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伊宁市民政局2025)



伊犁州伊宁市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勘察)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45822287920254401 

二、合同名称:伊犁州伊宁市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勘察)合同  
三、项目编号:XJFPZB-20250408 
四、项目名称:伊犁州伊宁市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勘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伊宁市民政局 
   地      址:伊宁市伊犁河路9号
   联系方式:18196993777 
   供应商(乙方):新疆润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海棠路二号1号 
   联系方式:1599926152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伊犁州伊宁市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勘察)    数量:1.00     单价(元):26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新建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建设床位100张,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服务要求:完成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监测)报告的编制服务时间:服务成果在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其他配套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26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怡宁勘察.pdf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伊犁州伊宁市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伊宁市合同编号:YJ2025-043(由勘察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发包人:伊宁市民政局勘察人:新疆润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0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伊宁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发包人)勘察人:新疆润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伊犁州伊宁市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及基坑监测(基坑深度超5.00m)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伊犁州伊宁市怡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1.2工程建设地点伊宁市1.3工程规模、特征:怡宁社区:地上5层,无地下室,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994.48m²。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遵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执行。1.6承接方式委托,就本合同所涉工程勘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一次性承包勘察项目全过程工作。1.7预计勘察工作量:遵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相关规范执行,包括勘探、地质调查、试验、测试,成果报告编制及后期验槽、验收服务。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3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规划平面确定后15日历天内提交详细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中标价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勘察费中标价为¥265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元整),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计¥79500.00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50%,计¥132500.00元;基槽验收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剩余20%勘察费用计¥53000.00元。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勘察人过错未进行复查引起的,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6勘察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市E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工元。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因勘察质量造成直接损失部分的%。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下部分或全部工作转委托给第三人。5.2.7勘察人应保证所使用的工具、理论、方法和提供给发包人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5.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还应向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返工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勘察人退还全部已支付价款,经发包人对勘察人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并参考协议约定按验收合格部分的70%向勘察人折价支付勘察费用。返工时间须在本合同约定工期内,否则勘察人还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勘察人实际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就勘察人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工作部分予以适当补偿。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逾期超过十五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P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6.6任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外,也应当同时承担守约方的损失。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现有财产的减少;(2)预期取得但未取得利益;(3)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等款项;(4)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支付的罚款等款项;(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6)商誉、资质等方面受到的不利评价或限制;(7)财产或非财产方面的其他不利情况。6.7发包人有权从未付款项中就勘察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予以先行扣除,不足部分勘察人应当补足。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8.1勘察人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则,在施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费用均由勘察人自行负责。8.2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报告,需有勘察人的专用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人与发包人共同或就实施项目过程中任何一方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知识产权由发包人及勘察人共同享有。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任何时间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以外的范围内使用和传播。8.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4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8.5本合同一式伍份,发包人贰份、勘察人叁份。(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章页)市民发包人名称:议勘察人5L0(盖章)(盖章)1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602562..1委托代理人:(字)吴就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伊宁市海棠路二号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5000电话:电话:0999-8325138传真传真:0999-832513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新华西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65001650100050004258行号:105898000122行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