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室外总体修缮工程 EPDM颗粒 聚氨酯胶水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83320376920251404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0000250320194845-10224298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
联系方式:021-65388338
供应商(乙方):中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相达(男)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B区129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1550216612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77552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施工工期:施工工期:40日历天项目经理:范中意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19202211665

2.合同金额(元):
77552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已压缩)合同-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pdf
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的合同(11N83320376920251404).pdf

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施工单位:中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合同统一编号:11N83320376920251404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乙方:中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相达(男)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B区129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2150电话:021-65388338电话:15502166128传真:传真:联系人:顾恩杰联系人:徐相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1.2.工程地点:杨浦区白城路689号。1.3.资金来源:区财政性资金100%。1.4.工程内容:对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进行修缮,具体详见提供的资料。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1.5.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已经过踏勘调查,充分考虑了施工现场各方面影响价格的风险和措施情况,并自愿承担了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管线保护、周边环境、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管理要求、市场价格浮动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本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无论因1尚盾国新须日开T工结管接照中标人所投标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个做调。政工文时间不组影响学校正常开学。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目仃考比工进度影。1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文明。2.合同工期2.1开工日期:2025年7月1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2.2竣工日期:2025年8月9日93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合同签订至腹约完成卡中标后天诊国何原国新缓项目开工,站工结算按照中标人所技报标司甲人头管优不调敕工交付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开学。各投标人任技标报中自行考虑工期进度影响。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T租应L质县牌要或、单价必饰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开付合国家功休安承。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华拾柒万伍任伍佰贰拾叁元(¥775523.00元):适用祝凖:9%,祝金为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任零叁拾肆元零角贰分(¥64034.02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租价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零玖拾捌元壹角柒分(¥13098.17元;具中个书祝价12016.67元,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1081.5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今价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其中不含税价0.00元,祝平:9%,税金为人民币0.00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今我价人民大写)零元(¥000元:(其中不含祝价0.00元,祝牛:9%,税金为人民币0.00元)(4)暂列金额:2含税价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贰佰元(¥872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80000.00元,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7200.00元)(5)人工费:含税价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叁仟捌佰贰拾元玖角贰分(¥203820.92元):(其中不含税价186991.67元,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16829.25元)4.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按照中标人所投报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不做调整。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延期施工影响及赶工措施。严格遵守原招、投标文件及图纸施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及增加内容,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价。3.付款方式:各阶段付款申请以乙方按专用合同要求付款节点申请,由投资监理出具付款意见书且乙方提供发票、银行保函(如有)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范中意。6、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承诺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3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7.3承包人承诺实施性别平等政策,消除就业环境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和男性在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7.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75承包人承诺大型企业中标后,根据沪财采【2023】11号文相关要求,会将不低于中标合同价格30%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7.6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完成后的两周内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77对干韭施工范围内的学校现有建筑设施应采取封闭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必须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8、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9、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年7月日签订。10、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上海杨浦签订。11、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13、合同份数本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一份,且电子合同应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原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自行下载并保存本合同的复印件。签约各方:甲方: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盖章)乙方:中其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2号楼1209室电话:65388338电话:38228667日期日期:4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资料:招标文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办埋申核价单;里方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审核后的工程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等: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金证、议计交更等资料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建甲级、市政公用甲级;联系电话:1348430988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398号18楼1.1.2.5设计人:名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wangxiaoyan@smedi.com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1.1.3工程和设备1T扬组成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生活及工场地、校王地工区土活办公场地的交通道路等。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按施工现场实际要求确定。1.3法律活田千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理承发包价格管理九法,上海市颁发的有关建筑法规行政条例等,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力章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相关标准和规范。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及规范1.4.2.1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2.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1.4.2.3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6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4.3.1乙方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提供企业资质,原材料合同证明,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在施工前,施工方提供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的原材料合格证明,供货凭证等材料由甲方进行复核,复核后将施工所需原材料(包括粘结剂、高分子颗粒、颜料、助剂、填料等)一次性封存至施工学校指定地点。并在甲方、学校、监理、家委会等几方共同见证下取样送检,送经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1.4.3.2施工方在原材料送检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如果施工方原材料送检不合格,则所有原材料退回,由其另行提供新的原材料并重新送检,直至检测合格为止。而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方自理。因为原材料检测不合格导致施工时间延误的,每延误一天,需支付甲方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1.4.3.3所有场地施工项目必须于7月30日前完成塑胶场地基层和面层施工,8月25日前完成成品检测并拿到合格检测报告送达学校和基建中心。每延误一天,处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1.4.3.4所有施工项目在完工后须进行成品检测。同样在甲方、学校、监理、家委会等几方共同见证下取样送检。成品须满足物理机械性能指标符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化学性能指标符合《学校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有害物质限量》(T/SHHJ000003)。对成品送检不合格需返工重新施工的项目,除承担全部施工费用、检测费用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应向甲方赔偿二倍的合同金额罚款。3年内不准参加杨浦教育系统运动场地维修工程投标资格。1.4.3.5乙方投标文件中列明原材料原材料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型号生产标准EPDM颗粒江苏维宇隆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相关要求1~3mmT/SHHJ000003-2018聚氨酯胶水江苏维宇隆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相关要求M8004T/SHHJ000003-2018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或换版图纸):8、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本项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匳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6.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提供施工图:1.6.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包括竣工图用)1.6.1.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71.6.4承包人文件1.6.4.1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具体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安排等;1.6.4.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1.6.4.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三套:1.6.4.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1.6.4.5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各方文件接收地点及接收人1.7.2.1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1.7.2.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资料员。1.7.2.3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1.7.2.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资料员。1.7.2.5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1.7.2.6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资料员。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干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所有施工人员统一制定胸牌,无关人员禁止入西。1.10.3场内交通1.103.1关干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3.2关干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根据现场布置。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限制要求1.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8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11.1.2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限制要求1.11.2.1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1.11.2.2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价格,但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价。1.13.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以投资监理审核为准。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姓名:顾恩杰:职务:甲方代表:联系电话:65388338:通信地址: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14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5.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区财政性资金。2.5.2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另附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三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10子有人应行的北他义务,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至各1兕货出。L左T中心须亚格按照规范损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地,对个核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执业有立门中承旬人九理的有关施场地文用、环租地百理于寸铁有码相创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目行贝担,日工期个予顺延。名事招收工许可证策手建并承担相应费用:施过程中对需检测时材科成该月来进行测担供检招告并承扣有关费用(检测合同由发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者,所发生资用口包今在标价中对按规定需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论证开承担相天贸用o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范中意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沪231201920221166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沪2312019202211665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沪建安B2019)2204506;联系电话:18221331207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2号楼1209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寺事且关干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天数不少于20个日历大。承有人去文动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贡仕:一巴人有安水文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项口土欢批播白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大数少于20大,少二天罚款1万元。go子有摘白换项日经押的违约青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以20力元/的建内,项日经理项日总工以10万元/人的违约金。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月现物中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到现场天数由本项目监理工程帅记录评价。9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电拒编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际合间:有10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2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租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专职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经批准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每变更一人即扣除合同价的1%;专职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每一人即扣除即扣除合同价的0.2%3.3.5.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规定按时到岗的,以1万元/人次·天的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1.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以及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3.5.1.2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装修修缮、安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3.5.2.1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工程量清单中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项目。3.5.2.2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涉及行业需要的专业工程,业主有权利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发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支付。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项目进场至竣工验收完毕。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需出具合同金额的10%,计7.75523万元的银行保函给甲方,履约保函期限从本合同内容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00天。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1.1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11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2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4.1.3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4.2.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详见施工监理合同职务:详见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详见施工监理合同:联系电话:详见施工监理合同;电子信箱:详见施工监理合同: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施工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5.1.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条款1.4.3。5.1.1.2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按合同价的2%处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仅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在承包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后,发包人仍书面回复坚持要求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只在此等情形下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事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关于危大工程清单和相应安全管理措施的约定:。6.1.4治安保卫6.1.4.1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6.1.4.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12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要求参照杨浦区文明工地。施工过程中,做到“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现象发生;渣土承运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和车辆;规范处置渣土,不偷倒,不乱倒,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营运检查,不允许发生偷倒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的现象;竣工结算渣土承运(垃圾外运)费用时,必须出示区废弃物管理所核发的渣土处置行政许可证明后方予结算;如发生不按相关规定处置渣土的情况,经区废弃物管理所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6.3环境保护发包人对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和措施要求:按上海市有关标准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2.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1.2.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7.3.1.1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3.1.2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1.3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进行罚款。因此导致未按期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入驻、使用该工程的,不视为对逾期竣工等责任的豁免。1375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投标承诺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府公布台风预管信号、当信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L。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运动场地面层原材科和成品的化受性能、面层厚度和机械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团体标准《学校绿色合成材科面云运动场地》(T/SHHJ000003—2025)的有关规定。1胶面協下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原材科合格证明、证货活证资料讲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对面层原材料实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送经获得检验检测资民合易证的机物检测按相应检测标淮检测合格并报建设单位、工股理单批店力故T同时作头材L供应和工验收及统算审价时的实物标准。所有进人现场的材科必须田购理和建议单位、设计方书面确认。79期胶场面展铺设完工并满足检测条件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长s面已成品烊具在送经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的机构。妆相以检标拉测合格,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子有鱼表采购上沭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发包方要求和有天标推安水术。上之印士要料的购应重先通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进行。承包方在材科设备到货24小的为程师清点、检查、确认。有方平的材料与发包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帅要求的时测运中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于处。(5)发包方对承包方采购材料有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检测材料结果管价优提之一发包方有权要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将结果通知监理工程帅,经理口总二司国电不人政的料不很用承包方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斯米购,开小担发士货及赔偿发包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双方对工程质量在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该釜定结论X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7)承包方应认直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帅检套拉14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修理,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理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费用、因施工场地紧张而需在红线范围外租借场地的租赁费用、新铺施工通道、新开临时大门、原道路加固费用、施工完成后围墙恢复、绿化恢复、道路恢复费用以及设置保护性围栏所发生的费用等。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9.1.2.1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和通用条款执行。9.1.2.2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和通用条款执行。9.1.2.3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和通用条款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设计单位的变更资料、监理单位的签证,且经甲方相关人员、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及乙方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并经投资监理复核后的签证。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由设计变更引起的隐蔽工程量在隐蔽前须经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同签署工程量,供结算审价使用。对于事后无法确认的工程量应在该事件发生的3天内及时签证,对于有变更图纸可在今后确认的可暂估工程量,最终的工程量应以审价为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5.1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天10.5.2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天10.5.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园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主管部门规定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主管部门规定种方式确定。15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确认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干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备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确定。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采用周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因承包人原因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有错、漏,按招标工程量清单:②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报价为零或未报价项目:③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计算:④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招标文件约定原则计算,并由发包人、财务监理核准同意后执行:投标报价应满足分部分项工程量请单项目特征描述,凡分部分项工程量请单项目特征描述均视作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报价中重复计算部分予以修正,经财务监理审核后按双方确认的修正价作为合同价。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按合同规定(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④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16由承包人按照上海市2016相关定额、按中标标书中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中标综合费率编制预算,并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确认后执行。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规范“执行;2)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现行相关定额计取:3)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施工月份的《建材与造价资讯》(建设工程)(上海地区),没有的材料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4)暂定金额的结算:按以上约定执行。5措施费项目中除模板及脚手架工程按实结算外,其余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发包人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后的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0%的款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作为工程预付款,同时承包人需按合同价的10%开具银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其中包含同比例预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少于总额的50%。12.2.1.2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且收到承包方的履约担保后申请支付。12.2.1.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需要执行回扣。12.2.2预付款担保12.2.2.1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2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①招标工程量清单描述中的计算规则;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对应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进度计划。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17量:2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干付款周期的约定,()预付款拨付后,因工期较短,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2)承包人元成政攵安移发包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80%,其中包含支付至农民工专用账尸100%;3积T宙价生市后(得成品检测合格证报告及排水许可证后)(场地项目)发包人间承包人文付主市家价的1000承包人同时提供工程款3%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质保金保,付工修期目座除木项目加需审计,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区审计机关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发工结算依活。友险印数电请7方按用合同要求付款节点申请,由投资监理出具付款意见书且乙万提供发票后301工作日内支付。(2)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与学校结算。72T工验收招告及改验收单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父工程给昇。工痘管咨南相提审价单位的要求提供,包括结算承诺书、送审资料清单、法定代表人投权委北节(天给昇事官)、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书、竣工图、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干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进度款申请预算及申请单。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L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进度款申请提交后7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投资监理核定后走支付流程。(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经财务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双方约定。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8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6)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现行竣工验收程序。(7)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13.2.5.1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3.2.5.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13.2.5.3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非发包人及政策性调整原因,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110%及概算评审建安费用(以二者低的为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整改验收单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工程结算资料应根据审价单位的要求提供,包括结算承诺书、送审资料清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关于结算事宜),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书、竣工图、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通用条款内容及发包人和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审价单位审价核准后经甲乙方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本工程的最终造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设计修改、技术核定、工程量变更、材料种类变更等涉及费用的事项,乙方必须做到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合同要求将书面资料交甲方办理各类签证,签证手续必须完备,以甲方、监理、设计、投资监理等书面签字盖章为准,此有效签证作为与甲方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甲乙双方办理结算的依据。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应立即送投资监理单位处对结算进行审价。在审价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乙方应执行总包合同中关于竣工结算的时效约定,在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确认之日起,1个19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甲方,并按甲方确定的审定价在1个月内办理与甲方的结算,逾期甲方项目负责人按本合同条款向乙方出具结算书,乙方1个月内不签署认可则视同认可。结笪审价费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和沪价费20051056号)执行,发包人承担核减率5%以下(含)以送审造价为计费基数的审价费用,核减超过5%或产生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给审价单位。如材料设备等核价、签证审核、设计变事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时,为了防止施工承包单位高报、虚报费用,对审核过程中核减超过送审价5%以上或产生核增的,审价单位将在最终审价时按“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一并收取审价费用。施工单位在出具审价报告之前支付全部审价费用。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投资监理审核意见7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起申请付款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约定。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0天内。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双方约定。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工程竣工后,按月定期回访:如有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到场解决(若有符殊需要,应在接报2小时内到场解决)。如承包人接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场解决或修理完毕,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到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保函内抵扣。如因现场情况复杂或不具备现场临T条件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理完成的,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在双方重新约定的期限内修理完华。(2)朔胶场地工程完工并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经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有关专业检验检测合格后,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手续,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重新翻工至验收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超出规定时间仍不能达到建设方的使用要求时,承包人承招所有损失及费用并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际相应金额:提供风险担保金的,一次性扣除所有风险担保金(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一中标价-履约保证金):②未提供风险担保金的,一次性扣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20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不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形式担保。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确认价3%的银行保函,保函时间为自竣工之日起至质保期满后(及维修产生费用结清后)止;(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五年内有义务维修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工程竣工后,按月定期回访:如有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到场解决(若有特殊需要,应在接报2小时内到场解决)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约定。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园。(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7)其他:双方约定。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7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等。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处罚与责任。2)承包人每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除限期整改外,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处罚与贡任。此外,加用本用T不按定及时九理德合保险手线,不执行劳防用品配置标准、不腹仃安全官理职页、个及时上报事故以及职工违章操作造成伤亡事故,承包人均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79有应法到须日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否则应承担违约贡仕。龙上到安包人的书面同音前,承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招自停工,否则由此造成时预失田承巴人全部承担。子有1后人同纳定讲行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该转包或分包的工程款项由承包人小担:16承包人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电承包人更抉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国承句人原田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进仃工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g承包人违后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目将C按照合可正进△临T杨的材料或设各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运回该材料和设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且承包人承担,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项责任导致的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费用:1包去能按饰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贡任:根话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110人在临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行行内,公包人有叔早行指定甘仙施广单位对进行修夏,维修用由建改单国网未体西开县银行发中质保金支付文件,由银行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的条件文时友生时维修用:修货用超出质保金扣保金额超出部分费用建设单位保留要求承包人进步支付的权利:C11承包人明确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所造成切大田承包人承扣,承包人在弥补甲方损失的同时,按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59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发包人二大田小包人承扣,承包人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同时,按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g992包人维纯伸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2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前款7.7款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18.1[工程保险]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现场人员及其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承包人需满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沪住建规范联(2020)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6号)等文件要求;上述保险涉及的投保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8.3其他保险18.3.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施工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18.3.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20.3.1.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20.3.1.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20.3.1.3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20.3.1.4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3协议书附件:4.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4.3工程质量保修书4.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4.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4.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4.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4.8履约担保要求4.9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4.10暂估价表4.11廉政责任书4.1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4.1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4.1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244.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室外总体修缮工程不涉及)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修缮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5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本工程不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264.3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承包人(全称):中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4.3.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4.3.2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4.3.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3.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4.3.2.3装修工程为2年;4.3.2.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3.2.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3.2.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4.3.2.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五年内有义务维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3.3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4.3.4质量保修责任4.3.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4.3.4.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3.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74.3.4.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3.5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3.6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五年内有义务维修。。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全保修期满。日发包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盖章)承包人:H其建设有限公司(盖章)2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2号楼1209室电话:65388338电话:38228667284.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工程招标文件11/结算报告完成后14天内,申请结算付款前。陈圆芬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1//结算报告完成后14天内,申请结算付款前。陈圆芬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111结算报告完成后14天内,申请结算付款前。陈圆芬原材料进场,检测报告及资料(含电于版)111结算报告完成后14天内,申请结算付款前。陈圆芬成品检测报告及资料(含电于版)1//结算报告完成后14天内,申请结算付款前。陈圆芬工程决算11结算报告完成后14天内,电请结算付款前。陈圆芬竣工图纸(含电子版)11结算报告完成后14天内,申请结算付款前。陈圆芬超294.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1挖掘机ZL50C2国产2022128良好全工程2自卸汽车豪沃10国产2021213良好全工程3推土机TY1202国产2023184良好全工程4装载机ZL50C6国产2023162良好全工程5塑胶拌合机ssb-2002国产20227.5良好全工程8高强度喷涂机PTJ220225.5良好全工程9插入式振动器HZ-50420221.5良好全工程10平板振动器HZ2-74发国2021.5良好全工程11电焊机AX-1002X国产202410KVA良好全工程12柴油发电机TZH-2501国产2022250良好全工程13双向平板夯BTP1252国产2023良好全工程14切缝机HQL7002国产20228.1良好全工程15手持式切割机CM4SB26国产20221.4良好全工程16风镐G153国产20222.8良好全工程17振动压路机YZ20H-I1英国202398良好全工程18平地机GR1802国产2022136良好全工程19压路机YC-8T1国产202218良好全工程20沥青砼摊铺机RP9522国产2022100良好全工程21乳化沥青设备SDRLS-61国产2023良好全工程22沥青洒布车50721国产202382良好全工程23塑胶粒喷撒机PTJ-1202德国20236.5良好全工程24配色器NR60CP1国产20235良好全工程25塑胶配料器ZKF2国产20224良好全工程304.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吕东华工程师工程师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范中意项目经理工程师项目副经理颜兴刚项目副经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吕东华工程师工程师造价管理蒋清波预算员工程师质量管理徐相龙质量员技术员材料管理孟沪燕材料员技术员计划管理陈圆芬资料员技术员安全管理陈圆君安全员技术员其他人314.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本工程不涉及)拟分包计划表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拟选分包人名称企业资质超3分包人项目负责人详表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中证件号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专业建造师注册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324.8履约担保要求(见后附件)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编号:申请人:超地址:上受益人:地址:开立人:地址:(受益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竣工备案证后120日止,最迟不超过2025年12月30日。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o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33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其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上告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士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妥路本保函正本退同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目动次火。八本保函话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币物浦区人民法院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公章)开立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月开立时间:年344.10暂估价表(本工程不涉及)11-1: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本工程不涉及)序号项目清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拟发包(采购)方式发包(采购人单价(元)合价(元)136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本工程不涉及)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专业类别拟发包(采购)方式发包(采购)人金额(元)合计o374.11廉政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承包人(全称):中其建设有限公司正文,为加强建设工程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课取个止出利的纪现免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时法伴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道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9攵顶动以须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狱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9.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92不但要赔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沽动。9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天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发包人保正党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仃工程建改的有天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91不得以任何理中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惠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g不得接或培采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奴、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发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gA不江何中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公正执行公务时县请、健才、活动。38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F发包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承包人:中其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王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2号楼1209室电话:65388338电话:38228667394.1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头菠安出产的管理更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如个协议:二发包人在饰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贡任区域和要水;子名工现的安全管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仟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有1和超和保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天安全生产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一公有来如双承有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发有天1品龙安生立T作中有室出责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天人贝公生的建音韦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者责成其限地款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个力、倩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R工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天调处埋。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里及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贡仕违约时经价处理该发包工程安全抵押全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正有画亚收国行国家和木市领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洛头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和安生定和组菠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本父底,广怕按照協工阳级设计和右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上承有人进入T地后应明确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西管人员,即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负:工任1n元上的工地,必领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电电人品成会负需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格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业健生出人生立证体系菠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贝页”的原则,负贵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儿示包人攵分有单及处人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用水,金,加对全休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冈前的女全训快工作业人品心须做到技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天符种作业老核进行审证教有,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h承包人更按照“安全白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女全宜:反时制正和处理各类违竞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思。+承句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40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正。发包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承包人其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A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闵行区联航路15052号楼1209室电话:65388338电话:38228667414.1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物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直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官埋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章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千发展生产保护生本环培”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一双方要直盘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日管理组垄头、建立二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按市右关创建明工地的规定,姐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一、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在施工的路段更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致的交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更菠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井提交发包人备。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承包人负贵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42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盖章)承包人:中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2号楼1209室电话:65388338电话:38228667434.1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白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伯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44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盖章)承包人:中其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2号楼1209室电话:65388338电话:3822866745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修缮工程合同统一编号:11N83320376920251404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甲方: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乙方:中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相达(男)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B区129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2150电话:021-65388338电话:15502166128传真:传真:联系人:顾恩杰联系人:徐相达1.2.工程地点:1.3.资金来源:区财政性资金100%杨浦区白城路689号。。1.4.工程内容:对上海市杨浦区白城路幼儿园室外总体进行修缮,具体详见提供的资料。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1.5.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已经过踏勘调查,充分考虑了施工现场各方面影响价格的风险和措施情况,并自愿承担了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管线保护、周边环境、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管理要求、市场价格浮动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本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无论因何原因暂缓项目开工,竣工结算按照中标人所投标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不做调整。竣工交付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开学。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期进度影响。2.合同工期2.1开工日期:2025年7月1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2.2竣工日期:2025年8月9日2.3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合同签订至履约完成本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无论因何原因暂缓项目开工,竣工结算按照中标人所投报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不做调整。竣工交付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开学。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期进度影响。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75523元整(¥柒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整元);其中:其中:4.1.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4.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1.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1.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按照中标人所投报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不做调整。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延期施工影响及赶工措施。3.付款方式:各阶段付款申请以乙方按专用合同要求付款节点申请,由投资监理出具付款意见书且乙方提供发票、银行保函(如有)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6、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承诺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7.3.承包人承诺实施性别平等政策,消除就业环境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和男性在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7.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8、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9、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10、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11、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13、合同份数本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一份,且电子合同应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原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自行下载并保存本合同的复印件。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地址:国顺东路156号地址: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发包人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发包人2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承包人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承包人2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章区: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市政工程项目中,承包人应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道路交通标志,原则上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发包人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室外总体修缮工程 EPDM颗粒 聚氨酯胶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