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41101000022802805
五、合同编号:11N010185125202511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租赁服务 中国电信互联网接入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0
2923.51
2923.51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李燕
联系电话:18109990017
传真:/
地址: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5年全业务协议 政采云合同喀格勒克村.pdf
胡地亚于孜镇人民政府喀格勒克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业务合作协议2025年7月合同签订地:[伊宁县]甲方:[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人民政府喀格勒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喀格勒克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克热木]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公司]地址:[伊宁县和平路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新]鉴于:1.甲方需使用乙方多元化通信业务。2.乙方拥有先进的通信设备和多样的信息网络平台。由一项业务或多项业务的服务组合而成,通过双方的合作,使甲方利用乙方先进、完善和多角度的通信技术来保障本单位的信息建设,从而多方位满足甲方的信息发展需求,实现节约成本开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内容1.1固定电话业务(包括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及电话增值业务)。1.2带宽型业务(包括DDN、ATM、帧中继、数字电路及MPLSVPN等业务)。1.3互联网业务(包括ADSL网络快车、LAN光纤接入、WLAN天翼通、IDC及互联星空等业务)。1.4.视讯业务(包括电视电话会议、新视通、全球眼及互联网直播等业务)。1.5网元服务业务(包括管道服务、通信光纤服务、同步网端口服务及设备服务等业务)。1.6系统集成业务(包括呼叫中心外包服务、视讯增值服务、网络系统集成及维护外包等业务)。1.7商务领航业务(包括企业OA、企信通、在线安全、企业邮箱、公司秀、IT服务、集团通信、丝路搜索以及号码百事通业务)1.8移动天翼业务(采用环保、低辐射、高保密性的第三代CDMA技术,结合WIFI的无线互联网技术,将单位总机、企信通(短信群发)、移动办公、移动视频、数据传输、定位系统、对讲功能等多种信息化产品融合)。第三条合作内容①电路业务服务2923.51元具体支付金额以实际出费为准。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4.1甲方的权利义务4.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4.1.2在开通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4.1.3甲方需按时交纳使用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利中断甲方对业务的使用。4.1.4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所产生的后果、非法操作所引起的问题和发布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责任。4.1.5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及业务的调试和开通,并在使用期间配合乙的维护工作。4.1.6由于甲方原因如甲方的网络设备、电源设备、局域网线路、计算机病毒等因素造成的网络故障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乙方提供的各类设备。4.1.7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使用期内不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业务,并承诺在业务使用期内如有对电信业务的其他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乙方所能提供的业务。4.2乙方权利和义务4.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本合同项下业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务。4.2.2为甲方配备专职的集团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的集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提供集团客户经理定期上门服务。4.2.3采取必要措施方便甲方查询和交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4.2.4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业务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乙方申告,乙方接到申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其中,甲方总部的客户联系人以甲方名义对故障进行的申告,应向乙方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15352534553)提出并由其受理;甲方下属机构或个人进行的故障申告,应向乙方当地10000号提出并由其受理。4.2.5乙方负责提供集团接入所有涉及到的乙方应该提供的硬件设备,在协议期内全都进行维修或更换。4.2.6对因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技术改造及网络调整等原因影响本合同项下业务效果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2.7由乙方负责建设的各类通信设备及线路所有权归乙方。第五条费用及支付5.1资费标准及优惠5.1.1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业务的资费标准及优惠见第三条。5.1.2计费账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5.2支付方式:5.2.1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最终用户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本合同费用:(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地址:[伊宁县南通路56号]户名:[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喀格勒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813010112010160053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54021MF5046731K]地址:[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喀格勒克村]电话:[/]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支行]银行地址:[伊宁市解放南路]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账号:[3006022009022144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6113568X3]地址:[伊宁县解放南路61号]电话:[/](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此时,甲方应在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3)甲方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4)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此时,甲方应在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5.2.2付费方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1)按月支付(2)其他方式5.3甲方如对当期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下个收费周期调整。5.4甲方需要调整第4.2条约定的支付方式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和同意后,可在次月按照调整后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5.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之[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6.6本合同及附件中所称各项费用及资费标准均为含税价。第六条服务质量6.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6.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电路服务畅通。6.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6.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6.4.1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10000],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的故障申告。6.4.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6.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支付乙方因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6.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电路服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6.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6.8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七条保密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7.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年之内持续有效。第八条违约责任8.1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8.2业务使用期内,本合同依据有关条款约定被终止或解除的,则乙方有权取消已给予甲方的所有优惠,甲方应补交其所享受的优惠资费与正常资费(包括但不限于开通接入费用和使用费用)之间的差额。8.3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4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暂停或终止相关的业务接入及通信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1)冒用、伪造实名登记证件资料或存在其他违反实名制登记规定的行为。(2)被有权机关认定利用本合同项下的业务从事通讯信息诈骗、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3)存在超约定用途或其他不正当用途的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外呼、呼叫/发送短信/上网频次异常、未经他人同意群发商业性信息等。(4)未经乙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业务转租转售给第三方。(5)使用未取得国家入网许可的设备。(6)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的。(7)有权机关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或终止对甲方的通信服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5甲方在协议期内无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位结清欠费,并向乙方支付接入工程100%的成本投入作为损失弥补。乙方将回收光猫、机顶盒。固定电话等通信设备以及所有的宽带、IPTV、固定电话号码资源。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8.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无线信号被他人干扰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第十一条服务期限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1]个月,(以实际开通为准)。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使用,否则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2.4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2.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12.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2.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喀格勒克村民委员会]地址:[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喀格勒克村]联系人:[艾克热木]电话:[19990910269]邮编:[835100]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公司]地址:[伊宁县和平路3号]联系人:[李寿明]电话:[15309993835]邮编:[835100]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甲方:[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喀格勒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其他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