金险501.5‰125雇主责任险196800.675‰22140安全生产责任险40004.09‰27267营业中断险20000.3‰1000四、保险条件1、免赔额(率)表险 种免赔额(率)财产一切险地震每次事故50,000元暴雨、洪水及边坡或隧道塌方每次事故5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盗窃、油污、交通事故每次事故0其他每次事故0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0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0现金险/0雇主责任险死亡、伤残、医疗费0安全生产责任险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抢险施救费用、法律服务费用0营业中断险详见条款2、承保险种明细表(附件)五、投保出单甲方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乙方根据甲方的出单指示内容出具保险单。六、保险费支付方式1、财产一切险、公众险、现金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营业中断险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先收费后出保险合同的保费支付方式。七、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报价体系进行保密;2、甲方有义务按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3、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必要的项目状况。八、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及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书及附件规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在提供保险和再保险安排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甲方及被保险人意见,如有相关变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及被保险人同意,维护项目利益;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及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3、合同期内,为了加强现场风险管理,作好防灾防损工作,乙方保证作好以下服务:(1)提供保险理赔手册,并交甲方及被保险人使用;(2)提供乙方各地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名单,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及被保险人;(3)乙方保证在被保险人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理赔及服务承诺快速理赔;(4)对各地联系方式的变动情况,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及被保险人。九、理赔服务本项目的理赔服务由乙方全权负责。1、出险通知被保险人获悉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应及时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尽快向乙方报案。2、理赔查勘乙方代表在接到甲方代表的出险通知之时起二小时之内到被保险人指定地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的权利,被保险人有权对受损财产进行抢修,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赔案处理及赔款支付在索赔单证齐全的情况下,乙方需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额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4、聘请公估公司及其费用保险公司中标后,在合同谈判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的公估公司,做为损失发生时进行定损理算的公估公司。聘请保险公估公司的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十、日常保险服务在本项目保单履行期间,为了加强现场风险管理,作好防灾防损工作,乙方保证做好以下服务:1、保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编制完成《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项目保险理赔手册》,并交付有关方使用。2、保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项目保险理赔的机构和人员方案》,经被保险人认可后实施。乙方安排的直接服务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符合项目保险理赔工作的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时应事先通知被保险人。3、建立定期防灾防损检查和例会制度。(1)每年一次由乙方负责聘请国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相关专家对现场进行查勘,包括但不限于广河高速惠州段路基、路面、边坡、边沟、桥梁、隧道、涵洞、通道、服务区、收费站、管理中心等检查防损情况并提出进一步的防损措施,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现场查勘与防损措施报告》一份,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2)每半年一次由乙方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被保险人的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甲方的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并由乙方出具《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的报告》一份给予甲方。(3)每半年召开一次现场风险管理协调会,由乙方派驻现场的机构提交《现场风险防范管理情况报告》,以及改进管理的建议,及时完善现场安全管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现场风险防范管理情况报告》。(4)以上为基本要求,被保险人可视情况要求调整次数和内容。4、培训(1)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负责对被保险人免费提供保险专业知识培训。(2)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负责邀请国内外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的讲座和技术交流,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根据甲方需求,参照以下内容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1)每年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强制性行业标准AQ9010-201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开展以下服务项目。a)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b)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c)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d)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e)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f)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g)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2)每年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1次b或c的服务。十二、违约责任为了维护本协议以及保险单的严肃性,甲、乙双方应按保险单以及本协议内规定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被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方都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十三、纠纷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修改和补充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合同形式附于本合同后。十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各险种承保明细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乙方签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附表1:考核评分标准在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将对保险人进行履约考评。考评标准如下:项目考核标准满分得分扣分标准备注承保中标后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按投标文件完成合同谈判及签订。3超时的扣3分。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签订时间的延迟,保险人都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承保期限承担保险责任。4未按投标文件执行的扣2分/宗。合同签订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保单,并确认保险服务工作小组联系人、责任人。3未明确的扣3分。合同签订后组织被保险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险索赔培训。3未组织培训的扣3分。经营行为接到报案后,及时确认是否需要现场勘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形。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经营行为。10确认需要现场勘察未及时到场的扣2分/宗,影响正常经营的扣5分/宗。被保险人提交出险材料后,及时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未及时确认资料是否规范、完整而影响正常索赔时间。10 未及时确认影响索赔的扣2分/宗。 对需要第三方评估的案件,及时进行评估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经营行为。10未及时确认影响索赔的扣2分/宗。接受材料后,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定损,并反馈被保险人进行确认。对定损有异议的,及时与被保险人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供被保险人参考。10 未及时定损影响索赔的扣2分/宗。被保险人确认定损后,及时通知赔付中心将金额赔付至被保险人账户,通知被保险人经办人进行查收。10 赔付后未及时通知的扣2分/宗。 对大额出险案件,按保险约定条款进行提前赔付;对因实际问题无法提供部分索赔单证的或保险双方对赔案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融通赔付。4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扣2分/宗。服务质量如因被保险人责任发生诉讼案件的,及时介入并提供相应法律援助。4 未及时提供帮忙的扣2分/宗。 投标时承诺的优惠条件简化索赔工作流程,提高索赔率。年度索赔率不低于95%。5 低于95%的扣5分。 勘察现场、定损、赔付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 超过约定时间的扣1分/宗。 定期进行回访,及时与被保险人沟通前期工作中存在问题。3未回访的扣3分。为配合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轻或避免损失,提供咨询及风险管理服务。对于已发生的事故,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整改的建议,以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3未提供服务的扣1分/宗。保险到期前3个月,及时沟通是否需要按原合同约定续保,配合做好续保手续及时出具承保函或保单。5未跟进续保手续的扣5分。保密质量对招标文件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5发生泄密的扣5分。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出险资料承担保密责任。5发生泄密的扣5分。合计 100    《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项目保险理赔手册》一、被保险人索赔程序第一步:出险报案:出险后及时向我司电话报案,拨打报案电话,采取谁发现案件谁报案的原则,随后为案发现场拍照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如下的内容:损失时间及日期损失地点损失情况简述,包括损失如何发生损失程度及估损金额现场联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受损财产的地点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将立即安排损失检验及定损工作。第二步:查勘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电话通知后的2小时内赶赴现场,负责现场查勘。理算人(公估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应到现场查勘。第三步:提证被保险人提交事故报告;索赔人应尽快(发现损失后不超过72小时)提交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用传真及邮件寄给保险人;每一索赔个案应存放于独立档案内。第四步:理算人审证理算人(公估人)审核被保险人提交的各种证明,并可提出补充要求。第五步:补充证明理算人(公估人)初步审核有关单证后,可进一步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证明要求,以便进一步确定损失情况。在初步审核单证后,即可出具初步理算报告,便于被保险人领取预付赔款。预付赔款通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赔款,在案情相对清楚而又尚不能结案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具体比例为保单约定。第六步:理算报告由理算人(公估人)出具正式理算报告,作为被保险人获取赔款的参考依据。第七步:赔款发生保险损失后,保险人收到理算人最终理算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保险赔款。二、理赔实施方案1.简化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对于承保保险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赔案,只要责任明确,一旦损失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做到快速理赔,简化索赔手续,以达到通过快速理赔节省双方成本。(1)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间(此条时间以投标报价时间为准):①、10万元以下的赔案,接到理赔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赔付;②、10~50万元的赔案,接到理赔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赔付;③、50万元以上的赔案,接到理赔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赔付;保险人接到理赔申请之日指的是收齐下面第(2)款中清单的内容(或根据投标书的增减内容),按照上述时间做出赔付。若超出上述约定的赔付时间,保险人将按照每天赔付总额的0.3‰向被保险人支付利息。(2)各险种索赔单证清单:a.财产一切险:(a)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空白的该单证);(b)索赔报告;(c)由第三者引起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追偿未果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填写权益转让书;(d)发生盗窃、交通事故、火灾、雷击等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即如损失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则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如损失在五万元以内(不含五万元),则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提供路政证明即可。(e)损失清单;(f)事故现场相片。b.公众责任险:(a)保险单;(b)出险通知书及索赔报告;(c)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d)第三者向贵司提出索赔的报告;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提供:(e)受侵权人财产索赔清单;(f)财产购买发票、维修费用或重置发票涉及第三者人身伤害应提供:(g)伤者病历或诊断书;(h)医疗费单据。c.现金保险:(a)保险单;(b)出险通知书及索赔报告;(c)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d)现金损失清单。d.雇主责任保险:(a)保险单;(b)出险通知书(c)医药费发票原件(d)病历、检验报告、用药清单、疾病诊断证明(医院盖章)(E)劳动合同或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F)若有误工的需医院出具的病假条e.安全生产责任险(a)保险单正本;(b)索赔申请书;(c)雇员或者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d)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e)伤亡人员名单;(f)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g)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h)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F:营业中断险(a)保险单正本;(b)索赔申请;(c)财产损失清单;(d)技术鉴定证明;(e)事故报告书;(f)救护费用发票;(g)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表;(h)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2.理赔案件服务承诺(1)灾害性天气快速理赔服务如遇暴雨等大面积灾害,保险公司将进一步简化索赔手续,快速赔付结案。(2)通融赔付在具体赔案操作中,如因实际问题,被保险人已经恪尽职责,但仍然无法提供部分索赔单证,或保险双方对赔案有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以客户的利益优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让步和通融。(3)先于责任方的理赔承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也无须等待其赔偿资金,而可由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与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追偿工作。(4)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诉讼事宜在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责任事故发生诉讼时,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应为被保险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诉讼事宜。(5)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为配合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轻或避免损失,保险公司将力所能及的提供风险咨询及风险管理服务;a.在许可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将与有关专家为被保险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分析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共同制订风险防范措施。b.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派出人员到项目现场,与被保险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做好承保后防灾防损工作。c.在汛期和台风发生季节,保险公司将提前将被保险人项目所在地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传真给被保险人单位,以便事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d.一旦发生事故隐患或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奔赴现场,协助被保险人处理风险,组织施救,尽量减轻损失。(6)针对本次保险标的物的特征,保险公司承诺无论是否出现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费用高于或低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金额的情况,或受损财产市价是否高于或低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费用,均包括重置恢复至原状(如恢复至原状已达不到使用标准则恢复至最低使用标准)发生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重置费用及相关的专业费用等。该项要求贯穿于保险条款之赔偿要求、重置价条款、清理残骸条款、专业费用条款、预付费用赔条款等一切相关条款。廉政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第二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双方所签署的《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合同书(2022-2025)》,自觉按照合同办事。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各级部门及双方制定的各项廉政制度。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举报电话,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保险服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合作单位,严禁向乙方推荐相关服务、推荐工作人员等。(八)发现乙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予以纠正。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甲方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举办婚丧嫁娶活动、为其配偶子女安排工作,或为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参与甲方保险项目有关的保险服务供应、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七)发现甲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予以纠正。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收受贿赂的,由甲方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给予合理的赔偿。(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1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属证券、贵重物品等的按人民币折现计),或行贿数额累计虽不满1万元人民币,但对甲方工作人员行贿达三人或以上,经调查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甲方将上报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立案调查;(2)甲方将乙方列入甲方公司业务往来黑名单中,永久禁止其参与甲方开展的全部经济业务;(3)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由于乙方的行贿行为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需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1万元以下的(属证券、贵重物品等的按人民币折现计),经调查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甲方将上报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立案调查;(2)甲方将乙方列入甲方公司招投标黑名单中,三年内禁止其参与甲方组织的商业投标;(3)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由于乙方的行贿行为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需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第八条本合同自委托双方签署之日起执行,委托双方如有出现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受贿行贿行为,按本合同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合同作为《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合同书(2022-2025)》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财产一切险承保明细表一、承保险种:财产一切险二、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三、投保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被保险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管理中心五、保险财产地址: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六、营业性质:拥有及负责运作、管理、保养、维修广河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销售月票及其它有关服务。七、保险标的:高速公路财产是指高速公路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广河高速惠州段工程范围内的全部财产。其中,高速公路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边坡、边沟、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标线、标牌、护栏、分隔带)、机电设施(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绿化、管理中心及主线收费站、各匝道收费站等房屋设施、办公器具、生活器具、临时设施、广告牌以及由被保险人负有责任之物品等等。八、保险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亿元整(¥3,500,000,000.00)。九、年综合费率:0.18‰十、总保险费: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十一、保险期限:自2025年07月10日零时起至2025年09月09日二十四时止十二、免赔额:本保险每次事故适用下列免赔额(率):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2、暴雨、洪水事故及边坡或隧道塌方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3、盗抢事故每次事故免赔0元或损失金额的0%,以高者为准;4、油污、交通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0元;5、其它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0元。十三、保险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及其扩展条款十四、司法管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十五、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1、不受控制条款2、不予失效条款3、错误和遗漏条款4、盗窃险扩展条款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6、恶意破坏扩展条款7、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N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9、指定理算人条款10、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11、临时移动条款12、碰撞条款(含船只及车辆对桥梁的碰撞)13、清理残骸条款(每次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14、时间调整条款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限额:RMB100万)17、重置价值条款18、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19、增加资产条款(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10%内不附加保费)2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1、便携设备扩展条款22、电器设备损失条款2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2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25、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26、抢险施救条款2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28、简易建筑、露堆财产保险条款29、油污污染沥青路面扩展条款30、额外费用条款31、清付赔偿条款32、救火费用条款33、装修、改建与修复免通知条款34、预付赔偿条款35、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36、绿化设施条款37、交通事故条款38、保险理赔项目经理及业务员的约定条款39、保险事故要求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条款40、小额案件累积赔付条款41、提供快速现场查勘42、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参考相关格式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章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1、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保险标的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该情形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不予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不因下述原因而失效: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财产占用与使用性质改变或风险程度增加。但是一旦知道该情况,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承保财产占用与使用性质改变或风险程度增加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缴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额外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盗窃险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或非暴力侵入保险标的所在地(以下简称“盗窃”),并经***门明确是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工程范围内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门如实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则本保险单扩展承保:a)零部件、修复材料的快递费用或其他运输费用;b)修理所必要的加班费用,包括工作日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夜班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的偷窃损失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7、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N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向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及系统内的相关机构、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或修复受损财产时,仅仅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在上述12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的规定,赔偿责任减少,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指定理算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时,或双方对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保险人同意委请一家经过双方事先认可的有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作为本保险的指定损失评估机构,负责处理公估工作,其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锅炉及压力容器本身,以及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及操作人员的许可证书,并保证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临时移动条款本保险单承保被保险财产出于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在工程范围内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往返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对本保险单项下各项目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临时移动的财产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建筑物(不包括装修及设施)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如该财产投保其他保险,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1)领取公共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设备除外。12、碰撞条款(含船只及车辆对桥梁的碰撞)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运输工具、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围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3、清理残骸条款(每次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转移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14、时间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复。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二)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三)大雨或冰水使山体泥沙、石块透湿发生的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定点或陆上的临时存储期间,以及陆运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并包括因合理原因偏离正常的运输路线或延滞期间,直到最终目的地交货为止。每次运输赔偿限额:100万人民币。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17、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一、重置是指:1.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二、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经原来的竣工图进行价值重置计算,双方就损失金额进行协商,若双方对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委请双方认可的广东省范围内的有相关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作为本保险的指定损失评估机构,负责处理公估工作。公估价格根据出险时的人工、材料等市场价和当时施行的公路工程定额(国家或省、市)为依据进行计算。聘请保险公估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三、特别条件: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修理或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2.投保人按照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保险价值投保,视同足额投保,保险人在赔付时不适用比例赔付。3.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8、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19、增加资产条款(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10%内不附加保费)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财产,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10%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待赔款支付后,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1、便携设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工程范围内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2、电器设备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电机、电器器具或电器设备的任何部分,因使用过度、电压过高、搭线、短路、电孤、电燃或漏电事故导致其本身的损失,或前述事故所引起之火灾导致其本身之毁损或灭失及火灾造成的其他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负赔偿责任。2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被保险人加装于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红灯、太阳能装置的损失。2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一)责任范围本条款承保由于破坏性地震或地震引起的海啸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条款中的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破坏性地震指震级在M5级(含)以上且烈度在VI度(含)以上的地震。(二)除外责任本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本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期限及责任起止日期保险人不承担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开始前发生地震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地震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具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防震设计情况和使用年限的义务。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建筑结构更改而影响建筑的抗震能力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抗震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及时告知保险人。(五)免赔额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万元人民币。被保险财产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72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件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本条款若与保险单中其他规定相悖,则以本条款为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25、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工程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工程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26、抢险施救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可以立即组织开展必要的抢救工作。如果因此无法保留现场,应做好相关记录。若条件许可,被保险人应做好第一现场情况的拍照或录像工作。在此情况下,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保留的受损财产实物、照片或录像真实、完整、有效,理赔时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出险记录和受损财产实物、现场照片或录像为依据。2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8、简易建筑、露堆财产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对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简易建筑、存放于简易建筑内的保险财产、露堆财产因遭受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9、油污污染沥青路面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所管辖的路产范围内,由于肇事车辆油污污染沥青路面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0、额外费用条款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损坏而被保险人予以负责者,本保单赔偿责任可扩展包括:1、用快递或特邮运送零配件所必需的费用。2、为快速配合授权修理而引致的必需的费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和夜间工作)。但保险公司的额外责任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20%。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1、清付赔偿条款兹规定,保险人应在收到或见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真实齐全的损失证明之后,按结案赔付时效承诺时限内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进行赔付或处理。32、救火费用条款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累计年度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3、装修、改建与修复免通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进行改建、增建、或修复将不影响本保险单之效力,惟其改建、增建或修复的工程之合同价格以不超过500万元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4、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险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预付百分之60的赔款。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5、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第一条本保险人除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以外,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地址且可正常运行的(该状态也包括因翻修、保养、修理或在保险地址内临时移动,以下定义相同)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的灭失和损坏,本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1)意外及突发的电气事故引起的炭化和熔融,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2)意外及突发的机械事故引起的灭失和损坏,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第二条1.除不负责赔偿保险单中除外责任的损失外,本保险人对于在本保险单生效期间,保险财产已经存在的,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知悉的或因严重疏忽而未知的错误或缺陷而引起的损失(包括由于错误或缺陷导致第一条(1)、(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该等错误或缺陷,由于该等错误或缺陷导致第(1)、(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本保险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赔偿责任:(1)由于腐蚀、锈蚀、侵蚀、气蚀而引起的直接损失;(2)由于日常的操作或运转而直接引起的磨损和劣化或锅炉垢而发生的损失。第三条1.本扩展条款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地址内的机械、设备或装置。2.保险标的不包括:(1)传送带、电线、缆绳、铰链、橡胶轮胎、玻璃、管球类;(2)切削工具、研磨工具、冶炼器具、工具类、刀具、模具、滚筒、以及其他模具类;(3)润滑油、操作油、冷媒、触媒、热媒、水处理材料以及其他运转材料。但变压器以及开关装置内所使用的绝缘油、水银整流器内使用的水银仍属于保险标的范畴。(4)滤芯、电热体、金属网、竹木部分、滤布、滤器框。3.保险单中没有列明的基座(包括基础螺栓)、炉壁(锅炉的炉壁除外)以及备用品均不属于保险标的。第四条赔偿不包括以下费用(1)国际航空运输或包机运输而特别增加的运输费用,以及国外技术人员的派遣费用。(2)临时修理费用。但如果该修理被认为是正式修理的一部分,则不在此限制。(3)损坏部分的修理时,而需调换其他部分所发生的费用。(4)由于改装或改良而增加的费用。(5)除非必要的损坏部分修理,其他发生的拆解、保养、干燥、清扫的费用以及为去除凝固、堵塞、附着物、水淹及相似状况而发生的费用。第五条基本条款中有关费用赔偿规定不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第六条1.投保人以及保险人有义务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检查、保养以及运转管理。2.当确认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本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自费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七条对于在本扩展条款中没有明确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本条款的主旨,均以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为准。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36、绿化设施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在被保险财产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拥有之一切绿化设施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如受损绿化设施无法恢复正常生长,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更换,则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如能恢复正常生长,则保险人仅赔付养护及整理费用。本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累计年度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7、交通事故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合同列明路段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赔偿标准按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列明的保险金额。38、保险项目经理及业务员的约定条款为了确保保险服务的连续性,避免因承保、理赔脱节而造成对保险服务不必要的误解,要求保险招标文件的项目经理与理赔服务的项目经理是同一人,且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授权,而且另设不少于两名保险业务理赔人员与项目经理组成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专门负责被保险人的保险业务。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人员在本保险项目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以上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专项理赔服务小组,保险公司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将有权延期支付保费。39、保险事故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理赔时,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并通知被保险人,如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则表明用以评估索赔清单的资料已齐全,被保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需要补充的资料所缴纳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40、小额案件累积赔付条款为减少小额赔付案件理赔的繁杂手续,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对于小额损失的同类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累积每月一次上报给保险公司。本保险所指小额案件指单次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的案件。41、提供快速现场查勘鉴于高速公路行业的特殊性,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为不影响正常施工和恢复通行,通常要求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修复。因此,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被保险人无须等待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可按照“先抢修,后查勘,或边抢修,边查勘”的原则或依据相关部门要求先行组织抢修:1、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直接拔打各保险公司7天/24小时专用报案电话;2、损失金额10000元以(含)下的小额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自行查勘定损,但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完整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有证据的文件,并保存完好的损失现场照片,且保险人保留对损失现场勘查的权力。3、损失金额10000元以上的保险事故,服务小组成员应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二个小时内赶赴被保险人单位出险现场查勘定损,被保险人负责协助保险人做好现场查勘定损。被保险人无义务向其它任何方提供查勘所需的服务。4、保险公司每月不少于2次到项目现场处理有关赔付事宜,一次案件赔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从被保险人进行保险事故报案当天算起)。42、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公众责任险承保明细表一、承保险种:公众责任保险二、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三、投保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被保险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管理中心五、保险人营业场所范围: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广河高速公路及周边。六、营业性质:拥有及负责运作、管理、保养、维修广河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销售月票及其它有关服务。七、保险标的: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八、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1.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九、年综合费率:1.35‰十、总保险费: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十一、保险期限:自2025年07月10日零时起至2025年09月09日二十四时止十二、免赔额:(一)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0元。(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0元。十三、保险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扩展条款十四、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十五、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1、出租人责任条款A2、错误和遗漏条款3、雇员责任条款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5、锅炉爆炸条款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7、急救费用条款8、急救责任扩展条款B9、建筑物改变条款10、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11、客人财产责任条款12、契约责任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1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14、食品、饮料责任条款15、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16、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17、停车场责任条款A18、指定公估人条款19、自动恢复赔偿限额条款20、租用汽车责任条款21、水毁导致农田、房屋及人员伤亡损失(采用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22、设施及装置责任条款23、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24、独立承建商责任条款25、第三者责任特别约定条款26、意外障碍责任条款27、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28、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29、车辆装卸责任条款30、恐怖活动扩展条款31、被保险人控股股东条款32、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33、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34、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N35、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未予通知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对有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第二十条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二)索赔申请书;(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的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第三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第三十八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他合法组织:是指经法定登记程序成立并从事其注册登记范围内活动事项的团体机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性事件。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虽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组织的一部分,但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与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的范围或性质有直接关联的人或组织。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间: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费。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1、出租人责任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地震、地面下沉下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3、雇员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由于其个人疏忽、过失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工程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5、锅炉爆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本工程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应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工程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7、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8、急救责任扩展条款B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工程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可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客户或其他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列明除外。本附加险的赔偿扩展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执业医生。但是:(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建筑物改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维修或装修及其它类似操作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0、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客人财产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和控制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RMB10,000.00元为限;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营业场所之内的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RMB5,000.00元为限。本附加险保障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2、契约责任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获得本公司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该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1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工程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1、非法的拘捕、扣押、监禁或诬告;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3、非法侵犯或驱逐私人占有物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4、食品、饮料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工程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5、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售物品及提供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6、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福利会所、社团、体育俱乐部或俱乐部的任何独立会员在参加俱乐部(无论该俱乐部是否属于委员会成员)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前提是:1、这些俱乐部或成员不在任何其它的条款下受补偿。2、这些俱乐部或成员应该尽其所能遵守、履行和服从上述条款、除外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7、停车场责任条款A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的属公众所有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RMB20万元,每次事故RMB300万元并应在累计赔偿限额以内。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1、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2、被保险人应在停车场内长期张贴被社区认可的免责通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8、指定公估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时,或双方对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双方同意的有专业资质的保险公估人检验。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19、自动恢复赔偿限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人对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予以赔偿后,原赔偿限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责任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赔偿限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0、租用汽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1、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滑坡、塌方、下雨形成泥水对农田、鱼塘、房屋等挤压、冲刷、淹没、污染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2、设施及装置责任条款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营业场所内的设施及布置的必要装置未能及时检查、排险、维护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3、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由于牲畜窜入,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被保险人因此在法律上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4、独立承建商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聘请承建商对其拥有或使用之建筑物进行装修、翻修、改建、扩建或增建及其它有关工程而引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但在每一工程期限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5、第三者责任特别约定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因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项下路段的水渠堵塞引致沿线居民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6、意外障碍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因意外出现责任方不明的漂移物、坠落物形成障碍造成本保险合同项下路段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7、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烟雾、蒸汽、烟灰、带刺激性的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带毒性化学物质及液体或气体、废弃物或其他刺激性物质,对土壤、空气、水源或水体的沾染或污染物质的泄漏、散播、排放、释放或逸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除非上述情况整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且是突发的、意外的、可辨认的、非故意的和意想不到的。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8、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应保证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对电梯、升降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200万29、车辆装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30、恐怖活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累计年度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1、被保险人控股股东条款保单被保险人的控股股东,就如同被保险人一样也被视为持有一份独立的保单,即使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保险人亦视为被保险人一样对待承担保险责任,亦不会因此受到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32、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本保险扩展承被保险人于营业处所设置的交通路标、照明、通讯或其它电子系统失误失灵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的装置进行定期检查。33、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出现任何不安全或危险情况而且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34、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N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向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及系统内的相关机构、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5、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现金险承保明细表一、承保险种:现金险二、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三、投保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被保险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管理中心五、保险财产地址:即广河高速惠州段高速公路全部收费站、管理中心、管理站及运送途中。具体包括:永汉收费站、沙迳收费站、龙华收费站、路溪收费站、公庄收费站、龙华管理中心。六、营业性质:拥有及负责运作、管理、保养、维修广河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销售月票及其它有关服务。七、保险标的:投保项目为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的通行费现金收入及现金运送途中,管理中心、沿线收费站或相关范围内的财务室存放的现金、银行票据、信用卡等。八、保险金额:每日保险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九、年综合费率:1.5‰十、总保险费: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整(¥125)。十一、保险期限:自2025年07月10日零时起至2025年09月09日二十四时止。十二、免赔额:现金险免赔额为0元。十三、保险条款:现金保险条款及其扩展条款。十四、司法管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十五、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自动增加限额条款3、保险箱损坏条款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5、违反保单条件条款6、错误和遗漏条款7、现金盗窃险条款8、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9、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N10、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现金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约定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区域范围内存放或运输的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有价票证为本合同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抢劫。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类环境污染;(六)除第三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间接损失;(二)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区域范围以外发生的损失;(三)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第七条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第八条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被保险人需具有完备的安全防盗措施,在非营业时间内,应将保险标的锁入金库或保险箱(柜)内,撤去金库、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二)事故报告书;(三)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损失清单或相关帐册;(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施救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第三十一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第三十四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第三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是指。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对于自然灾害的确定应以国家气象、地震部门测量的数据为依据。地面突然塌陷: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塌陷责任。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自动增加限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单上述项下的各项责任限额在保险期内所有的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二天早上11:00以前自动增加一倍。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保险箱损坏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贮存或运送现金的保险箱、金库、容器、投包机或包袋直接因盗窃、抢劫或企图盗窃、抢劫的行为造成的损失。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盗窃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5、违反保单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对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7、现金盗窃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承保在保险单中载明区域范围内存放或运输的保险标的遭受盗窃造成的损失。构成本附加险的盗窃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有明显盗窃痕迹并经当地***门证明属实的损失。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存放在上锁的金库、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内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二)存放在无人看管或没有防盗、安全监控设施的处所内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雇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90天内将新增加财产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N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向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及系统内的相关机构、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雇主责任险(员工人身保险)承保明细表一、承保险种:雇主责任险(员工人身保险)二、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三、投保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四、被保险人名称: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管理中心五、雇员投保人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约246人。六、营业性质:拥有及负责运作、管理、保养、维修广河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销售月票及其它有关服务。七、保险标的:凡与被保险人有工资关系的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职业不限。八、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保障: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2.工伤医疗费: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3.误工费:每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4、意外住院医疗补贴: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认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150元住院日额现金补贴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九、年综合费率:0.675‰十、总保险费: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22140)。十、保险期限:自2025年07月10日零时起至2025年09月09日二十四时止。十一、免赔额:不设免赔。十二、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其扩展条款十三、司法管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十四、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1、24小时个人意外事故条款2、境内公出条款3、食品、饮料中毒条款4、上、下班责任条款5、死亡、伤残赔偿金条款6、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N7、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雇主责任险(员工人身保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一揽子保险 雇主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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